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十屆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教案設計 學校名稱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第十屆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教案設計 學校名稱"

Copied!
5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十屆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教案設計

學校名稱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參賽編號 SG0001(報名系統編號)

作者 范禎娠、李靜宜 任教科目 公民與社會

教案名稱 「神器」無敵‧拆解網路未爆彈 教學時間 2 節-3 節(100-150 分鐘)

教學主題

1. 介紹全國法規資料庫功能與與 操作技巧。

2. 認識並瞭解網路成癮的原因與 資訊倫理之重要。

3. 培養學生在網路使用上應有的 權利意識與法治觀念。

4. 熟悉操作全國法規資料庫,並以 其法規內容探討網路犯罪之相 關議題。

5. 能批判並反思網路使用者及自 我在使用網路上的行為,從而思 考網路使用的合宜性、網路禮 節、網路安全之重要。

6. 參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知識王競 賽及訂閱電子報。

教案 實施 情形

■1.本教案已實際教學實施 (1)實施時間:9.25-10.06

實施學校:北一女中 6 個班 靜修女中 2 個班 (2)實施課程名稱:公民與社會

2.本教案仍未實際教學實施

適用年級 高中二年級(配合課程) 適用情形

1. 國中公民八年級第四冊全 2. 國中公民九年級下學期

第二單元科技發展 3. 高二公民與社會

第二單元道德與個人發展

(資訊倫理)

4. 配合學校辦理網路安全或人權法治 之相關活動時可實施

設計理念

在日新月異的社會裡,使用網路已經是現代人必備的工具。網路無遠弗屆,許多資 訊也是由網路傳遞而來,還有諸多社群網站如 Facebook、Twitttr、Plurk、Google+、

Linkedln、Instagram、QQ、微博等,都是人與人之間互動溝通的橋梁,也成為生活中 的習慣及依賴。

根據亞洲大學研究統計,全國在學生網路成癮比例,4-6 年級的小學生比例超過 6%,如果乘以該年度學生數人數高達 7 萬 6 千多人,另外國、高中生比例也都超過 12%,

最嚴重的族群大學生超過 15%,甚至現在人手一機,因為手機成癮比例也超過 14%,而 且成癮比例也有攀升現象。但網路安全的問題層出不窮,包含詐騙、假帳號、重製、駭 客、網路霸凌等,實在令人憂心。因此建立正確使用網路的價值觀就更重要了。

本教案設計期許學生從日常生活出發,由自己的行為開始做起,運用資訊倫理的四大議 題「PAPA」,反思周遭使用網路所遭遇到資訊安全問題,學習操作「全國法規資料庫」

以瞭解觸犯相關法規對資訊安全的重要性,期許學生建立正確資訊倫理與安全的價值 觀,學習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在網路行為上表現出安全、隱私、道德的素養。

(2)

設計理念

本教案的實施流程圖如下:

在第一節課中,先介紹網路成癮的 8 個危險徵兆,請同學們自我評估下列八項問題,

瞭解自己是已達網路成癮的標準,藉此引導學生思考網路是「需要」還是「必要」的工 具?務讓自己迷失於網路世界中。接下來進行活動一:大搜查線 - 檢察官出擊,在活 動一中,可瞭解網路犯罪的類型,及如何預防網路犯罪,以避免務觸法網,而藉由活動 二:搜查任務大行動讓同學們熟悉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各項功能,並學習如何靈活運用之。

在第二節課中,除了複習上一節課所提到的法規功能介紹外,為確實瞭解學生是否真能 順利操作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各項功能,先進行法規檢索 Ready Go!的活動,觀察學生運 用情況,並對同學不清楚的地方予以補充說明,最後,進行最後關頭活動:神器無敵‧

拆解網路未爆彈,以此命名原因是因為在網路世界中,同學常常因為網路具匿名性、快 速散播性而不經意地逾越了法律那條「界線」,在課程中,教學者稱之為「未爆彈」,期 望在帶領同學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神器)的各項功能,引導同學順利拆解網路上的「未 爆彈」,同時,也讓同學體會到資訊倫理(PAPA)的重要性。

本教案運用新聞時事與同學們做相關討論,透過時事案例評析,同學們更能瞭解這 些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發生,正是「生活處處皆法律」的最佳寫照;而在課程銜接上 除「公民與社會」外,建議可配合「國防教育」、「輔導知能」、「資訊科技」等課程融入 教學,亦可商請學務處、輔導室及教官室等行政處室共同宣導與推動此課程,期望能順 利落實重視網路安全之教育。

教學目標

一、認知目標

1. 能知道何謂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能清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各項功能特色 3. 能清楚網路成癮的定義

4. 能清楚網路犯罪的相關型態 5. 能瞭解資訊倫理的內涵 二、情意目標

1. 能體認法律須時時更新的原因與目的

資 訊 倫

測試同學 網路成癮

程度

活動一:

大搜查線- 檢察官

出擊

活動二:

搜查任務 大行動

重點提醒

活動一:

法規檢索 Ready Go!

活動二:

神器無敵‧拆解網 路未爆彈

(3)

2. 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體認人權的價值

3. 能了解個人價值觀形成的因素與核心觀念,並從「情感」及「理性」來反思個 人價值觀

4. 能體認自由有其界線,不得以個人自由來侵害他人之權利 5. 能體認資訊倫理之重要性

三、技能目標

1. 能靈活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各項功能

2. 能活用資料庫功能順利通過全國法規知識王競賽活動 3. 能運用資料庫相關資訊,讓自己的意見更具論證性 4. 能有效運用團隊學習的溝通模式,討論出共識

輔助教具

➢ 教室設備

1. 先行預借群組教室(確認投影設備、網路連線正常),約 4-5 人使用一部電腦。

2. 可請同學攜帶手機或行動載具(Htc flyer),若沒有也可以,此教具可斟酌彈性使用。

3. 確認學校教學平台跟雲端社群播客系統的狀態,如不穩定,則隨時提供

➢ 教學使用教具 1. 教案

2. 教學媒體 PPT(北一版、靜修版)

3. 前後測 google 表單(準備好 QR Code)

