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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費爾巴哈故意理論餘緒 一、學說上的呼應與反動

現今普遍為德國學界接受的故意概念,將故意區分為意圖故意

86 參閱Reinhard Frank, Das Straf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 18. Aufl., 1931,

§ 59 Ⅶ.

87 請參閱Thomas Rönnau, Der Irrtum und seine Rechtsfolgen, JuS 2004, 667,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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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icht ; dolus direcuts 1. Grades ) 、 直 接 故 意 ( direkter Vorsatz;dolus direcuts 2. Grades)與間接故意(dolus eventualis;

bedingter Vorsatz)三種88,我們可以從這些類型的名稱上,已經可 以相當明顯地看到v. Liszt的理論痕跡,當然,德國今日故意概念已 經有了進一步的精緻化,而在此要探討的是,這三種故意型態在實 質上是否亦受到費爾巴哈心理式故意的影響。

故意學說與Welzel

底定上述三種故意型態之區分及其內涵的,是著名的目的行為 理論者Welzel89,他將故意與行為理論作了相當緊密的結合,以其 行為理論為基礎對於行為的主觀面進行相當詳細的分析,當然,這 個分析也是建立在Welzel所強調的存在結構之上:他將行為人所追 求之目的稱為主要結果(Hauptfolge),為了達成目的行為人進行 活動,此行為可能帶來一些原非所願之附隨後果(Nebenfolge),

例如,行為人為了詐取火險保險金而秘密放火燒毀自家住宅,詐欺

(遠程目的)與放火(近程目標)皆係行為人欲達成之主要結果;

然而,放火後造成屋中一時無法搬走而屬於他人所有之古董家俱燒 毀,甚至造成家人逃生不及而死亡,則屬附隨後果。

從上述的例子當中,可以逐步檢視三種故意之內涵,首先,所

88 請參閱Günther Jakobs, Strafrecht AT, 2. Aufl., 1991, 8/15 ff.; Johannes Wes-sels/Werner Beulke, Strafrecht AT, 37. Aufl., 2007, Rn. 210 ff.; Krtstian Kühl, Straf-recht AT, 5. Aufl., 2005, 5/28 ff.; Tonio Walter, Der Kern des StrafStraf-rechts. Die all-gemeine Lehre vom Verbrechen und die Lehre vom Irrtum, 2006, S. 186 ff. 實務方 面:BGHSt. 21, 283. 中文文獻請參閱陳志龍,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頁 181以下,1992年;蘇俊雄,刑法總論Ⅱ,頁128以下,1997年;黃榮堅,同註 39,頁438以下;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頁149以下,2007年9月修訂 版;林鈺雄,新刑法總則,頁177以下,2006年。

89 Hans Welzel,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1. Aufl., 1969, S. 65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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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意圖故意90,指行為人冀望藉由其行為之實行,以達成構成要件 之實現91。此種故意型態關鍵在於檢驗意欲要素,不論該實現屬於 行為人之最終目的抑或是必要的近程目標,如上述行為人即對放火 與詐欺皆係意圖故意;而在知這個要素上,只要達到較低之要求即 可,換言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存在著一個構成要件實現的可能 性即為已足92。在此種故意之中,犯罪目的不但是行為的動機,同 時也是犯罪行為的內容,此與前述費爾巴哈的故意概念在實質上並 無二致,意圖作為故意成立的關鍵,而認識這個要件的存在雖然還 是必要的,但只須對於結果發生之可能有所預見即可。

其次,直接故意普遍的定義是,行為人在追求某一目標的達成 時,雖然同時明確地知悉對於其行為必將帶來某種附帶性的後果,

但是仍執意為該行為93。這樣的定義是強調行為人在知這個層面上 的強度,必須要到達確信構成要件將實現的程度,也因此這種故意 型態在學說上也被稱為「明知Wissentlichkeit」94,例如上述保險詐 欺案中,行為人明知古董家俱將隨火勢付之一炬,不論其是否情願 皆屬此直接故意。最後,德國學說上的間接故意,其內容是指行為 人為了達成特定目標而進行活動,雖然他已經預料其行為可能附帶 地造成其他某種後果,但是為了不妨礙其原先所欲進行之事,所以 容忍此一附隨後果,例如上述保險詐欺案中,行為人為了維持其犯

