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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每把以低於市價 1/3 價格在網路 兜售,短短半年賣 10 餘把,警昨逮這

名全台最年輕的改槍少年,發現他還準 備改 M16 長槍,「若真被他改成功,後 果不堪設想。」

【摘自蘋果日報,2012/12/05】

(1)請問同學:該生有可能構成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出現兩筆法規名稱→點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文檢索輸 入「販賣」→出現 11 條含有關鍵字的 法規→點選第 7 條。

(3)釋疑:少年滿 14 歲,改造販售槍枝已 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少年得減輕刑責。少年父 母若協助改槍,視為共犯;若未協助 仍有連帶賠償責任。

(4)參考法源: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未經 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 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 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

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 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 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 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

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 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 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1. 在部落格分享音樂 MV,小心觸法!台

北市一名高職學生,把網路下載的影音 檔,下載到落格讓網友欣賞,卻被法院

認定侵權,判刑 5 個月,易科罰金 15 萬元,成為國內「貼歌遭判刑」的首例。

遭判刑學生:「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 這首歌,或是這個歌手而已,然後普通

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也不 是只有我一個,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 路,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

【摘自 TVBS 新聞,2007/05/12】

(1)請問同學:該生有可能構成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智慧查找】→點選「開始」→

點選「智慧財產權」→點選「下載或 轉寄 MP3、影片及貼文」→點選「下 載 MP3、電影、遊戲」→點選「利用 網路平台上傳下載」→點選「利用網 路免費空間上傳下載無損音樂」→點 選「非合理使用」出現依據著作權法 第 22 條第 1 項、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著作的權利著作人專有「重製」

及「公開傳輸」著作的權利。如果沒 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利用網路免 費空間上傳下載無損音樂,將可能構 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重製」部分,依據著作權法第 88 條 第 1 項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且依據同法 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公開傳輸」部分,

依據同法第 92 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

(3)補充說明:想在部落格使用背景音樂,

除了特別去獲得唱片業者的授權,其 實還有其他管道。有些部落格平台會 提供一些經過授權的音樂,;也有些 唱片業者為了宣傳目的,在官方網站 上授權主打歌曲的片段,供作連結使 用;當然,自己創作音樂,或是拿已 經公共所有的古典音樂,自己重新演 奏後再利用,也是不錯的作法。

總之,隨便拿他人的音樂作部落格的 背景音樂,被訴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其實是很高的,不能說自己沒有營 利,或是有協助打歌的功能,就可以 免除侵權的責任,在部落格上使用背

景音樂,一定要有著作權意識,否則 不知何時會被告上法院,就得不償失 了。

(4)參考法源:

依據《著作權法§22》指出著作人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 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 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 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 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 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 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 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 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 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依據《著作權法§26》指出著作人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

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 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 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 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 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依據《著作權法§88》指出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 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 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 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 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 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 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 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

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

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 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 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 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依據《著作權法§91》指出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 成著作權侵害。

依據《著作權法§92》指出擅自以公開 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2. 今年 1 月台北市長曾在節目中爆料,競 選期間因為某企業家捐了 3 億元給敵 對陣營,導致他想拜訪該企業家未果,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進一步爆料,稱這位 企業家就是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引發郭 台銘不滿,認為周玉蔻發言不實,向她 求償 1 千萬元,台北地院將在 15 日上 午傳喚郭台銘說明案情,與周玉蔻同時 在法庭上碰頭。

【摘自三立新聞網,2015/07/13】

(1)請問同學:台北地院的判決結果為何?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刑法→出現 11 筆法規名稱→點選民法→條文檢 索輸入「名譽」→出現 1 條含有關鍵

字的法規→點選第 195 條。

(3)釋疑:台北地院民事庭認為,捐款並 非事實,周可向當事人、傳話人查證,

卻沒查證,只憑轉述就發表評論,判 她應賠償 2 百萬元。並要在聯合報等 7 家報紙頭版刊登半版道歉聲明 1 天。

(4)參考法源:

依據《民法§195》指出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 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 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準用之。

成果統計與學生分享

1.請各組統計自己的組別一共答對了幾題。

2.以最先答對 5 題者,為優勝隊伍,另再取 兩名答對題數最多的隊伍,依答對題數多 寡分別為冠軍、亞軍、季軍;如未能有個 別組別答對 5 題,則以三名答對題數最多 的隊伍為優勝隊伍。

3.請同學發表得獎感言及學習心得。

總結 活動

➢ 教師總結歸納

1. 經過這兩節課的教學及活動課程,相信同 學已經學會應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查詢相關的法規來保障自身權利。

2. 此外,同學對於資訊倫理的意義及網路犯 罪的相關型態、及其可能涉及的相關罪責 都有了一定的熟悉與瞭解,則更能達到

「知法守法」之目的,進而有效提升法律 素養。

➢ 宣導應用

本次活動主要針對高二上學期法律的課 程,告知同學接下來的課程與行政法、民 法、刑法高度相關,第八課紛爭解決機 制,更是認識法律程序的相當重要的一

5 分 鐘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環,而以上所提皆可與全國法規資料庫有 所連結,期望同學在上完課後,能活用此 資料庫,跟著法律的脈動一同前進。

➢ 本次教學活動已完全結束,請同學們記得 做課程後測。

課後 活動

1. 引導學生如何訂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電 子報,如學生有需要可自行訂閱;或可在 自己的網站部落格上操作 RSS 訂閱方式。

2. 完成第八屆法規知識王競賽帳號註冊,並 參加網路闖關活動,請同學將競賽活動結 束後的最後畫面:排行榜,截圖後傳至教 師雲端社群播客系統。

3. 加分題:如同學截完圖後並將自己錯誤的 題目用心訂正後,同時傳至教師雲端社群 播客系統,可加學期總平均,以鼓勵同學 認真參與活動。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回 家 作 業

(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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