4. 相關補充用具(如在教室上課,可先行準備 8 片小白板及白板筆),供上課分組討論時 使用。

教學流程

教學活動 時

教學 資源

評量 方式

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源

運用 備註

課前 準備

1. 教師先對「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網頁、各 項功能之操作技巧加以熟悉,並蒐集各種 生活時事案例,以構思各功能的操作實 例。

2. 擬定教學目標、教學流程、課程架構及相 關教學活動內容,以利於製作教學 PPT、

課程前後測 google 表單設計問卷、學生 課後回饋單。

3. 將課程教材置放於教學平台上,提供學生 隨時下載。

4. 將全班隨機分成 8 組,並製作群組教室座 位表。

5. 向學校借用群組教室,4-5 人一組共用一 台電腦,可查詢及蒐集資料,利於學生討 論與學習。

6. 請同學們於上課前先做前測,上完課後做 後測,前後測的 QR Code 請至教學平台下 載。

1 個 月

製作 教學 活動 相關 素材

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提供的內容設計課

預借群 組教室 並確認 網路連

(4)

準備 活動

課程核心概念-網路成癮 vs.資訊倫理 一、引起動機:介紹網路成癮的 8 個危險徵

兆,請同學們自我評估下列八項問題,若 您有五項回答為「是」,即初步符合有網 路成癮的現象,需找專業人員諮詢:

1.專注於網際網路或線上服務活動,並且在下 線後仍想要繼續上網的情形。

2.感覺需要花更多時間在網路上才能獲得滿 足。

3.多次努力想控制或停止網路使用卻總是失 敗。

4.當企圖減少或停止使用網路時,會覺得沮 喪、心情低落或容易發脾氣。

5.花費在網路上的時間總比預期得長久。

6.為了上網而寧願損失重要的人際關係、工 作、教育或工作的機會。

7.我曾經向家人、朋友或其他人說謊,隱瞞自 己沉癮網路的程度。

8.我上網是為逃避問題或者釋放無助、罪惡 感、焦慮或沮喪的感覺。

二、帶入今日主題:網路成癮 vs.資訊倫理 在現代資訊社會下,網路網路日漸普及,

尤其教育部於今年 9 月公布中小學生網路使 用調查,高中職學生線上遊戲和智慧型手機成 癮最嚴重,約有 18%、推估 14 萬多名高中職 生,是智慧型手機成癮高危險群,隨著人民使 用網路普遍性,網路犯罪案件也層出不窮,舉 凡網路色情、網路詐騙、網路霸凌…等,有鑑 於此,同學更應知悉資訊倫理之重要,即網際 網路者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藉此預防犯罪,

或於見到類似犯罪行為時,能於第一時間內尋 求協助,以共同打造一個健康與安全的環境。

3 分 鐘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問答 法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發展 活動

以時事新聞為例,讓同學們進行相關之討 論,此次討論讓同學們自由採用網路工具做搜 尋動作,並未強制一定要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主要是為了讓同學們體驗到『生活全都 Law』, 及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介紹做準備。【藉此證 明資料庫有類似案例及與時俱進的優點】

課程活動:時事案例探討與分析 活動規則說明

➢ 請同學至教學平台下載教師指定案例資 39 分 鐘

( 除 學

(5)

料,並請各小組在 5 分鐘內針對指定案 例,利用電腦搜尋相關法條與資料,討 論並判斷事件者有可能觸犯哪些罪名及 法律。

➢ 各小組須在時間內討論完畢,並推派一名 學生上台分享組內討論結果。(同學上台 發表各組意見限制時間 3 分鐘)

➢ 教師視同學們討論程度及正確度給予同學 加分鼓勵。

教師示範與呈現

【案例說明】

據《蘋果日報》報導,警方調查這名葉姓 網友在網路上張貼內容有關「樂透搖獎機遭人 動手腳」相關的網路文章,內容宣稱知道樂透 開獎機的作弊內幕,引發網友瘋傳。警方找上 這名網友後,她表示自己雖然是網路工作者,

但此篇文章並不是她寫的,只有幫忙轉貼而 已。

由於台彩公司堅持提告,警方最後將這名 葉姓網友函送法辦。警方提醒民眾,平時在網 路上分享文章內容前,需要確認內容是否屬 實,若任意張貼可能涉及犯罪,網友平時分享 文章得多留意。

動動腦時間

➢ 請問該名網友有可能觸犯了何種罪名?

➢ 請問除刑法外,該名網友還有可能觸犯了 何種法律?

➢ 參考答案:

刑法第 310 條(妨害名譽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 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 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

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 慰撫金。

生 討 論 分 享 29 分 鐘 外

, 針 對 各 案 例 教 師 補 充 10 分 鐘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小組 討論 法

(視 小組 討論 情形 而斟 酌加 分)

讓同學自由操作,可運 由任何方式搜尋相關 案例,不限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教師視各案例 同學疑惑部份做說明

與補充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6)

➢ 教師說明

1.刑法第 309 條主要在於毫無目的的抽象謾 罵,而 310 條主要在於意圖散布於眾,而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新 聞中葉姓網友以轉載方式張貼不實文章,

確實有可能觸犯誹謗罪。

2.因本活動主要是針對檢察官起訴部份,故可 補充說明第二題的內容,葉姓網友雖須負 起民事責任,但這部份非檢察官職權。

機會教育

以近來新聞事件做補充,楊又穎(Cindy)跟楊 可涵遭受網路霸凌而自殺一事做探討,提醒同 學於網路發言時要多加注意。

活動一:大搜查線-檢察官出擊

 請同學至教學平台下載教師指定案例資料,

並請各小組在 5 分鐘內針對指定案例,利用 電腦搜尋相關法條與資料,討論並判斷事件 者有可能觸犯哪些罪名及法律。

 請各組代表上台發表是否起訴網友,罪名 為何?如不起訴,則有關該事件之重要人 還有可能違反了哪些法律?

