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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費爾巴哈故意理論之延續

費爾巴哈對於故意理論之巨大影響力,可以從現今主流學說仍 以心理現象定義與分析故意內涵窺見一斑,而我們也經常可以在刑 法教科書當中看到,故意僅是一種心理現象的說法,為了對於費爾 巴哈影響故意理論的軌跡進行探究,以下即以費爾巴哈之後的刑法 史演進為綱,以德國刑法學上行為理論、罪責理論及構成要件錯誤 規定之主題,探究心理學式之故意概念的發展。

一、因果行為理論

費爾巴哈奮力地揮舞著心理學與刑法學雙色的鮮明旗幟,使哲 學式的故意概念暫時蟄居於刑法舞台之後,雖然其間曾出現一支信

64 Feuerbach, aaO. (Fn. 17), § 87 Fn. 1; 參閱Grünhut, aaO. (Fn. 10), S. 210.

65 Grünhut, aaO. (Fn. 10), S.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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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黑格爾哲學的刑法學者,但難以抵擋十九世紀刑法學與心理學的 逐步融合,因為在自然科學的興盛結合著工業革命對人類生活的改 變之下,社會科學所受到的衝擊可以說是極為徹底的,當時的氛圍 瀰漫著實證主義與自然主義66,因此,在如此的環境之下,逐步著 重實驗檢證的心理學無異是刑法學搭上這股風潮最佳的媒介,心理 學的研究成果由此進一步地與刑法上的行為理論及罪責理論結合,

這樣的趨勢當然深化了心理學對於故意的影響。首先,在行為理論 方面,這樣的結合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因果行為理論,其將意志視 為行為之原因,由意志控制肌肉之動作而使外在世界產生變動,必 須強調的是,此處所謂的意志指的是慾念的衝動(Willensimpuls),

而整個行為理論的闡述,無非基於生物學與心理學的觀點,人類作 為一個生物所具有的行為特徵67

為了進一步分析因果行為理論之發展及其內涵,我們先從較早 的學者Luden談起,他是費爾巴哈之後極為重要的學者,建構了犯 罪成立的三個判斷階段68,在第一個階段中所涉及的是行為,行為 透過因果作用而改變外在世界的樣貌69,而在第三階段中檢驗行為 究屬故意或過失。根據v. Bubnoff的整理,Luden關於第一階段中的 行為可以分為兩個部分進行分析,其一為客觀方面,人類透過其身 體上的或是智識上力量的運作進行活動,由此觸發因果作用而導致

66 關於此一部分的論述,請參閱林東茂,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頁25以

下,2001年3月2版;自文藝復興以來自然科學運動對於人文科學之影響,參閱 Ernst Cassirer著,關子尹譯,人文科學的邏輯,頁12以下、57以下,1986年;

沈清松,物理之後——形上學的之發展,頁162以下,1995年。

67 Franz v. Liszt, Lehrbuch des Deutschen Strafrechts, 21. u. 22. Aufl., 1919, S. 110.

68 Luden所謂犯罪成立的三個判斷階段分別為:第一,是否出現一人類行為造成

犯罪之現象;第二,行為有無違法;第三,以行為究屬故意或過失判斷罪責,

見所著Abhandlung aus dem StrafrechtⅡ, 1840, S. 110, 130.

69 Luden, aaO., S.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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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之變動之現象產生;其二則為意志,從與絕對強制(vis abso-luta)的比較當中可以明顯看出,要將一個身體的活動視之為自己 的行為,其前提是行為人的意志必須參與其中,否則僅只是他人的 工具而已。由上述行為的兩個部分結合起來,行為即可定義為促成 因果作用而含有意志的活動,此意志包含故意與過失兩種情形70。 在第三階段中,Luden一如費爾巴哈將故意與意圖等同視之,不過 這個故意必須以行為人對於因果作用有所確認為前提71,若是僅認 為結果有可能發生者,所成立者為過失,換言之,Luden並無今日 區分有認識過失與未必故意之觀念。依其所述看來,單純的心理事 實是作為主觀歸責根本基礎,因為對他來說,行為人對於可能發生 之結果做出如何之價值判斷並不具有重要性72

