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值得期待的未來⎯⎯代結論

從上述法與經濟學之發展歷史,以及法律之經濟分析基本理論介紹與 反省的論戰,我們可以得到兩點結論,並用於觀察法律經濟學在我國之發 展。

首先,嘗試以經濟學之分析方法探討法學問題,有賴於法學者與經濟 學者的共同參與,如果法律人無法接受或不願意接受經濟分析的方法,任憑 經濟學者努力耕耘,這塊學術園地仍難以豐收。我們從美國在 1930 年代之 前,法律之經濟分析無法成功地進入法學院大門的例子,即可知悉法律人參 與的重要性。而根據學者干學平的調查,我國目前從事法律之經濟分析的學 者,仍以經濟學者居多109。也就是先由經濟學者提出對話,以經濟學的觀 點討論法學問題,希望法學者也能試著思考「有效率的司法」110。經過數 年的耕耘,我們看到愈來愈多的法學者以經濟分析的方法,探討法學議題,

並在研討會或法學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11。而部分美國知名法律經濟分析的

109 Steven S. Kan, Law and Economics in Taiwan, in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

§375(Boudewijn Bouckaert & Gerrit De GeestD eds. 2000).

110請參見熊秉元,〈十問⎯⎯向法律學者請益〉,《經社法制論叢》,29 期,頁 181-216(2002)。

111除了前述熊秉元、簡資修、王文宇、干學平等學者外,其他學者亦曾撰文以經濟分 析之方法探討法學議題。請參見朱敬一,〈法律經濟的起源、發展與願景〉,《經 濟前瞻》,67 期,頁 92-96(2000);黃春興,〈不參與的權利和提案權〉,第二

著作,亦有中文譯本在國內發行,實有助於觀念的推廣112。且已有法律研

112 David D. Friedman著,徐源豐譯,前揭註 7;Cooter & Ulen 著,溫麗琪編譯,前揭 註 5。

內涵仍以新古典主義經濟學之分析方法解構法學議題,而該學派係以「人 類具有自利心,會站在極大化效用的前提下,做出理性的選擇」為假設之 前提,此種假設顯然無法說服許多法律人,甚至某些經濟學者亦提出質 疑116。於是才有學者認為應該從實證研究的觀點,建立屬於法學範疇的人 類行為模式。問題的癥結點應該是:經濟分析進入法學領域後,是否要如

Posner

一樣,堅持原本完整的理論基礎?還是要贊同 Sunstein 等人的呼籲,

根據法學的屬性,修正經濟學部分的假設前提?此項爭辯仍會持續,應值觀 察。我國學者對於法律經濟學之論述,仍以接受經濟學之假設前提,再以經 濟學之分析方法,探討國內之法學問題為主117,對於經濟分析的理論之 爭,則少有介紹及討論。這或許是因為法律之經濟分析在我國仍屬方興未艾 的研究取向,其學術深度仍有待繼續耕耘與開發。

由歷史的觀察及理論之爭辯可以得知,如何使法與經濟學之跨學科研 究得以真正成為法學研究之新取向,是許多法學界與經濟學界學者努力的目 標,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學者們著重於基礎理論之爭,而忽略了學科本質 的探討,自難找到兩者交集之處。換言之,整合跨學科領域之研究取向本屬 不易,而在進行理念辯證之前,應先掌握該學科追求之目標,再由基本目標 出發,如此才能減少學科整合的摩擦,也不至於形成沒有交集的對話。在法 與經濟學的互動過程中,雖然看到了經濟分析可以為法學問題提供簡潔的答 案,但是,我們仍應沉澱到法學研究最基礎的理想,思考法學追求的目的與 經濟學努力的方向,找到兩者可相互支持之處,才是「有效率」的出發點。

「法律」之定義雖難求其一致,但法律之本體係指「衡平」、「正

116例如 2002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得主 Daniel Kahneman 與 Vernon L. Smith,即係因為 其二人以實驗經濟學對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理性」、「自利」提出挑戰而獲獎。請 參見吳惠林,前揭註 57。

117此由前揭註 111 學者所發表之文章、註 112 翻譯之書籍,以及註 113 研究生發表之 學位論文即可得知,法律之經濟分析在我國的發展,尚未達到反省之階段,而是以 介紹為主。

義」、「公正」,誠如已故大法官洪遜欣所言:「法存在論之研究,須返本 溯源,依客觀形上學之方法,個別研究人類與社會兩者之存在論,憑而個別 認識其本質的存在與綜合的全體存在原理,且以之為依據,觀察:法律作為 社會統治之特殊手段,『能用於協助人類,依藉社會生活,並以自己責任,

實現人人皆有其實現可能性之整個人格的自己存在』之綜合的全體存在原 理,始能竟其功118。」所以,大多數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導正人們的 行為,對於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加以鼓勵,對於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則給予一 定的不利益119。重點在於,「司法資源有限」,「社會紛爭無窮」,如何 才能極大化司法效用,達到資源的有效利用,亦即本文標題所稱之「有效率 的正義」,是所有法律人,尤其是從事實務運作之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應 深刻思考之課題。但是,傳統法學的研究,較著重在規範目的的體現,探討 法律如何扮演公平正義的守護者,鮮少論及經濟學所強調的效率或均衡狀 態,法官們在進行個案審理時,追求的也是「認事用法」的正確性,至於耗 費多少成本,產生多少效益,可能只是其次的考量。以刑事案件為例,即使 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為了釐清事實真相,在檢察官及被告 律師未聲請傳喚證人的情形下,有些法官仍會以「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 告之利益有重大事項」為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職權 調查證據120。因此,在法學追求公平、正義的同時,經濟學強調「效率」

的概念,正可彌補法學研究的不足。

118洪遜欣,前揭註 2,頁 85-86。

119 Jeremy A. Blumenthal, Law and Social Scien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12 S, CAL. INTERDISC. L.J. 1, 52 (2002); Chris Guthrie, Prospect Theory, Risk Preference, And the Law, 97NW. U. L. REV. 1115 (2003).

