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B 個人資料管理規範
B.2 個人資料管理組織
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時,應指定 符合資格要求的工作人員來擔任此角色。
個資管理長:學校、機構應由副首長擔任或指定,負責督 導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以展示單位在遵循資料保 護法律及最佳實務之決心。其職責應包含:
1.核准個人資料管理相關政策。
2.依個人資料管理相關政策發展與實施 PIMS。
3.遵循個人資料管理相關政策執行安全與風險管理。
宜藉由包含處罰、員工教育訓練,或訂定與實施控管程 序,要求所有人員遵循個人資料管理相關政策。
(二)資料保護長(B.2.1.2)
當施行單位依據法規、權責機關要求事項,或營運目的,
而被要求指派 PIMS 管理人(DPO)時,應指定符合資格要求的工 作人員來擔任此職務。本職務應確保下列事項:
1.PIMS 政策符合適用法律、法規與營運要求。
2.適切的隱私衝擊分析與風險評鑑依據要求執行。
3.依要求向權責機關進行通報。
施行單位應及時參與 DPO 或適任工作人員處理所有個人資 料處理的相關議題。
(三)日常作業管理責任(B.2.1.3)
個人資料管理人應指派並授權一位或多位受過個人資料管 理訓練或具經驗之員工,擔任「個人資料管理小組」,負責:
1.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 法。
2.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 報告。
3.依據稽核人員就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 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個人資料管理小組」並應承擔下列日常作業政策的遵循 責任:
1.發展與審核個人資料管理相關政策。
2.確保政策的實施。
3.政策的管理審查。
4.依政策要求,進行訓練與持續性認知宣導。
5.個人資料處理程序之核准,例如:
(1)告知事項的管理與溝通。
(2)當事人權利行使的處理。
(3)個人資料的蒐集與處理。
(4)抱怨的處理。
(5)安全事故的管理。
(6)委外與國際傳輸管理。
6.協調組織內部風險管理與安全議題負責單位。
7.提供資料保護法令領域專家的意見與指引。
8.個人資料處理例外狀況的說明與應用。
9.提供資料分享方案相關建議(包含資料異地處理的安全議 題)。
10.蒐集與資料保護法令相關之法律修訂及合適的指導綱要。
11.確保組織獲取與資料保護法律相關之法規修訂及適當的指 導綱要;PIMS 政策應持續依據法令更新進行審查。
12.實施適當措施以符合與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並適用於組織的 強制性或建議性產業規範。
個人資料稽核人員:同時學校、機構應由校長、機構負責 人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四)個資管理窗口(B.2.1.4)
若適用範圍涵蓋多個執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的單位,各單 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負責:
1.擔任所屬單位的個人資料管理窗口。
2.協助員工遵循個人資料管理相關政策執行日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