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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兒童少年身分取得與權益保障-以無證移工在臺所生子女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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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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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十七屆碩士論文. 政 治 大 無證兒童少年身分取得與權益保障立. ‧ 國. 學. 以無證移工在臺所生子女為例.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指導教授. i n U. v. 劉梅君 博士. 研究生 李孟珊 撰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 i.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3) 謝辭 人生的十字路口 轉個彎,遇見 MEPA。 大學畢業以來,「取得碩士學位」是一直想完成的夢。 單純想知道,研究生在玩些什麼? 二年後,以這本論文作為最佳解答!. 立. 政 治 大. 謝謝梅君老師,如同母親般鼓勵我、引導我在論文的路上前進,在您的指導下學. ‧ 國. 學. 習是如此幸福與快樂!. 兒童的議題。. ‧. 謝謝元豪老師與碧純老師,透過口試時激盪不同面向的想法,啟發我更深入無證. y. Nat. er. io. sit. 謝謝何先生、曾先生、鍾先生、賴小姐接受訪談,你們的故事讓論文更有溫度。 謝謝立恩學姊,在口試前後給予建議與協助,讓單兵作戰的我有強大的依靠。. al. n. v i n 謝謝世中同學,在論文接近尾聲之際,毫不遲疑地支援校稿、給予意見。 Ch engchi U 謝謝佩芸同學,二年來共同學習、互相砥礪,在論文卡關時給我最溫柔的支持。 謝謝戶政長官與同事,鴻斌課長對於進修的支持與鼓勵、三和大哥協助夜班輪值 讓我到校上課,以及共事多年的淑玲不吝與我在實務與理論中一同討論。. 最後,感謝一路走來始終支持我在職進修的外子以及二個可愛又懂事的寶貝,謹 將論文完成的喜悅獻給最愛的你們!. 孟珊 (小鹿)于 行管碩 2017.06.17. iii.

(4) 摘要 隨 著 入 臺 工 作 的 移 工 人 數 逐 年 增 加,逃 逸 隱 匿、逾 期 居 留 的 無 證 移 工 在 臺 生 育 子 女 的 現 象 屢 見 不 鮮,這 些 兒 童、少 年 的 國 籍 與 身 分 認 定, 連繫於父或母的國籍身分與婚姻狀況,或因父母其中一人行方不明導 致 身 分 確 認 困 難,從 而 產 生 各 種 錯 綜 複 雜 的 身 分 態 樣。身 分 未 定 的 空 窗 期 導 致 在 臺 生 活 的 無 證 兒 童、少 年( 以 下 簡 稱 無 證 兒 少 )面 臨 權 益 空 白 的困境。. 治 政 移 工 在 臺 所 生 子 女,以「 生 父 為 國 人,生 母 為大 外 國 籍 」、「 生 父 不 詳,生 立. 本 研 究 從 國 籍 制 度、移 民 政 策 與 出 生 通 報 機 制 開 始 探 討,針 對 無 證. 母為外國籍行方不明」 、 「 隨 外 國 籍 父 母 在 臺 隱 匿 者 」三 種 態 樣,分 別 描. ‧ 國. 學. 述 無 證 兒 少 身 分 取 得 及 現 況 處 遇 方 式;在 權 益 保 障 方 面,以 姓 名 權 與 身. ‧. 分 國 籍 權、教 育 權 與 健 康 權 等 相 關 法 制 為 出 發 點,評 述 兒 少 權 益 之 取 得, 仍 受 限 於 身 分 認 定 與 基 本 權 益 無 法 脫 鉤 的 規 範 中。此 外,在 婚 生 推 定 制. y. Nat. er. io. sit. 度 的 架 構 下,國 人 生 父 認 領 無 證 兒 少 的 程 序,須 由 外 國 籍 無 證 移 工 生 母 提具原屬國開立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方得辦理,惟提證. al. n. v i n 困 難 導 致 認 領 流 程 延 宕,因C此,本 研 究 亦 分 析 婚 生 推 定 制 度 對 於 無 證 兒 hengchi U 少身分取得的影響。. 透過文獻分析與深度訪談的方式,深入探究無證兒少面臨的脆弱 處 境,他 們 可 能 遭 遺 棄、被 販 賣、或 跟 著 父 母 在 臺 四 處 逃 逸、躲 藏 ,成 為 社 會 底 層 的 黑 戶。本 研 究 嘗 試 以「 兒 童、少 年 」的 觀 點,以 及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規 範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前 提,就 無 證 兒 少 的 國 籍 身 分 與 權 益 困 境,提 出 短 期 與 中 長 期 建 議,更 期 待 藉 由 本 研 究,讓 這 些 與 我 們 生 活 在 同 一 片 土地的無證兒少受到更多關懷與重視。. 關 鍵 字 :無 證 移 工、無 證 兒 童 少 年 、外 籍 黑 戶、婚 生 推 定、 最 佳 利 益 。 i.

(5) 目次 緒 論 .................................................................................... 1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1 壹 、 研 究 背 景 ................................................................... 1 貳 、 研 究 動 機 ................................................................... 3 研 究 目 的 ....................................................................... 4 研 究 問 題 與 範 圍 ............................................................. 5 壹 、 研 究 問 題 ................................................................... 5 貳、. 治 政 大 研 究 範 圍 ................................................................... 5 立. 研 究 設 計 ....................................................................... 6. ‧ 國. 學. 壹 、 研 究 架 構 ................................................................... 6. ‧. 貳 、 研 究 方 法 ................................................................... 7 國 籍 、 移 民 與 出 生 通 報 制 度 ............................................... 10. y. Nat. io. sit. 國 籍 制 度 ..................................................................... 10. er. 壹 、 我 國 國 籍 制 度 ........................................................... 11. al. n. v i n 貳、 國籍法第 4 C 條 增 修 原 委 ............................................. 14 hengchi U 移 民 制 度 ..................................................................... 20 壹 、 移 民 政 策 ................................................................. 21 貳 、 非 法 移 民 管 理 ........................................................... 24 出 生 通 報 、 出 生 登 記 、 出 生 註 記 .................................. 28 壹 、 出 生 通 報 ................................................................. 28 貳 、 出 生 登 記 ................................................................. 30 參 、 出 生 註 記 ................................................................. 33 小 結 ............................................................................ 35 無 證 兒 少 的 態 樣 與 困 境 ...................................................... 37 ii.

(6) 生 父 為 國 人 , 生 母 為 外 國 籍 ......................................... 38 壹 、 非 婚 生 子 女 經 生 父 認 領 後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 39 貳 、 生 父 母 結 婚 後 準 正 為 婚 生 子 女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 46 生 父 不 詳 , 生 母 為 外 國 籍 行 方 不 明 ............................... 49 壹 、 生 母 在 臺 但 行 方 不 明 ................................................ 50 貳 、 生 母 已 出 境 或 遣 返 .................................................... 52 參 、 小 結 ........................................................................ 56 隨 外 國 籍 父 母 在 臺 隱 匿 者 ............................................. 57 壹 、 因 父 母 無 證 而 隱 匿 , 無 法 正 式 求 助 ........................... 58 貳、. 治 政 因 父 母 無 證 而 身 分 未 定 、 權 益大 空 白 ........................... 60 立. 權 益 保 障 ........................................................................... 63. ‧ 國. 學. 姓 名 權 與 身 分 國 籍 權 .................................................... 64. ‧. 壹 、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規 範 之 姓 名 權 與 國 籍 權 ........................ 64 貳 、 公 政 公 約 規 範 之 姓 名 權 與 國 籍 權 ............................... 65. y. Nat. io. sit. 教 育 權 ........................................................................ 68. er. 壹 、 我 國 國 民 中 小 學 、 高 中 入 學 規 定 ............................... 68. al. n. v i n 貳 、 歐 美 國 家 入C 學 作 法 .................................................... 70 hengchi U 健 康 權 ........................................................................ 71 小 結 ............................................................................ 74 婚 生 推 定 制 度 .................................................................... 77 婚 生 推 定 的 意 義 ........................................................... 78 立 論 基 礎 ..................................................................... 79 壹 、 真 實 血 統 連 結 ........................................................... 80 貳 、 婚 姻 家 庭 保 障 ........................................................... 81 參 、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 82 現 況 挑 戰 與 未 來 發 展 .................................................... 83 iii.

