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3

矛 盾 的 是,針 對 非 本 國 籍 或 尚 未 取 得 國 籍 之 孩 童,是 否 符 合 流 感 疫 苗 計 畫 接 種 對 象 之 疑 問,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的 官 方 網 站 中 回 應54:「 若 國 小 入 學 前 幼 兒 年 紀 符 合 流 感 疫 苗 計 畫 接 種 對 象 , 且 父 母 任 一 方 持 有 我 國 護 照、居 留 證 或 具 健 保 身 分,或 幼 兒 具 健 保 身 分,即 符 合 政 府 公 費 疫 苗 提 供 對 象。」從 前 述 回 應 中,可 以 發 現,無 證 兒 少 能 否 施 打 公 費 疫 苗 則 視 父 母 是 否 持 有 我 國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而 定,抑 或 具 健 保 身 分 才 能 接 種。此 規 定 明 顯 將 無 證 移 工 父 母 與 兒 少 排 除 在 外,蓋 國 籍 身 分 未 定 之 孩 童,在 身 分 上 往 往 源 自 於 父 母 的 無 證 身 分,因 此,衛 生 福 利 部 在 無 證 兒 少 疾 病 防 疫 的 實 際 執 行 成 效 似 有 疑 義 ?

一 般 而 言,無 證 兒 少 惟 有 向 公 部 門 求 助 成 案 後 才 能 獲 得 免 費 服 務,不 願 曝 光 的 無 證 移 工 自 費 醫 療 的 狀 況 才 是 常 態。申 言 之,缺 乏 充 分 的 訊 息 與 恐 懼 被 查 獲 是 無 證 兒 童 獲 得 醫 療 保 健 的 障 礙 , 現 況 呈 現 的 是 ,「 無 證 」 狀 態 比 他 們 作 為「 孩 子 」的 地 位 更 為 重 要,以 歐 洲 國 家 而 言,目 前 只 有 西 班 牙 立 法 完 全 符 合 公 政 公 約 的 國 際 標 準 , 在 西 班 牙 的 所 有 兒 童 均 獲 得 保 健 服 務 , 無 論 有 無 身 分 記 錄 , 都 和 西 班 牙 的 兒 童 一 樣 獲 得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PICUM, 2008: 89)。

最 後,《CRC》第 27 條 亦 要 求 母 親 產 前 與 產 後 健 康 照 顧 應 受 保 障,而 此 要 求 當 然 不 能 受 到 身 分 或 國 籍 限 制。不 過,無 證 者 的 生 活 狀 況 是 很 脆 弱 的,王 守 華(2012:88)分 析 無 證 居 留 者 的 困 境,受 訪 者 回 憶 孕 期 狀 況 說:

「 小 孩 子 危 險,要 先 安 胎,安 胎 也 不 行,馬 上 開 刀,我 說 我 不 要,我 也 不 要 安 胎 , 我 要 回 家 。 」、「 看 醫 生 , 沒 有 健 保 」。 據 此 可 知 , 現 行 法 令 對 於 無 證 移 工 母 親 與 胎 兒 健 康 權 之 維 護 還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空 間 , 無 法 獲 得 健 康 醫 療 資 源 是 無 證 者 面 對 權 益 保 障 的 困 境。因 此,監 察 院(2011:31)建 議

54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官 方 網 站 ,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Q&A-幼 兒 篇 -Q: 非 本 國 籍 或 尚 未 取 得 國 籍 之 孩 童 , 是 否 符 合 流 感 疫 苗 計 畫 接 種 對 象 ?2017 年 6 月 30 日 , 取 自 : http://www.cdc.gov.tw/qa.aspx? treeid=4b60e1532bf1a7f3&nowtreeid=8863d8ebbdf13 66b。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5

我 國 在 《CRC》 第 一 次 國 家 報 告 第 57 點 中 提 出 無 證 兒 少 權 益 論 述 :

「 無 國 籍 或 非 本 國 籍 未 取 得 居 留、定 居 許 可 之 兒 少,如 有 就 醫、就 學、就 養 之 需 要,依 兒 少 法 第 22 條、國 民 教 育 法 及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與 托 育 及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辦 法 等 規 定 , 確 保 享 有 與 本 國 兒 少 同 等 權 益 。 」 另 一 方 面 , 在 國 家 報 告 中 第 89 點 :「 對 無 法 獲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之 非 本 國 籍 兒 少,首 重 協 助 取 得 國 籍、戶 籍 或 居 留 證 件,未 取 得 前,主 管 機 關 應 依 兒 少 法 第 22 條 規 定 協 助 福 利 服 務 、 就 醫 、 就 學 等 事 宜 。 」