 由兩組負責同一案例之分析,針對不同答 案可再加以補充及提出疑問。

案例一:第一組 & 第五組 案例二:第二組 & 第六組 案例三:第三組 & 第七組 案例四:第四組 & 第八組

 教師針對學生發表內容做補充說明。

第一組 & 第五組學生說明案例及起訴罪名

【案例一說明】

江蕙經營臉書粉絲團,不只是跟歌迷互動溝 通,更常在臉書分享社會弱勢新聞,藉此拋磚 引玉,號召歌迷做善事,之前她看到《蘋果》

報導「癌末女想陪幼女長大 留 17 張生日卡」

深受感動,在臉書留下「母愛真偉大」。該癌 末母親蔡品旋昨受訪表示感謝江蕙關心她跟 女兒,私下寫卡片答謝江蕙,後來江蕙知道她 自製手工香皂,透過助理訂上百盒,蔡女聽說 江蕙遭網友攻擊而關閉臉書,覺得非常遺憾。

據悉,江蕙近 1 個月來所做的捐款等善事超過 10 件。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小組 討論 法

(視 小組 討論 情形 而斟 酌加 分)

讓同學自由操作,可運 由任何方式搜尋相關 案例,不限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教師視各案例 同學疑惑部份做說明

與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7)

江蕙上周四關閉臉書已 1 周,網路突然竄出不 少山寨江蕙臉書粉絲團,多半藉機販賣她演唱 會黃牛票牟利。

➢ 提問 :請問網 友們有可能觸 犯了何種 罪 名?

➢ 參考答案

➢ 教師說明

1.販賣黃牛票,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 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但因社維法 屬於行政法範疇,不算「罪」。

2.此題著重部份,如若檢察官起訴可能會有是 用哪些法條:

(1)山寨粉絲團:偽造文書罪

(2)若聲稱有演唱會門票,但其實沒有,卻 還販賣給其他民眾,即可能觸犯了詐欺 罪,其構成要件:須有不法的意圖、須 施用詐術(例如偽稱某人的兒子被綁架 需要贖金)、須使人交付財產(包括動 產、不動產)。

第二組 & 第六組學生說明案例及起訴罪名

【案例二說明】

杜鵑颱風過境,桃園市明天是否停班停課,民 眾、網友非常關切,桃園市府新聞處長張惇涵 指出,今晚 8 時許,網路駭客冒用市長鄭文燦 名字,宣布停班停課半天,誤導輿論,混淆視 聽,與桃園市政府明天(9/29)停班停課一天 的決定完全不同,市府將追查造謠者刑責。

張惇涵表示,經查證結果,該帳號並非市長本 人之帳號,是不折不扣的假帳號,冒用市長照 片,侵犯市長的肖像權、人格權,尤其在颱風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小組 討論 法

(視 小組 討論 情形 而斟 酌加 分)

讓同學自由操作,可運 由任何方式搜尋相關 案例,不限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教師視各案例 同學疑惑部份做說明

與補充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8)

天,民眾關心停班停課訊息時,散播不實言 論,此事牽涉市民權益、公共利益與市府形 象,市府嚴正譴責這行為,並將全案移送警方 偵辦,揪出製作人或者藏鏡人。(突發中心石 明啟/桃園報導)

➢ 提問:請問冒用/盜用帳號有可能觸犯了何 項罪名?

➢ 參考答案

➢ 教師說明

1.冒用他人名義部份發表足以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2.若是「盜用」他人帳號,如盜用他人帳號密 碼上網、盜用他人網路的虛擬寶物、製造 或散撥電腦病毒,皆有可能觸犯刑法妨害 電腦使用罪章。

3.當然影響縣長肖像權跟人格權部份,縣長可 以依民法提出求償,但於本題中主要是針 對罪名部分,因而不列入探討。

→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 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 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 金。」

第三組 & 第七組學生說明案例及起訴罪名

【案例三說明】

學校漏洞 洩 260 新生個資

逾 260 名某國中學生的新生個資在網路上外 洩,包括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住家地址等都被看光光,意外發覺的民眾直呼

「有夠誇張」。對此,校方回應,學務電腦系 統疑有漏洞,新生資料匯入後,自動產生的暫 存檔,會被網路搜尋到,已緊急刪除檔案並通 報須修正此程式。律師指出,依《個資法》,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小組 討論 法

(視 小組 討論 情形 而斟 酌加 分)

讓同學自由操作,可運 由任何方式搜尋相關 案例,不限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教師視各案例 同學疑惑部份做說明

與補充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9)

每名受害學生,有權請求最高 2 萬元賠款。

➢ 提問:請問有什麼法律上的權益保障?

➢ 參考答案

➢ 教師說明

1.介紹個資法前身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其立法緣由: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 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個 資法§1)

2.補充兩新聞:

(1)歐盟挺被遺忘權 Google 頭大

(2)法國拒絕谷歌被遺忘權上訴或罰 17 萬美 元

3.討論時間:同學們對於「被遺忘權」的意見 交流。

第四組 & 第八組學生說明案例及起訴罪名

【案例四說明】

28 歲的人妻「泡菜公主」,常以可愛的自繪插 圖分享生活趣事,部落格擁有 2970 多萬的點 閱數,臉書的粉絲人數近 5 萬,相當受到網友 歡迎。

據「泡菜公主」在部落格表示,去年 12 月經 由粉絲轉知圖文遭到「家事女王」盜用,數量 高達 7 篇之多,包括「用闇黑巧克力來融化你 的心吧」、「成功懷孕的金手指」、「你是這樣教 小孩的嗎?」等,甚至擅自將圖片換上「家事 女王」的 LOGO,連自繪的插圖也盜,讓她決 定提告。

板橋地檢署認為,「家事女王」坦承盜用「泡 菜公主」的文章和照片,並寫下悔過書,獲得

「泡菜公主」原諒,同意她捐 1 萬元給公益團 體,予以緩起訴。由於官司已經落幕,「泡菜 公主」在粉絲團表示,已經不想再談這件事。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小組 討論 法

(視 小組 討論 情形 而斟 酌加 分)

讓同學自由操作,可運 由任何方式搜尋相關 案例,不限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教師視各案例 同學疑惑部份做說明

與補充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10)

➢ 提問: 無權使用他人作品可能違法什麼規 定?

➢ 參考答案

➢ 教師說明

1.介紹著作權種類(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 產)、權力取得:創作保護主義、侵權法則

(民事、刑事)。

2.補充時事:PETA 打官司:猴子自拍照 著 作權屬猴子!