120筆者隨機訪問了 10 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目前刑庭法官總人數為 62 人),以瞭解法官在具體個案中,會不會不考慮司法成本,或只求「盡調查之能 事」。結果 10 位法官均表示,在刑事訴訟改採交互詰問制度後,仍會依職權傳喚證 人。因為在事實不明的情形下,以法官慣用的說法,這個案件會「判不下去」。顯見,

成本、效益的概念與公平正義的實現,究竟立於何種關係,仍有研究探討的空間。

再者,人類社會存在了一個永遠的問題:「資源有限,慾望無窮」,

面對有限的資源,人們必須有所取捨,而經濟學就是「研究人們面對有限資 源,如何取捨選擇,以滿足慾望的社會科學121」。所以,從取捨的角度而 言,經濟學就是一門告訴我們如何「選擇」的科學。因為影響一個人做成選 擇決定的因素相當多,經濟學家假設人們會理性地評估各種條件,做出效用 極大化的自利決定,而法律的規定在此應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以經濟學之 父 Adam Smith 的曠世巨作《國富論》中所舉之「學徒法」(Statute of

Apprenticeship)與「救貧法」(Poor Laws)為例。Adam Smith 認為分工是

勞動生產改善的重大原因,而促成分工的原因,並非訴諸他們的人道主義,

而是他們的利己心(not to their humanity but to their self-love)122。但是,在

18

世紀的英國,國家法令對於勞工又有許多限制,其中的「學徒法」與

「救貧法」,均對勞工相當不利。根據「學徒法」的規定,任何人如果要在 英國從事工商技藝等行業,都必須至少先做 7 年的學徒。在此 7 年之中,廠 主或店主僅供應最低的生活必需品。於是,他們便可藉此一法律剝削勞工,

他們從勞工身上所得甚多,付出的代價卻極少。對於學徒而言,猶如訂了 7 年的賣身契。Adam Smith 對這種制度痛加批評,他認為 7 年的學徒期間太 長,並無必要,而且有很多行業,只要幾個星期就可以學會的,並沒有必要 浪費太多時間擔任學徒。他並以法國並無統一的學徒年限,以及蘇格蘭沒有 學徒期間的規定為例,說明以學徒契約限制學徒選擇職業的自由,並且不准 他由低工資之處轉往高工資之處就業,都是不合理的。所以,他主張這種制 度儘可廢除123

在英格蘭另一個阻礙勞工流通的不合理的法令,即所謂的「 救 貧 法」。該法之立法原意是為了公正分配貧民救濟物資,法律上要求每一個教

121張清溪等,前揭註 52,頁 20。

122 Adam Smith著,周憲文譯,《國富論(上)》,頁 5、15(1976)。

123前揭註,頁 122-26。

區都應自行照顧本區內不能自立的居民。同時,為了阻止這些貧民人數的增 加和異動,所以每一個教區都規定了新的住戶要遷移進來,必須要保證是有 財產而能自立的,例如:在英王查理士二世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律規定,所 謂貧民必須在當地居住 40 日以上,在此期間以內的新居住者,得令其遷居 別處。如此一來,便等於限制了貧民的遷徙權,當時的勞工大多沒有恆產,

也屬於貧民階級,因為這個法律的影響,無異造成了一群新的囚犯,他們終 其一生只能在出生的城鎮裡做工。這使得勞工求上進、謀出路,都遭到不可 克服的障礙。而妨礙勞動的自由流通,也妨礙了資本的自由流通,結果不僅 妨害了個人的白由,也阻礙了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Adam Smith 在書中斷 言:「今天 40 歲以上的英格蘭貧民,恐怕沒有人在其一生以內,未曾受過 這所謂居住法的惡法之極其慘惡的壓迫124。」

我們以 Adam Smith 所舉之法律為例,主要是為了闡述一個重要的觀 念:「法律對於經濟學之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道德、博愛、正義更是 市場經濟的後盾」125。例如:美國學者 Cross 即曾表示,法律學者用去大部 分的時間研究法律之原理原則,但是對於法律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尤其是法 律對於經濟成長的影響,則少有論述,殊屬可惜。相對地,經濟學者在此方 面則有重要的貢獻。Cross 認為法律學者應該針對經濟活動中有關「財產

我們以 Adam Smith 所舉之法律為例,主要是為了闡述一個重要的觀 念:「法律對於經濟學之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道德、博愛、正義更是 市場經濟的後盾」125。例如:美國學者 Cross 即曾表示,法律學者用去大部 分的時間研究法律之原理原則,但是對於法律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尤其是法 律對於經濟成長的影響,則少有論述,殊屬可惜。相對地,經濟學者在此方 面則有重要的貢獻。Cross 認為法律學者應該針對經濟活動中有關「財產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