然 而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民 間 監 督 聯 盟 (2017: 3) 針 對 國 家 報 告 提 出 的 影 子 報 告 中 , 就 前 述 報 告 第 57 點 之 回 應 認 為 , 在 臺 灣 無 證 兒 少 生 存 權 益 仍 受 到 歧 視,雖 有 兒 少 法 第 22 條 保 障,惟 社 政 單 位 未 開 案 即 無 實 質 保 障,

並 且 被 主 觀 認 定 不 需 要 服 務,無 法 獲 得 任 何 定 居、就 學 與 醫 療 等 基 本 權 益。

另 外 , 就 第 89 點 之 回 應 則 是 , 無 證 兒 少 在 屆 學 齡 就 學 時 , 除 無 法 接 獲 就 學 通 知 外,也 經 常 發 生 學 校 拒 絕 就 學 之 情 事。對 此,主 管 機 關 應 運 用 資 料 庫 進 行 跨 部 會 整 合,追 蹤 與 支 持 無 證 兒 少 的 居 留、就 醫 與 就 學 事 宜,倘 遇 有 未 建 檔 之 兒 少 , 應 予 以 建 檔 並 積 極 轉 介 , 而 非 因 無 身 分 而 拒 絕 協 助 。 由 此 觀 之 , 民 間 團 體 的 實 務 經 驗 亦 認 為 政 府 在 無 證 兒 少 權 益 保 障 方 面 尚 有 落 差 , 雖 然 已 訂 定 兒 少 法 第 22 條 賦 予 各 機 關 處 理 的 依 據 , 但 是 在 實 際 執 行 層 面 卻 不 如 理 想 中 順 利 , 以 致 於 現 階 段 出 現 許 多 無 證 兒 少 因 身 分 無 法 取 得 的 困 境 而 後 續 權 益 空 白 的 現 象 , 由 於 未 具 我 國 國 民 身 分 而 無 法 擁 有 基 本 權 利 。 然 而 , 在 給 予 權 利 方 面 ,Soysal( 1994)則 主 張 政 府 應 該 要 給 予 外 來 移 民 等 同 於 本 國 公 民 的 保 障 , 國 家 的 界 線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應 是 可 穿 越 滲 透 的,讓 普 遍 人 權 取 代 公 民 身 分。同 樣 地,對 於 出 生 於 我 國 的

(b)鼓 勵 發 展 不 同 形 態 之 中 等 教 育 、 包 括 普 通 教 育 與 職 業 教 育 , 使 所 有 兒 童 均 能 進 入 就 讀 , 並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諸 如 實 行 免 費 教 育 以 及 對 有 需 求 者 提 供 財 務 協 助 。 (c)以 一 切 適 當 方 式 , 使 所 有 兒 童 依 照 其 能 力 都 能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

(d)使 所 有 兒 童 均 能 獲 得 教 育 與 職 業 方 面 之 訊 息 及 引 導 。 (e)採 取 措 施 鼓 勵 正 常 到 校 並 降 低 輟 學 率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6

無 證 兒 少,我 們 是 否 能 夠 突 破 現 有 體 制,以 兒 少 的 權 益 為 優 先 考 量,賦 予 他 們 一 個 較 完 整 的 童 年 生 活 ?

前 捷 克 總 統 Václav Havel 認 為 制 度 本 身 的 衰 敗 導 致 人 性 的 腐 敗 , 只 有 釋 放 人 權 , 讓 人 性 重 新 獲 得 彰 顯 , 才 是 社 會 的 出 路58。 本 研 究 認 為 , 權 益 保 障 對 於 每 個 人 的 重 要 性 不 可 言 喻 , 反 觀 我 國 的 移 工 政 策 僅 著 重 在 勞 動 力 的 填 補,卻 漠 視 了 身 為 一 個「 人 」的 存 在 價 值,亦 未 對 於 移 工 或 其 子 女 的 權 益 保 障 有 所 規 劃。無 證 兒 少 權 益 空 白 的 形 成 因 素 很 多,例 如 勞 動 政 策 引 發 移 工 逃 逸 滯 臺、無 證 居 留 致 使 兒 少 國 籍 身 分 取 得 困 難、移 民 政 策 與 國 境 控 管 機 制 連 帶 使 無 證 移 工、兒 少 隱 匿 躲 藏 等 等,隨 著 時 間 過 去,移 工 來 臺 人 數 愈 益 增 加 , 兒 少 問 題 亦 隨 之 而 來 , 有 待 各 界 正 視 與 解 決 !

58 瓦 茨 拉 夫 ·哈 維 爾 。 2017 年 4 月 29 日 , 取 自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93%A6%E8%8C%A8%E6%8B%89%E5%A4%AB

%C2%B7%E5%93%88%E7%BB%B4%E5%B0%94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7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