活動二:介紹全國法規資料庫功能

➢ 透過以上四項案例之討論與分析,相信同 學對於網路犯罪的型態及相關案例所可能 構成的罪名已能有初步的判斷。

➢ 教師提問:請問同學剛剛在搜尋相關案例 時,有運用到哪些搜索工具?是否有遇到 一些問題?以此帶出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特 色:資源豐富且與時俱進,接下來的課程 我們都可以靈活地運用它。

版面介紹

1 分 鐘

2 分 鐘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小組 討論 法

(視 小組 討論 情形 而斟 酌加 分)

讓同學自由操作,可運 由任何方式搜尋相關 案例,不限於全國法規 資料庫,教師視各案例 同學疑惑部份做說明

與補充

設計理念:透過案例討論與分析,

讓同學們自由摸索相關的搜尋工 具及搜尋方法,藉此引導出全國法 規資料庫之特色:資源豐富、與時 俱進。

(11)

依據使用者的特性,分為兩個版面:

1.一般民眾版

2.青少年版

➢ 介紹兩個版面之差異,可斟酌使用。

1.相同處:最新訊息、法規類別、法規檢索、

司法判解、條約協定、兩岸協議、法規查 詢、通俗用語輔助查詢、智慧查找、法律 扶助、熱門法規瀏覽、公開資料下載、公 告訊息

2.相異處:

(1)青少年版頁面較平易近人,多了法律時 事漫談、生活法律、生活全都 Law,尤其 最後一個有檢察官現身說法錄製五分鐘 電視短片單元,短片內容十分精采。

(2)一般民眾頁面則多了焦點新聞及熱門法 規瀏覽,方便民眾瞭解近來社會重視的 議題及最常瀏覽的法規為何。

➢ 接下來的時間請同學們摸索網站內容,每 一組會分配到法規資料庫的兩個功能,請 同學們針對每一個功能提出他的優點、缺 點、舉例說明,請作成兩張 PPT 傳至教學 平台上,再由各組推派一位同學帶領同學 們操作。

➢ 請同學們依照以下功能分配,開始討論,

也可試試法規資料庫中的其他功能。

5 分 鐘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講述 法

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站

(12)

總結 活動

➢ 請各組討論完畢後,將各功能的介紹作成 PPT,並推派一位同學上台示例,每組限時 2 分鐘。

➢ 教師針對同學報告的部份,視情況加以補 充並做說明。

➢ 參考答案

各功能之介紹-學生分享時間 1.介紹最新訊息功能

(1)特色:提供中央法規、行政規則、法 規命令草案預告與地方自治法規及 大法官解釋最新訊息,提供異動訊息 及內容連結網址。

(2)優點:可此找到最新資訊。

(3)舉例:點選最新訊息查詢→輸入【網 路】→會看到與關鍵字【網路】相關 的 法 規 命 令 與 行 政 規 則 , 如 104.10.16 文化部所公布的修正「電 影片分級處理辦法」,並修正名稱為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 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2. 介紹法規類別功能

(1)特色:自民國 100 年行政院組織改 造後,法規類別即分為「組改後」及

「組改前」。「組改後法規類別」提供 5 分 鐘

( 每 組 限 定 2 分 鐘

, 可 能 會 佔 用 到 下 課 時 間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學生 上台 演示 時間

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功能:最新訊息

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功能:法規類別

如請學 生介紹 新功能 來不 及,可 延至第 二堂課 繼續

(13)

依照組改後機關主管法規分類,可點 選欲查詢的主管機關名稱,再由其中 尋找所需要的法規。

(2)優點:分類清楚,可找到同一機關 之相關法規。

缺點:很少人會使用,對一般民眾 而言不清楚法規應隸屬於那一機關。

(3)舉例:點選【組改後法規類別】→

點選【行政】→點選【法務部】→點 選【法律事務目】→可看到個人資料 保護法。

3.介紹法規檢索功能

(1)特色:提供依法規名稱或條文內容 關鍵字(含有、且含、或、不含)查 詢所需法規功能。

(2)優點:打關鍵字會跑出相關法規。

(3)舉例:於檢索字詞中輸入【網路留 言罵人】後按送出查詢→會出現與

【網路留言罵人】相對應的法律名 詞,如下圖:

點選後按下方的「開始查詢」,系統 將自動呈現查詢結果→點選【因故意 或過失…】會出現民法。

5. 介紹熱門法規瀏覽功能

(1)特色:依點閱數排行,可知民眾 1 個月、3 個月、6 個月內最常查看的 法規資料。

(2)優點:可直接點選查閱熱門法規資料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功能:法規檢索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14)

內容。

(3)舉例:點選【6 個月】→出現刑法,

可檢索刑法所有條文。

5.介紹司法判解功能

(1)特色:提供依內容關鍵字、字號與 期間為檢索條件查詢司法判解功能。

(2)優點:查司法機關相關判例或解釋 很方便。

(3)舉例:查詢類別按全選→於檢索字 詞中輸入【著作權】→會出現打法官 解釋(釋字第 548 號)、最高法院刑 事判例(49 年台非字第 24 號)、最高 行政法院判例(58 年判字第 265 號)。

6.介紹公開資料下載功能

(1)特色:提供公告訊息、相關規範、開 發指南、合作成果及申請者登入功 能,供民眾供下載利用。

(2)優點:說明規範,提供法規下載途徑 缺點:其實不大好用,因為下載下來 的格式是網頁編碼。

7.介紹條約協定功能

(1)特色:提供條約協定名稱或內容關鍵 字查詢條約協定功能。

(2)優點:搜尋關鍵字即可。

缺點:可能查無資料,敘述不清楚。

(3)舉例:在檢索字詞中,輸入【電腦】

→會出現【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與美國在台協會有關讓渡「能源與 電力評估程式電腦軟體」協議備忘 錄】。

8.介紹公告訊息功能

(1)特色:提供使用者於首頁的公告訊 息區塊,並連結至訊息網址。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15)

(2)缺點:可能空白。

9.介紹兩岸協議功能

(1)特色:可查詢兩岸相關資料。

(2)優點:快速過濾,可看到協商會議 內容。

缺點:不知道關鍵字就不知道如何 查詢。

(3)舉例:在檢索字詞中,輸入【ECFA】

→檢索項目【兩岸協議名稱】、【兩 岸協議內容】→會出現【海峽兩岸 海關合作協議】。

10.介紹焦點新聞功能

(1)特色:宣傳時事

(2)優點:一點進首頁就能馬上注意到 目前的時事議題

缺點:占空間

(3)舉例:【法定工時減,勞工權益增】

等跑馬燈,共 12 個主題,可按下面 的圓點做瀏覽。

11.介紹綜合查詢功能

(1)特色:提供內容關鍵字查詢,中央 法規條約協定、兩岸協議、大法官解 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 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可單 選、複選或綜合查詢。

