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從協議會看里港的地方行政

一、協議會中的議案分析

在各回的開會中,我們可以看到「議案」是其會議的重心之一,其 不僅關乎了經費的預決算,也代表了一個地方社會的發展。在歷屆的開 會中,我們發現以「條例」與「預算案」的討論內容最多。當時協議會 中所欲通過的「條例」,指稱涉及區域內(街庄)住民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依據臺灣街庄制第29 條規定:「街庄針對特別稅、使用料(使用費)與 手数料(手續費)三項,應在受臺灣總督府認可下以街庄條例規定之」。

65

特別稅為有別於附加稅的特殊稅賦,使用料則是街庄得就營造物之使用 徵收費用。手数料為對特定人所辦之事務。

66

我們看到第1 回里港庄召開 會議以前,在1920 年 10 月,高雄州已經公佈了「小學校授業料收納規程」

(訓令第14 號),針對州內學校經費原則加以規範。

67

在律令第6 號「臺 灣街庄制」與高雄州訓令14 號兩項法源基礎上,里港庄才得以制定小學 校與公學校學費相關條例。

除了既有事務的法源設置外,另一種條例是里港庄因應公共團體後 所產生,例如「基本財產蓄積」與「吏員退職條例」。基本財產現金蓄 積法源來自臺灣街庄制的賦予,這項條例主要是讓公共團體針對處分土

63 里港庄協會,《第三回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大正十二年)》(未刊稿),頁 14。

64 里港庄協會,《第六回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大正十四年)》(未刊稿),頁 26。

65 外務省編,《外地法制誌:律令總覽》(東京:文生書院,1990),頁 36。

66 戶島嘉吉著,李慶紅譯,《漢譯街庄制要義》,頁 15-16。

67 《高雄州報》,號外,1920 年 10 月 1 日。

地產生的現金收益或執行預算剩餘金額上,得以將其統一管理、使用。

依據1933 年里港庄協議會議事錄的記載,這項規定是由郡當局在街庄長 會議上提起,在場街庄長並未反對下所推動。

68

1936 年第 18 回會議上,

庄當局制定了「里港庄基本財產管理規程」,該規程規範了屬於里港庄 的土地或建築物制定利用辦法,在出租時得以收取一定的費用。其次是 針對里港庄內購買的有價證權或現金方式加以規定,另外在適當的情況 下也可以將現金借給其他地方團體收取一定利息。

69

吏員退職條例法源為 1929 年 45 號府令「州市街庄吏員退職給與金、遺族扶助料規則」,主 要由全體吏員繳納一定比例金錢成立基金。針對在職滿一年者發給退職 金,以及給與滿一年以上但不幸於在職中死亡的家屬給與一定金額作為 補償。

70

由上述兩類的條例來看,有相當程度的條例,背後多有一個由總督 府或州廳制訂的法規依據,或來自上級長官(郡守)的指示。這些條例 的制度,除了作為營造物使用規範或地方行政運作必要性外,也可作為 庄的重要收入。以里港庄1929 年預算收入來看,占所有項目第一、二 位的是庄稅與戶稅割,而使用費與手續費的收入則排第三位,由此可知 其重要性。

71

街庄條例的制訂與執行,顯示當局在地方行政運作的實務 面。

值得注意的是,第1 回里港庄協議會召開時,庄長提出了「大正 10 年度里港庄歲入出預算」以及「大正9 年度歲入出預算」兩份預算。當 時總督府所規定的會計年度為每年4 月 1 日至隔年的 3 月底止,

72

在1 月 份協議會開會時提出「大正10 年度里港庄歲入出預算」相當合理,至於

「大正9 年度歲入出預算」,我們知道臺灣街庄制實施前地方官廳僅是 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沒有統一編列預算的必要,在無相關直接史料證 據下,只能推測其所指稱的歲入出預算時間為1920 年 10 月 1 日街庄制 正式實施後至3 月底以前這一段時間的歲入出預算。

68 里港庄協會,《第十四回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昭和八年)》(未刊稿),頁 274-275。

69 里港庄協會,《第十八回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昭和十一年)》(未刊稿),頁頁 456-457。

70 《府報》,第 712 號,1929 年 7 月 9 日。

71 里港庄協會,《第十回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昭和四年)》,頁 127-128。

72 會計法全文可參考可參見《府報》,第 2355 號,1921 年 4 月 17 日。

若進一步討論預算案的內容,則可以看到1920 年地方公共團體成立 後,為因應市街庄自主財源的運用,總督府針對市街庄預算與其他費用 格式發佈了第277 號訓令,確立歲入歲出的各種格式。

73

在第二回中討論 的附加稅率議案,其實牽涉到庄能運用的財源。從既有的資料我們已知 街庄能徵收的有「戶稅割」、「營業稅割」、「營業稅割」與「雜種稅割」

等項目,其中又只有戶稅割能大幅調整,但本回並未記載詳細稅率,直 到1925 年第 6 回庄長對預算方針說明中我們才首次見到里港庄的稅率。

在該回庄長的解釋中(由書記代為說明),前一年度(1923)每 1 圓的 戶稅割繳納額度1 圓 50 錢的稅率,今年(1925)則提高至 2 圓 60 錢。

從1927 年第 8 回協議會通過的里港庄庄稅附加稅率議案,其中地租割與 所得稅割稅率為百分之20,營業稅割與雜種稅割稅率為百分之 30,戶稅 割稅率卻高達百分之260。隔年在里港庄當局決定廢止小公學校學費的 情況下,導致手續費收入減少了一千餘元。里港庄當局為因應此情況,