因果行為理論此種對於行為概念以自然式描述的觀點,其後透 過v. Liszt、Beling與Radbruch的支持達到顛峰,將行為定義為由行 為人之意志控制身體動作而引起外界變動,而此處所謂的意志與倫 理學中所談的有所不同,是一種生物性的慾望衝動,在生理上來說 是一個刺激與反應的機制,而從心理上來說是一個意識的過程。因 此,即便上述三位學者對於故意的定義不盡相同,但是都是以心理 現象入手,v. Liszt是著眼於行為人對於因果流程的認識;而Beling 與Radbruch則是認為,行為人透過身體之動作所想要達到甚麼結 果,此一意志的內容為何,對於故意具有重要性之意義73。自然行 為理論對故意學說的影響相當徹底,其理由在於,此一行為理論進

70 Eckhart Bubnoff, Die Entwicklung des strafrechtlichen Handlungsbegriffes von Feuerbach bis Liszt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Hegelschule, 1966, S. 92 71 ff.

Luden, aaO. (Fn. 68), S. 529 f.

72 參閱Bubnoff, aaO. (Fn. 70), S. 98.

73 整理說明請參閱Bubnoff, aaO. (Fn. 70), S. 139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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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地與心理罪責理論結合,將故意完全地心理化。

二、心理罪責理論

Löffler在其於一八九五年所發表的專論「刑法上的罪責型態」

一書之中,已經把當時普遍流行的心理式故意概念完整而有系統地 展現出來,而就其理論之根本基礎言之,他坦率地說其所信服的是 決定論,認為心理學將會成功地把意欲的機制完全地揭露出來,而 動機(Motiv)對於人類行為所具有的原因關係,也會清楚地被展 現出來74。費爾巴哈所推崇的心理學與刑法學之間的合作關係,可 以說在心理罪責論的推波助瀾之下達到歷史的高峰,這個自然式的 心理罪責觀(naturalistisch-psychologische Schuldtheorie)75, 將罪 責區分為兩種型態——故意與過失,兩種行為人與結果之間的心理 關係,亦即兩種意識狀態。套用Radbruch的話來說,故意是一種實 際的心理狀態(ein wirklicher psychischer Zustand);而過失則一 方面是一種實際的精神狀態,而在另一方面是一種與正常情形有所 脫離之精神狀態76。其他如Löffler將罪責定義為,對於行為所造成 的損壞後果,人類在內心上與之有諸多聯繫,而其中具有刑法重要 性者即稱之為罪責77

同樣在v. Liszt與Beling所建立的古典犯罪體系中,將罪責這個 犯罪階層定義為行為人與其行為之間的主觀聯繫(subjektive

74 Löffler, aaO. (Fn. 36), S. 2; 中文文獻請參閱洪福增,刑事責任之理論,頁23以 下,1988年;參閱劉幸義,同註4,頁46以下;李文健,罪責概念之研究,政 大碩士論文,頁50以下,1997年6月。

75 整理說明請參閱:Hans Achenbach, Historische und dogmatische Grundlagen der strafrechtssystematischen Schuldlehre, 1974, S. 62 ff.

76 Gustar Radbruch, Über den Schuldbegriff, ZStW 24, 1904, 333, 344.

77 Löffler, aaO. (Fn. 36), 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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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ehung)78,而v. Liszt斬釘截鐵地說,這個所謂的主觀聯繫只可能 是一種心理學上的關聯性79;而在心理罪責理論的觀念中,刑法上 的罪責並非一種哲學意義下的意志責任,無須再為意志自由的問題 所困,根據此種罪責理論,對於故意來說,行為人與事實之間的心 理聯繫——認識,這才是主要的核心所在,v. Liszt將故意定義為,