(2)優點:可看到中央法規、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兩岸協議內與關鍵字相關 的法律,適合欲搜尋單一議題完整資 料的人使用。

(3)舉例:點選【全選】→檢索字詞輸 入【網路詐騙】→會出現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12.介紹智慧查找功能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16)

(1)特色:以生活主題為素材,提供相 關案例點選,可透過說明導引各種生 活周遭法律問題及適用法條規範。

(2)優點:平易近人、親民,卡通圖案 活潑吸引人的目光,同時,分類細項 也都很清楚,適合學生使用。

(3)舉例:點選【智慧查找】→點選【社 群網站犯罪】→點選【實施詐騙行為】

→點選【發送惡意程式簡訊進行詐 騙】→會得到相關的法規訊息,如刑 法第 360 條及 369 條,個資法第 41 條及 48 條。

13.介紹跨機關檢索功能

(1)特色:定期自各機關主管法規網站,

擷取之主管法規資料查詢,可依照設 定查詢的機關範圍,提供檢索查詢功 能。

(2)優點:檢索範圍除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身,尚包括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法 規網站,分類清楚。

缺點:其實不用弄得那麼複雜,前 面就很好用了!

(3)舉例:於檢索字詞中輸入【入侵電 腦】→點選【全國法規資料庫】、【行 政院暨所屬機關】、【立法院】→按確 定後,可連結到有關鍵字詞的相關網 站,如法務部。

14.介紹通俗用語輔助查詢功能

(1)特色:當使用時是一般通俗用語而 非法律詞彙,此功能能協助找到近似之法 律詞彙,便於進一步使用法規資料庫。

(2)優點:適合一般大眾使用,尤其是 一些平易近人的詞彙,非法律專業用語。

(3)舉例:於檢索字詞中輸入【網路帳 號盜用】→會出現相關字詞: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電磁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17)

紀錄→點選後會出現中華民國刑法。

15.介紹法規查詢功能

(1)特色:可輸入法規名稱及法條內容之 關鍵字詞,查詢符合條件的法規及條 文內容。

(2)優點:可直接輸入法規名稱即可。

缺點:有些簡稱輸入會有狀況,如個 人資料保護法,若輸入個資法,就會 找不到。

(3)舉例:於檢索字詞中輸入【刑法】即 可找到法規。

16.介紹法律扶助功能

(1)特色:包含訴訟輔導、法律常識、

司法機關網站及法律諮詢資源。

(2)優點:可經由此功能獲知訴訟所需 的相關法律知識及可尋求的法律扶 助資源。

(3)舉例:點選【訴訟須知】→可連結 到司法院的網站,裡面有一般業務 類、民事業務類、刑事業務類、行政 訴訟類、公證業務類之分類,可選擇 自己有需要或有興趣的來看。

➢ 相信大家在聆聽完同學的介紹後,對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各 功 能 都 能 更 為 瞭 解 了,接下來進行活動,以測試同學靈活 運用資料庫的程度。

➢ 下節課活動預告:法規檢索 Ready Go!

教學 PPT

、簡 報 筆、

投影 設備

第二節課開始 教學流程

教學活動 時

教學 資源

評量 方式

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源

運用 備註

準備 活動

➢ 前言與複習 一、 前言

在第一節課中,認識並瞭解網路成癮的原因 與資訊倫理(PAPA)之意義與重要性,且透過案 例,同學更能清楚地知道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不 但能行其制裁之功能,更能進而達到保障人民權

(18)

利之目的。而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運用,我們 可以得知法律是「與時俱進」的,因不同的情勢 環境而有所調整、改變。

期望透過此次教學,讓同學能重視並提昇法 律素養:了解法律訂定的目的,而非僅是鑽法律 條文之漏洞,尤其,透過案例教學,更能有效地 察覺網路犯罪類型,打擊犯罪,讓我們所使用的 網路環境更為健康與安全的。

二、 複習

快速帶同學複習上節課全國法規資料庫界面 操作與使用技巧及介紹優缺點。(如公民課是兩節 連排,則此部份可以省略,直接進入搶答活動- 法規檢索 Ready Go!)

15 分 鐘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發展 活動

課程活動:全國法規資料庫任務驗收 法規檢索 Ready Go!

活動規則說明

1.請各組推派一位同學負責搶答。

2.其他同組同學負責於限定時間內說出答 案,如無答案或答錯,則由其他組別繼 續搶答。

3.共 8 題,教師可針對各組答對數多寡,

斟酌加分。

搶答題目

1.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 濟、科技與文化發展,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 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合作事 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請問該協 議中文名稱為何?如欲瞭解該協議內 容,可運用何項工具?

參考答案:兩岸協議;海峽兩岸智慧財 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在檢索字詞中 輸入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在檢索項 目中,將兩岸協議名稱、兩岸協議內容

10 分 鐘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可查詢兩岸相關資料。快速過 濾,可看到協商會議內容。

(19)

都勾選來,按下送出查詢會看到 海峽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內容如 下: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 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 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合作 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2. 請問如欲查詢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之 內容,可運用何項工具?該字號之內容 主要是針對何項法律之解釋?

參考答案:司法判解;集會遊行法 釋字第 718 號:在查詢類別中勾選大 法官解釋,在字號輸入 718 號,按下送 出查詢會看到以下訊息: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8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解 釋 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 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 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

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 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

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 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

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 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集會遊行:在查詢類別中勾選大法官解 釋,在檢索字詞輸入集會遊行,按下送 出查詢會看到以下訊息及其內容:

解釋字號:釋字第 718 號 解釋字號:釋字第 445 號

3. 小明最近因車禍官司事件,需要他到庭 作證,但他卻不知證人作證的相關權利 義務。請問:他可以使用何項功能獲得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司法判解包括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解

釋】、對於法律和命令所進行的【統一 解 釋】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

(20)

相關資訊?