只好再次提高戶稅割的稅率來到百分之300(本稅的 3 倍),往後更有 稅率達本稅四倍的情況出現。

74

由此可知,里港庄在財政上已經成為一個

「共同體」(community),各項收支財源的增減均會有牽一髮動全身的 情況出現。

最後,透過議事錄也可以發現,里港庄作為一個新設立的地方公共 團體,其無可避免的接受了原先地方上公學校的債務。協議會在開會過 程中也討論到如何償還公學校舊債的問題。既有的研究指出,公學校的 經費在1920 年以前藉由相關總督府對相關規程的制訂,已能利用學校財 產去獲取收益,有如一個獨立的「財團法人」,隨著就學人口的擴張,

學校為應付大量的就學人口,只好以借貸作為擴增班級與教室的經費。

雖然暫時解決財源不足的窘況,但也造成學校的產生債務。

75

依據一份總 督府在大正10 年(1921)對義務教育是否可能施行所進行的報告,截至 該年為止,官方發現全島公共團體累積的債務達453 萬餘圓,260 餘個

73 《府報》,第 2248 號,1920 年 11 月 17 日。

74 里港庄協會,《第六回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大正十四年)》(未刊稿),頁 31。

75 相關討論可見李鎧揚,〈日治前期臺灣公學校的經費籌措與財務運作〉,《臺灣文獻》,第 64 卷 1 期(2013 年 3 月),頁 41-78。

市街庄中僅有65 個沒有負債,沒有負債的市街庄反而是少數。

76

由於在 統治前期除了學校並沒有需要大量借貸的必要支出,合理推估多數都是 以往公學校債務。我們從地方制度改正以前發行的《阿緱廳報》中也可 以發現,阿里港公學校在大正8 年(1919)向銀行借了 591 圓,同時在 歲出部分也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大正9 年(1920)阿里港公學校更向銀 行借了7,360 圓;另外藉由歷年里港庄協議會紀錄可知,歷年編列預算 歲出額不過2 萬至 4 萬間,7 千多並非小數目。1922 年韓哲卿在第 2 回 會議中提出希望能降低公學校舊債的建議。他指出當前舊債利率過高,

希望可以拜託屏東郡守出面向銀行交涉,儘可能降低利息。

77

降低利息支 出,某種程度就是替里港庄節省支出,其想法相當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公學校舊債是有立即性處理的問題,何以等 待第 2 回開會才提案,而非第 1 回開會就著手進行討論,在查詢《臺灣 教育沿革誌》與《府報》後可以得到一些線索。臺灣總督府在大正9 年

(1920)地方公共團體的成立後,連帶使臺灣教育機構的設置者有了變 化。配合州層級公共團體成立,總督府規定,全島公立中等學校所在地 的管轄州須在大正10 年 1 月 31 日以前將學校設置者改為該管轄州。師 範學校以外的官立中等學校,自同年(1921)4 月 1 日亦改為州立。屬 於初等教育的小公學校,因學區和行政區有較多的整合問題,總督府先 以律令第6 號廢止「臺灣公學校令」,另於 4 月 24 日公布府令第 75 號 改正「臺灣公學校規則」,重新規範設立公學校相關事項。在大正11 年

(1922)臺灣教育令實施後再次訂定「臺灣公立公學校規則」(府令 65 號)才明確規定公學校由市街庄設立,或許里港庄已知道阿里港公學校 未來由庄來管理,在第一回協議會時也已制訂學費繳納的條例,因行政 區與學區整合的問題,必須等到隔年(1922)第 2 回協議會才能開始討 論。在協議會討論公學校的舊債意味庄必須面對以往學校的債務,也顯 示學校與公共團體正在進行整合。里港庄內的公學校舊債的議案後來仍 陸續出現在其他回協議會討論中,說明學校舊債也被整合到庄當局事務

76 〈大正十年六月義務教育ニ関スル調查〉,《下村宏文書》,第 89 號,頁 73;臺灣總督府 評議會,《第參回臺灣總督府評議會會議錄》,頁3、75-76。

77 里港庄協會,《第二回里港庄協議會之議錄(大正十年)》,頁 6。

中,「解決債務」是公共團體成立後需要面對的問題。

二、預算編列與庄長的方針說明

要了解一個地方的實際運作,從「預算收支」、「條例制定」種類 和「施政說明」來分析應該是可行的方法。《里港庄協議會議事錄》最 初幾回記載中,並沒有預算收支的記載,自6 回起有完整的預算案及庄 長對預算方針的說明。會議中編列的「大正14 年度預算」,里港庄收入 主要來自7 個項目,第一項是「庄稅收入」,包含了地租、所得稅、營 業稅、雜種稅等國稅與州稅附加稅,第二項為「財產收入」,是由庄財 產產生的收益,第三項為「使用費與手續費」,第四項則是「交付金」,

為依據1921 年第 112 號府令規定,由庄代替總督府一起徵收的行政作業

為依據1921 年第 112 號府令規定,由庄代替總督府一起徵收的行政作業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