(7) 壹 、 現 況 挑 戰 ................................................................. 84 貳 、 未 來 發 展 -以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談 提 訴 權 擴 大 的 可 能 性 ..... 86 小 結 ............................................................................ 90 結 論 與 建 議 ........................................................................ 92 建 議 ............................................................................ 94 壹 、 短 期 建 議 ................................................................. 94 貳 、 中 長 期 建 議 .............................................................. 98 研 究 限 制 與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 104 壹 、 研 究 限 制 ............................................................... 104 貳、. 治 政 大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 104 立. 參 考 文 獻 ..................................................................................... 106. ‧ 國. 學. 附 錄 ............................................................................................ 115. ‧. 論 文 後 記 ..................................................................................... 116.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8) 表次 表 1-1 受 訪 者 資 料 摘 要 表 ................................................................ 9 表 2-1 立 法 委 員 吳 玉 琴 等 21 人 提 案「 國 籍 法 第 4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1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9) 圖次 圖 1-1 研 究 架 構 圖 ...........................................................................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10) 緒論 楔子 我是一抹幽魂,飄在自己家鄉的上空。 我是一隻綿羊,圈在沒有門的柵欄裡。 我 沒 有 身 分 , 我 沒 有 自 己 的 名 字 …… 引 自 《 透 明 的 小 孩 -無 國 籍 移 工 兒 童 的 故 事 》. 研究背景與動機. 立. 壹、 研究背景. 政 治 大. ‧ 國. 學. 自 民 國 1992 年 以 來 , 我 國 正 式 開 放 第 一 波 移 工 入 國 至 今 已 26 年 ,. ‧. 根 據 勞 動 部 統 計 截 至 2017 年 3 月 止 , 在 臺 移 工 人 數 已 突 破 63 萬 。 我 國 最 初 的 移 工 政 策 是 禁 止 與 反 對,直 到 開 放 擴 大 再 緊 縮,原 本 的 補 充 人 力 現. y. Nat. io. sit. 已 成 為 替 代 人 力。值 得 注 意 的 是,在 勞 動 政 策 與 法 制 出 現 缺 口 的 情 況 下,. n. al. er. 合法來臺工作的移工選擇逃逸、走上無證一途的人數愈來愈多。. i n U. v. 在 臺 移 工 無 論 是 合 法 居 留 或 是 逾 期 無 證 者( undocumented)均 付 出 相. Ch. engchi. 當 的 勞 動 力,對 於 正 值 青 壯 年 的 移 工 而 言,與 我 國 國 人 或 是 移 工 同 鄉 產 生 情 感 連 結 而 生 育 子 女 是 人 之 常 情,畢 竟 他 們 是「 人 」,不 是「 勞 動 機 器 」, 亦 有 情 感 及 愛 的 需 求,因 而,這 些 移 工 很 有 可 能 發 展 出 與 他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從 而 懷 孕 生 子,合 法 或 無 證 移 工 在 生 產 後,均 將 面 臨 孩 子 身 分 認 定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無 證 移 工 在 臺 所 生 的 無 證 兒 童、少 年( 以 下 簡 稱 無 證 兒 少 )面 臨 國 籍 認 定 與 身 分 取 得 的 困 境,沒 有 身 分 且 非 法 居 留 的 無 證 狀 態,影 響 到 兒 少 的 姓 名 權、教 育 權、醫 療 權、社 會 福 利 等 基 本 人 權,甚 至,礙 於 父 母 的 無 證 身 分,有 些 孩 子 連 家 庭 團 聚 權 都 無 法 享 有,在 他 們 小 小 的 心 靈 裡,未 曾 有過「家」的圖像。 1.

(11) 監 察 院 2017 年 關 於 在 臺 外 籍 黑 戶 調 查 報 告,曾 提 及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統 計 資 料,非 本 國 籍 新 生 兒 通 報 自 2007 年 至 2016 年 8 月 止 已 達 6,681 人, 近 4 年來增加 3 千餘人,平均每年增加 7 百餘人。由於無證移工自行生 產 後 未 通 報 等 原 因,在 臺 無 證 兒 少 的 實 際 人 數 尚 無 法 完 全 掌 握,僅 能 以 在 臺 行 方 不 明 移 工,與 少 部 分 被 查 獲 遣 返 之 數 字 推 估,此 類 無 證 移 工 兒 少 應 不 在 少 數。誠 如 歐 洲 非 政 府 組 織 Platform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Undocumented Migrants 1( 以 下 簡 稱 PICUM) ( 2008:7)提 及 歐 洲 國 家 對 於 無證兒童的官方統計數據亦只是近似的推測,然而這些隱形的孩子實際. 治 政 如 同 前 述,無 證 兒 少 的 產 生,並 非 完 全 是大 移 工 個 人 的 問 題,目 前 的 移 立. 上存在著,卻因為許多複雜、多重的因素難以取得身分。. 工 勞 動 體 制 更 是 造 成 無 證 兒 少 的 背 後 原 因 之 一,無 證 移 工 生 下 孩 子 後,擔. ‧ 國. 學. 心 被 查 獲 遣 返 而 藏 匿 於 社 會 底 層,亦 有 因 為 擔 心 無 力 撫 養、或 因 照 顧 孩 童. ‧. 而 影 響 工 作,致 使 其 遺 棄 子 女。在 未 主 動 向 政 府 求 助 之 前,這 些 孩 子 的 權 益 長 期 被 漠 視,他 們 經 歷 的 社 會 排 斥 與 歧 視 往 往 因 為 他 們 是 看 不 見 的,就. io. sit. y. Nat. 像未曾被注意過的孩子。. al. er. 無 證 兒 少 處 在 三 重 脆 弱 性( triple vulnerability)的 狀 態 裡,首 先 是 作. n. v i n 為 兒 童 的 身 分,再 者 是 移 民 的 是「 無 證 」身 分,這 樣 的 C的h身 分,最 終 不 幸 engchi U. 脆 弱 使 他 們 容 易 被 剝 削 或 販 賣 , 並 且 位 於 一 個 無 窮 危 險 的 境 地 ( PICUM, 2008: 6; Gonzales, 2009: 419)。 因 而 , 國 際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明 白 指 出 , 國 家 對 於 兒 少 人 權 的 保 障 義 務 不 應 有 國 籍 之 分,無 論 其 國 籍 身 分 如 何 歸 屬,在 兒童權利公約的架構前提下,每位孩童的人權皆需要被重視與保障。 身 為 移 工 引 進 輸 入 國 的 臺 灣,我 們 應 該 正 視 無 證 兒 少 的 問 題,試 圖 以 「 孩 子 」的 角 度 看 待,而 非 完 全 以 國 境 與 移 民 管 制 的 角 度,處 理 目 前 因 身 分 無 法 解 決 而 衍 生 的 各 項 困 境,在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優 先 的 精 神 下,給 予 無 證. 1. P latfor m For In tern ation a l Coope ra tion On Undo cu me n ted Migr an ts, 簡 稱 P ICUM , 無 證 移 民 國 際 合 作 平 臺 。 2017 年 6 月 30 日 , 取 自 : h ttp ://p icu m. org /en 2.

(12) 兒少實質的權益保障途徑,以實踐國家的保護義務。. 貳、 研究動機 研 究 者 於 在 戶 政 工 作 中 發 現,無 證 移 工 在 臺 與 國 人 生 有 子 女、欲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之 案 件 明 顯 增 加,從 而 瞭 解 這 些 兒 少 在 取 得 戶 籍 的 過 程 中,時 常 因 為 父 母 身 分、婚 姻 與 行 蹤 狀 況 而 產 生 困 境,由 於 無 法 順 利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導 致 後 續 權 益 因 此 停 擺,這 也 是 研 究 者 在 實 務 面 上,感 受 到 無 證 兒 少 身 分 取得的無助與無奈。. 政 治 大. 無 證 兒 少 的 態 樣 各 有 不 同,但 一 樣 的 困 境 是,在 未 取 得 合 法 身 分 前,. 立. 兒 少 無 法 享 受 我 國 的 醫 療、教 育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這 些 權 益 保 障 的 處 遇 涉. ‧ 國. 學. 及 法 令 制 度、政 府 政 策 與 權 責 單 位 跨 領 域 的 協 調 管 理,涵 蓋 許 多 值 得 探 討 的 問 題。身 為 第 一 線 戶 政 人 員,除 了 面 對 受 理 程 序 的 困 境 外,亦 在 處 遇 個. ‧. 案中發現許多法制面與實務面的落差,因此更能同理無證兒少在我國現. Nat. sit. y. 行法令規範中遭遇的現實處境。. n. al. er. io. 綜觀國內討論移工議題的學術文獻,多以在臺外籍勞工的法制與政. i n U. v. 策 研 究、移 工 逃 逸 因 素 之 探 討 為 主。至 於 國 內 無 證 兒 少 的 學 術 研 究 尚 在 起. Ch. engchi. 步 階 段,例 如 黃 淑 鳳( 2006)曾 以 內 政 部 列 管 無 國 籍 兒 少 個 案 為 研 究 對 象, 並參考國際組織解決無國籍人的方式,對於國內現行法制與政策提出建 議;葉 南 君( 2011)從 法 制 觀 點 出 發,關 注 臺 灣 無 證 移 民 的 權 益 問 題,並 探 究 德 國、美 國 的 移 民 政 策 演 進 與 無 證 移 民 管 制。除 此 之 外,張 裕 焯( 2013) 探討黑戶媽媽與小孩的國籍身分困境,提倡黑戶人權的重要性;伍偉華 ( 2014)更 進 一 步 以 國 籍 法、戶 籍 法、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之 觀 點,探 討 無 證 兒 少 身 分 與 人 權 問 題。值 得 注 意 的 是,監 察 院( 2015)就 非 本 國 籍 兒 少 身 分 與 權 益 問 題,糾 正 內 政 部 等 相 關 部 會,除 了 要 求 檢 討 現 行 處理方式與國際公約規定不符之狀況外,更進一步要求各部會應共同研 3.

(13) 擬 對 策 , 以 落 實 兒 少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 監 察 院 : 2017a)。 因 此,本 研 究 將 在 已 有 之 調 查 基 礎 上,進 一 步 檢 視 我 國 處 理 無 證 兒 少 身 分 取 得 與 權 益 保 障 的 現 況,從 中 尋 求 解 決 現 狀 困 境 的 切 入 點,一 方 面 希 望 對 學 術 研 究 之 累 積 能 有 貢 獻;另 一 方 面,亦 希 冀 透 過 無 證 兒 少 各 態 樣 處 境的瞭解與分析,提供未來法令與政策的修正建議。. 研究目的. 治 政 相 扣 的,亦 即 當 國 籍 或 居 留 權 未 能 順 利 取 得 的大 狀 況 下,兒 少 的 健 康 醫 療 與 立 就 現 況 而 言,無 證 兒 少 之 國 籍 取 得、居 留 權、醫 療 權、教 育 權 是 環 環. 教 育 權 益 亦 是 停 滯 不 前,因 此,研 究 者 的 最 終 目 的,係 透 過 本 研 究 結 果,. ‧ 國. 學. 喚 起 社 會 對 於 無 證 兒 少 人 權 議 題 的 關 心 與 重 視,以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為 前 提,. ‧. 對 於 在 臺 無 證 兒 少 的 身 分 與 權 益 保 障 困 境 提 出 改 善 建 議。以 下 分 為 個 人、 社會、學術的目的分別說明之:. y. Nat. er. io. sit. 以 個 人 目 的 而 言,由 於 研 究 者 在 工 作 場 域 中,發 現 許 多 無 證 移 工 在 臺 生 育 子 女 的 個 案,其 戶 籍 登 記 流 程 耗 時 費 力 之 困 境,引 發 研 究 者 企 圖 改 變. al. n. v i n 現況的渴望,希冀能提升是 的效率。 C類h案 件 戶 籍 登 記U engchi. 以 社 會 目 的 而 言,首 先,藉 由 本 研 究 瞭 解 無 證 兒 少 在 臺 出 生 後,無 法. 取 得 我 國 國 籍、登 記 戶 籍 而 成 為 黑 戶 之 現 況 成 因。再 者,為 了 減 少 黑 戶 兒 少 之 數 量,將 結 合 研 究 分 析 之 成 果,作 為 法 令 修 改 與 政 策 訂 定 之 參 考,並 喚起社會大眾對此議題之重視。 以 學 術 目 的 而 言,目 前 無 證 兒 少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甚 少,期 待 整 合 本 研 究 結果,填補無證兒少權益保障之研究缺口。. 4.

