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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體爭議判決

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

重要事實

甲向A女佯稱:「妳和前男友繼續交往也沒有好結果,會惹 來很多惡運,我是妳命中注定之老公,會好好照顧妳;妳 跟我前世有諸多因果,要立即做決定,一輩子只有一次的 機會,若離開或不順從,將於一星期內被鬼差抓走而跳樓 自殺」等語。乙在旁慫恿,A女身邊常會有鬼魂纏身,只有 甲才能為她解厄、消災,並佯稱伊自己是受甲幫助而跳脫 困境,鼓吹A女主動表現誠意,要A女主動獻身,才能順利 進行法事。

甲對B女佯稱:妳就是我這輩子的妻子,要B女在佛祖面前 發誓,將對未來老公忠貞不二,如有違背會不得好死,不 得超生。乙在場自稱「蔡小姐」,係甲的妹妹跟助理,並 在旁慫恿稱:甲不近女色,已等老婆出現五、六年,B女就 是甲等待的老婆,要主動獻身,如有不從會遭天譴等語,

多次遊說B女要滿足甲之性需求。B女因懼於甲宗教迷惑,

在違反自己意願下任甲對之為性交,先後共性交十次。

甲向C女佯稱:妳有幫夫運,是我前世老婆,來當我的助 理,且一定要履行夫妻的義務,不然妳媽媽這個星期就會 被嬰靈害死等語,乙在旁慫恿稱:妳不要不相信神鬼論,

曾經有位鄭小姐,法師說她會發生車禍,但那小姐不信,

結果真的出車禍等語。當日(十五日)C女借宿於甲之神壇 處,至隔日(十六日)早上十一點多,甲叫醒C女要親吻,

C女起初不答應,然甲告知:「若妳不與我生一個小孩,就 無法幫妳媽媽擋煞,妳媽媽就會死」等語,C女便不再反 抗,任由甲親吻並撫摸其身體,但是沒有性交行為 。

C女與甲、乙於該日(十六日)晚上仍睡於「○齋」神壇 內,甲於十七日凌晨四時許睡到C女身旁,開始親吻C女的 嘴、頸子,撫摸背及胸部。C女雖不斷反抗拒絕,但甲佯稱

伊已對神明發誓,一定會對C女很好。惟C女仍不願意,但

行,乙持二顆不名藥劑,佯稱感冒藥,命A女服用,致A女 呈半昏睡狀態。其間乙在後座對躺平在副駕駛座之A女上下 其手,刻意撫摸A女胸部及下體;甲則在A女旁邊駕駛小客 車,待抵達台南市乙之租屋處樓下,甲、乙二人在車內先 以床單將A女全身包住,以避人耳目之爬樓梯方式,將A女 帶往租屋處房間;嗣乙先命甲離去,便將因藥劑導致身體 無法自由控制之A女帶到床上,違反A女之意願,將其陰莖 插入A女陰道,而以此方式接續對A女為性交二次得逞。

渠等於二週後,行經台南縣縣道附近時,發現B女獨自一人 駕駛自用小客車;此時甲先駕車上前擋住B車去路,而乙即 下車自稱係便衣警察,要求B女出示證件,惟遭拒。乙擅自 開啟B車車門不成,B女因而下車與乙理論;乙見狀,遂叫 甲下車,共同將B女拖進B車內後座。乙持B車內之布條及 衣物綑綁B女手腳,使B女不能抗拒。其後乙隨即翻找B女 皮包,強取現金約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元得手,並詢 問B女有無提款卡,B女回答提款卡放在家中,B女遭強迫 說出住址、提款卡密碼及放置處。嗣乙再命甲駕駛原有之 自用小客車,而乙則駕駛B車,於同日下午三時十一分許,

前往台南市一汽車旅館。渠等取得B女家中鑰匙後,甲乃駕 車前往B女住處拿取提款卡,乙則將遭強暴方式剝奪行動自 由之B女,以違反其意願方式,接續對B女為性交三次得 逞;至甲於抵達B女住處後,發覺無法進入,乃返回前開汽 車旅館,並於同日晚上六時許與乙及B女退房離去。而甲駕 駛B車行經台南縣一軍事學校圍牆旁時,為逞其獸慾,乃由 乙下車把風,甲遂將手腳被綁、蒙住頭部之B女,以強暴方 式違反B女意願,以其陰莖一部插入B女陰道後,再自行手 淫射精為性交一次得逞。嗣至同日晚上七時許,甲、乙二 人始鬆綁B女之手腳,解除B女行動限制。惟二人為確保前 開犯行不被發現,乃基於加害生命及身體之共同犯意,推 由乙出言向B女恐嚇稱:「其是從台中下來台南討債的,如 果她報案的話,其有朋友在台南,會對她及家人不利」等 語,使B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而不敢立即除下

