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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一個新的「地方行政」形成

本文以屏東郡里港庄協議會議事錄為主要史料,在理解 1920 年以 前地方行政制度後,首先討論了臺灣總督府在1920 年新設立的機關「協 議會」的運作情況。從律令所賦予的權限來看,協議會只是一個諮詢的

93 里港庄協會,《第六回(大正十四年)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未刊稿),頁 42-44。

94 〈里港庄民 埤圳新設請願〉,《臺灣日日新報》,1929 年 8 月 31 日,5 版;〈里港庄民 埤圳 新設請願〉,《臺灣日日新報》,1932 年 10 月 1 日,夕刊 4 版。

95 〈里港庄民 運動徙郡〉,《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2 月 8 日,夕刊 4 版;〈里港庄民 陳情 置郡〉,《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3 月 2 日,8 版。

機構,以往的研究也針對這個特點加以批判,認為其並不具有實際的功 能。但是,從當時政府的角度來看,透過官方選任,協議會能夠有效地 將地方上各種有力人士集合在一起,也長期為里港藍家勢力所盤據。相 對1920 年以前地方上並沒有這樣的機構,能夠獲選也代表其在地方上具 有相當勢力,從「政治統合」這樣的角度來看,其仍具有相當意義。

其次,1920 年新設立的地方公共團體,整合以往地方上市場、公學 校等機構,將其納入在市街庄之下,由市街庄長統一管理,也由市街庄 稅來支付其運作,擁有比以往更穩定地財源。第2 回協議會中韓哲卿所 提出公學校舊債償還問題,也提醒大家地方行政事務代有一種延續性,

在新機構設立的同時也必須承接以往地方上的各種債務,但相對的也可 以用「庄」的名義借款,在財源操作上更為靈活。從協議會開會過程例 子也可以看到,部分的協議會員在面對新制度積極利用新制度,在不違 反規定下追尋庄民的最大利益。在經費上,透過庄長在會議中提出的預 算案與預算方針說明,不僅可以讓協議會員瞭解庄長到底再做什麼,會 員也可藉由開會來找出預算編列中不合理之處。我們可以說,一個不同 於以往的「地方行政」被創造出來了。

最後,我們從歷回協議會開會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問題。例如協議會 因為議決不具強制力,協議會員在會議中的表現比較像是幫庄長找出問 題,並非是一般認知的質詢,且多數問答集中在預算上。也因為臺灣街 庄制並未明確規定庄長有回答的義務,庄長在面對提問時可以選擇不回 答,同時議案主要提案權也掌握在庄長手上,身為公共團體代表的庄長 擁有相當行政優勢。就協議會程序來說,雖然協議會日後導入「讀會」

制度,從庄長取消二讀程序以及每次開會至多不超過三小時來看,其形 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也暴露出官方刻意營造自治的假象。從議案來看,

庄長在編列預算時須要按照郡當局意志,即便協議會通過了各種議案,

根據規定也要再次提交給郡守認可,當議會程序出現問題,也在郡當局 主導下解決。郡守在地方行政運作扮演了類似「安全閥」的角色,在這 樣多重限制下的協議會,包含議案在內大多是在可預期的事項中進行,

地方行政運作仍充滿官治的色彩。從里港庄協議會呈現的地方運作,呼 應了田總督在日記中所說將衛生、教育委由地方執行的構想。整體來說,

里港庄協議會開會過程看不到符合現代自治定義的精神,但在其設立後,

附表

1927 8 藍高全

1931 12

加 治 小 次

1935 17 立野

1939 26 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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