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
第二節 光害
2.1.1 國際照明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簡稱 CIE) 成立於 1913 年,針對照明訂定多種相關準則,其中,由於戶外照明出現光 污染,開始訂定關於夜間戶外照明相關準則等研究報告,如表 2.1;與建築物外 觀照明相關之準則為 CIE 94 -1993 泛光照明指南,及 CIE150-2003 戶外照明設施 侵擾光線的限制指南,針對建築物立面輝度,並依據相異區域訂立照明區域輝度 標準,如表 2.2。另建築物透過照明使其具有節點與地標之功能性,將其相關術 語分為下列方式(CIE,1993):
1. 投光照明(泛光照明):通常由投光燈來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標,使其照度比其 周圍照度明顯高的照明。
2. 輪廓照明:利用燈光直接勾勒建築物物件輪廓的照明方式。
3. 內透光照明:建築物內部利用室內光線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4. 重點照明:為提高特定區域或目標的照度,使其比周圍區域亮的照明。
5. 動態照明:通過對照明裝置的光輸出控制形成場景明、暗或色彩等變化的照 明方式。
表 2.1 CIE 相關規範
規範 內容
CIE 01-1980 降低天文台附近城市天空輝光的準則《Guidelines for Minimizing Urban Sky Glow Near Astronomical Observatories》
CIE 94 -1993 泛光照明指南《Guide for Floodlighting》
CIE 126-1997 低天空輝光的準則《Guidelines for Minimizing Sky Glow》
CIE 129-1998 室外作業場所照明指南《Guide for Lighting Exterior Work Areas》
CIE 136-2000 城市照明指南《Guide to the Lighting of Urban Areas》
CIE 150-2003 戶外照明設施侵擾光線的限制指南《Guide on the Limitation of the Effects of Obtrusive Light from Outdoor Lighting Installations》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建築混凝土 60 100 200
鋁合金 200 300 600
經過熱處理後的噴漆 深色 ρ=10% 紅色-褐色-黃色
藍色-綠色 120 180 360
中間色ρ=30%~40% 紅色-褐色-黃色
藍色-綠色 40 60 120
淡色ρ=60%~70% 紅色-褐色-黃色
藍色-綠色 20 30 60
(資料來源:CIE94-1993)
2.1.2 國際暗天空協會(International Dark-Sky Association,簡稱 IDA)
成立於 1988 年,為防治光汙染機構,在 2000 年訂定 Outdoor Lighting Code Handbook 戶外照明規範手冊,及 2010 與 IESNA 出版 MODEL LIGHTING ORDINANCE 照明條例,針對照明區域除參考 CIE 分區外,並增加一個分區,
如表 2.4。
表 2.4 照明區域分類
照明區域 內容 例如
LZ-0 有限的照明區域 荒野地區,公園和保護區
LZ-1 低環境光照明 住宅社區,農村鄉鎮中心,商業園
LZ-2 中環境照明 多戶型住宅用途學校,教堂,醫院,賓館 /
汽車旅館,商業及/或業務領域
LZ-3 視度較高的環境照明區域 郊區商業區,市中心,混合使用區,工業用
途和航運和鐵路站場夜間高活性,高使用康 樂及運動場上,區域商場,汽車經銷商,加 油站和其他夜間活動的外部零售領域。
LZ-4 高環境照明區域 城市的中心,娛樂區或室外銷售區
(資料來源:IDA,2000)
2.1.3 北美照明工程師協會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of North America,簡稱 IESNA)
為專業的照明工程技術組織,在 2005 年針對戶外光源所造成的各式污染提 以及能源效率要求規範,如加利福尼亞州在 2007 年訂定 California Energy Code,
《加州規例守則》(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第 24 章第 6 部中提及:建築