90 意圖故意Absicht亦因其同義詞absichtlicher Vorsatz而在國內文獻上被譯為「意 圖式故意」,蘇俊雄,同註88,頁128;另有將Absicht譯為「蓄意」者,林鈺 雄,同註88,頁177。

91 Wessels/Beulke, aaO. (Fn. 88), Rn. 211; Urs Kindhäuser, Strafrecht AT, 2005, § 14 Rn. 3; Kühl, aaO. (Fn. 88), 5/33.

92 Kühl, aaO. (Fn. 88), 5/36 f.

93 Jakobs, aaO. (Fn. 88), 1991, 8/18; Jescheck/Weigend, aaO. (Fn. 39), S. 298; Kind-häuser, aaO. (Fn. 88), 14/8; Kühl, aaO. (Fn. 88), 5/38.

94 Jakobs, aaO. (Fn. 88), 8/18; Kühl, aaO. (Fn. 88),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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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秘密而未告知家人,對於他們可能逃生不及有所預見。

對於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這兩種故意型態,由於是與行為的附 隨結果相關聯,所以Welzel先將原本的側重點——目的性擱置一 旁,以行為作為一個受到意志所控制引導的事件立論95,而就犯罪 行為來說,行為人具有對於實現構成要件具有一種毫無保留的意志

(unbedingter Wille zur Tatbestandsverwirklichung),亦即一實現之 意志(Verwirklichungswille)96。這個意志用來解釋主要結果較無 問題,而就附帶結果Welzel的解釋則是,如果行為人在進行一個行 為之時,若對於此種結果認為必定或是可能因其行為而發生時,那 麼,此一附隨結果即為實現意志所涵括97。從此一解釋可以看出,

對於Welzel的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來說,似乎行為人的認識才是唯 一的故意成立要件,因為,只要是預見附帶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即 可認定行為人原本僅包含主要結果的實現意志擴張及於附隨結果,

並因而確定故意之成立,單純以認識與否作為判斷之準據,如此一 來,將會造成僅以心理現象決定故意是否成立的結果98

心理式故意概念在德國刑法學界更新的發展,是將故意的知與 欲兩個要件建立在心理學所謂的情緒邏輯(Affektlogik)之上,情 緒邏輯以觀察生物體的運作機制為出發點,認為人及所有的動物基 於自身對於利害禍福的情緒而控制其認知系統,例如因為對於火的 恐懼而提醒自己要加以注意,依此,情緒邏輯將情緒與認知結合在

95 Welzel, aaO. (Fn. 89), S. 37, 131. 類似意見Hans Joachim Hirsch, Zum Unrecht des fahrlässigen Delikts, Lampe-FS, 2003, S. 515, 519 f.

96 Welzel, aaO. (Fn. 89), S. 66.

97 Welzel, aaO. (Fn. 89), S. 34 f., 67 f.

98 對於Welzel由行為理論所推導之故意概念,批評意見另請參閱Claus Roxin, Zur Kritik der finalen Handlungslehre, ZStW 74, 1962, 515, 526 f.; Günther Jakobs, Handlungsstreuerung und Antriebsstreuerung, in: Schreiber-FS, 2003, S. 949, 95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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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運作系統之中,對於事物的情緒影響認知的多寡,而認識的程 度反映了人對事物抱持著何種情緒。以情緒邏輯說明刑法主觀歸 責,其影響層面甚廣,例如,行為人已經對於事件的發展有所認 識,那麼在這樣的前提下而行為,依照情緒邏輯的解釋,這即是反 映出對於結果做了積極的決定,因此,刑法上所謂有認識過失並不 存在99。情緒邏輯在刑法上的應用,可以說是將費爾巴哈的思考做 了更精確的貫徹,將刑法與心理學完整地結合,而且落實了決定論 的基本立場。

學說上的反動

費爾巴哈對於後世故意理論之影響,主要建立在其討伐間接故 意的勝利之上,此後,故意與過失之意義與兩者之分界,就必須以 心理現象作為內涵與標準,這一點在我國受德國影響之下亦是如 此100。此種對於主觀歸責要件的釋義理論,乍看之下會有一個相 當大的好處,即刑法上的故意與過失可以用一般非法律的用語加以 理解,那麼在定義與適用上似乎要比客觀要件來得容易的多。然 而,無庸置疑的是,這樣的美景從來就不曾出現過,故意理論的戰

