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18. 在 2012 年 2 月 26 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公民以 89.4%
的比例批准了新的国家宪法,投票率占叙利亚国内和国外公民人数的 57.4%。这 部宪法的制定是因应当前变化和改革的自然发展。《宪法》将成为未来国家发展 方向的指南――约束国家机构的行为,也作为国家立法的源泉。《宪法》的基本 原则神圣不可侵犯,包括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和在选举、政治和党派多元化、维 护国家团结、文化多样性、公共自由、人权、社会正义、平等、平等机会、公民 和法治基础上的实行人民统治。
19. 《宪法》第一条宣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享有完整主权的民主国 家,不可分割,不得放弃任何一寸土地……”。第二条规定:“国家的治理制度 为共和制,主权归人民所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宣称拥有主权。”第三条规 定:“国家应尊重所有宗教,确保公民所有礼拜活动的自由……;宗教社区的私 属地位应得到保护和尊重。”
20. 规范和体制框架的基本情况,可以从观察国家的立法基础结构是否取得进 展作出判断。尽管危机仍在继续,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仍在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 进展,这可从以下方面看出:
妇女参与政治
21. 新《宪法》废除了之前的第八条,该条原规定,“主导社会和国家的党是 阿拉伯社会复兴党”,现已被以下行文取而代之:“国家的政治制度应建立在政 治多元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行使权力;合法登记的政党和选区应推动 国家的政治生活,尊重国家主权和民主的原则;……不得[在任何歧视的基础上]
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和组织任何政党。”
22. “ 自 由 是一 项 神 圣 的 权 利 , 国家 保 障 公 民 的 个人自由,维护他们的尊 严与安全……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平等,不得以性别、出身、语言、宗教 和信仰等理由在他们中间有任何歧视。国家保障所有公民机会平等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23. “信仰自由将依法得到保护。每个公民都有权自由和公开地表达意见,不 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或是通过任何其他表达方式”(第四十二条)。“国家将 依法保障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和独立”(第四十三条)。
24. “ 公 民 享 有 集 会 权 、 和 平 示 威 和 罢 工 的 权 利 … … 享 有 结 社 和 工 会 自 由……”(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
25. “任何侵犯个人自由、侵犯私人生活不可侵犯的行为,或侵犯宪法保障的 任何其他权利和公共自由,均将视为可依法惩处的犯罪”。(第五十四条) 26. “共和国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八十六条),通过若干候选人中的竞 争程序,这与之前的宪法完全不同,前宪法规定的一套挑选总统办法,是根据
“阿拉伯社会复兴党区域指挥官”的提议,由人民代表大会提名。“提出的候选 人提交公民投票”(第八十四条第 1 款)。最近的一次选举共有三名候选人。阿萨 德总统赢得叙利亚人民的多数票当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7. “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领土完整的框架内,作为促进国家统一的民族遗 产,《宪法》保障保护叙利亚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包括它的所有组成部分和众多 的分支”(第九条)。“每个公民都有权参加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第三十四 条)。
28.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社会应建立在团结、互利和尊重社会正义、自由、
平玖等和维护每个人人类尊严的原则基础上”(第十九条)。“国家应为妇女提供 一切机会,使她们能够切实和充分地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作出贡献,
国家并应努力消除各种妨碍她们发展和参与建设社会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29. “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是建设社会的基本支柱,国家将努力实现阿拉伯 叙利亚共和国所有地区的均衡发展”(第二十五条)。“教育是一项国家保障的权 利,所有各级教育均实行免费。法律应对大学和公立院校付费教育的情况作出规 定。基础教育阶段必须实行义务教育”(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科学研究和科 研的所有需要,确保科学、文学、艺术和文化创造活动的自由,并为此提供必要 的手段。国家应为科学和艺术进步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鼓励科学和技术发明、
创新技能和才能,并保护其成果”(第三十一条)。
保护人权的国家机制
30. 司法机构是保护人权的担保人,通过各级司法监督确保人权的落实,包括 经 2014 年第 7 号法重新设立的最高宪法法院,此外还有以下机制:
(a) 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根据 2004 年 1 月 2 日部长 理事会主席(总理)第 2989 号决定设立的。2015 年 7 月 21 日部长理事会主席第 2072 号决定对委员会的任务作了修订。委员会负责协调提高国家关于国际人道 主义法的认知和宣传工作,提出工作和培训计划,以及提出使本国法律与相关国 际文书接轨方面的建议。委员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邀请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 表团和红十字委员会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代表团参加。
(b) 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危机局势下监测儿童权利国家(地区)委员会:这 个委员会是根据 2013 年 8 月 20 日第 2310 号决定设立的,负责收集武装组织侵 犯儿童权利的证据,编写儿童受到暴力侵犯情况的国家报告,建立数据库和研究 招募儿童兵及利用儿童参加作战行动的案件。
(c) 叙利亚家庭事务和人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根据 2003 年 12 月 20 日 第 42 号法设立的,2014 年第 6 号法又对之作了修订。委员会负责保护家庭,强 化家庭的亲和力,维护家庭的特征和价值。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和协调落实《消除 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工作,以及提出有关家庭和人 口事务的法律修正案。
(d) 打击贩运人口办公室:这个办公室是根据 2010 年第 3 号法设立的,目 的是防止贩运人口罪和保护受害人。已经制定了一个打击贩运人口罪行和照顾受 害人的国家计划。
国际协定
31. 国际协定是国家立法人员制定人权法规的源泉。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已经 加入了大多数人权协定,1 这意味着国内在这个领域里实行的法律不能违背那些 国际协定。此外,向人权公约设立的缔约国机制定期提交报告,大大推动了加强 和保护这些权利,并从对报告的讨论和有关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获益,这些结论 性意见都已转化为叙利亚政府通过的国家工作计划,并为之划拨了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