(14) 研究問題與範圍 壹、 研究問題 隨著跨國婚姻的思潮與政策推動,婚姻新移民與新移民子女的權利 保 障 逐 漸 受 到 重 視,相 較 之 下,在 臺 灣 辛 苦 勞 動 的 移 工,其 權 益 保 障 反 而 更 為 弱 勢 。 誠 如 廖 元 豪 ( 2010: 263) 所 言 , 由 於 經 濟 資 源 、 政 治 權 力 與 人 性 尊 嚴 的 密 切 關 係,永 遠 不 能 歸 化 我 國 國 籍、未 來 沒 有 政 治 投 票 權 的 移 工,其處境比女性婚姻移民更惡劣。. 政 治 大. 我 國 廣 開 移 工 輸 入 之 大 門,卻 未 能 輔 以 完 善 勞 動 政 策,導 致 移 工 在 非. 立. 法 逃 逸 與 合 法 受 雇 的 利 益 權 衡 下,可 能 選 擇 逃 逸 一 途。移 工 未 能 合 法 居 留,. ‧ 國. 學. 致 使 其 在 臺 所 生 孩 童,生 活 在 黑 暗 的 社 會 底 層,成 為 政 府 無 法 掌 握 的 黑 數, 亟需政府與社會的援助與支持,因此,本研究欲探討的問題如下:. ‧. 一、 目前我國無證兒少的態樣為何?各態樣處遇現況如何?. Nat. sit. y. 二、無證兒少面臨何種身分取得與權益保障困境?導致此困境的因素為. n. al. i n U. 三、 對於無證兒少政策與法令改善建議為何?. 貳、 研究範圍. Ch. engchi. er. io. 何?是政策、法令限制或是處遇人員執行態度所致?. v. 一 般 而 言,來 臺 工 作 之 外 籍 人 士 分 為 白 領 與 藍 領 外 籍 勞 工,在 臺 灣 有 許 多 原 為 合 法 入 國 卻 因 故 離 開 原 雇 主、逾 期 居 留 的 藍 領 外 籍 勞 工,社 會 大 眾 多 以 「 非 法 外 勞 」 稱 之 , 然 而 ,「 非 法 」 二 字 似 有 犯 罪 、 歧 視 之 意 , 就 事 實 而 言,他 們 並 不 是 罪 犯,僅 是 證 件 失 效、逾 期 居 留 於 我 國 而 已,因 而, 本研究以無證移工稱之以視尊重。 本研究探討對象為前述藍領無證移工在臺所生之子女,範圍包括無 證 移 工 之 間 所 生 子 女,以 及 無 證 女 性 移 工 與 我 國 國 人 所 生 子 女,概 以 無 證 兒少稱之。 5.

(15) 無證移工在臺所生兒少依生父母國籍與行蹤狀態等條件,大致形成 四 種 態 樣,分 別 為「 生 父 為 國 人,生 母 為 外 國 籍 」、「 生 父 不 詳,生 母 為 外 國 籍 行 方 不 明 」、「 隨 外 國 籍 父 母 在 臺 隱 匿 者 」、「 生 父 母 身 分 均 不 詳 」, 其 中「 生 父 母 身 分 均 不 詳 」之 兒 少,得 認 定 為 無 依 兒 童,並 依 我 國 國 籍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取 得 我 國 國 籍,在 實 務 處 理 與 法 令 適 用 方 面 較 無 困 難, 因此,不特別列入研究範圍。 此 外,未 將 白 領 移 工 與 合 法 有 證 之 藍 領 移 工 所 生 子 女 納 入 研 究,係 因 前 者 在 臺 工 作 條 件 較 佳,亦 得 合 法 長 期 居 留,在 臺 所 生 子 女 得 依 法 申 請 居. 治 政 大難 度 均 較 低;再 者,無 論 生 女 於 身 分 認 定 與 返 國 申 請 文 書 程 序 上,相 對 困 立 留 證,身 分 取 得 與 權 利 保 障 較 無 限 制;後 者 則 因 合 法 有 證,其 在 臺 所 生 子. 母 為 有 證 或 無 證 移 工,國 人 認 領 其 子 女 之 流 程 均 相 同,故 前 述 兩 者 不 列 為. ‧ 國. 學. 研 究 對 象。另 一 方 面,無 證 男 性 移 工 與 我 國 女 性 國 人 所 生 子 女 依 國 籍 法 屬. ‧. 我國國民,身分認定與戶籍登記亦無困難,爰不列入研究範圍。. n. al. er. io. sit. y. Nat. 研究設計. 壹、 研究架構. Ch. engchi. i n U. v. 本研究主要探討現行的法制與程序對於無證兒少取得身分與權益保 障 的 影 響,並 分 析 無 證 兒 少 的 態 樣,藉 以 瞭 解 各 態 樣 現 行 的 處 遇 困 境,並 針對困境提出對策與建議。 整體而言,本文先回顧既有文獻,包括國籍制度、移民管理制度與 婚生推定制度,以及相關研究論文彙整與評析;其次,從實務中對無證 兒少各態樣現況進行詳盡描述與說明;在文中就國人認領無證兒少之態 樣另以深度訪談分析,綜合彙整無證兒少的身分取得與權益保障現況及 處 理 方 式 , 就 法 令 面 、 執 行 面 、 政 策 面 提 出 建 議 。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1-1。 6.

(16)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圖 1-1 研 究 架 構 圖. ‧.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sit. y. Nat. 貳、 研究方法. n. al. er. io. 本研究主要以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方式,探討無證兒少身分取得與. i n U. v. 權 益 保 障 的 困 境。針 對「 生 父 為 國 人,生 母 為 外 國 籍 」之 無 證 兒 少 個 案 ,. Ch. engchi. 藉 由 訪 談 進 一 步 瞭 解,無 證 兒 少 在 身 分 登 記 之 實 際 過 程 中 遭 遇 的 困 境,以 及父母、家屬的經驗與感受。. 文獻分析 在 研 究 方 法 上,透 過 蒐 集、分 析 與 研 究 文 獻,以 掌 握、瞭 解 無 證 兒 少 在 法 律 及 實 務 上 所 遭 遇 戶 籍 登 記 的 問 題,本 研 究 蒐 集 文 獻 主 要 為:國 內 外 專 書、政 府 出 版 品、調 查 研 究 報 告、期 刊 論 文、博 碩 士 論 文、網 路 資 源 等 資 料,藉 由 文 獻 整 理 與 分 析,以 瞭 解 在 臺 無 證 兒 少 在 身 分 認 定 與 權 益 取 得 的處遇方式與困境。. 7.

(17) 深度訪談 由於研究者在實務工作中所遇無證兒少之個案,多屬無證移工與國 人 所 生 子 女,因 此,除 了 文 獻 分 析 之 外,本 研 究 就 無 證 移 工 與 國 人 所 生 兒 少之態樣,另以深度訪談分析其現況。 深 度 訪 談 可 謂 為 一 種「 互 換 觀 點 」, 知 識 就 在 訪 談 者 與 受 訪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被 建 構 出 來,透 過 對 話 探 求 受 訪 者 的 經 驗、感 覺、期 望 以 及 他 們 身 處 的 世 界( 陳 育 含 譯, 2010: 1)。本 研 究 採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研 究 者 希 望 從 受 訪 者 得 到 獨 特 的 資 訊,以 問 題 大 綱 或 想 探 索. 治 政 大( 顏 寧 應受訪者呈現的觀點,以及對於主題的新想法 立. 的 主 題 來 引 導,不 特 別 設 定 問 題 順 序 或 用 字 遣 辭,以 較 彈 性 的 方 式 即 時 回 譯 , 2011: 86)。. 在 與 談 者 的 選 擇 上,由 於 深 度 訪 談 的 研 究 目 的 不 在 於 檢 測 假 設,因 此,. ‧ 國. 學. 無關訪談結果能否推論應用至母群體,研究者可事先決定選樣涵蓋的場. ‧. 域 與 屬 性 範 圍,並 設 定 希 望 訪 談 的 目 標 人 數,展 開 訪 談 後 已 達 資 訊 飽 和 便 已 足 夠( 李 政 賢 譯,2009:73-79) 。本 研 究 採 立 意 抽 樣( purposive sampling) ,. y. Nat. er. io. sit. 希 望 從 訪 談 結 果 中 反 映 出 研 究 議 題。基 此,由 研 究 者 在 實 務 工 作 中 選 定 4 個 較 具 代 表 性 的 個 案,探 詢 其 參 與 受 訪 意 願,並 填 具 訪 談 同 意 書,擬 具 訪. al. n. v i n 談 大 綱( 如 附 錄 )後,進 行C 深 度 訪 談 ,原 計 畫 再 探 詢 其 他 個 案 意 願,惟 訪 hengchi U 談 4 案後發現似已至資訊飽和,爰不再進行其他訪談。. 在 4 個個案的受訪者中,有 2 位是兒少的血緣父親,另 2 位分別為 兒少的祖父與姑母。其中兒少生母有 3 位是逃逸後淪為無證身分的移 工,另 1 位原為外籍配偶,與國人離婚後,在臺逾期居留打工而淪為無 證 者 。 受 訪 者 資 料 摘 要 詳 如 表 1-1。 引 用 訪 談 資 料 時,除 了 以「 標 楷 體 」呈 現,另 標 註 受 訪 者 代 號 與 段 落 所 在 頁 碼 ( 例 如 : D-3, 代 表 受 訪 者 D 訪 談 逐 字 稿 第 3 頁 )。. 8.

