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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德國刑事法史兩次工作會議記錄 第一次德國刑法史工作會議紀錄

會議地點:政治大學綜合院館 14 樓第三研討室 會議時間:2008 年 10/15(星期一)下午 16:00~18:00 與會人員:陳惠馨教授、林雍昇、廖崇宏

工作人員:洪屏芬、羅嘉松

本次德國刑法史工作會議討論的主題有三 : 1.從現代法律人觀點談如何進行德國法制史研究

2.對德國刑法史或法制史的經驗交換。另外,由刑法觀點或是其他學科觀點也煩 請提出。

3.現代刑法的重要制度與概念

陳惠馨老師:

西元 2002 年以來,在德國有新一波關於刑法史的研究,不過目前網路尚無精確 資料。希望兩位可以分享。過往並無分史的概念,像是《薩克森寶鑑》(Sachsenspiegel) 的時代(大約 1230 年左右)並無民法、刑法或是公法的分類。我認為當時的分類並 不清楚,目前認為有分類的可能是後人以概念將它們區分。從刑事法史出發,這 應該是近代的事情。1500 年以來(近代;die Frühe Neuzeit, 1500-1815),或是以 1532 年的卡洛琳那(Carolina)法典作為區分的時間點。我的刑事法史希望以 1532 年的卡洛琳那(Carolina)法典為區分而直到近代;或是從歐盟(EU, die Europische Union)到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Vertrag)。我在想的問題是,如果是一個現代 刑法學者的學生,他會想讀一本什麼樣的刑法史?一個台灣的學生或是台灣人想 要的觀點是什麼?假設閱讀者是一般法律人,或是對於刑法有興趣的學生。我收 到一封信,他是念歷史的人,卻寫信問我關於刑法史的東西,這讓我覺得很有趣。

廖崇宏學長 :

可否以現代法律專業分類的架構,像是公法、刑法等架構來告訴法律系學 生,因為他們會比較清楚。若由這樣的觀察,那麼卡洛琳那(Carolina)法典的導 讀就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

方式一 :以實體法與程序法方式區分討論,然後再以時間序列的方式。

方式二 : 我覺得每一次都走一次歷史會很麻煩,可不可以先由時間序列來講,

然後在講架構?像是卡洛琳那(Carolina)法典是彙整帝國時代的法條,所以如果我 們從神聖羅馬帝國開始,講法規與帝國如何統治該地區可能會很長且囉唆。為了 避免前面的冗長敘述,如果我們採取法學方法的切入,那麼讀者在入門閱讀時候 可能會比較容易一點。

陳惠馨老師:

以前是刑罰,後來才有刑罰明文化。我的重點是讓讀者知道法律的思維是有變遷 的。現在法律系同學只知道「社會預防理論」,可是不知道它的源由。

林雍昇學長:

編年史的進行方式?以時間順序作為撰寫的主軸。或是主題史,以主題為區分Æ 唯心論史觀與唯物史觀哪一個?或是都採用?如果只採取一個,將會有所偏頗。

陳惠馨老師:

書寫必定會有一定的觀點,至於怎麼寫則會有個人的書寫策略。我可能不會以某 種方式來寫,但是這樣的討論會讓我思考寫作的策略,因為對我而言,研究的方 法論是開放的;而書寫的風格是自由的。我想要的不是翻譯,我是想要有的是一 種東方的,或是以台灣的觀點看待。而這觀點是立基於我的法學知識。由於懂德 文,當我要介紹給其他不懂德文的學生時,我可以提出自己個人某些的觀點與看 法。我看到近代的德國與歐洲,可以發現學者與實務家之間在這方面存有對話,

或是說都有討論。我想知道的是,他們怎麼思考這些議題。

林雍昇學長:

上層思想的變動還是經濟的變動?上層像是政治思維的變動。過去是基於 神權(正當性源於神權)。從神學 (宗教)或者是哲學的角度(上層思想)來看刑 罰權的正當性,並配合當時的社會經濟生活(下層思想)。並由下到上的觀察來 而解釋刑罰權的正當性來源。或許可從賓丁(Karl Binding)開始談。

陳惠馨老師:

我想要知道為什麼會由某一個學者來開始談?如果由你開始談,你為什麼

會由賓丁(Karl Binding)開始談?原因何在?

林雍昇學長:

賓丁講到法益,他是很後來的學者且很重要。歐洲啟蒙時代之後,人道思 想轉變出刑法的理性化,這是一系列的過程與觀念。刑法的處罰是源於對他人 權利的侵害…。(陳老師: 這就是ㄧ個重要的轉捩點。)由神到人的轉變,到人 處罰人的正當性,它們的理由各有不同。由 von Buri 開始,【約 1840 年,他是 民法學者和執業律師;著有《現代刑法制度史》。產生了利益(Gut)的觀念。利 益(Gut)概念指法益損害(Gutsverletzung)的法益概念。】處罰行為人的原因在於 由權利(Recht)到利益(Gut)。關於這點有人批評也有人贊同。這是因為權利是人 與人之間的關係(主體與主體),而利益(Gut)只是客體。這些也是一系列的思 想變化。

陳惠馨老師:

以前討論刑法的反而不是刑法學者,這很有趣。此外,理性法與自然法又 是怎麼開始區分的?

