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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定義與內涵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定義與內涵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定義與內涵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定義與內涵

第二節 第二節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定義與內涵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定義與內涵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定義與內涵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的定義與內涵

早期療育中的服務計畫包括 IEP、個別化轉銜計畫(Individualized Transition Plans,下文簡稱 ITP)、ISP、IFSP 等,而其中社政領域中由社會 工作者擬定的計畫為 IFSP 或 ISP。依據社會工作者與家庭所建立的信任關係 及對案家需求的詳盡評估達成家長需要改善情形的共識建立後,為每個家庭 所量身製作的服務計畫(徐錦豐,2007),而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是 許多早期療育相關社政單位所使用的服務計畫”名稱”,其內容和格式、使 用時機未見統一,由於本研究欲探究彰化縣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的家庭與 個管員參與 IFSP 之狀況,因此定義 IFSP 後,以彰化縣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 心服務流程說明家庭和個管員參與 IFSP 之時機、困境。

壹 壹 壹

壹、、、、 IFSPIFSPIFSP的定義與焦點IFSP的定義與焦點的定義與焦點的定義與焦點

張秀玉(2003)提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基本的價值觀中,每一個人的獨 特性和個別性都應該被尊重,並且相信這些獨特的生活經驗對個人的意義和 價值,此外,也必須以個別化的方式提供服務對象適切的服務,在早期療育 領域中,針對發展遲緩兒童所設計的IEP;針對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所設計的 IFSP便是考量服務對象的獨特性和個別性。

在1986年的99-457公法中更提出了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明文 規定需提供特殊兒童家庭包括個別的家庭支持、諮詢服務和親職教育等之早 期介入服務,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的方法,並要求提供零至三歲的專業人員與 家庭合作,共同發展IFSP(黃志雄,2007)。Dunst等人(2003)在99-457法 通過後,提出 IFSP 的概念有許多錯誤的服務邏輯,這些思考方式終究會造 成 IFSP 失敗,像是:IFSP 將家庭的想望以及需求放在滿足兒童發展療育需 求之後,完全不將家庭視為早期療育服務的主體;此外,IFSP 強調個案管理 者是主要的服務執行者,缺乏對於家庭能力與參與的評量,不但看不見家庭的 優勢與能量,也完全違背了家庭具有服務選擇及參與的原則。Turnbull (1988)

更是建議使用 IFSP 中作為一個“支持“而不是”服務“計畫。Goodman & Hover(1992)的研究中指出家庭系統評估、家長授權、專業人士的支持,將 在IFSP中運作得很好,但部分有能力的家庭僅需要最低限度的評估和服務。

從上述特性而言,可以發現在 IFSP 的基本精神裡,是把家庭視為自己問 題的專家,因此從問題的界定、計劃的擬定、執行方式的選擇,都是依據每 一個家庭的不同特性,及家庭本身的意願為計畫考量的重點;而專業人員的 角色則是退居幕後,以提供專業意見為主,並在尊重家庭決定的前提下提供 家庭所需要的協助,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涵括範圍除了遲緩或身心障礙幼 童外,尚須優先解決家庭需求,解決家庭需求的同時,可能會受到許多內外 在障礙之影響,而導致家庭參與薄弱。

貳貳

貳貳、、、、IFSPIFSPIFSPIFSP 的內涵與作法的內涵與作法的內涵與作法 的內涵與作法

IFSP 是一份包含父母、其他家庭成員、服務協調者與其他專業以跨專業 及合作性團隊為前提,提供嬰幼兒早期介入服務的正式文件,國外擬定 IFSP 內容大致可包含:(1)發展遲緩兒童在各個發展領域上的狀況;(2)家庭 對於兒童發展的期待、家庭需求、資源以及優勢;(3)預期達到的目標、程 序等;(4)服務的次數、頻率以及方法;(5)服務的起始日期;(6)個案 管理者的姓名及負責內容;(7)後續轉銜的服務計畫(McGonigel,1991;Zhang&

Bennett, 2003),但表格和向度中的細項沒有統一的規定。

國內未有 IFSP 統一的格式,IFSP 可依地方的特性,調整所要的表格欄 位及內容,但大致上包括兩部分:(1)兒童及家庭綜合評估的部分,諸如兒 童基本資料、家庭生態圖、兒童面向評估(例如兒童醫療史、兒童能力、兒 童需求、兒童安置現況)、家庭面向評估(例如親職能力、親職需求、家庭 狀況、家庭需求)、綜合評估(例如家庭 SWOT 分析,優勢(S)、劣勢(W)、機 會(O)、威脅(T))等;(2)服務計畫的部分,諸如服務面向、處遇目標、優 先順序、服務策略及資源、執行期間、執行者、預定追蹤日期,成果檢討等

(莊勝發,2010)。McGonigel & Johnson(1991)指出每一個發展遲緩兒童

家庭都應有一份 IFSP。國內因為經費的短缺,不見得所有服務對象都能有一 份經過專業團隊聯合評量之後形成的 IFSP。

沈美君(2009)的研究中,發現美國的早期療育相關法案中,強調以家庭 為中心的早期療育服務,並重視家長參與及權利;但在本國的法案中,並沒有 強調早期療育服務為家庭導向的概念。因此,國內在擬定與執行IFSP時,實務 工作者可能受到法案並未詳細規定及說明的影響,不見得都以家庭的需求、