(18) 表 1-1 受 訪 者 資 料 摘 要 表 受. 與兒. 兒少. 身分. 生母. 訪. 少關. 出生. 登記. 國籍. 者. 係. 年月. 年月. A. 生父. 個案簡述. 201605 201704 菲律. 備註. 生母為逃逸無證移工,其授權菲律 生 父 為 菲 律. 賓. 賓家屬申請之單身證明,因漏字而 賓 籍 歸 化 我 重新驗證花費數月,原寄回國內之 國籍,中文不 文件未經驗證無法辦理,再寄回菲 甚流利,受訪 律賓重新驗證又花費數月,最後順 過 程 中 較 保 利取得文件辦理認領登記。 (兒少設 守沉默。 籍時為 11 個月). B. 祖父. 201604 201609 印尼. 立. 到案,惟國人生父與家屬不願兒少 分事宜均由 隨同返國,故尋求各方協助,最後由 祖父全權處. ‧ 國. 學. 生母授權印尼家屬與仲介協助代辦 理,生父生 單身證明,順利辦理認領登記。 (兒 母皆屬被動 少設籍時為 5 個月). ‧. 接受角色。. 生母為逃逸無證移工,懷孕後原欲 生父為兒少 在臺生產,因欲辦理結婚故自行到 身分事宜奔. io. sit. y. 201603 201704 印尼. 案返回印尼生產,惟因生母身分疑 走年餘,面 義,致結婚面談未通過,兒少僅得生 對涉外事務. n. al. er. 生父. 本案兒少身. Nat. C. 治 政生母為逃逸無證移工,生產後自行 大. Ch. i n U. v. 父認領方式取得身分,在生父於臺 最終表示:. e灣、印尼兩國多次奔走後,取得驗證 ngchi. 與外籍人士. 文書順利辦理認領登記。 (兒少設籍 結婚生子是 時為 1 歲 1 個月) D. 姑母. 201606 201612 越南. 件麻煩事。. 生母原為外籍配偶,2007 年與前夫 生父、生母 離異,並在臺逾期居留,曾請越南親 態度消極, 屬代為申請單身證明,惟越南辦事 由姑母代詢 處要求需由本人回國方得辦理;生 兒少各項事 母另向我國戶政所表示其離婚後皆 宜。 未出境,亦未與他人再婚,經查證出 入境與親子鑑定資料後,核准辦理 認領登記。(兒少設籍時為 6 個月).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9.

(19) 國籍、移民與出生通報制度 實 務 上,無 證 兒 少 形 成 原 因 複 雜 多 元,並 因 其 生 父、生 母 的 國 籍 身 分 與 婚 姻 狀 況 交 互 連 結,產 生 不 同 的 態 樣。兒 少 在 我 國 出 生 後 的 身 分 認 定 準 則,首 要 為 確 定 其 國 籍 歸 屬,若 為 外 國 籍,則 以 取 得 居 留 權 為 主;如 屬 我 國籍,則應辦理出生登記以取得戶籍。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 2014: 101-102) 臚 列 處 理 無 證 兒 少 個 案 相 關 法 規 共 44 項 , 從 中 看 出 有 關 身 分 認 定 法 令 涵 蓋 國 際 公 約 、 兒 童 及 少. 政 治 大 籍 制 度 與 移 民 管 理 政 策立 無 法 脫 鉤,然 而,國 籍 與 戶 籍、居 留 等 因 素 互 相 連.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國 籍 法、戶 籍 法 及 移 民 法 規 等,亦 即 我 國 國 籍、戶. ‧ 國. 學. 結 , 欲 一 窺 全 貌 須 合 併 探 討( 李 建 良 , 2007: 7)。 因 此 , 本 章 將 簡 介 我 國 國 籍 制 度、移 民 政 策 與 現 行 出 生 通 報 制 度,以 利 後 續 分 析 無 證 兒 少 的 態 樣. ‧. io. sit. y. Nat. al. 國籍制度. er. 困境。. n. v i n C h 權 保 障 的 困 境U過 程 中 , 不 難 發 現 解 決 問 題 在探究無證兒少處遇與人 engchi 的 首 要 之 務 在 於 兒 少 國 籍 與 身 分 的 釐 清 與 認 定,無 論 健 康 權、教 育 權、甚 至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之 介 入,皆 須 視 其 是 否 為 擁 有 我 國 國 籍、取 得 戶 籍 之 國 民, 或是合法居留的外國人而定。 在 檢 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國 民 教 育 法、社 會 救 助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後, 發現無證兒少的基本權益並無可資遵循的法規,最終回歸到兒童及少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以 下 簡 稱 兒 少 法 )第 22 條 之 規 定: 「主管機關應會同 戶 政、移 民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未 辦 理 戶 籍 登 記、無 國 籍 或 未 取 得 居 留、定 居 許 可 之 兒 童、少 年 依 法 辦 理 有 關 戶 籍 登 記、歸 化、居 留 或 定 居 等 相 關 事 項。 10.

(20) 前 項 兒 童、少 年 於 戶 籍 登 記 完 成 前 或 未 取 得 居 留、定 居 許 可 前,其 社 會 福 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從 監 察 院 自 2012 年 以 來 歷 次 調 查 報 告 觀 之,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教 育 部、內 政 部 等 機 關 回 應 處 理 方 式 多 以 個 案 申 請、專 案 核 可 辦 理 無 證 兒 少 的 權 益 事 項。由 此 可 見,目 前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尚 未 能 將 權 益 保 障 與 國 籍 身 分 脫 鉤 處 理,扼 要 地 說,在 身 分 未 確 定 之 前,無 證 兒 少 沒 有 自 己 姓 名,所 有 權 益 幾 乎 是 空 白 的,然 而,他 們 真 正 需 要 的,並 非 政 府 仁 慈 的 個 案恩賜,而是能夠保障做為一個「人」的「身分」而已。. 治 政 的 原 則 架 構 下,取 得 國 籍、登 記 戶 籍 之 國 民 即大 開始享受與負擔國家賦予的 立. 國籍歸屬是我國國民與國家之關係間的法律基礎,在我國戶籍制度. 權 利 與 義 務。如 同 趙 彥 寧( 2005:61)分 析 戶 籍 登 記 的 正 當 性 源 自 於 國 家. ‧ 國. 學. 與 公 民 間 義 務 關 係 的 單 向( unilateral)歸 屬 性,戶 籍 制 度 可 謂 紀 錄、追 蹤. ‧. 與管控公民於境內流動性與社會位置的重要關鍵機制。本節說明國籍歸 屬 於 無 證 兒 少 議 題 中 的 關 鍵 性,除 了 我 國 國 籍 制 度 之 外,另 就 國 籍 法 修 訂. y. Nat. n. al. er. io. sit. 提案作出評析。. 壹、 我國國籍制度. Ch. engchi. i n U. v. 個 人 與 國 家 之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是 透 過「 國 籍 」產 生 正 式 法 律 關 係,一 個 人 的 國 籍 即 指 其 作 為 某 一 個 國 家 人 民 的 資 格( 丘 宏 達,2012:412) 。身 分 國 籍 與 個 人 權 益 保 障 密 切 相 關 , 黃 居 正 ( 2004: 279) 認 為 國 籍 代 表 的 國 族 認 同 如 同 個 人 的 身 分 證,亦 是 國 家 擴 張 了 對 國 民 自 由、財 產 與 各 項 基 本 權利之保障範圍。因此,取得我國國籍之基本規定有說明之必要。. 國籍取得 取 得 國 籍 之 立 法 基 礎 為 :「 屬 人 主 義 」( ius sanguinis)( 又 稱 血 統 制 ) 與「 屬 地 主 義 」 ( ius soli) ( 又 稱 出 生 地 制 ),「 屬 人 主 義 」指 一 個 人 國 籍 依 11.

(21) 其 父 母 的 國 籍,通 常 以 父 為 主,父 不 詳 者 依 母 國 籍,惟 近 來 男 女 平 權 發 展, 許 多 國 家 將 此 原 則 修 改 為 依 父 或 母 之 國 籍 ;「 屬 地 主 義 」指 在 國 境 內 出 生 者,不論父母國籍為何或是否為無國籍,一律取得出生地國家國籍。 實 務 上,各 國 國 籍 制 度 多 以 屬 人 或 屬 地 其 一 為 主 要 制 度,再 輔 以 另 一 制 度 。 我 國 國 籍 法 第 2 條 規 定 :「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 屬 中 華 民 國 國 籍:一、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二、出 生 於 父 或 母 死 亡 後,其 父 或 母 死 亡 時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三、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父 母 均 無 可 考, 或 均 無 國 籍 者 。 四 、 歸 化 者 。 」由 此 觀 之 , 我 國 國 籍 取 得 方 式 係 以「 屬 人. 治 政 412; 李 建 良 , 2007: 8)。 外 國 人 欲 歸 化 我 國大 國籍者,必須於我國居住滿 立. 主 義 」為 主,「 屬 地 主 義 」為 輔,另 外 輔 以「 歸 化 」制 度( 丘 宏 達,2012:. 的權利與義務,即與有戶籍國民相同。. 學. ‧ 國. 一 定 期 間 , 並 且 無 不 良 素 行 與 具 備 一 定 財 力 等 要 件 2, 成 為 我 國 國 民 之 後. ‧ y. Nat. 屬人主義的例外. io. sit. 在 瞭 解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的 基 本 規 定 之 後,針 對 目 前 屬 人 主 義( 血 統 制 ). er. 之 唯 一 例 外 規 定 , 即 國 籍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al. n. v i n 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 者 。 」 之 修 改 方 向 , 李 建 良 ( 2007 : 8 ) C國 h籍 engchi U 進一步建議 2 個擴大例外規定的思考面向,首先,以出生於我國境內為 前 提 條 件 者,除 現 有 父 母 均 無 可 考、或 均 無 國 籍 外,是 否 能 增 加「 居 住 一 定 期 間 」或 其 他 要 素 ? 再 者,除「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作 為 主 要 前 提 外, 有無其他條件可參採? 申 言 之,在 血 統 主 義 的 原 則 下,出 生 於 我 國 境 內 的 兒 少,僅 在 父 母 均 無國籍或均不可考的情形下才能直接歸屬我國國籍,倘以第一個思考方 向 增 加「 居 住 期 間 」之 要 素,則「 出 生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且 居 住 一 定 期 間 」. 2. 國籍法第 3 條 12.