伴隨意志活動而對於所有法定構成要件事實之認識80。因此,不難 由此看出,為何他對於故意與過失之分界所採取的是認識說或所謂 可能性說之立場81

故意依照行為人與犯罪結果之間心理聯繫之方式可再予以細 分,依照Löffler的見解區分為兩種類型:對於結果,有意使其發生 者為意圖(Absicht);預見結果發生,但無意使其發生者為明知

(Wissentlichkeit);與之相對,對於結果之發生,既未預見也無 意使其發生者為過失82。不過v. Liszt的見解則有所不同,他對於故 意的區分,雖然也贊成意圖這種故意型態,但是對於結果僅有預見 之情形則再細分為兩種態樣,其一為認定結果必然將會發生者,此 時 故 意 必 定 (u n b e d i n g t ) 成 立 , 稱 之 為 直 接 故 意 ( d i r e k t e r Vorsatz)。其二為主觀判斷結果可能會發生者,此時故意非必定 而是要視情況(bedingt)才能成立,換言之,其成立需滿足一個條 件,亦即必須是在行為人並未完全排除結果發生可能之情形下,故 意始能成立,此種故意型態被稱為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

78 v. Liszt, aaO. (Fn. 67), S. 151 f.; Ernst Beling, Unschuld Schuld und Schuldstufen, 1910, S. 7 f.

79 v. Liszt, aaO. (Fn. 67), S. 152.

80 v. Liszt, aaO. (Fn. 67), S. 163.

81 關於認識說,請參閱許玉秀,同註46,頁59以下。

82 Löffler, aaO. (Fn. 36), 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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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行為人信賴其好運而認為結果不至於發生,則此故意不成 立83

三、德國帝國刑法第五十九條

而從實定法的角度來說,具有代表性而相當值得觀察的是,德 國於西元一八七一年元旦生效施行的帝國刑法典,這部德意志帝國 大一統的法典之中,第五十九條對於因錯誤而排除故意責任的要件 有所規定:若行為人於實行一具有可罰性之行為時,對於法定構成 要件或加重刑罰之犯罪事實,未認識其存在時,即不能以此事實予 以歸責。此一規定為德國舊刑法第五十九條以及現行刑法第十六條 的前身,該條文之重要性在於,自帝國刑法迄今德國一直未在實定 法中確立故意之定義84,因此,除了實務判決與學說之外,刑法典 中關於錯誤之規定也顯得分外重要,我們可以經常在文獻中看到這 樣的說法:從錯誤的規定中可以推導出故意的內涵,因此可以說,

錯誤規定是對於故意之間接規定85,所以,有必要對此規定作進一 步之分析。

德國帝國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內容,宣示了無認識即無故意 成立可能的立場,這一點正如費爾巴哈一般,賦予了「認識」這個 主觀要素主宰性的地位,因此可以說,帝國刑法此一規定,其內涵

83 v. Liszt, aaO. (Fn. 67), S. 165 f.

84 德國迄今未在實定法中定義故意與過失之緣由,請參閱許玉秀,同註46,頁55

以下。因此所形成的問題請參見:Georg Freund, Die Definition von Vorsatz und Fahrlässigkeit, Küper-FS, 2007, S. 63 ff.

85 Jürgen Baumann/Ulrich Weber/Wolfgang Mitsch, Strafrecht AT, 11. Aufl., 2003, 21/1; Urs Kindhäuser, Vorsatz als Zurechnungskriterium ZStW 96, 1984, 1; Puppe, NK, 2. Aufl., 2005, § 16 Rn. 1; Joecks, MK, 2003, § 16 Rn. 1; Bernd Heinrich, Stra-frecht ATⅡ, 2005, Rn. 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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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說與費爾巴哈強調的心理學及心理罪責論並無不同,將行為人對 於事實之認識視為責任之前提。進一步言之,其所預設之思考可以 作如下的分析:在故意的兩大要素——認識與意欲之中,認識被認

可說與費爾巴哈強調的心理學及心理罪責論並無不同,將行為人對 於事實之認識視為責任之前提。進一步言之,其所預設之思考可以 作如下的分析:在故意的兩大要素——認識與意欲之中,認識被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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