美國綠建築協會(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LEED)
是國際公認的綠色建築認證體系,在 2000 年 3 月推出綠建築評估系統,其中與 建築物外觀照明相關的法令為 LEED 2009 FOR NEW CONSTRUCTION AND MAJOR RENOVATIONS,SS Credit 8 降低光污染單元,提出戶外光源的外部照 明功率密度不得超過這些規定,在 ANSI / ASHRAE / IESNA 標準 90.1-2007 與 增編 1 的照明分區規定;在不可合併區域(即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可填補到其他區 域),對建築立面要求被照面為 2.2W/m2,或者長度以被照明牆面線性長度 8.2W/m。為預防照明光線散射對天空造成影響,其中對於不同環境分區皆限制 照明裝置散射角度 90 度及以上與天空不超過原始光通量的部份允許值。
表 2.7 LEED 照明設備散射光角度限制允許值
環境區域 散射光線允許值%
LZ1 0
LZ2 2
LZ3 5
LZ4 10
(資料來源:LEED 2009 FOR NEW CONSTRUCTION AND MAJOR RENOVATIONS,SS Credit 8)
美國冷凍空調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Heating, 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s,ASHRAE )在 ASHRAE90.1-1999 中對建築物立 面照明功率密度值提出限制後,在 90.1-2004 提出修正值,如表 2.8。
表 2.8 ASHRAE 照明功率密度值標準
規範 密度標準
90.1-1999 受照面面積 2.69W/m2
90.1-2004 受照面牆面為 2.2 W/m2,受照面線性長度 16.4 W/m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1.5 日本
日本環境省為確保生活環境品質、減少光害,自帄成 1994 年開始對屋外照 明的合理化與光污染防治訂立相關法則如表 2.9,但均為一般性之規範建議,無
強制性及相應罰則;對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則尚未有相關規範。
表 2.9 日本光害防制相關法則
規範 內容
日本環境省 光害対策ガイドライン-良好な照明環境 のために(1998)(2006 修正) 地域照明環境計画策定マニュアル(帄成 12 年 6 月)(2000)
光害防止制度に係るガイドブック帄成13年9月(2001) 障害光低減のための屋外照明機器の使い方ガイド(2002)
住宅・建築物等整備事業に係る-景観形成ガイドライン-夜間景観に 配慮した照明デザインを行う
JIS Z9126 屋外作業場の照明基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1.6 中國大陸
中國各省近年來針對夜景及建築物外觀照明相繼訂定標準,自 1999 年天津 市頒布城市夜景照明技術規範;2004 年上海亦訂定城市環境照明規範,在建築 物表面輝度方面參考 CIE 建築物泛光照明照度建議並提出限制;北京市亦在 2004 年提出綠色照明工程技術規程,依環境區域不同對建築物表面輝度提出限制;
2008 年中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 JGJ/T
163-2008,內容涵蓋夜間照明、設計、節能與光污染防治等,對於建築物外觀照 明,在照明設計階段參照 CIE 標準與城市規模訂立照度及輝度標準值,如表 2.10;建築物照明在光污染防治如表 2.11 。
表 2.10 不同城市規模及環境區域建築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輝度標準值
(資料來源:JGJ/T 163-2008)
表 2.11 建築物立面帄均輝度最大允許值 Engineers,CIBSE)成立於 1976 年,與英國工程師協會(Institution of Lighting Engineers,ILE)發布的城市照明指南中,對建築物立面照明相關之標準值建議 採用帄均輝度與最大輝度值兩種,如表 2.12。
表 2.12 建築立面照明輝度標準
照明區域 帄均輝度(cd/m2) 最大輝度(cd/m2)
E1 0 0
E2 5 10
E3 5~10 60
E4 10~25 150
(資料來源:CISBE&ILE, 城市照明指南)