(22) 可歸屬我國國籍,無證兒少的身分問題似有解決之可能。 同 樣 地,伍 偉 華( 2014:13)探 討 無 身 分 兒 少 國 籍 議 題 時,亦 建 議 外 國 籍 父 母 長 久 在 臺、共 同 生 活 之 兒 少,以 未 成 年 人 最 佳 利 益 為 前 提,就 國 籍 之 取 得,適 時 調 整 屬 人 主 義,酌 採 屬 地 主 義,此 也 可 以 看 出「 長 久 居 住 一 定 期 間 」搭 配「 在 我 國 境 內 出 生 」可 作 國 籍 認 定 上 的 考 量 方 向。除 此 之 外,陳 明 傳( 2016:16)更 認 同 在 基 本 權 利 上,外 國 人 與 本 國 人 應 合 理 差 別 待 遇,但 若 以「 權 利 性 質 」區 分 本 國 人 與 外 國 人 之 基 本 權 利,則 不 應 以 「 是 否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作 為 唯 一 標 準,而 是 以 外 國 人 在 我 國 居 留 時 間 長 短、. 治 政 大 無證兒少取得國籍之困境 立. 以及其與國家或國民關係密切程度,作為考量基準更為恰當。. 現行國籍制度在無證兒少取得身分議題上造成極大的困境,係因認. ‧ 國. 學. 定 兒 少 國 籍 之 前,必 須 先 確 定 其 生 父 母 之 國 籍( 外 國 籍、無 國 籍 或 國 籍 不. ‧. 確 定 )、 行 蹤 、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 已 婚 、 離 婚 或 喪 偶 ), 其 中 任 一 環 節 出 問 題,兒少將無法順利取得國籍。. y. Nat. io. sit. 以法令層面來看,無證兒少取得我國國籍的方式,大致說明如下:. er. (一 )依 國 籍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出 生 時 父 或 母 為 我 國 國 民 」、 或. al. n. v i n 同 項 第 3 款 「 出 生C於 我 國 境 內 , 父 母 均 無 可 考 、 或 均 無 國 籍 」。 hengchi U. (二 )依 民 法 第 1065 條 規 定 , 非 婚 生 子 女 經 國 人 生 父 認 領 後 , 取 得 我 國國籍,辦理出生登記。 (三 )依 國 籍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經 國 人 收 養 後,以 養 子 女 身 分 申 請 歸化我國國籍。 (四 )依 國 籍 法 第 3 條 、 第 4 條 申 請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 無 證 兒 少 取 得 國 籍 的 條 件 看 似 多 元,然 而,法 令 規 範 的 適 用 與 行 政 程 序之執行卻時常發生困境,簡要歸納如下: 首 先,如 果 兒 少 之 生 母 國 籍 可 考,則 兒 少 依 生 母 原 屬 國 籍 認 定 為 外 國 籍,但 原 屬 國 不 承 認 其 具 該 國 人 民 身 分,而 不 願 配 合 處 理 時,該 兒 少 之 國 13.

(23) 籍 認 定 將 落 空;其 次,兒 少 之 生 父 是 國 人,但 未 經 認 領 登 記 無 法 取 得 我 國 國 籍,仍 歸 屬 生 母 為 外 國 籍,即 使 國 人 生 父 願 意 認 領,礙 於 婚 生 推 定 原 則, 戶 政 程 序 上 會 要 求 證 明 生 母 受 胎 期 間 之 婚 姻 狀 況,若 生 母 在 原 屬 國 已 婚, 則需先完成法律上否認之訴後,生父才可持勝訴判決與親緣鑑定報告辦 理 認 領 登 記;最 嚴 重 的 狀 況 為,兒 少 之 生 父 母 皆 為 外 國 籍,因 而 該 兒 少 被 認 定 屬 外 國 籍,然 若 外 籍 國 之 父 母 係 屬 逃 逸 或 逾 期 居 留 之 無 證 父 母,致 使 其隱匿行蹤,則該類兒少權益更是嚴重被忽視。 由 此 可 知,在 生 父 母 國 籍、行 蹤 與 婚 姻 狀 況 多 重 因 素 交 互 連 結 的 情 形. 治 政 國 國 籍 。 這 也 是 Keith( 2017) 認 為 , 在 移 民大 背景下出生的兒童,可能無 立 下,在 臺 出 生 的 兒 少 未 必 能 順 利 取 得 父 母 的 國 籍,也 不 必 然 能 順 利 取 得 我. 法 在 出 生 時 獲 得 父 母 的 國 籍,或 父 母 無 法 傳 遞 國 籍 給 他 們,父 母 為 無 國 籍. ‧ 國. 學. 人或是血緣關係有其他的要件無法滿足,都將使得這些兒少無法取得國. ‧. 籍。換 言 之,當 國 籍 不 是 自 動 獲 得 時,強 加 的 條 件 可 能 成 為 無 證 父 母 將 其. Nat. y. 國 籍 傳 給 子 女 的 障 礙。無 論 如 何,前 述 多 重 因 素 連 結 而 形 成 無 證 兒 少 不 同. er. io. 貳、 國籍法第 4 條 a 增修原委. sit. 態樣,其身分取得面臨之困境亦相異,將於第三章詳細描述。. n. iv l C n 我 國 國 籍 法 自 1929 年 公h 布e 施n行g以c來 h,i 迄U今 歷 經 5 次 修 正 , 最 近 一 次. 係 2016 年 12 月 21 日 修 正 公 布 第 3、 4、 9、 11、 19 條 條 文 。 在 國 籍 法 第 4 條 修 正 草 案 議 案 中 , 立 法 委 員 吳 玉 琴 等 21 人 對 無 證 兒 少 國 籍 特 殊 困 境 提 議 增 訂 第 3 項 3: 「 前 項 未 成 年 之 外 國 人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出 生,因 不 可 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致無法取得母國國籍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 者 適 用 之。」其 提 案 要 旨 如 下:為 保 障 於 我 國 境 內 出 生 之 兒 童,其 因 母 國. 3. 立 法 院 ( 2016)。 第 9 屆 第 2 會 期 第 12 次 會 議 「 國 籍 法 第 四 條 、 第 九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2017 年 5 月 3 日 , 取 自 : h ttp ://mis q.ly. go v. tw /MI SQ /IQuer y/mis q 5000Qu er yBillDe ta il. ac tion? billNo =1050714 070300100#。 14.

(24) 政 治 因 素 或 法 令 不 健 全,以 致 無 法 取 得 母 國 國 籍 證 明,留 滯 於 我 國 境 內 為 「未取得本國籍」亦「非無國籍」之特殊境遇者,爰提案增訂之。. 國籍法第 4 條修正前條文 國 籍 法 第 4 條 :「 外 國 人 或 無 國 籍 人 , 現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有 住 所 , 具 備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五 款 要 件,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每 年 合 計 有 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治 政 大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立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國. 學. 未 成 年 之 外 國 人 或 無 國 籍 人,其 父、母 或 養 父 母 現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者,. er. io. 第四條. y. Nat. 立 法 委 員 吳 玉 琴 等 21 人 提 案 條 文. sit. 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外 國 人 或 無 國 籍 人,現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有 住 所,具 備. al. n. v i n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民 國 領 域 內,每 年 合 計 C五h款 要 件,於 中 華 engchi U 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五、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配 偶,因 自 身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經 法 院 核 發 通 常 保護令後離婚者。 六、對 未 成 年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子 女,有 扶 養 事 實、行 使 負 擔 權 利 15.

(25) 義務。 七、經 法 院 選 定 或 改 定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或 輔 助 人。 未 成 年 之 外 國 人 或 無 國 籍 人,其 父、母 或 養 父 母 現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前項未成年之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因不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以致無法取得母國國籍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 者適用之。. 國籍法第 4 條修正通過條文. 治 政 國 籍 法 第 4 條 修 正 通 過 條 文 :「 外 國 人 或大 無國籍 人,現於 中華民國 領 立. 域 內 有 住 所,具 備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五 款 要 件,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 國. 學. 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 ‧. 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y. Nat. er. io. sit. 二、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配 偶,因 受 家 庭 暴 力 離 婚 且 未 再 婚,或 其 配 偶 死 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配偶之親屬仍往來照顧。. al. n. v i n 三、對 無 行 為 能 力、或C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子 女,有 扶 養 事 hengchi U 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 婚 未 成 年 之 外 國 人 或 無 國 籍 人,其 父、母、養 父 或 養 母 現 為 中 華 民 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有 關 吳 玉 琴 等 21 位 立 法 委 員 提 案 國 籍 法 第 4 條 修 正 案,詳 如 表 2-1。 16.

