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審查標準為何?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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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 審 查 標 準 如 下
http://www.laf.org.tw/tw/a2_2_1.p hp?PHPSESSID=h8h6phatv5135m2f76vj jmtkf2
(1)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摘自三立新聞網,2014/09/08】
(1)請問同學:若有人盜用非本人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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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利用該帳號發言,請問有可能構成 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刑法→出現五 筆法規名稱→點選中華民國刑法→條 文檢索輸入「偽造」、「文書」→出現 7 條含有關鍵字的法規→點選第 210 條。
(3)釋疑:冒用他人名義,可能涉及偽造 文書罪;如破解他人帳號,並用不正 當的方法將假資料或不當指令輸入電 腦或相關設備,製造產權的得失或變 更紀錄,更可能觸犯電腦詐欺罪。
(4)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210》指出偽造、變造私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339-3》指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 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 33 歲黃姓男子在交往期間拍攝前妻裸
照,並將檔案放在網路供網友欣賞,夫
妻倆離婚後,還將性愛影片、照片傳給 情敵。【摘自聯合報,2014/09/05】
(1)請問同學:該名男子有可能構成什麼 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刑法→出現五 筆法規名稱→點選中華民國刑法→條 文檢索輸入「妨害秘密」→出現 3 條 含有關鍵字的法規→點選第 315-1 條。
(3)釋疑:如前妻當時並不知她被拍攝,
則該男子有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而 她惡意散播前妻裸照行為,亦有散布 猥褻物品之罪責。當然如散布的是未 成年的猥褻照片,更是觸犯《兒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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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 時 觀 察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狀 況 , 並 視 情 形 做 補 充 說明
少年性剝削條例》(原為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4)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315-1》指出有下列行為之 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 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 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 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據《刑法§235》指出散布、播送或販 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 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 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 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 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3. 上網用 YouTube 看免費影片,是很多現 代人都會做的事;北市一名男大生,為 了方便之後重看,把兩部國片隨手加入 播放清單,沒想到卻遭電影代理商提 告,為了不想惹上官司,男大生最後以 兩萬塊和代理商和解。
主管機關智財局強調,單純觀看或是和 朋友分享,如果不知情是盜版影片並不 違法;但如果有下載或重製行為,就可
能會觸法
,最多可判刑 3 年;無故挨告,還是先尋求法律諮詢,可別因為怕事,
當了冤大頭。
【摘自三立新聞網,2015/05/25】
(1)請問同學:若該網友有下載或重製行 為,則有可能構成什麼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檢索】→於檢索字詞中輸入
「重製光碟」→出現「以重製於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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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 時 觀 察 學 生 上 課 學 習 狀 況 , 並 視 情 形 做 補 充 說明
之方法」→點選出現「著作權法」→
【摘自蘋果日報,2015/05/11】
(1)請問同學:張姓女子有可能構成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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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智慧查找】→點選「開始」→點 選「社群網站犯罪」→點選「發表妨 害名譽言論」→點選「公然侮辱他人」
→出現網路使用者如果是透過社群網 站、通訊軟體等媒介所開設的公開聊 天室或聊天群組,在不特定人能夠共 見共聞的狀態下發表足以減損他人名 譽的侮辱言論,可能構成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的公然侮辱罪,處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釋疑:人民雖然有言論自由,但仍有 其限制,不得妨礙他人自由(權利),
是以張姓女子的行為已逾越了法律所 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辱罵別人涉及 了妨害名譽罪;如若張小姐有以不實 的言論攻擊對方時,則亦可能成立誹 謗罪,文字誹謗的部份刑責另會加重。
(4)補充說明:如就他人罵文按讚者,亦 有可能成為幫助犯,惟實際情形以法 院認定為準。近來臉書創辦人曾說之 後 臉 書 也 有 可 能 出 現 按 「 爛 」
(Dislike)的功能。
(5)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309》指出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310》指出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者,不在此限。
依據《刑法§311》指出以善意發表言 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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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 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5. 國 內 知 名 的 丹 堤 咖 啡 ( Dante
Coffee),傳出近 5 千筆客戶資料遭駭
客入侵,將客戶姓名、電話、地址等個 資,惡意刊登在俄羅斯的網站上;丹提
咖啡總公司徐姓副總昨晚已向台北市 刑警大隊資訊室報案。律師表示,受害 民眾可舉證,要求公司給付償金。【摘自自由時報,2015/05/29】
(1)請問同學:請問依個資法規定,每人 每事件賠償金額應為多少?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查詢】→輸入個人資料保護 法→出現兩筆法規名稱→點選個人資 料保護法→條文檢索輸入「賠償」→
出現 9 條含有關鍵字的法規→點選第 28 條。
(3)釋疑:根據個資法規定,公司若意外 洩漏客戶個資,雖無刑事責任,但有 民事賠償及行政裁罰責任;受害民眾 可舉證,要求公司給付償金,如不易 舉證,可請法院視侵害個資程度,原 則上每人每件賠償 500 元到 2 萬元償 金,合計總賠償上限為 2 億元。
(4)參考法源: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28》指出公務機 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 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 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 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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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 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 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 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 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 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 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 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 起訴者,不在此限。
6. 99 年 8 月至 102 年 3 月間,在線上遊 戲公司工作的許男利用職務之便,陸續
盜取 134 件「天使之戀 2」虛擬寶物及 遊戲幣,再以 500 元至 16000 元不等金 額轉賣,不法獲利 57 萬 7750 元。
【摘自自由時報,2015/02/04】
(1)請問同學:許姓男子有可能構成什麼 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智慧查找】→點選「開始」→點 選「線上遊戲盜寶」→點選「帳號、
虛擬寶物的問題」→點選「寶物被偷 的問題」→出現虛擬寶物並不具備實 際價值,因此被歸類為「電磁紀錄」,
並不屬於「動產」,所以不在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範圍內,但 這並不代表偷取虛擬寶物就沒有處 罰,在刑法第 359 條規定中,只要是 取得、刪除或無故變更輸入他人電磁 紀錄,造成他人損害,將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
(3)釋疑:許男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寶物,
依刑法 359 條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4)參考法源:
依據《刑法§311》指出無故取得、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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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 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最近歌手江蕙宣布將「封麥」,演唱會 一票難求,范嫌等人趁機搭上時事順風 車,在國內知名網站以「7 折網拍江蕙 演唱會門票」為幌子,每張門票標榜 3 千到 6 千元,但收錢卻不給票。買家若 要求面交門票,則藉口「人在花蓮,不 方便」,要求買家先匯款,不然就賣別 人。急於買票的被害人因此匯款被騙。
【摘自自由時報,2015/01/29】
(1)請問同學:范嫌等人有可能構成什麼 罪?
(2)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操作示範參考途 徑:【法規檢索】→於檢索字詞中輸入
「詐欺」→出現「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點選出現
「中華民國刑法」→點入出現刑法第 339-2 條。
(3)釋疑:范嫌等人趁機搭上時事順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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