頭套。至甲、乙二人離開現場後,B女始將頭套脫下,自行 開車前往醫院驗傷。

判決理由

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應對於全部結果共同負責,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 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 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均為共同正犯。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 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 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非必 限於以明示之共謀為犯意聯絡,即以默示之動作表示其意 思之合致亦無不可。

本件甲固未對被害人A女實施強制性交行為,惟甲、乙共同 拘束A女行動自由後,任由乙先對A女強服藥劑,並恣意猥 褻A女,其後又與乙共同將A女帶往乙之租屋處,即係共同 實施構成強制性交要件之強暴行為,終使乙強制性交得 逞;可見確在合致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對於乙 強制性交之結果有所預見,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均為共同正犯。不能以其未親自對被害人A女實 施強制性交,而阻卻其之罪責。

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三二條第二項第 二款之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第三○二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及第三○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甲、乙二人就前 述所犯各罪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

重點摘要

偏向以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解釋。

判決理由認為,被告甲固未對被害人A女實施強制性交行 為,然其與乙共同拘束A女行動自由,即係共同實施構成強 制性交要件之強暴行為。

二、程序爭議判決

判決理由

原判決就上訴人二人共同或單獨所為前開、、之強制 性交犯行,其「性交」之具體犯罪態樣如何?自應於事實欄 內予以明確認定,詳細記載。原判決事實欄僅籠統記載上訴 人二人對告訴人「性交得逞」云云,而對於其究為如何態樣 之性交行為,並未詳加認定具體記載,自不足資為論罪科刑 之依據。

重點摘要 就二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部分,未提出具體意見。

僅認為原判決就「性交行為」之認定,記載不夠明確。

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二八六號判決

重要事實

原判決事實欄第二段記載,上訴人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 乘甲女騎機車載友返家,與A女獨處房內之際,違背A女意 願,命令A女脫去衣服,強拉A女上床,撫摸A女胸部,並 要求A女對其口交,遭A女抵抗,因聽聞甲女騎機車返回聲 音,始停止而未得逞。

嗣又與甲女承前揭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共同褪去A女之衣 服、長褲,由上訴人強將A女推倒床上,強行脫去A女內 褲,甲女則撫摸A女胸部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得逞等 情。

判決理由

對於上訴人如何為性交之行為,此與法律適用攸關之事項,

並未於事實欄為明白記載,自欠允洽。

原判決似認上訴人有基於連續犯之概括犯意,先後犯刑法第 二二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強制性交未遂,及同法第二二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但其理由欄 僅載述上訴人係犯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二人以上 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對其餘強制性交未遂犯行,究應如何論 處,毫未論列說明,顯有理由欠備。

原判決就證人上開兩起證詞,並未說明其憑以取捨認定之理 由,遽行判斷,有理由不備之可議。

重點摘要 就二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部分,未提出具體意見。

就強制性交未遂部分,理由不明。

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七五四二號判決

重點摘要

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五三號判決

判決理由

上訴人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被害人犯強制性交 罪,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加 重其刑,而無同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惟謝○行為時,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尚未頒布實施,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比較 新舊法結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之 規定,較不利於上訴人,自不適用該條項加重其刑之規定。

從而,本件亦無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關於少年 法院管轄案件規定之適用。

原判決謂「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九十二年五月 二十八日經政府公布,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 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件被告成年人雖 故意對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之少年犯罪,而刑法第二二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罪者,已定有特別 處罰之規定,則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罪者即無適用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之餘地,衡之社會觀 念,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犯罪,其嚴重性顯較對已滿十四歲未 滿十六歲之少年犯罪情節嚴重,舉重以明輕,本件應無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之餘地,亦無比

原判決謂「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九十二年五月 二十八日經政府公布,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 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件被告成年人雖 故意對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之少年犯罪,而刑法第二二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罪者,已定有特別 處罰之規定,則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罪者即無適用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之餘地,衡之社會觀 念,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犯罪,其嚴重性顯較對已滿十四歲未 滿十六歲之少年犯罪情節嚴重,舉重以明輕,本件應無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之餘地,亦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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