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基金 – 財務報表附註 (續)
2.16 保險合約 .1 人壽保險合約
保費在收到投保人的現金,以及保單在完成所有承保程序後已予發出及生效時列為收入確認。
保險合約負債在訂立合約及確認保費時予以確認。此等負債按照《保險業(長期負債釐定)規則》(第41E 章)的 規定,以用於長期業務的經修訂的平準式淨保費估值方法計量。每個報告日的負債變動均列入收支帳目。
保險索償反映年內產生有關所有年金金額、退保、現金提取及身故賠償的成本。退保、現金提取及身故賠償 按收到通知為列帳依據。保費在到期時列帳。
2.16.2 按揭保險合約
在集團的按揭保險計劃下的按揭保險業務根據年度會計基準入帳。根據年度會計法,集團按未來收入及支出 的可靠估計作出撥備,從而決定本會計期的承保業績。承保業績包括更正過往估計而作出的任何修訂。
保費總額為在本會計期內透過《銀行業條例》(第155 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參與直接承保業務的保費。扣除折 扣及退款後的保費總額包括向核准再保險公司支付的再保險保費、本集團應收風險保費及服務費。保費淨額 在有關保險生效期內以時間比例法列為收入確認。
未滿期保費為保費淨額中估計與在各報告期終結日後風險及服務相關的部分。.
於各報告期終結日,集團會就未決索償、已產生但未申報索償及虧損儲備作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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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除特別註明外,所有金額均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再保險合約指集團與再保險公司訂立的合約,據此集團就集團發出的一份或以上保險合約獲賠償損失。集團 根據再保險合約下所獲利益,確認為再保險資產。此等資產包括可從再保險公司收回的索償及應收款項(根 據相關再保險合約所預期的索償及利益而定)。可從再保險公司收回或應付予再保險公司的數額,均一致參照 與再保險合約相關的數額,按照每份再保險合約的條款計量。再保險資產主要為再保險合約的保費,並作為 支出攤銷。
若有客觀證據顯示,因在再保險資產初始確認後發生的事件,集團可能無法收回根據合約條款應支付予集團 的全數款項,並能可靠地計量集團將從再保險公司收到的數額,則會對該再保險資產作出減值。
2.16.3 其他擔保及保險合約
集團為合資格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及非上巿企業取得的貸款融資提供財務擔保,並收取擔保費。集團亦就長 者的安老按揭貸款及為資助房屋計劃業主而設的一筆過貸款(主要用於補地價)提供保險保障,並收取保費。
集團會根據當前合約的未來現金流估算,在每個報告日評估其已確認的負債是否足夠。若評估結果顯示其擔 保及保險負債的帳面值並不足夠應付預計的未來現金流量,則短缺數額會在收支帳目內確認。
2.17 收入及支出的確認
2.17.1 利息收入及支出
大部分財政儲備(營運及資本儲備)存款及香港特區政府基金及法定組織存款的利息是按每年釐定的固定息率 計算(附註26 及 27)。這些存款的利息是採用實際利率法以應計基礎在收支帳目內確認。
財政儲備(未來基金)存款的利息按每年釐定的綜合息率計算,而該綜合息率與外匯基金的若干資產組合的表 現掛鈎(附註26)。這些存款的利息根據有關組合的表現以應計基礎在收支帳目內確認。
所有其他計息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利息收入及支出均採用實際利率法以應計基礎在收支帳目內確認。
當一項金融資產或一組同類的金融資產因出現減值虧損而導致其價值被折減,其後的利息收入會按照計算減 值虧損時用以折現未來現金流量的利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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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除特別註明外,所有金額均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2.17.2 淨實現及未實現收益╱(虧損)
金融工具的實現損益在有關金融工具被註銷確認時在收支帳目內確認,惟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的股票 除外。
按公平值計入收支帳目的金融工具的公平值變動,在產生的期間內列為未實現損益在收支帳目內確認。
2.17.3 股息收入
來自上市股票的股息收入於股價除息時在收支帳目內予以確認。來自非上市股票的股息收入在股東收取股息 的權利得到無條件確立時予以確認。
按公平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的股票的股息若明確代表收回部份的投資成本,會列入其他全面收益。
2.17.4 銀行牌照費
銀行牌照費是根據《銀行業條例》向認可機構收取的費用,並於到期應收的期間內入帳。
2.17.5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及來自提供金融市場基建服務的收入。租金收入於租約期內以直線法確認。其他收入 於到期應收的期間內入帳。
2.17.6 員工退休計劃供款
集團設有數個不同的定額供款計劃,其中包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根據該等計劃,每年的供款均列入收支帳 目內。員工退休計劃的資產與集團資產分開持有。
2.17.7 根據經營租賃支付的租金
由出租人保留業權的絕大部分回報與風險的租約,列為經營租賃。根據經營租賃支付的租金按有關租賃的期 間以直線法計入收支帳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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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除特別註明外,所有金額均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2.17.8 所得稅
附屬公司溢利的應付所得稅在溢利產生的期間內確認為支出。
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是由課稅基礎計算的資產及負債與其財務匯報的帳面值之間的可扣稅及應課稅暫時性差 異而產生。遞延稅項資產在預期未來可取得足夠應課稅溢利扣減的情況下予以確認。遞延稅項負債則全數確 認。若為按公平值計量的投資物業,所確認的遞延稅項數額是按該等資產於報告日以其帳面值出售時所適用 的稅率計量,並假定有關帳面值可透過出售全數收回。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所確認的遞延稅項數額是按有關 資產及負債帳面值的預期變現或清償方式,以結算日已生效或實際生效的稅率計量。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毋 須計量貼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