2.1.8 中華民國
我國尚未訂立與建築物夜間照明相關之規範,目前僅有部分法規提及夜間照 明,如綠建築標章生物多樣性指標中「生物共生障礙」之「戶外照明公害」,要 求檢附所有戶外燈具型錄以供查核,尤其對於建築外觀照明、廣告物、光廊等照 明應加強檢討外,與「鄰地投光光害」及「反光公害」等扣分之評估;另 CNS 15015 戶外景觀照明燈具、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營建署市區道路人行 道設計手冊、台灣省市區道路照明標準、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 理維護要點、臺北巿公園開發都巿設計準則、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 法、臺北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等等,內容大部分是景觀或道路 照明標準;而各縣市都市計畫審議中與新建建築物夜間照明相關者均為通則,並 未針對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等相關數據加以量化。
國內對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之相關研究如下表列,大多針對戶外照明應用與 其所造成的光侵擾進行調查。
表 2.13 國內戶外照明相關研究
第二節 光害
2.2.1 光害定義
光害研究起源於 1970 年代加拿大皇家天文協會開始贊助研究相關光害問題
,人工照明的散佈已成為一個嚴重影響天文觀測的障礙(Richard,1976)。光害亦 稱光汙染,一般稱在天空產生的輝光為光害,天空輝光造成天文觀測及人眼無法 清楚辨識夜空中銀河、星光存在。IESNA(2000)將光害定義為:「由灰塵、水 蒸汽、微粒反射以及潰散的光源進入大氣中所造成,其原因就是天空輝光瀰漫整 個城市地區,有時亦稱為大氣光汙染。」CIE(2003)將其定義為:「在特定場 合下,溢散光的數量、逸散方向或光譜引起人煩惱不適、分心或視覺資訊能力下 降的情形」。日本環境省(1998)定義為:「照明器具光源投射在照明範圍以外的 側漏光線,妨礙良好的照明環境,稱為光害。」台灣則以 CNS(2006)「CNS 15015 戶外景觀照明燈具」對光害定義為:「光害是干擾性或過量的光輻射(含可見光、
紫外和紅外光輻射)對人體健康和人類生存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的總稱。室外照 明的光污染主要是因建築物外觀夜間照明、道路照明、廣場照明、標誌照明、體 育場和停車場室外功能及景觀照明所產生的干擾光對人、環境、天文觀測、交通 運輸等造成負面影響的總稱。」
根據都市戶外照明光害所引起的照明名詞定義如下:
1. 干擾光(Obtrusive Light):戶外照明設備過量,導致視覺受到妨礙,使人感 受到不舒適,並影響室內活動的光線。
2. 天空輝光(Sky Glow):在城市夜空上發散的人造光源,與大氣懸浮塵埃的散 射形成輝光,造成過量的亮度並與視野中黑暗的背景有極大的反差,這可能 會導致滋擾他人對天文的觀測。
3. 側漏光(Spill Light):光源在照射區域外的地方產生亮度。
4. 光侵擾(Trespass Light):戶外照明設備設計不當,致使光源投射至不必要的地 區產生困擾。光侵擾取決於進入室內光線的多寡,可進一步量化為建築開口
部上的垂直照度。
圖 2. 1 天空輝光 (資料來源:Jim Richardson,
http://www.jimrichardsonphotography.com/)
5. 眩光(Glare):當視野內的亮度分佈與視覺對象亮度對比太大時,產生不舒適 感或對視覺產生下列二種影響:不舒適眩光、失能眩光。
圖 2. 2 光汙染型式 (資料來源:ILE ,2005)
6. 閃爍(Flicker):由光刺激的亮度或光譜分布隨時間波動所引起的不穩定的 目視感覺。
2.2.2 光污染的影響
戶外照明原意在於安全與防範犯罪的需要,至今已發展成為城市景觀中兼具 美觀與實用性之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未經適當設計的光源照射反成為城市的負 擔,在不同物種間已造成影響。如表 2.14 分類。
表 2.14 光污染影響
類別 影響
人體 人的知覺中以視覺為主,不適當的照明設計導致生物時鐘及荷爾蒙產生紊
人體 人的知覺中以視覺為主,不適當的照明設計導致生物時鐘及荷爾蒙產生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