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基因疾病者,因基因突變、缺失或表達異常等所致的疾病。基 因治療,則係針對諸多目前仍難以治癒的基因疾病所進行的治療方 式。它利用正常或具有治療效果的DNA或RNA片段,藉由載體轉 移到人體的標的細胞,進行修正基因缺陷、抑制或關閉異常基因的 表現,達到改善疾病的治療方法。美國NIH於一九九○年完成首件 成功的病例,並以此向PTO申請取得體外基因治療專利。

專利權的賦予,固然有著鼓勵研發的效果。惟,專利權顯現的 經濟上的誘引,卻也使研究人員汲汲營營於研究的完成與試驗,而 忽略其生物安全性;專利權的取得,亦誤導受試驗者或患者相信其 療效暨安全性。研究人員亦常對受試驗者隱瞞其研究之潛在經濟利 益,如專利之申請。再者,其亦使得申請人試圖擴張其專利權利範 圍,甚至就尚未知悉功能的基因發現申請專利。凡此,無論就人類 健康或產業科技的發展均呈負面的影響。

不同於美國,我國專利法並不予治療、診斷方法專利,是以基 因治療、診斷方法亦非專利保護客體。然而,無論基因治療本身、

154 例如喬治亞州法院於Ketchup v. Howard乙案中指出:本院非唯一採用AMA道德規 範以確立告知同意之醫療標準者;其並以Culbertson v. Mernitz (602 N.E.2d 98 (Ind.

1992) )乙案為例予以說明。543 S.E. 2d 371, 377 (Ga. 2000). 請參閱Jackson, supra note, 83 n. 55。

155 即45 C.F.R. § 46.116與21 C.F.R. § 50.25。

−319−

抑或其相關發明技術,均有著前揭患者權益堪虞及廣泛專利權之疑 慮。

本文以為,下列措施當可確保患者權益:專利法上之產業上 可利用性(或實用性)之兼顧生物安全性,適度防止危險性過高的 發明取得專利。專利審查人員於審查時應審慎審理其安全性,倘未 知其安全性為何、或危險過高,則應以其不具產業上可利用性否准 其專利。告知同意——依現行醫事相關法規,均訂有告知同意之 規範,研究人員對患者施行基因治療相關發明之試驗前,應告知與 醫療、研究行為直接有關的事項。本文以為應於告知事項中,增列 其潛在經濟利益(如專利之申請),俾確保受試驗者之權益。甚 且,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發明說明書載明事項中增列 一款「涉及人體試驗者,應載明其告知同意書之告知內容包含潛在 經濟利益。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告知同意 書。」申請人未依前揭第十五條載明相關事項者,將違反專利法第 二十六條第一項、而構成不予專利以及舉發撤銷之事由。

至 於 廣 泛 專 利 權 的 賦 予 , 可 採 行 現 有 的 相 關 制 度 以 為 因 應156:產業上可利用性的審查從嚴——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

156 本文以為在兼顧公益及私益的前揭下,對於廣泛專利權之賦予,除宜從嚴外,宜

採短期專利權期限、或併以延展制度。按專利權期限的長短,應權衡專利權人權 益及產業整體利益,原則上,考量前者則宜予其較長專利權期限,考量後者則宜 予其較短之專利權期限。(有關專利權期限之論述,請參閱拙著,論專利法上醫 藥品專利權期間之延長——以美國法為主,華岡法粹,24期,頁171-217,1996年 10月。)如前所言,一旦賦予廣泛專利權,爾後利用該專利技術從事研究發明 者,原則上均須取得專利權人之授權。授權契約的協議、權利金的支付等,均足 以延宕或抑制他人利用該技術從事研發。是以,對於廣泛專利權的賦予,在兼顧 產業科技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採下列措施,如:限縮其專利權期限為自申 請日起十五年屆滿;使該技術早日成為公共財,有助於基因治療相關發明的研 發。或賦予其自申請日起十年專利權期限,併以專利權期限延展制度,由專利 權人於十年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特定期間內(例如六個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

−320−

時,對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應予從嚴,俾免予以廣泛專利權,箝制 產業科技的發展。研究、教學暨試驗目的——研究人員亦可基於 研究、教學暨試驗目的免費使用專利技術,而毋須負專利侵權責 任。強制授權(特許實施)——除使其他業者,得以合理的權利 金,使用專利權人之技術;亦可兼顧公共利益及避免專利權人的濫 用。凡此,當可有助於解決基因治療相關發明專利所衍生之疑慮。

迄今,基因治療仍屬試驗階段。然而與基因治療有關的發明,

包括基因治療、診斷方法本身,以及基因、載體……等等,取得專 利權者,所在多有。遺憾地,在專利制度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科學 家並不以罕見的基因疾病為研究對象,而以患者較多的癌症、愛滋 病等為研究對象157,背離基因治療研究之初衷。或可適用我國罕 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158,鼓勵研究人員研發罕見疾病之基因冶療 相關發明。

展五年。(延展程序可參酌修正前商標法之商標權延展註冊制度。由專利權人檢 具文件說明其實施專利權的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於受理延展申請案時,應審查該 專利權人有無濫用專利權之情事,以及專利權的延展對產業科技的正負面影 響。)然而,此又恐有違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

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定)第33條規定:專利權期限應自申請之日起至 少二十年。再者,以美國過往較傾向於保護專利權人之情況觀之,美國恐不易通 過立法限制廣泛專利權期限。

157 Weiss & Nelson, supra note 7.

158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6條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 究。

−321−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