(26) 表 2-1 立 法 委 員 吳 玉 琴 等 21 人 提 案 「 國 籍 法 第 4 條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法. 條. 員. 條 文. 提 案 說 明. al. n. 案. io. 提.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 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自身或未成年子女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後離婚者。 六、對未成年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 七、經法院選定或改定為中華民國國籍子女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 請歸化。 前項未成年之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致無法取 得母國國籍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適用之。 一、本法第四條明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本法第三 條規範之一般歸化資格與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 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得申請特殊歸化之條件。惟原法涉及之樣態狹 隘,已不符實際需求,故擬增列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婚、撫養具我國籍之未成年子 女、監護具我國籍之無行為能力子女、以及因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而無法取得母 國國籍證明之未成年國人,等樣態以保障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之權利。 二、 「兒童及少年權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 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 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為保障於我國境內出生之兒童,其 因母國政治因素或法令之不健全,以致無法取得母國國籍證明,留滯於我國境內 為未取得本國籍亦非無國籍之特殊境遇者,爰增訂第三項。. Nat. 委. ‧. 文. 學. 前. 立. 政 治 大. y. 過. sit. 通. er. 法.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 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 事實足認與其配偶之親屬仍往來照顧。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 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 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 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 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 請歸化。. ‧ 國. 修. Ch. engchi. 17. i n U. v.

(27) 修法評述 由修正通過的條文可以看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之未成年外國 人,因 不 可 歸 責 之 事 由 以 致 無 法 取 得 母 國 國 籍 證 明,並 經 外 交 機 關 查 證 屬 實者亦得申請歸化之提案建議並未被採納,此提案目的係在解決在我國 境 內 出 生 之 外 國 兒 少,經 外 交 機 關 查 證 無 法 取 得 原 屬 國 國 籍 證 明,且 非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者,給 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之 機 會,不 失 為 補 全 目 前 無 證 兒 少 基 本權益的方法之一,未被採納實屬可惜。 此 外,立 法 委 員 鄭 運 鵬 亦 於 2016 年 立 法 院 第 9 屆 第 2 會 期 專 案 質 詢. 治 政 大納 。 鄭 運 鵬 委 員 在 質 詢 中 特別條款,惟經內政部查復後此建議並未被採 立 時,建請行政院就無證移工在臺所生兒少之權益問題修訂國籍法並增訂 4. 提 及 :「 無 國 籍 兒 童 無 法 享 有 兒 少 法 第 22 條 完 全 的 基 本 權 益 , 僅 能 以 寄. ‧ 國. 學. 讀方式受教育而無法領畢業證書,致生長過程中影響自信和國家認同等. ‧. 問 題 , 有 許 多 無 國 籍 兒 童 年 滿 18 歲 後 即 喪 失 兒 少 法 之 保 障 , 面 臨 無 法 升 學,面 臨 就 業 困 難,工 作 亦 無 勞 基 法 保 障,爰 建 請 增 設 國 籍 法 特 別 條 款,. er. io. sit. y. Nat. 使其擁有國籍在臺生活。」. 然 而,內 政 部 答 復 認 為:「 在 國 內 出 生 兒 少,不 論 其 國 籍,皆 可 適 用. al. n. v i n 兒 少 法 第 22 條 規 定 。 目 前C 針對如逃逸外勞在臺所生非本國國籍子女,均 hengchi U. 有 法 令 均 可 處 理 兒 少 身 分 認 定,依 個 案 情 況 釐 清 身 分,如 經 洽 生 母 原 屬 國, 認 該 兒 少 為 其 本 國 人,則 協 助 原 屬 國 將 該 兒 少 接 回 本 國;如 生 母 及 生 父 原 屬 國 不 認 該 兒 少 為 其 本 國 人 , 則 依 國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規 定 5, 認 定 為 無 國 籍 人,經 國 人 收 養 後,可 依 國 籍 法 申 請 歸 化。其 各 項 權 益 保 障 應 回 歸. 4. 5. 立 法 院 ( 2016)。 第 9 屆 第 2 會 期 專 案 質 詢 第 195 號 , 2017 年 3 月 30 日 , 取 自 : h ttp ://que r y. e y.go v. tw /le g isWeb/w ebQu er y. aspx 。 質 詢 內 文 所 稱 無 國 籍 兒 童 即 指 本 研 究無證兒少之謂,皆指無證移工在臺所生因故無法取得我國國籍、原屬國國籍之子 女。 依 國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規 定,內 政 部 具 備 對「 無 國 籍 人 」的 認 定 權, 內 政 部 亦 曾 以 201 7 年 1 月 9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1051254202 號 函 明 訂 非 本 國 籍 兒 少 認 定 為無國籍人的相關標準及作業程序。 18.

(28) 各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處 理,渠 等 國 籍 身 分 認 定 與 基 本 生 活 權 益 保 障,建 議 應 予 脫鉤處理。」 依上述內政部答復說明,可看出無證兒少國籍身分處遇上的多重複 雜 性 , 雖 然 兒 少 法 第 22 條 規 定 關 於 兒 少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 醫 療 照 顧 、 就 學權益應依法予以保障。惟現行法規皆以有合法居留權或戶籍登記為申 請 要 件 , 例 如 社 會 救 助 法 對 低 收 入 戶 之 補 助 , 即 以 戶 籍 為 要 件 6; 全 民 健 康保險法亦規定,設有戶籍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方可參加保 險 7。 此 即 林 宗 弘( 2011: 3)分 析 我 國 戶 籍 制 度 時 提 及 , 為 國 家 治 理 而 印. 治 政 分 證 ),往 往 與 各 種 政 治 及 社 會 權 利 的 分 配 掛大 鉤。然 而,在 此 戶 籍 制 度 下, 立. 製 發 放 的 戶 口 證 件( 例 如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與 人 口 證 件( 例 如 國 民 身. 無證兒少未取得我國國籍即無戶籍登記之可能性,也因此,兒少權益在. ‧ 國. 學. 「戶籍」資格之前提下,必然不符合政府資源給付的審核標準。. ‧. 綜 上 所 述 , 由 於「 國 籍 身 分 認 定 」與「 基 本 權 益 」無 法 脫 鉤 , 致 使 無 證兒少無法直接適用現行法令,因此,實務作法採專案核發 1 年效期的. y. Nat. er. io. sit. 居 留 證 8,雖 得 延 期 但 並 非 長 久 之 計,儘 管 能 以 專 案 申 請 部 分 的 權 益 保 障, 實際協助無證兒少的地方政府基層社政、戶政人員在陳報程序上亦花費. al. n. v i n 公 文 往 返 時 間。另 一 方 面,兒 C h少 成 年 之 後,將U失 去 兒 少 法 的 保 護,在 臺 生 engchi 活 將 面 臨 更 大 的 挑 戰 , 由 此 可 見 , 兒 少 法 第 22 條 尚 無 法 真 正 解 決 目 前 無 證兒少複雜多樣的困境。. 6. 7 8.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4 條 所 規 定 之 低 收 入 戶,係 指 經 申 請「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 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9 條。 2014 年 4 月 15 日 台 內 移 字 第 1030951584 號 函 「 研 商 解 決 已 與 國 人 育 有 子 女 之 逾 期 居 停 留 外 來 人 口 身 分 及 非 本 國 籍 新 生 兒 通 報 相 關 問 題 」會 議 決 議 , 內 容 可 參 考 本 章第三節參、出生註記之說明。 19.

(29) 除此之外,現行與兒少重要權益相關之法令動輒以戶籍資格為審核 要 件 , 正 如 廖 元 豪 ( 2015: 124) 分 析 戶 籍 法 規 範 下 「 設 戶 籍 」 係 以 「 國 民 」為 前 提,而 我 國 社 會 給 付 原 則 多 以「 戶 籍 」為 資 格 標 準 ,相 形 之 下 等 同 於 設 下「 國 籍 」的 門 檻。因 此,如 未 能 研 擬 修 訂 國 籍 法 特 別 條 款,又 是 否能夠尋得無證兒少可直接適用之權益保障法源依據(例如全民健康保 險 法、社 會 救 助 法、國 民 教 育 法 之 修 訂 )? 將 國 籍 身 分、戶 籍 資 格 視 為 權 益 保 障 之 條 件,卻 又 無 法 賦 予 兒 少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之 管 道,以 致 法 令 適 用 困 難 實 為 根 本 的 問 題,換 言 之,國 籍、戶 籍 制 度 亦 為 堵 住 兒 少 享 有 社 福 資 源、 權益保障的因素之一。.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移民制度. ‧. 跨國人口流動頻繁源自於全球化蓬勃發展,國家除了透過移民管制 ( immigration regulation ) 限 制 移 入 者 的 權 利 之 外 , 就 移 民 其 在 國 境 內 的. y. Nat. er. io. sit. 政 治 權、經 濟 權、社 會 權 等 基 本 權 利 之 整 合,亦 是 不 可 漠 視 的 重 要 課 題。 我 國 隨 著 跨 國 婚 姻 與 跨 國 勞 動 力 移 入,婚 姻 移 民 與 移 工 人 口 快 速 增 加,面. al. n. v i n 對大量的移入人口,國境管 移民權利的調和亦是無證兒少權益保障 C理 h與 engchi U 內隱的本質問題。. 我 國 雖 訂 有「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等 相 關 移 民 法 規,但 均 未 就 何 謂「 移 民 」 予 直 接 、 明 確 定 義 ; 若 參 照 國 際 移 民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簡 稱 IOM) 對 「 移 民 」 之 定 義 , 則 係 指 「 任 何 從 其 習 慣 居 住 地 移 動 或 跨 越 國 際 邊 界 至 另 一 個 國 家 的 人,不 論 其 法 律 地 位、自 願 或 非 自 願 遷 徙 、 移 動 原 因 與 停 留 時 間 長 短 。 」 9相 較 之 下 , 臺 灣 的 外 籍 勞 工 受 限 於 政 策 規 範,始 終 未 被 視 為 移 民,此 種 在「 他 者 中 的 他 者 」 ( others within. 9. W ho is a mig r an t ? 2017 年 6 月 30 日 , 取 自 : h ttp ://www. io m. int/who - is-a mig r an t, 本 研 究 自 譯 。 20.