參考答案:法律扶助;訴訟須知

按下訴訟須知,會進入司法院網頁,點 選一般業務下的證人作證須知,會看到 以下內容:

證人之義務

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並且作證 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 旅費,但刑事案件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 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證人之處罰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又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 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 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4. 當我們在法規檢索中輸入「刑事」與「網 路詐騙」的字詞後,會搜尋到那一條相 關法規?

25 分 鐘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提供使用者訴訟輔導、法律常識、司

法機關網站、公益性法律服務等法律 服務網站供民眾查詢。

(21)

參考答案:法規檢索;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刑事、網路詐騙:在檢索字詞中輸入這 兩字詞,會出現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辦事細則,點入會看到:

名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 5 條

預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二、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三、預防犯罪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考核。

四、刑事責任區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防處少年事件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考核。

六、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工作之規劃、督 導及考核。

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協調、

督導及考核。

八、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勤、業務之規 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電信、金融、網路詐騙犯罪預防與安全 管理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預防犯罪事項。

5. 當我們欲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之 內容,使用何項功能會最快速?請問個 資法主要是為避免人民何項權利受到 侵害?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法規名稱或條文內容關鍵字(含有、

且含、 或、不含)查詢所需法規功能。

若 不 確 定 要 查 詢 的 法 規 名 稱 或 法 條,可善用此功能。

(22)

參考答案:法規類別;人格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法規類別中,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會看到個 人資料保護法,點入後按條號查詢即可 得第 1 條和 2 條: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 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 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 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 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 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

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法規類別分為「組改後法規類別」及

「組改前法 規類別」。

1.【組改後法規類別】提供依照組改 後機關主管 法規分類,可點選欲 查詢的主管機關名稱,再由 其中 尋找所需要的法規。

2.【組改前法規類別】提供依法規所 屬類目分類 法規資料,可依資料 類別,依照法規類目別,以 點選 方式選定欲查詢之法規。

(23)

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

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 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可於首頁法規查 詢的直接輸入此法規名稱。

人格權:也可於首頁法規查詢的直接 輸入此名詞,點選個人資料保護法,即 可得相關內容。

6. 當我們在法規檢索中輸入「線上遊戲盜 寶」的字詞後,會出現何項法規?該罪 之相關法條內容為何?

參考答案: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 腦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之 漏 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線上遊戲盜寶:在檢索字詞中輸入此字 詞,會出現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 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 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點入會看到中華民國刑法,再點入 即可得到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 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 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 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7. 近日有多名藝人因承受不了網路霸凌 的壓力,選擇輕生。請問:「網路霸凌」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法規名稱或條文內容關鍵字(含有、

且含、 或、不含)查詢所需法規功能。

若 不 確 定 要 查 詢 的 法 規 名 稱 或 法 條,可善用此功能。

(24)

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指何種不法行為?

可用何項功能搜尋?

參考答案: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誹 謗罪);通俗用語查詢

網路霸凌:輸入這兩字詞,會出現公然 侮辱、毀損他人名譽、恐嚇他人、恐嚇 使人,點入會看到一堆法規,續點中華 民國刑法,會出現: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 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8.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右側有一 圖示,請 問:若點入,會聯至何處?而該會扶助 之審查標準為何?

參考答案: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隨時觀 察學生 上課學 習狀 況,並 視情形 做補充 說明 不懂法律專業名詞沒關係!只要輸入

你所想得到的【通俗用語】,就能輕鬆 搜到關鍵字詞!

(25)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 審 查 標 準 如 下

http://www.laf.org.tw/tw/a2_2_1.p hp?PHPSESSID=h8h6phatv5135m2f76vj jmtkf2

(1)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2)經濟狀況(財產、所得)在一定額 度以下者。

(3)屬於本會扶助之範圍。(請詳法律 扶助施行範圍辦法)

點入會出現法律扶助基金會首頁,按下 法扶服務,會出現服務說明與無資力標 準,即可得到相關訊息。

教師小結:透過法規檢索 Ready Go!活 動後,同學對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應該更 加熟悉與瞭解了,接下來就是讓同學將 案 例 與 法 規 檢 索 的 運 用 結 合 在 一 起 囉!同學們預備好了嗎?那接下來,我 們就要拆解未爆彈,拯救人質囉!

【教師可視教學時間長短,來自行調整 挑戰的題目數,不一定要全部挑戰完】

神器無敵.拆除網路未爆彈 活動規則說明

為順利拯救人質,以下共有 12 顆未爆 彈。

1.題目揀選以抽籤方式隨機選出。

2.若題目答對,則該組可前進一格;若答 錯,則其他組別可進行搶答。

3.最先答對 5 題者,可順利拯救人質,完 勝!如未能有組別答對 5 題,則以離人質 最近的三組為優勝隊伍。

拆解未爆彈(有 12 顆)

1. 日前曾經抓到臉書漏洞、刪除 FB 創辦 人祖克伯貼文的網友「張啟元」,這回 又有新發現了。只要你有經營粉絲團、

或是開設一個新粉絲團,電腦被別人使 用幾秒鐘,就有可能「永久被破解發文 權限」,還無法補救。換句話說,他可 以隨時隨地用你的帳號發言,不需要經

過你的同意。

【摘自三立新聞網,2014/09/08】

(1)請問同學:若有人盜用非本人帳號,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隨 時 觀 察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狀 況 , 並 視 情 形 做 補 充 說明

隨 時 觀 察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狀 況 , 並 視 情 形 做 補 充 說明

(26)

並利用該帳號發言,請問有可能構成 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刑法→出現五 筆法規名稱→點選中華民國刑法→條 文檢索輸入「偽造」、「文書」→出現 7 條含有關鍵字的法規→點選第 210 條。

(3)釋疑:冒用他人名義,可能涉及偽造 文書罪;如破解他人帳號,並用不正 當的方法將假資料或不當指令輸入電 腦或相關設備,製造產權的得失或變 更紀錄,更可能觸犯電腦詐欺罪。

(4)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210》指出偽造、變造私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339-3》指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 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 33 歲黃姓男子在交往期間拍攝前妻裸

照,並將檔案放在網路供網友欣賞,夫

妻倆離婚後,還將性愛影片、照片傳給 情敵。

【摘自聯合報,2014/09/05】

(1)請問同學:該名男子有可能構成什麼 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刑法→出現五 筆法規名稱→點選中華民國刑法→條 文檢索輸入「妨害秘密」→出現 3 條 含有關鍵字的法規→點選第 315-1 條。