林雍昇學長:

中古的神法時代到理性法時代,再到近代的自然法時代。這中間銜接理性 法時代與自然法時代的是什麼呢?在自然法時代特別是社會契約的思想與理論 的建立。社會契約表示統治正當性的變遷。這是用來對抗神權。不過思維的提 出需要時代才可以改變。思維的變遷會影響實體法的更易。另外,刑法的思想 史、制度史和學術史以及刑法制裁手段的演變也是很有趣的議題。由身體刑到 自由刑的轉變,近代對於人類的監視其實很有趣的。過往是五馬分屍(車裂),

演變到現代監獄制度下的作息表管理,這樣的方式轉變的意義是什麼?(以傅科 的「規訓」觀點來講,這代表著國家對人民的控制由肉體的到精神的。囚犯的 活動依照作息表的方式意謂著國家權力對人民嚴格的監視控制。)

陳惠馨老師:

監獄的出現也很有趣。當時囚禁的監控時代到現在的包括電子設備(全天候 的監視管控)。如果由國家如何對待人的身體來觀察也是很有趣的觀點。我覺得 寫到近代要很小心,因為近代的刑法思想和學術紛雜,下筆要謹慎。怎麼切入 且不矛盾是很重要的。我的嘗試是由繼受國台灣的觀點來看,而不是由德國人

的觀點來看刑法思想史。對比德國的與傳統中國的刑法思想史也是一種研究方 式。

廖崇宏學長 : 可以由日本方面來看。因為日本也繼受德國的刑法。

陳惠馨老師:

台灣幾乎沒有繼受德國法的過程。多半都很零散。但是日本幾乎都有德國 或是法國史的專業研究。但是這些學者可能對於近代都不是很了解。我相信有 些學者的努力對於近代法一定會具有某種意義。我覺得台灣目前繼受尚不完全

,而且還在繼受中。其實我們宣稱我們繼受了德國法,但是我們在審判的時候 是否具有德國法的思維方式?台灣的法官真的有如繼受法的理論審判案件嗎?

像刑法從二階理論到三階理論的演變,它的意義何在?法官在判決當中是不是 真的有這樣的運作?審判者是人,而不是神,所以透過刑法理論來檢視行為人 的行為,透過檢驗標準來確定行為人的行為,精緻化審判行為。

廖崇宏學長 :

一個社會在法律繼受的過程中,人民法律情感的變化可作為觀察的對象。

林雍昇學長:

制度變遷與思維變遷它們的速度不同。所以從前會從物權到債權來講,而 現在到無體財產權的說法。因為法律理論的落實是需要適應當時的社會需要。

現實的妥協是必須的。像是費爾巴哈(Feuerbach)認為宗教的部份也需要處罰,但 當時主張侵害權利才是必須要被處罰的,這時候可以反思為何侵害神權

需要被處罰?後來才漸漸開始思考,價值觀的不同是否真正的侵害某人擁有的 權益?漸漸演變成為刑法不保護個人不舒服的感覺。

陳惠馨老師:

保護法益的變遷也是可以討論的範疇。另外,如果以法益侵害為主,那麼

,我們可以思考國家法益的維護是為了什麼?到了誰的時代開始截然劃分對神的 褻瀆的處罰逐漸減少?理論進入法典的時間為何時?此外,進入法典也並不等於 規範確實有運作。(觀念的變遷與實際生活的運作是何時開始的?制度與思想之 間的關係。)

林雍昇學長:

可以討論法律解釋的法律方法論。刑法最初是一階理論。至於刑法邏輯三 段論是如何出現的?為什麼會出現?當理性法出現的時候是兩階理論行為與責

任;行為階段屬於客觀的要件;責任階段屬於主觀的要件。而後來演變到 19、

20 世紀的時候,則更為細緻的發展出各種學說和理論。

陳惠馨老師:

刑法的二階理論到三階理論的轉變 ,參見 Uwe Wesel 的書。我想要知道這些學 說和理論更細緻化的目的在哪裡?

林雍昇學長:

更細緻化的目的在於法律功能的改變。法律的功能隨著人類社會的功能演 變的。像是我們對於瘋子的定義是怎麼演變而來的,從傅科所主張的西方歷史 上如何對待瘋子的觀點來講,功能論意味著要達成社會控制的嚴格化和精密化所 以這個問題就是在問:追求控制技術的進步發展,背後是為了什麼目的? 過去 沒有區分瘋子或正常人,現在就有區分,並給他們不同的對待。但是刑法不是對 所有行為都有興趣,像是吃飯並不在刑法感到有興趣的範圍之內。更久以前還有 一階理論(行為與責任之間沒有區分)。

陳惠馨老師:

【德國的刑法學說關於行為理論會談到 Handlung 和 Verhalten 兩者在意義上 的區分。】在這裡,我想到一個案例來說明,清朝有一個人偷了東西之後在跑

,後面的人在追他,結果跑的人踢到了石頭以致於害死了另外一個人。後來只

,後面的人在追他,結果跑的人踢到了石頭以致於害死了另外一個人。後來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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