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支出
(2)
研發支出/營業收入 係數/(標準誤) 係數/(標準誤)
研發抵減稅額變動(t-1) 0.029615** 2.801901**
(0.014729) (1.099322)
研發抵減稅額(t-1)*租稅政策變動 -0.067474*** -3.601922**
(0.019081) (1.436499)
租稅政策變動 0.372082 14.468756**
(0.340208) (6.552170)
時間趨勢 -0.123947 -3.927484**
(0.083913) (1.738259)
研發支出(t-1) 2.178056***
(0.010514) 研發支出/營業收入(t-1) 4.83426
(4.272985)
樣本數 4.50E+05 4.50E+05 最大概似值 -9.90E+04 -1.90E+05 註:*、**、***為 p 值<0.1、0.05、0.01。
迴歸獨立變數包括:流動比率(t-1)、資本密集度(t-1)、總資產(t-1)、淨利率(t-1)、
營業收入變動率(t-1),並控制年度及產業固定效果。
綜合模型四的迴歸結果,企業的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稅額增加(變動),會增 加研發支出及研發支出比例,但此一正向關係在 2010 年的租稅政策改變後降低。
伍、結論及建議
一、結論
對於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租稅政策,應做事前之稅式支出評估,行政院於 2003 年 7 月 18 日訂頒「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要求各業務主管機關 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時,應就該稅式支出之效益予以量化分析,並研析稅收損失金 額及替代財源方式,再邀集財政部等機關及學者評估該稅式支出方案之可行性,
俾以擬定法規。
事前稅式支出評估中,「稅收損失估計法」是指由於租稅特殊法規的存在,
導致稅收減少的金額,稱之為稅式支出成本。其衡量方式係假定納稅義務人行為 模式不變的情況下,比較某項法律存在與不存在時所產生的成本差異。此假設與 實際情況差異甚大,因此估算之準確度堪慮。
對於事後之評估,過去有許多量化研究,討論刺激研發投資而設之租稅誘因 的效益。多以國家區域之總體資料進行比較分析。此類研究須對其他國家制度深 入瞭解,且須注意各國間總體經濟條件及研發投資租稅誘因實施狀況的差異,屬 於總體經濟分析範疇。
而以公司層級資料進行分析研發投資稅額扣抵的研究,都嘗試透過相關解 釋變數來解釋公司研發投資支出的影響,主要的解釋變數包括租稅誘因效果、公 司規模、獲利能力及其他相關因素,同時必須控制企業結構特性的非租稅因素對 研發投資規模之影響。本文即是將租稅誘因效果透過轉換參數併入研發投資需 求式的模型。
在此評估方法中,衡量研發投資支出對研發投資價格改變的反應力,需建立 一條研發投資需求式,此式控制研發投資的非租稅決定因素,並取決於研發投資 價格變數,而研發投資價格變數通常設定為研發投資的使用者成本,使用者成本 包含研發投資的邊際成本,且通常明顯取決於租稅補貼的大小。
資料期間之投資抵減稅式支出額度:分別為 2006 年 60 億元、2007 年 171 億 元、2008 年 168 億元、2009 年 191 億元、2010 年 145 億元、2011 年 94 億元、
2012 年 164 億元、總計 7 年 992 億元。
產業創新條例實施之後適用投資抵減之廠商家數明顯減少:各年度有適用投 資抵減的企業家數在各年度約占樣本的 1.5%至 3.5%之間。營利事業適用投資 抵減的廠商家數比例不高,但自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後的 2011 年、2012 年顯著 減少。
適用投資抵減之廠商其資金使用者成本為負值,形成租稅補貼:以資金使用 成本而言,因其為投資之機會成本,適用投資抵減之廠商其資金使用成本理 論上應低於未適用之廠商。此現象也呈現在統計結果中。且依據資金使用者 成本理論,資金使用者成本若為負值,表示租稅政策給予的投資抵減出現過
度補貼現象。我國企業長期享用研究發展的投資抵減,廠商長期依賴政府給 予租稅優惠,以至於企業考量研究發展或投資策略時,面對非常低廉的租稅 或資金成本。因此其投資策略所要求的報酬率往往過低,導致廠商過度投資 的無效率。
2010 年投資抵減項目變動以及稅率變動的雙重效果:2009 年及 2010 年 2 年 有投資抵減的資金使用者成本大幅下降遠低於前後年度。另外,因 2010 年除 實施產創條例外,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 25%降至 17%的效果。因此資 金使用者成本在 2009 年之前與 2011 年之後,出現投資抵減項目變動以及稅 率變動的雙重效果。因資料結構關係,無法辨認資金使用者成本變動是來自 於稅率變化,亦或是投資抵減項目改變所致。
各產業研發支出年度變動幅度不大:以租稅減免鼓勵研發支出的獎勵措施中,
