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國與我國人工生殖法制之比較
就主管機關而言:HFEA 為英國人工生殖議題之主管機關,其非屬 公務機關不具任何特權,且每年必須向衛生部長提出報告,並由該部長向 國會報告監督情形。HFEA 主要職掌:人類胚胎與胚胎法案規定之人工 生殖治療服務資訊之檢討、公告其之業務及通過許可之實施機構、為申請 許可之機構向醫療機構請求服務之人或提供配子之人提供相關資訊、及其 他法案所規定之事項。反觀我國,依人工生殖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我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而主要成員由該署定期地以諮詢委員會方 式討論。吾人認為,人工生殖技術發展快術且所牽涉之議題範圍甚廣,若 以一個專責且常設機構職掌,較為適宜。
就實施人工生殖對象管制之立場而言:我國人工生殖法與英國人類胚 胎與胚胎法案最大的不同點,乃在於,英國法制除了異性婚姻伴侶可實施 人工生殖外,同性婚姻伴侶、異性同居伴侶及同性同居伴侶亦可實施人工 生殖而繁衍後代。而我國人工生殖法亦僅限於異性婚姻伴侶(夫妻)始可 實施人工生殖。
就子女最佳利益而言:在子女最佳利益上,我國人工生殖法與英國人 類受精與胚胎法皆肯認其為實施人工生殖最核心之概念。英國法制將子女 最佳利益明文化於條文內,但我國僅列於「人工生殖法案總說明」中。雖 說如此,但我國人工生殖法對於「子女最佳利益」仍體現於條文中(人工 生殖法第七條)。而我國與英國,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為實施人工生殖 前之必要要件,只不過,英國將如何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以其主管機
關(HFEA)制定具體指導規程(guidance)方式(詳細內容請參照第五章 第四項)。而我國乃是以條文之方式,以較抽象之方式並搭配主管機關公 告之事項呈現(人工生殖法第七條)。但實際情況上,目前我國人工生殖 相關法規,除了「人工生殖法」外,亦有「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人工生 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人工生殖技術施術醫師資格審查病歷摘 要」、「受術夫妻得負擔捐贈人費用上限公告」及「應予銷毀之生殖細胞 或胚胎提供研究使用同意書」,在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上,我國主管機 關尚未作出更詳盡之考量標準96。吾人認為,制度設計上為英國較為適 當,一方面將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之要件具有法律位階;另一方面則以 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為較機動性為輔。期我國之主管機關盡快制定之較具體 之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內容,以實踐「確實地保障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以維護其權益」之立法意旨。
二、我國人工生殖法所面臨之問題
我國人工生殖法目前僅承認異性婚姻,故在尚未承認同性伴侶於法律 上與異性伴侶有相同前,人工生殖法之立法態度乃吾人可以預期。但由於 單身者、異性同居伴侶及同性伴侶欲藉由人工生殖繁衍後代之需求,隨著 社會價值觀念已逐漸變遷,此乃人工生殖法不可不正視之問題如下:
一、我國若一直消極地漠視,恐如英國下議會第五號報告書所述,則 有地下化之疑慮。參考英國之立法過程,吾人可知,其除了參考許多專家 學者意見外,更落實了公民參予之制度(公聽會及網路論壇討論之方式),
以多元化之方式探求公民對此議題之意見及接受度。但在此方面,反而是 我國較為薄弱之處,縱使有舉辦公聽會及座談會,但以我國實務操作上往
96 Se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 Explanatory Notes, November 2008, p.32.
往流於形式,人民之參予度並不高或有其他因素之阻礙之阻礙97。 二、在我國人工生殖法草案總說明中,以「涉及科學、倫理、法律、
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經深入研議,爰參酌專家學者之意見」為立法時 參考。但何為各領域之專家學者?何領域之專家學者,尚可代表社會道德 及倫理之意見?宗教團體是否有參予討論?種種疑問在此方面,似宜參考 英國之多元探求民意方式,畢竟人民之接受度更契合論理及社會道德。
三、我國二○○四年由國民健康局所主辦之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
其結論為「不禁止,但是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但現行代理孕母之議題 仍尚未立法,故不禁使吾人懷疑,我國之公民會議或公聽會所作出之結論 及意見,是否於立法時有某種程度上之拘束力或影響力?
四、猶因人工生殖技術所產生之親子關係,最終乃需要與民法為一致 性之規範。屆時,民法之婚姻、父母子女、監護及繼承 等規定皆需為全 盤之修故。另民法與人工生殖法中之親子關係,是否仍以普通法與特別法 方式規範?抑或未來以專章規範之方式,將人工生殖法之親子關係納入民 法中?
