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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複行為人強制性交罪,為必要 共同正犯之聚合犯,所謂必要共同正犯的罪質不只是來自於刑法的 文義規定,更有其犯罪型態所應該具備有的行為模式。因此,案例 事實中,是否能夠成立「二人以上共同」違犯強制性交罪的規範適 用,必須通過必要共同正犯的罪質的檢驗。如果單純以強制性交罪 之共同正犯,來解釋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二人以上強制 性交罪的涵攝範疇,不但在規範適用時,沒有辦法合理說明行為加 重處罰的原因,而違背了罪刑相當的原則,也會因為刑罰權的不當 擴大,發生規範適用的解釋瑕疵。尤其當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

其複數行為人之行為的介入,既沒有提高法益侵害的擴大,也沒有 造成其他法益侵害危險的不法加重要素,或罪責加重要素時,就以 司法對於案例事實之規範適用的方式,呈現為加重犯罪類型,甚且 形成各級法院的判決參考,就是規範解釋的不適當運用。

本文認為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兩人共同犯強制性交 罪,既然在體系上是屬於加重犯罪類型,那麼就應該在參與之行為 人的行為模式中,找到可以成為加重處罰的理由。行為加重處罰的 立法考量,除了思考保護法益的特質,也必須兼顧社會價值的維 護,至於就規範應用而言,則是司法機關所被賦予的任務與期待。

在法律詮釋的過程中,不但要探究適當的解釋方法,更應該認識到 各種解釋方法的使用,都要服膺法律解釋的目的;更確切的說,在 法律規範的具體適用時,一定要注意到,相關的規範解釋或規範適 用的結果,是否提供系爭案例事實一個正確而且合理的法律規範定 位。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訂,將性自主建構為罪章保護法益的 核心,這個現象在刑事立法政策上,是貼近社會發展的重要里程 碑。也因此,以「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之行為方式,對於性自主法 益侵害之具體案例的涵攝解釋,除了考量條文文義可能的射程範 疇,尤其不能忽略犯罪行為對於性自主侵害的嚴重性。在解釋的判 斷要素,不論是社會對於行為模式的特別非難性,或是被害人的心 理創傷,都應該是重要考量的因素。當然,在案例的涵攝操作時,

也不能因此而背離了刑法重要原則的遵守,無論如何,只要是刑法 規範,在涵攝解釋時都必須受到刑法特殊性質的約束。綜合考量了 這些規範適用所具備的特質與限制後,本文認為所謂二人以上犯強 制性交罪的犯罪類型,如果嚴格限制在舊法的輪姦罪的適用,已經 不符合社會對於規範所保護之法益的適用期待。然而,卻也不能因 此就將「二人以上」,放寬至所有共同正犯的行為類型,而應當顧 及罪刑相當,折衷的尋找文義所可能包含的適當範疇。如果從複數 行為人的參與,升高了行為的危險性的觀點考量,最高法院七十六 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判決所主張之刑法分則二人以上之犯罪,必 須有在場共同實施的見解,值得肯定。「在場」的要素檢驗,一方

面限縮了單純共同正犯成立二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罪的可能,一方 面也適度突破了傳統輪姦罪自我設限的缺點。至於是否「在場」的 判斷,本文認為也應該考慮性自主法益的特殊性,尤其是性自主本 身所內涵的私密價值作為解釋要素。當行為人間存在有強制性交的 共同犯意,雖然只委由一人進行刑法所規範之「性交」行為,而他 行為人單純觀看,也不因為他行為人完全沒有其他法益侵害可能,

而因此排除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適用。這樣的解釋,主 要是為了呈現我們社會對於性自主法益之特殊保護的認同,並且顯 現重大性自主法益侵害的類型。最後還必須強調的是,雖然本文以 犯罪之被害人的感受,適度在保護法益的規範目的上,擴大了實務 對於「在場」的涵攝解釋,但是無論如何條文所謂「二人以上共 同」違犯強制性交罪,所表現之共同犯罪之主觀要件,仍然是適用 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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