租稅減免可視為政策成本,而研發支出可視為政策效益。以我國情況觀察,研 發支出占銷售額的比重,與資金使用者成本,並未出現明顯負向關係。資金使 用者成本的平均值在 2006 年至 2012 年間相當平穩,無論是從整體或中華民 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的 18 種產業分類觀察均是如此。
製造業是屬於最低的資金使用者成本產業之一,而其所享用的總投資抵減稅 額高居全部產業之首。平均投資抵減稅額,也居全部產業第 2,顯示製造業是 我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政策最大受惠產業。其次是電力及燃汽供應業,其資 金使用者成本也屬於較低的產業,然而其所享用的總投資抵減稅額高居全部 產業第 5。平均投資抵減稅額居全部產業之冠,每一家廠商獲得的研究發展投 資抵減政策最大,顯示這 2 個產業的租稅優惠相對其他產業能有效降低其資 金使用者成本,換言之較具效益。
資訊傳播業與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其資金使用者成本在全部產業中較高,但 其總投資抵減稅額及各廠商平均投資抵減稅額也屬於最高的前 4 產業,顯示 這 2 個產業的租稅優惠相對其他產業並不能有效降低其資金使用者成本,換 言之較不具效益。
實證結果顯示,資金使用者成本對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支出比例有顯著 的影響,合於預期。在刪除 2009 年及 2010 年資料,此一關係在租稅政策變
動後減弱;至於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稅額對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支出比例 都有正向影響,合於預期。此一關聯性在租稅政策變動後,會減弱其對研究發 展支出的影響,但會增強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稅額對研究發展支出比例的影響。
出現租稅政策變動後,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稅額對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支 出比例影響不同的情況。
實證指出研發價格會影響企業研究發展決策,且在租稅政策變動後改變研發 價格與研究發展活動的關聯性。然而,2010 年的租稅政策,除了促進產業條 例落日採用產業創新條例外,同年度也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並無法明 確指出產業創新條例的效果。
二、建議
由於以各種租稅減免與優惠所進行的「稅式支出」很容易造成財政幻覺,若未 能審慎評估,除無法達成政策目標外,更將嚴重破壞整體國家財政結構。且租 稅優惠政策工具易放難收,因此進行租稅優惠、減免的政策事後評估,極其重 要。
研究顯示,世界主要國家目前的確以各種不同方式的租稅政策鼓勵研究 發展及投資,然而有相當多國家如加拿大、英國、紐西蘭、澳洲均每年對研發 投資抵減的資金使用者成本加以評估。藉以評估租稅減免所能改變企業投資 行為的情形。事前採總體資料之評估,可預估經濟成長與就業變動,事後評估 則多運用企業個體資料,評估企業實際受惠,以及行為之改變程度。此項評估 方式,應為我國未來各項租稅優惠主管單位,定期(每年)應做的租稅優惠成 本效益評估方式。
我國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的實施,是在 2009 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功成身退 後取而代之的。我國自 1960 年代採用各種租稅優惠方式,以扶植產業、獎勵 研發、或者是鼓勵投資。類似的政策工具,在世界其他先進國家,直至目前為 止仍多有採用。我國尚未於研發投資抵減政策中考慮的,有研發支出是否應 於境內、智慧資本是否應登記於境內,限制於境內投資有助於扶植國內之產 業,並將研發成果所形成的智慧財產留在國內,可降低企業利用跨境智慧財 產移轉避稅的誘因,以避免企業一方面取得研發投資抵減,另一方面又將智
慧財產登記於國外子公司,國內公司要使用還必須給付國外子公司權利金的 雙重紅利現象。未來修法時,可將此政策作為選項。
資金使用者成本為企業投資時所應取得的投資報酬。我國因長期給予企業租 稅優惠以鼓勵廠商進行研究發展。雖然由實證結果發現資金使用者成本越低 會使企業投資增加,且研發投資抵減額度越高,研發投資也會越多。但歷年有 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的企業其資金使用者成本之計算結果均為負值,表示處於 過度投資階段,導致資金使用無效率,此時減少其研發投資抵減,會使其資金 使用者成本回升,對於資金的使用效率而言才是正確方向。我國財經主管部 會應審慎思考產業政策,我國長達 30 年以大量租稅優惠政策鼓勵產業發展,
形成企業過度依賴租稅優惠反而本末倒置要求有租稅優惠才能刺激研發支出 的現象,非常可能造成產業無效率的投資。因此實有必要重新檢討產業政策 並審慎給予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