上述之種種問題,在未來修法時,應如何為較妥適之規範,以建構出 保障生殖權及兼顧親子關係利益下之完備地人工生殖法制。
97 以下截錄部分內容:「歷年以來,諸如公聽會、座談會之公開討論,都為具有特定背景、
利害關係或持特定立場之民意代表、社會團體或社會人士各自表述正反意見,抒發己見 多於相互傾聽,爭論多於溝通,爰歷經數年難以形成共識。」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全體 成員,<公民小組結論報告>,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國民健康局等主辦,2004 年 9 月18 日,頁 2。
三、建議
本論文認為,繁衍後代乃是人之本性,在人工生殖技術為發明以前,
生殖只能透過異性性交之方式。但現今,單身者及同性伴侶亦可透過人工 生殖技術,而繁衍後代。如同德國學儒 Karl Popper 謂:我們不能選擇,
我們必須「在未知之中,在不確定中,在不安定中繼續向前邁進」。「正 因為我們必須如此,所以寬容是現代世界最重要的倫理要求之依,相較於 傳統學者的封閉時代,此項要求在現代世界的重要性要來得大。為了能夠 掌握未來的任務,我們必須對新事物抱持開放的態度,以及研究未知事務 的開放態度,吾人稱之為寬容」98。依此,吾人必須跳脫既有之框架,人 工生殖技術僅不過是提供人民繁衍後代之方式,其如同異性性交「自然」
生殖一樣,需要人類之精、卵子,而結合成胚胎,然後藉由人體孕育胎 兒,此與自然法則並無不同。
我國以法律之方式,管制人民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而繁衍後代,實乃較 可惜之處。本論文主張,限制實施人工生殖管制之對象應刪除,以實踐人 民之生殖權。以下將參考英國二○○八年人類生殖與胚胎法立法例及配合 目前我國現行之法制所提出之立法建議。
(一)應擴張實施人工生殖之對象
1.開放「非法律夫妻關係者」實施人工生殖
依我國現行人工生殖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僅限於「夫妻」
始可實施人工生殖,而排除「單身者」、「異性同居伴侶」及「同性伴侶」。
依本文探討及參考英國二○○八人類受精與胚胎法案(參考第 35 條至第 37 條及 42 條至第 44 條),故主張,我國人工生殖法應全面開放實施人
98 A.Kaufmann,Rechtsphilosophie 著,劉幸義等合譯(2001),《法律哲學》,頁 315-316,
台北:五南。
工生殖之對象,將原「夫妻」之要件刪除。
我國現行法人工生殖法 建議擬修正
或卵子。
Ⅱ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 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三、受術人一方經診斷罹患不 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 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 育異常子女之虞。
Ⅱ 受 術 人 無 前 項 第 三 款 情 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及經第七條評估及 法院認可後,實施人工生殖。
(二)制度規範應一致性
就增列子女最佳利益之規定而言,無論是我國或國際法制之有關「親 子關係」之法規範,皆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立法原則。依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人工生殖法案總說明中謂:「對於人工生殖子女之地 位,以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妥適規定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維護 其權益。」可得知,子女最佳利益在人工生殖議題上,亦占舉足輕重之地 位。但端視我國現行人工生殖法條文內,「子女最佳利益」並未出現於法 案中,實乃較可惜之處。故本論文主張,亦可參考民法親屬編及英國人類 受精與胚胎法案之立法例,將「子女最佳利益」要件列入人工生殖法中,
亦確實地保障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維護其權益99。吾人亦主張應同時 修正否認之訴之規定,蓋依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人工生殖子女無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權利。依本文前述之探討,參考民法 第一○六三條之修正理由認為此乃立法疏漏。故人工生殖法應與民法親屬 編之規定相一致為適當,以免產生「一國兩制」之情形。
99 已將「子女最佳利益」要件列入人工生殖法中之建議,請參考前項之建議表。
(三)建議參考 HFEA 之管理模式
英國二○○八年修法時,仍維持一九九○年所設置之人類受精與胚胎 管理局(HFEA),並未依衛生部之二○○六年修正人類生殖受精與胚胎 法案提案(Review of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Proposals for revised legislation)所討論之,改設置胚胎與組織管理局(Regulatory Authority for Tissue and Embryos,簡稱:RATE)之建議。反而擴充 HFEA 之權力(資訊之登記、保存及揭露之管制、增訂契約外包其職權、協助其
英國二○○八年修法時,仍維持一九九○年所設置之人類受精與胚胎 管理局(HFEA),並未依衛生部之二○○六年修正人類生殖受精與胚胎 法案提案(Review of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Proposals for revised legislation)所討論之,改設置胚胎與組織管理局(Regulatory Authority for Tissue and Embryos,簡稱:RATE)之建議。反而擴充 HFEA 之權力(資訊之登記、保存及揭露之管制、增訂契約外包其職權、協助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