資源與期待作為IFSP重要的評量內容。

邱淑梅(2009)研究中指出IFSP在操作上會與社會工作處遇產生衝突,

其中包括:工作者是否要接受IFSP、IFSP 是否該要書寫、書寫的內涵是否要 包含醫療與特教、IFSP是否跟處遇計畫是一樣的、IFSP寫法該怎麼跟處遇區 隔等,均屬於在實務工作中的尚待釐清的議題;至於實際落實層面所產生的 問題包括:IFSP是否要完整的呈現給家長、家長能不能接受整個社會工作者 的評估、工作者是否有餘力實施IFSP、IFSP由社會工作者主觀執行。

由上述得知國內外 IFSP 的格式皆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大致上包括兒童和 家庭層面,但國外在法案上有明確規定工作者必須擬定 IFSP,並有家長參與,

而國內則無此項法源依據,使得實務工作者或發展遲緩幼童之家長無所事從。

參 參 參

參、、、、家庭家庭家庭家庭和個管員參與和個管員參與和個管員參與和個管員參與 IFSPIFSPIFSPIFSP 的時機的時機的時機 的時機

莊勝發(2010)的研究中,經由電話訪談台灣的 13 個縣市 12 個通報轉 介中心及個案管理中心,並且於北、中、南、東舉辦 IFSP 分區論壇,其中發 現各個個管中心擬定 IFSP 的內容不盡相同,各個個管中心有自己的想法和作 法。根據彰化縣發展遲緩兒童早療服務專業人員工作手冊(2010)得知個管 中心的個管員/社工會於通報中心派案後,經過初訪與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建立 關係、資料蒐集以及評估,進而擬定 IFSP,如有特殊需求個案,則由專業團 隊一同討論擬定 IFSP,個案管理中心經由初訪和評估(問題與資源評估)後,

針對家庭擬定 IFSP,並於資源整合、安置與轉介服務後,重新檢視修正 IFSP 內容,目標達成後即進入結案評估階段,如達結案指標則進行結案,並於結

2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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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洪佩宜(2010)研究中指出在實務運作過程中,受到專業團隊療育 會議資源取得不易與經費不足和不穩定的限制,部分個管員於進入專業團隊 之前就已擬定 IFSP,對這部分個管員而言,專業團隊的主要目的並非用來形 成 IFSP,而是作為修正和補充 IFSP 的參考;另一部分的個管員則是透過專 業團隊的進行,由專業人員與家庭共同討論之後形成整合性的建議,後續由 個管員參考這些建議而擬定出 IFSP。

依據早期療育個案管理的服務階段與內涵(圖 2-3)和彰化縣「早期療 育個案管理中心」服務流程(圖 2-4)相互搭配可知,家長參與 IFSP 的討論、

擬定於個管員初訪(電訪和家訪)建立關係、評估時即開始進行,遵照「彰化 縣政府 99 年度補助辦理兒童發展個案管理中心評鑑表」於個管員服務三個月 內依據家庭功能、需求、優勢等,設定處遇目標擬定 IFSP,再依據各單位個 管員或機構內部的工作流程,與家長共同討論 IFSP 的方式、內容、撰寫格式、

呈現方式皆有所不同。

肆、 個管員運作 IFSP 之困境

張秀玉(2011)認為家庭處遇不全然等同於IFSP,家庭處遇的概念較為 廣泛,包含社會工作者與家庭互動時的價值觀、態度、家庭系統的面貌(包 含家庭功能、結構、決策、權力、信念、文化、界線等)等面向之議題,不 僅只有IFSP中的家庭需求或優勢等面向,而這些內容並不能在 IFSP 的內容 中呈現;並於研究中指出經由個人於早期療育領域實務與學術的觀察中,發 現大家之所以將家庭處遇和 IFSP 混淆,是因為我們將國外的 IFSP 直接引 進國內,在運用時又缺乏對國內運作模式的反省與思考。

洪佩宜(2010)發現某些縣市對於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兒童與家庭要求 全面擬訂IFSP,在政府單位壓縮補助經費的前提下,對於個管員提出如此要 求,只是更加突顯僧多粥少的窘境而已,再者,方案經費來源的不穩定,有 時會因其他服務方案的排擠或有限經費分配的狀況而造成專業團隊服務存續 的問題。因此,大多數的個管中心皆難以經營屬於自己的專業團隊,造成組 成團隊的專業人員不固定難以培養團隊默契而未能有效發揮專業團隊功能。

且於蕭雅丰(2010)研究中也指出早期療育社會工作者認為評估、追蹤 IFSP 的執行情況,並適時地修正 IFSP 較為不足夠,而評估、修正 IFSP 的部分,

牽涉到與專業團隊的合作,專業團隊的形成是為了擬定 IFSP,但是礙於福利 資源的缺乏,目前 IFSP 的執行情形,是由社會工作者獨自評估、修正,面對 不是社會福利方面的療育執行狀況,要如何評估、修正,這恐怕是早期療育 社會工作者所擔憂的部分,也可能是社會工作者自覺較不足夠的地方。

除了 IFSP 之外,尚有 IEP、ITP、ISP 等。都是為了配合個案的需求所設 計發展的服務計畫,使特殊個案從出生就能得到最少限制的無障礙環境,來

除了 IFSP 之外,尚有 IEP、ITP、ISP 等。都是為了配合個案的需求所設 計發展的服務計畫,使特殊個案從出生就能得到最少限制的無障礙環境,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