(3)釋疑:如前妻當時並不知她被拍攝,

則該男子有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而 她惡意散播前妻裸照行為,亦有散布 猥褻物品之罪責。當然如散布的是未 成年的猥褻照片,更是觸犯《兒童及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隨 時 觀 察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狀 況 , 並 視 情 形 做 補 充 說明

(27)

少年性剝削條例》(原為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4)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315-1》指出有下列行為之 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 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 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 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據《刑法§235》指出散布、播送或販 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 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 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 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 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3. 上網用 YouTube 看免費影片,是很多現 代人都會做的事;北市一名男大生,為 了方便之後重看,把兩部國片隨手加入 播放清單,沒想到卻遭電影代理商提 告,為了不想惹上官司,男大生最後以 兩萬塊和代理商和解。

主管機關智財局強調,單純觀看或是和 朋友分享,如果不知情是盜版影片並不 違法;但如果有下載或重製行為,就可

能會觸法

,最多可判刑 3 年;無故挨告,

還是先尋求法律諮詢,可別因為怕事,

當了冤大頭。

【摘自三立新聞網,2015/05/25】

(1)請問同學:若該網友有下載或重製行 為,則有可能構成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檢索】→於檢索字詞中輸入

「重製光碟」→出現「以重製於光碟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隨 時 觀 察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狀 況 , 並 視 情 形 做 補 充 說明

(28)

之方法」→點選出現「著作權法」→

點入出現著作權法第 91 條。

(3)補充說明:以超連結單純提供他人文 章、圖像之網址或連結者,因未將文 章或圖像重製於自己網站作為內容的 一部分,應不涉及侵害重製權或公開 傳輸權。

本案例中該生因不想惹上官司,對法 律條文之不熟悉,是以直接用和解了 結此事,其實如若該生願意多花些時 間搜尋相關資料或至地院尋求律師協 助(免費,由律師公會推派),則應該 不用損失兩萬元和解金。

(4)參考法源:

依據《著作權法§91》指出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 成著作權侵害。

依據《著作權法§92》指出擅自以公開 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4. 花蓮縣○ ○博物館 2 位女員工,去年 八月間因口角發生爭執,其中張姓女子

(台灣人)在用手機在臉書動態消息留

言「一個 426 瀟渣某」 ,之後又留言「認

真上班遇到消渣某真的很賭爛」

,來自

大陸的員工王女發現後不滿提告。

【摘自蘋果日報,2015/05/11】

(1)請問同學:張姓女子有可能構成什麼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隨 時 觀 察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狀 況 , 並 視 情 形 做 補 充 說明

隨 時 觀 察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狀 況 , 並 視 情 形 做 補 充 說明

(29)

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智慧查找】→點選「開始」→點 選「社群網站犯罪」→點選「發表妨 害名譽言論」→點選「公然侮辱他人」

→出現網路使用者如果是透過社群網 站、通訊軟體等媒介所開設的公開聊 天室或聊天群組,在不特定人能夠共 見共聞的狀態下發表足以減損他人名 譽的侮辱言論,可能構成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然侮辱罪,處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釋疑:人民雖然有言論自由,但仍有 其限制,不得妨礙他人自由(權利),

是以張姓女子的行為已逾越了法律所 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辱罵別人涉及 了妨害名譽罪;如若張小姐有以不實 的言論攻擊對方時,則亦可能成立誹 謗罪,文字誹謗的部份刑責另會加重。

(4)補充說明:如就他人罵文按讚者,亦 有可能成為幫助犯,惟實際情形以法 院認定為準。近來臉書創辦人曾說之 後 臉 書 也 有 可 能 出 現 按 「 爛 」

(Dislike)的功能。

(5)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309》指出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310》指出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

依據《刑法§311》指出以善意發表言 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30)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 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5. 國 內 知 名 的 丹 堤 咖 啡 ( Dante

Coffee),傳出近 5 千筆客戶資料遭駭

客入侵,將客戶姓名、電話、地址等個 資,惡意刊登在俄羅斯的網站上;丹提

咖啡總公司徐姓副總昨晚已向台北市 刑警大隊資訊室報案。律師表示,受害 民眾可舉證,要求公司給付償金。

【摘自自由時報,2015/05/29】

(1)請問同學:請問依個資法規定,每人 每事件賠償金額應為多少?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個人資料保護 法→出現兩筆法規名稱→點選個人資 料保護法→條文檢索輸入「賠償」→

出現 9 條含有關鍵字的法規→點選第 28 條。

(3)釋疑:根據個資法規定,公司若意外 洩漏客戶個資,雖無刑事責任,但有 民事賠償及行政裁罰責任;受害民眾 可舉證,要求公司給付償金,如不易 舉證,可請法院視侵害個資程度,原 則上每人每件賠償 500 元到 2 萬元償 金,合計總賠償上限為 2 億元。

(4)參考法源: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28》指出公務機 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 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 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 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教 學

(31)

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 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 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 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 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 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 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 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 起訴者,不在此限。

6. 99 年 8 月至 102 年 3 月間,在線上遊 戲公司工作的許男利用職務之便,陸續

盜取 134 件「天使之戀 2」虛擬寶物及 遊戲幣,再以 500 元至 16000 元不等金 額轉賣,不法獲利 57 萬 7750 元。

【摘自自由時報,2015/02/04】

(1)請問同學:許姓男子有可能構成什麼 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智慧查找】→點選「開始」→點 選「線上遊戲盜寶」→點選「帳號、

虛擬寶物的問題」→點選「寶物被偷 的問題」→出現虛擬寶物並不具備實 際價值,因此被歸類為「電磁紀錄」,

並不屬於「動產」,所以不在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範圍內,但 這並不代表偷取虛擬寶物就沒有處 罰,在刑法第 359 條規定中,只要是 取得、刪除或無故變更輸入他人電磁 紀錄,造成他人損害,將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

(3)釋疑:許男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寶物,

依刑法 359 條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4)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311》指出無故取得、刪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32)

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 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最近歌手江蕙宣布將「封麥」,演唱會 一票難求,范嫌等人趁機搭上時事順風 車,在國內知名網站以「7 折網拍江蕙 演唱會門票」為幌子,每張門票標榜 3 千到 6 千元,但收錢卻不給票。買家若 要求面交門票,則藉口「人在花蓮,不 方便」,要求買家先匯款,不然就賣別 人。急於買票的被害人因此匯款被騙。