(30) others)的 命 名 政 治 中,低 階 外 勞 成 了 臺 灣 社 會 中 最 外 圍 的 他 者( 夏 曉 鵑, 2005: 340)。 臺 灣 自 許 是 一 個 追 求 民 主 人 權 的 國 度,卻 一 再 把 外 籍 勞 工 當 作 他 者, 隔 離 於 我 們 的 社 會 生 活 之 外,因 此,外 籍 勞 工 不 可 能 有「 移 民 」資 格,甚 至 , 被 稱 為「 移 工 」都 顯 得 與 實 際 現 象 格 格 不 入 , 而「 客 工 」之 謂 雖 最 貼 近 實 況,卻 也 是 最 諷 刺 的 用 語,正 所 謂:「 來 者 是 客 」,身 為 地 主,應 客 客 氣氣的待客,不是嗎? 我 國 的 現 行 移 民、移 工 政 策 背 後 反 映 了 國 族、種 族、階 級、性 別 等 交. 治 政 鵑 , 2005: 329),另 一 方 面 ,移 工 除 了 遵 守 勞大 動 法 令 之 外,在 臺 灣 居 留、 立 錯 複 雜 的 意 識 形 態,致 使 移 民、移 工 在 臺 處 境 受 國 家 政 策 影 響 至 深( 夏 曉. 出 入 境 事 宜 亦 與 我 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等 規 範 有 關。如 同 曾 嬿 芬( 2004:4). ‧ 國. 學. 強調,低階外勞政策不只與勞動力市場有關,更是移民管制政策. ‧. ( immigration control policy ) 的 一 種 類 型 , 亦 碰 觸 到 民 族 國 家 最 核 心 的 一 些 概 念。此 外,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非 法 工 作 的 無 證 移 工 亦 有 查 處 規 定,因 此,. y. Nat. er. al. n. 壹、 移民政策. io. 改善空間。. sit. 本節從我國移民政策以及非法移民管理二方面,檢視法制與實務是否有. Ch. engchi. i n U. v. 我國目前尚無整體全面性的移民政策,早期由於政治因素無完整規 劃,近 期 因 社 會 經 濟、兩 岸 事 務 與 全 球 化 發 展 的 催 化,方 有 移 民 政 策 綱 領 與 移 民 政 策 白 皮 書 之 草 擬 ( 陳 明 傳 , 2016: 36)。 目 前 我 國 移 民 政 策 可 參 考 內 政 部 2013 年 核 定《 人 口 政 策 白 皮 書 -少 子 女 化、高 齡 化 及 移 民 》有 關 移 民 對 策 一 章,內 容 包 括:掌 握 移 入 人 口 發 展 動 態、深 化 移 民 輔 導、吸 引 所 需 專 業 人 才 及 投 資 移 民、建 構 多 元 文 化 社 會、完 備 國 境 管 理、深 化 防 制 非法移民等。 21.

(31) 值 得 提 出 的 是,白 皮 書 中 對 於 移 入 人 口 分 為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高 階 白 領勞工) 、非 經 濟 性 移 入 人 口( 以 婚 姻 移 民 為 主 要 ) 、外 籍 勞 工( 藍 領 勞 工 ) 三 類,特 別 強 調「 外 籍 勞 工 」係 指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引 進 之 補 充 性 勞 工,因 居 留 期 限 之 限 制,以 外 籍 勞 工 身 分 居 留 在 我 國 期 間,不 得 計 入 申 請 永 久 居 留 及 國 籍 歸 化 之 年 資 計 算,故 我 國 對 於 外 籍 勞 工,並 未 視 為「 移 民 」( 內 政 部 , 2013: 42)。 弔 詭 的 是 , 在「 非 法 移 民 」防 制 對 策 上 , 卻 又 將 行 蹤 不 明「 外 籍 勞 工 」列 入「 非 法 移 民 」加 強 查 緝 的 範 圍,完 全 呼 應 客 工 制 度 下, 僅 需 要 短 期 的 勞 動 力,而 不 願 給 予 外 籍 勞 工 永 久 居 留 的 機 會,亦 不 可 能 賦. 治 政 是 故,在 移 民 政 策 的 規 劃 上,大 多 只 有 對大 於 高 階 白 領 勞 工、婚 姻 新 移 立. 予權益保障或提供輔導措施。. 民 的 權 益 保 障,對 藍 領 勞 工 僅 著 重 於 非 法 工 作 與 人 口 販 運 之 查 處。這 種 以. ‧ 國. 學. 經 濟 利 益 為 首 要 目 標、階 級 主 義 之 意 識 形 態 而 設 計 的 移 民 政 策,呈 現 的 是,. ‧. 歡 迎 社 經 地 位 高 的 高 階 外 國 人 納 入 移 民,將 這 些 與 我 國 社 會、經 濟、文 化、 政治生活不相容的低階外國人,排斥在國門之外的階級篩選(曾嬿芬,. y. Nat. er. io. sit. 2006:74)。從 另 一 個 角 度 思 考,經 濟 利 益 的 提 升 不 也 是 藍 領 移 工 在 工 作 崗位上付出勞動力的結果嗎?. al. n. v i n 在此階級主義下的移民 動政策,因居留權受限亦涉及到人權議 C與 h勞 engchi U. 題, 廖 元 豪( 2008: 84)進 一 步 主 張,在 資 本 主 義 與 形 式 民 主 盛 行 之 下 , 沒 有 政 治 和 經 濟 力 量 的 支 持,外 籍 勞 工 幾 乎 不 可 能 享 有 人 性 尊 嚴。這 也 呼 應 了 劉 梅 君( 2000:70)分 析 臺 灣 外 勞 政 策 以 排 除 性 與 篩 選 性 為 二 大 特 質, 更 人 為 的 將 其「 經 濟 性 」與「 社 會 性 」功 能 分 開 處 理,外 籍 勞 工 被 認 可 的 只有經濟功能,但無法主張社會權的享有。 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合 法 或 無 證 移 工 在 臺 長 期 居 留、生 育 子 女 的 現 象 愈 益 增 加,現 在 我 們 對 於 移 入 人 口 分 門 別 類 管 理 的 階 級 主 義,將 延 續 到 下 一 代,未 來 則 可 能 成 為「 高 階 經 濟 移 民 之 子 」、「 新 移( 住 )民 之 子 」、「 外 籍 勞 工 之 子 」的 三 級 分 類,而 這 些 不 可 能 成 為 公 民 的 第 三 類、這 些 不 被 政 22.

(32) 治 整 合 的 移 居 者 , 往 往 成 為 社 會 最 低 的 底 層 ( "the lowest of the low" ) ( Balibar, 2002: 42-15, 轉 引 自 曾 嬿 芬 , 2006: 98) 。 Hammar( 1985) 認 為 移 民 政 策 ( immigration policy) 可 分 為 移 民 管 制 與 外 國 人 控 制 ( immigrant regulation and alien control ) 和 移 民 政 策 ( immigrant policy)二 面 向,前 者 關 於 管 制 與 控 制 的 概 念,係 指 外 來 移 民 入 境 許 可、遣 返 出 境 以 及 居 留 時 間 等 管 理 程 序,大 多 數 主 權 國 家 都 以 國 家 權 力 進 行 邊 境 管 制,此 亦 表 示 在 取 得 入 境 許 可 與 公 民 身 分 之 前,外 國 人 士 在 該 國 位 於「 被 管 理 」狀 態;而 後 者 則 著 重 在 提 供 給 已 經 居 住 在 國 內 的 移. 治 政 國 家 對 於 領 土 管 轄 的 主 權 , 體 現 於 對 於大 外來移民管制與境內移民整 立. 民,包含社會福利、工作、居住權利及生活環境的政策。. 合,實務上,兩者屬不同領域卻也相互影響,存在密切的連結關係. ‧ 國. 學. ( Hammar, 1985)。 在 移 民 整 合 的 研 究 中 , 張 烽 益 ( 2012: 40) 除 了 提 出. ‧. 視 移 工 為「 長 住 工 作 移 民 」的 建 議,亦 強 調 國 家 是 最 大 的 社 會 整 合 者,應 透 過 制 度 性 安 排,讓 各 族 群 在 平 等 地 位 上 更 熟 悉 不 同 的 文 化 語 言,彼 此 包. y. Nat. er. io. sit. 容 成 為 生 命 共 同 體,跨 出 移 民 整 合 的 第 一 步。同 樣 地,對 於 已 在 國 境 內 居 住 的 移 入 者,賦 予 基 本 權 利 與 保 障,協 助 解 決 日 常 問 題,以 加 速 其 移 入 國. al. n. v i n 社 會 之 融 合 , 亦 是 移 民 整 合( 內 涵( 林 政 楠 、 黃 C himmigrant integration)的 engchi U 秀 端 , 2014: 85)。. 本研究關心的無證兒少,係指原本合法來臺工作因故逃逸而成為無 證 移 工 所 生 之 子 女,以 人 權 的 角 度 出 發,無 論 是 有 證( 合 法 )或 無 證( 非 法 )移 工 皆 可 納 入 移 民 整 合 的 對 象,可 惜 的 是,我 國 的 客 工 制 度 將 外 籍 勞 工 視 為 過 客 般 的 短 期 工 作 者,限 制 工 作 時 間、地 點 與 工 資,對 於 日 常 生 活 的 援 助 或 權 利 給 予 是 遙 不 可 及 的 事 。 誠 如 Castles( 2001) 提 及 亞 洲 國 家 ( 包 括 臺 灣、日 本、南 韓、香 港、 新 加 坡 )的 移 民 政 策 多 以 嚴 格 國 境 管 制 為 主,甚 少 重 視 移 民 權 利 與 移 民 整 合。至 關 重 要 的 是,移 工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年 限 最 長 為 14 年,而 逃 逸 無 證 者 為 生 計 需 要 亦 長 期 在 臺 打 工 生 活,語 言、 23.

