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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與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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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B 個人資料管理規範

B.5 公正與合法的處理

為確保施行單位公正且合法的處理個人資料,並於清楚識別法令上 之各項要求,是落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及良好實務」承諾的基 礎。此部分針對個人資料無論直接及間接的蒐集行為,及後續的個人資 料處過程,提供明確的作業流程設計與執行指引。

本章節主要的內容可參照下表:

本規範 附錄A

個資法

B.5 公正與合法的處理

控制目標 B.5.1 蒐集與處理 §8,§9

控制項 B.5.1.1

蒐集與處 理作業審

定期審查作業流程,以確保公正且合法的 蒐集與處理個s 人資料

§8,§9

控制目標 B.5.2 告知與同意

§8,§9

§17,§7,

§15,§19

控制項

B.5.2.1 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要求 §8,§9

§17 B.5.2.2 告知或同

意作業程

訂定管理程序,以確保告知作業之執行及 執行證據保存

§8,§9

§17,§7,

§15,§19

實作指引

一、蒐集與處理(B.5.1)

(一)蒐集與處理作業審查(B.5.1.1)

與個人資料相關之蒐集與處理作業流程,應於重大變更發 生時,應進行審查確認:

1.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如包含特種個人資料,是否

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暫緩施行期 間仍應確認符合。

2.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3.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或十九條規 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

4.利用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或二十條第一項 規定,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 用要件。

5.僅在特定目的內,公正且合法的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列為 公務機關之施行單位以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為限;非公務機關 者以告之或合於免告知特定目的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6.僅在符合施行單位需求及個人料保護法律規範下,處理特種 個人資料。

7.須告知事項或取得當事人同意時,其執行時機,應遵循個人 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律規範,並留存必要記錄。

8.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 所屬學校、機構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9.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

(1)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

並支付所需費用。

(2)當事人表示拒絕宣傳、推廣或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 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3)取得行銷同意時,同意書蒐集與保存要求。

10.新建立的個人資料蒐集流程於啟用前,宜由個人資料管理 小組(B.2.1.2)審查並留下紀錄,確保符合資料保護法律規 範。

11.宜依據個人資料風險等級,訂定處理與利用之作業過程得 考量採取的保護要求,並於日常作業中遵循之。

12.自第三方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應確認其僅透過公平與合 法方式取得。

二、告知與同意(B.5.2)

(一)告知事項(B.5.2.1)

施行單位如屬公務機關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在全球 資訊網等官方網站上公開個人資料檔案相關資訊。

施行單位如非公務機關或非為免告知事項,而應對當事人 進行個人資料蒐集的告知或取得當事人同意時,其內容及執行 時機,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規範。告知事項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8 條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資訊:

1.機關名稱。

2.蒐集目的。

3.個人資料的類別。

4.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當事人行使之權利事項及方式等。

6.當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對其權益之影響。

告知事項或書面同意內容宜納入下列考量:

1.告知事項或同意內容宜配合法令、組織架構與作業程序的變 動,重新審查並適度修訂告知事項內容。

2.告知事項或同意內容宜設計版本識別方式,降低版本誤用的 風險。

3.宜以完整版本的告知事項或書面同意內容進行;如僅提供文 件索引,索引資訊應足以引導使用者取得完整版本的告知事 項。

4.告知事項或同意內容應考量當事人特性,使當事人易於瞭解 與取得。

5.透過全球資訊網蒐集個人資料時,應說明於網頁上蒐集當事 人資料之技術細節,及其他有關促使處理流程公平之資訊。

(二)告知或同意作業程序(B.5.2.2)

施行單位宜訂定告知作業執行程序,以確保:

1.於蒐集、處理前執行告知事項或取得當事人同意。

2.執行告知事項與取得當事人同意作業,並依程序留存必要的 作業紀錄。

3.維持告知事項與取得當事人同意之各版本完整內容,於個人 資料保存期限內予以留存。

4.告知事項與當事人同意之紀錄,應等同或超過個人資料留存 之時間。

施行單位如由其他外部單位蒐集或取得個人資料亦應確保 公平與合法地蒐集個人資料。如使應告知事項則確保於處理或 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 B.5.2.1 告知事項所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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