【摘自自由時報,2015/01/29】

(1)請問同學:范嫌等人有可能構成什麼 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檢索】→於檢索字詞中輸入

「詐欺」→出現「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點選出現

「中華民國刑法」→點入出現刑法第 339-2 條。

(3)釋疑:范嫌等人趁機搭上時事順風車,

在國內知名網站以「7 折網拍江蕙演 唱會門票」為幌子,每張門票標榜 3 千到 6 千元,但收錢卻不給票之行為 涉及詐欺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339-2》指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 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 有一個集團藉網路遊戲藏身,並用聊天

室連絡,「吃冰」代表安非他、「漢堡」

是海洛因、數字則是要買多少公克。

偵六隊經數月監控,6 日見時機成熟,

同步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第海洛英 3.51 公克、安非他命 58.59 公克毒品及分裝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33)

夾鏈袋、吸食器、電子磅秤,另查獲購 買毒品之謝姓兄弟,並同步針對下游販 毒成員執行拘提與搜索。

【摘自自由時報,2014/08/07】

(1)請問同學:該集團有可能構成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出現 2 筆法規名稱→點選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條文檢索輸入「販賣」

→出現 4 條含有關鍵字的法規→點選 第 5 條。

(3)釋疑:海洛因、安非他屬於第一級與 第二級毒品,因此販賣毒品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規定,海洛因屬 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 下罰金。安非他屬第二級毒品者,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4)補充說明: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 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 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 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

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 他及其相類製品。

(5)參考法源: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教 學 PPT

、 簡 報 筆 、 投 影 設備

(34)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 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9. 雲林一名 17 歲林姓高二生,利用駭客

工具入侵國內中小企業主機,破解成功 後還 po 上 V 怪客面具照,警方逮捕後

送少年法庭審理。

【摘自東森新聞,2013/10/16】

(1)請問同學:該生有可能構成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刑法→出現五 筆法規名稱→點選中華民國刑法→條 文檢索輸入「入侵電腦」→出現 1 條 含有關鍵字的法規→點選第 358 條。

(3)釋疑:利用駭客工具入侵電腦違反刑 法防害電腦使用罪,得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 罰金。

(4)補充說明:但該生為 17 歲少年,依據 刑法第 18 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5)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358》指出無故輸入他人帳 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 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10. 台中一名 14 歲少年從小立志考軍校,

認為「玩槍可練習打靶」,鑽研改槍技

術,專改 JP915、沙漠之鷹、柯特 25 等名槍,還以「買槍送 10 顆制式子彈」

促銷,每把以低於市價 1/3 價格在網路 兜售,短短半年賣 10 餘把,警昨逮這

名全台最年輕的改槍少年,發現他還準 備改 M16 長槍,「若真被他改成功,後 果不堪設想。」

【摘自蘋果日報,2012/12/05】

(1)請問同學:該生有可能構成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槍砲彈藥刀械

(35)

管制條例→出現兩筆法規名稱→點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文檢索輸 入「販賣」→出現 11 條含有關鍵字的 法規→點選第 7 條。

(3)釋疑:少年滿 14 歲,改造販售槍枝已 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少年得減輕刑責。少年父 母若協助改槍,視為共犯;若未協助 仍有連帶賠償責任。

(4)參考法源: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未經 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 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 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

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 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 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 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 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

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 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 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1. 在部落格分享音樂 MV,小心觸法!台

北市一名高職學生,把網路下載的影音 檔,下載到落格讓網友欣賞,卻被法院

認定侵權,判刑 5 個月,易科罰金 15 萬元,成為國內「貼歌遭判刑」的首例。

遭判刑學生:「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 這首歌,或是這個歌手而已,然後普通

(36)

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也不 是只有我一個,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 路,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

【摘自 TVBS 新聞,2007/05/12】

(1)請問同學:該生有可能構成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智慧查找】→點選「開始」→

點選「智慧財產權」→點選「下載或 轉寄 MP3、影片及貼文」→點選「下 載 MP3、電影、遊戲」→點選「利用 網路平台上傳下載」→點選「利用網 路免費空間上傳下載無損音樂」→點 選「非合理使用」出現依據著作權法 第 22 條第 1 項、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 規定,著作的權利著作人專有「重製」

及「公開傳輸」著作的權利。如果沒 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利用網路免 費空間上傳下載無損音樂,將可能構 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重製」部分,依據著作權法第 88 條 第 1 項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且依據同法 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公開傳輸」部分,

依據同法第 92 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

(3)補充說明:想在部落格使用背景音樂,

除了特別去獲得唱片業者的授權,其 實還有其他管道。有些部落格平台會 提供一些經過授權的音樂,;也有些 唱片業者為了宣傳目的,在官方網站 上授權主打歌曲的片段,供作連結使 用;當然,自己創作音樂,或是拿已 經公共所有的古典音樂,自己重新演 奏後再利用,也是不錯的作法。

總之,隨便拿他人的音樂作部落格的 背景音樂,被訴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其實是很高的,不能說自己沒有營 利,或是有協助打歌的功能,就可以 免除侵權的責任,在部落格上使用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填報平臺」說明會交通資訊 如附件 2。.

隨時觀察,使學生時刻自覺地積累語文材料、發展思維。經常閱讀,使學

本教材設定使用對象為國中數學低成就的學生,考量《補救教學基本學習內 容》 , 並配合不同學習狀態的學生,發展了兩套教材:「精進教材」適用於百分等 級

• 利用緊扣 課程設計 讓同學做討論,使同學 必須要讀過內容才能針對議題發表意見,這 樣不只讓教師知道學生的學習情況,也能慢

檢視教科書的 學習材料及活 動,拼音教學 與朗讀訓練同 步施行。. 透過試教及觀 課,觀察學生

(網站主頁 > 課程發展 > 學習領域 > 藝術教育 > 教學資源 >視覺藝術

▸ 學校在收集學生的個人資料前,必須徵得學生的同意,並向所

• 學校可依據 課程發展議會的指引,按其辦學宗旨及使命,並因應 校情、學生需要和社會期望等,發展具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