99 Walter Kargl, Der strafrechtliche Vorsatz auf der Basis der kognitiven Handlungs-theorie, 1992, S. 61 ff. 已見許玉秀,同註46,頁164。

100 這 裡 包 含 受 德 國 直 接 影 響 與 透 過 日 本 而 間 接 受 到 影 響 , 參 閱 周 冶 平 , 同 註 41,頁240;鄭健才,刑法總則,頁90以下,1991年;林山田,同註39,頁 247、 284以 下 ; 黃 常 仁 , 刑 法 總 論 ——邏 輯 分 析 與 體 系 論 證 , 頁34以 下 , 2009年1月增訂2版;鄭逸哲,法學三段論法下的刑法與刑法基本句型,頁 60以下,2005年;林鈺雄,同註88,頁176;黃惠婷,錯誤:第一講 故意與

構成要件錯誤,月旦法學教室,72期,頁74,2008年10月。我國學說另有認

為心理式故意亦屬具有評價色彩之規範性標準者,因為「行為人對侵害法益 的構成要件予以容認、接受,是對法益受侵害這個事實的一種評價,也是罔 顧法益、罔顧法規範的表現,這正是規範要予以制裁的理由」,許玉秀,同 註46,頁16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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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一百多年來至今不曾停歇,煙硝味瀰漫在各處不去,似乎每一位 學者都輸人不輸陣地各自建立一套理論兵法101。顯而易見地,心 理式故意理論仍無法讓爭議獲得解決,而從一些學者的眼中看來,

此種故意概念甚至可說才真正是問題的源頭。

在德國反對心理式故意概念最力的,是波昂大學的Puppe與 Jakobs兩位教授,雖然二者的論述不盡相同,但都主張必須對於主 觀歸責必須從規範而非行為人心理的角度思考,以確定評價基準為 何,而也因此他們都對於飽受費爾巴哈抨擊的間接故意理論持較為 正面的看法,認為可以從其中看到規範性評價的濫觴。Puppe從一 九八一年開始發表了一連串專文批判傳統學說與實務之故意理 論102,其思考的進路是從錯誤的問題出發,首先質疑通說對於打 擊錯誤為何採取具體符合說之立場,此說將故意之阻卻與否繫諸於 結果與行為人之預先設定是否吻合,因而認為打擊錯誤排除故意既 遂之成立,在Puppe看來此見解與故意歸責之基本原則有所牴觸,

在刑法上對於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其成立應以行為人之主觀 預見與客觀事實在構成要件的範圍內達成一致即可,除此之外,行 為人所自行設下的條件限制或是偏好都是不具重要性的,否則法律 評價就會被行為人的主觀意見所任意左右,因而失去本身的判斷基

101 請參閱許玉秀,同註46,頁45以下;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頁13以

下,1998年。

102 Puppe對此課題主要的著作如下:Zur Revision der Lehre vom »konkreten«

Vor-satz und der Beachtlichkeit der aberratio ictus, GA 1981, 1; dies., Tatirrtum, Rechts-irrtum, SubsumtionsRechts-irrtum, GA 1990, 145 ; dies., Der Vorstellungsinhalt des dolus eventualis, ZStW 103, 1991, 1; dies., Vorsatz und Zurechnung, 1992; dies., Umgang mit Gegenmeinungen (zu Koriath, JuS 1997, 901), JuS 1998, 287; dies., Begriffskonzeptionen des dolus eventualis, GA 2006, 65. 中文部分則有,許玉秀 譯,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政大法學評論,55期,頁195以下,1996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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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此 外 ,Puppe所發展著名的故意危險(Vorsatzgefahr)理 論,其首先依照經驗區分危險之種類,若係一適合於造成結果之危 險則稱之為故意危險,反之則係過失危險。若行為人於行為時認識 其所為將造成故意危險,於該危險實現時即須負故意之責,至於行 為人在心理上對於結果所抱持之態度為何,是歡迎接受抑或痛苦不

103。 此 外 ,Puppe所發展著名的故意危險(Vorsatzgefahr)理 論,其首先依照經驗區分危險之種類,若係一適合於造成結果之危 險則稱之為故意危險,反之則係過失危險。若行為人於行為時認識 其所為將造成故意危險,於該危險實現時即須負故意之責,至於行 為人在心理上對於結果所抱持之態度為何,是歡迎接受抑或痛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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