(33) 文化、生活習慣皆慢慢融入我國,移民整合的重要性不可言喻。 "We asked for workers. We got people instead." 這 句 經 典 名 言 是 瑞 士 作 家 Max Frisch 描 述 西 歐 外 籍 勞 工 現 象 時 所 說 的 。 對 我 國 移 工 的 現 況 而 言 亦 是 如 此,真 實 地 付 出 勞 動 力 的 是「 人 」,而 非「 機 器 」,除 了 工 作 之 外 , 情 感 、 安 全 、 愛 的 基 本 需 求 亦 不 可 漠 視 。 Soysal( 1994: 2)認 為 歐 洲 戰 後 時 期 的 客 工 經 驗 違 背 了 原 來 的 計 畫,移 入 國 始 終 未 能 成 功 遣 返 客 工,反 而 是 客 工 建 立 廣 大 的 外 來 群 體 常 駐 在 移 入 國。同 樣 地,我 國 勞 動 與 移 民 政 策 最初設定的補充勞動力而規劃短期居留期限,隨法令修改現已接近長期. 治 政 2014: 95)。 客 工 制 度 下 的 理 想 和 人 性 尊 嚴 的大 衝突一再發生,無證兒少權 立. 居留,所謂的外勞政策補充性原則早已失真、成為政策謊言(孫友聯,. 益 空 白 就 是 偏 見 式 的 移 民 政 策 附 帶 的 悲 慘 結 果,無 論 合 法 或 是 無 證,外 籍. ‧ 國. 學. 勞 工 均 不 被 視 為 「 移 民 」, 他 們 的 孩 子 也 一 樣 被 排 拒 在 國 門 之 外 。. ‧ sit. y. Nat. io. n. al. er. 貳、 非法移民管理. i n U. v. 誠 如 前 述,我 國 未 將 藍 領 外 籍 勞 工 視 為 有 資 格 歸 化 我 國 的 移 民,僅 在. Ch. engchi. 「 非 法 移 民 」的 管 理 上,將 逃 逸 無 證 的 外 籍 勞 工 納 入 非 法 移 民 的 範 圍。無 證 兒 少 個 案 處 遇 過 程,涉 及 跨 部 會 專 業 領 域 與 行 政 法 規,無 證 兒 少 的 移 工 父 母 因 逾 期 居 留、非 法 工 作,主 管 機 關 在 是 類 移 工 查 處 上,必 須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等 法 令 規 範 來 處 理。以 移 民 法 規 而 言,對 於 外 國 人 入 出 境 管 理、查 處 非 法、停 居 留 等 規 定 散 見 於 各 行 政 命 令 中,雖 然 瑣 碎 複 雜 卻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了 解,以 下 先 描 述 目 前 國 內 行 蹤 不 明 移 工 狀 況,再 探 討無證移工的查處規定。. 24.

(34) 無證移工行蹤不明現況 我 國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主 要 為 越 南、印 尼、菲 律 賓、泰 國、蒙 古 及 馬 來 西 亞 等 6 國 , 依 據 勞 動 部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我 國 外 籍 勞 工 人 數 從 1992 年 1 萬 餘 人,至 2017 年 2 月 已 達 63 萬 餘 人。由 於 外 籍 勞 工 逃 逸 現 象 不 斷 發 生, 因 而 逃 逸 外 勞 累 計 總 人 數 持 續 攀 升,依 據 移 民 署 統 計 資 料 可 知,截 至 2017 年 2 月 止 , 行 蹤 不 明 的 外 籍 勞 工 人 數 累 計 已 達 24 萬 6,503 人 , 其 中 女 性 為 15 萬 725 人 ( 占 61.14% ), 男 性 為 9 萬 5,778 人 ( 占 38.85% )。 以 國 籍 區 分 , 越 南 籍 計 有 10 萬 9,801 人 ( 占 44.54% ), 其 次 為 印 尼 籍 的 9 萬 8,740 人( 占 40.05% ), 2 國 人 數 佔 總 數 8 成 以 上 。 以 國 籍 及 性. 治 政 大 人( 占 33.25% ),男 性 別 同 時 觀 察 ,印 尼 籍 女 性 為 多 數, 計 有 8 萬 1,972 立. 則 以 越 南 籍 居 多 ,計 有 5 萬 9,548 人( 占 24.15% )。 就 查 處 現 況 而 言, 已. ‧ 國. 學. 遣 返 出 境 者 計 有 19 萬 1,922 人,在 所 收 容 人 數 為 771 人,尚 有 5 萬 3,810. ‧. 人 仍 在 臺 行 蹤 不 明 10。.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09: 41)指 出 , 移 工 因 政 策 、 法 規 、 管 理. y. Nat. er. io. sit. 等 因 素 選 擇 逃 逸,為 從 源 頭 改 善 移 工 逃 逸 情 形,有 賴 勞 動 主 管 機 關 站 在 人 權 角 度,檢 討 勞 動 政 策 與 工 作 條 件,並 積 極 改 善 不 當 剝 削 移 工 情 形。行 蹤. al. n. v i n 不 明 移 工 離 開 原 雇 主 後,為C維 持 生 計 與 償 還 仲 介 費 用,大 多 會 逾 期 居 留 在 hengchi U. 臺 灣,因 此 無 證 移 工 要 面 臨 的 是 接 踵 而 來 的 逃 跑 生 活。王 守 華( 2012:8792)探 討 無 證 居 留 的 婚 姻 移 民 在 臺 困 境,包 括 無 健 保 醫 療、工 作 謀 生 不 易、 能 動 性 受 侷 限、易 遭 欺 騙 剝 削、缺 乏 政 府 輔 導 管 道。然 而,無 證 移 工 與 無 證 婚 姻 移 民 相 同 的 是,兩 者 都 沒 有 合 法 的 身 分 與 居 留 證,若 被 查 獲 即 要 面 臨 被 遣 返 的 命 運;而 兩 者 不 同 的 是,前 者 大 多 沒 有 固 定 住 處 須 不 定 時 移 動; 後 者 因 婚 姻 來 臺 大 多 有 家 庭 子 女,至 少 有 個 安 身 之 處。就 前 述 困 境 而 言, 無 證 移 工 與 兒 少 亦 面 臨 無 健 保 須 自 費 就 醫 的 情 況,甚 至,有 可 能 遭 遇 人 口. 10.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2017)。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人 數 統 計 表 , 2017 年 4 月 1 日 , 取 自 : h ttps ://ww w. immig r a tion.gov. tw /c t.a sp? xIte m= 1327563& c tNod e=29699& mp =1 。 25.

(35) 販 運 的 風 險。可 以 確 定 的 是,隨 著 逃 逸 情 況 加 劇,無 證 兒 少 的 人 數 愈 益 增 加是必然現象。. 無證移工之查處 無 證 移 工 之 查 處 規 定 涉 及 許 多 勞 動 及 移 民 法 令,一 般 而 言,非 法 外 籍 勞 工 是 指 從 事 許 可 以 外 之 工 作、受 聘 僱 於 為 其 申 請 許 可 以 外 之 雇 主、許 可 已 失 效 仍 繼 續 在 臺 工 作 或 有 連 續 3日 失 去 聯 繫 之 情 形 者(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2009: 41)。 無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的 移 工 遭 查 處 後 , 應 被 遣 返 回 原 屬. 治 政 亦 應 隨 同 返 國。行 蹤 不 明 逃 逸 移 工 除 躲 避 查 處大 之 外,亦 不 得 再 於 我 國 境 內 立. 國,依 據 移 民 署 訂 定 的 遣 返 作 業 流 程,無 證 移 工 若 在 臺 育 有 子 女,其 子 女. 工 作。另 外,為 避 免 外 籍 勞 工 擅 離 原 工 作 地 點,長 期 滯 留 在 臺 非 法 工 作,. ‧ 國. 學. 目 前 由 勞 動 部、警 政 署、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移 民 署 等 機 關 共 同 執 行 非 法. ‧. 外籍勞工查處工作。. 依 據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36條 第 2項 第 6、 7款 , 有 關 外 國 人 強 制 驅 逐 出. y. Nat. er. io. sit. 國 之 規 定,係 指 停 留 或 居 留 期 限 屆 滿 前,未 申 請 停 留、居 留 延 期 或 居 留 原 因 消 失,經 廢 止 居 留 許 可,並 註 銷 外 僑 居 留 證 者,移 民 署 得 強 制 驅 逐 出 國,. al. n. v i n 或 限 令 其 於 10日 內 出 國,若C逾 限 令 出 國 期 限 仍 未 出 國,移 民 署 得 強 制 驅 逐 hengchi U. 出 國 。 另 外 , 依 據 外 國 人 強 制 驅 逐 出 國 處 理 辦 法 第 2條 規 定 , 因 行 蹤 不 明 遭 查 獲 得 強 制 驅 逐 出 國,而 逾 期 停 留 或 居 留 之 外 國 人,於 查 獲 或 發 現 前, 主 動 表 示「 自 願 出 國 」,經 移 民 署 查 無 法 律 限 制 或 禁 止 出 國 情 事 者,得 准 予 其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辦 妥 出 境 手 續 後 , 限 令 於 10日 內 自 行 出 國 。 在 此 特 別 一 提 的 是,移 民 署 受 理 自 行 到 案、限 期 離 境 或 查 獲 非 法 外 來 人 口 時,應 主 動 詢 問 有 無 未 滿 18歲 子 女,以 便 辦 理 後 續 安 置、養 護 醫 療、 就 學 、 辦 理 身 分 證 件 、 隨 同 父 或 母 返 國 等 作 業 11。 由 此 可 知 , 無 證 移 工 育. 11. 內政部移民署「查處非法外來人口及其在臺育有未滿十八歲兒少工作標準作業流 程 」。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 2014)。 愛 在 轉 角 處 -在 臺 出 生 非 本 國 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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