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兒童的社會知識
壹、 社會知識的定義
早期提出社會知識(social knowledge)概念的學者主要關注兒童對於社會
行為與知識的習得方式,採用社會學習論的觀點(Bandura & Walters, 1963;
Sears, Maccoby, & Levin, 1957),認為發展是個體對於社會訊息累積的過程,
因此兒童的社會知識是透過社會環境所提供的各種訊息而學習。後期的學者 則認為兒童的社會知識並非單純由社會環境所習得,而且習得的方式也不是 被動接受外在訊息的過程;相反地,兒童是透過社會互動的經驗主動建構社 會知識 (Shantz, 1975)。
Damon(1977)採取此觀點探究兒童的社會知識發展,指出社會知識是指
「個體對於社會中人與人間(或人與機構間)關係的性質(nature of the
relations)及用來調節、維持和改變這些關係的互動(transactions)方式的理解」,
而兒童透過經歷生活中一些重要的社會關係(如:權威、依附、友誼)及在 其中經歷的互動方式(如:處罰、分享、親切、敵對),而獲得對於這些社 會關係的瞭解,建構出自己對於社會世界(social world)如何運作的想法。再 者,Damon指出,兒童對這些社會關係的知識相當複雜,並不是僅依據互動 對象的客觀特定特徵來決定互動時的社會關係,而具有動態性及主觀性;「動 態」指社會知識會因互動時的情況(circumstance)而變動,因此在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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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時、地條件下,或者相同的互動對象但在不同的時間、場合下(或相同 的時間但不同的互動對象…等),個體認為合適的社會關係會有所改變;「主 觀」指的是,社會知識是個別且主觀的,每個人所建構而成的社會知識不同。
舉例來說:孩子平常都是聽從父母的指示,然而如果有一天他有資格代表市 民替政府修法,此時就會換成他給父母指示,此屬動態的例子;而某人身為 領導者,但他可能也是某人的下屬,此屬主觀的例子。
貳、 社會知識中的權威概念 一、 權威的定義
Damon指出「權威(authority)」是兒童社會世界中的一個核心關係。權 威,指的是「具有不同社會權力(differential social power)的人之間形成的社 會關係,其中社會權力較低的一方要服從於社會權力較高的一方」。兒童在 生活的各種情境,包括家庭、學校、社會其他場所,都會經歷到權威關係,
權威關係因此是兒童最常經歷也是必須處理的問題。因此,兒童對權威關係 所持有的概念很適合用來做為衡量兒童社會知識發展的管道。
Damon (1977)接著指出一個人的社會權力並不是永恆不變的,也不是某 種角色就一定具有社會權力,因而提出了暫時性社會權力(temporary social power)、永久性社會權力(permanent social power)及社會權力的特徵(social power traits)等概念來說明權威的動態性。所謂暫時性的社會權力,指的是在 有限的時間內,為暫時的目的而存在的權力,舉例來說:某人在社會情境有 需求的時候,以透過「指定」的方式被賦予權威,這個人因此具有權威;不 過一旦情境的需求不再,其權威就會立即終止,舉例來說,在一場球類比賽 當中,為了讓比賽順利進行,大家會聽從裁判所做出的判決,但是當比賽結 束之後,裁判就不再具有判決的權力。相對的,永久性社會權力是永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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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逐漸累積的,通常是因為社會上的某方具有特殊的特徵(attribute),而且這 些特徵是另一方所缺乏的;舉例來說,學生會聽老師的話,是因為老師懂得 事情比較多。 社會權力的特徵指的是:讓社會權力低的一方賦予對方權威 的特徵,社會權力的特徵相當多元,包括:種族、信仰、性別、體型、體型、
力量、年齡、智力、美德、經驗、魅力等,但在不同的社會情境下強調的社 會權力特徵可能不同。
但是,Damon認為探討兒童的權威概念,除了探討兒童對於成人權威的 概念外,還必須加入兒童對同儕權威的概念。以往在探討兒童的社會關係時,
認為權威概念只存在於兒童與成人的社會互動經驗當中,他們提出兒童對權 威具有「單一傾向」的概念,也就是兒童會認為「成人的命令」是必須嚴格 遵守且服從的(Piaget, 1932);然而Damon卻認為兒童並不只服從於成人的命 令,因為在兒童的社會互動經驗中有許多同儕確實具有權威,如:班上的領 導者、遊戲中的隊長等。既然父母與同儕都具有權威,而且兩者又是兒童社 會互動的重要角色,因此在社會知識建構的歷程中都應同等重要。為驗證其 論點,Damon以國小兒童為對象,進行了兒童權威概念的研究,在其中同時 納入成人權威及同儕權威的因素。由於此研究的概念及研究設計是後續研究 的基礎,以下詳細描述。
二、 Damon (1977)兒童權威概念的研究
Damon (1977)在美國地區進行一項兒童權威概念發展的研究,研究主要 目的有三:(1)探討不同年齡兒童的社會權力特徵;(2)探討不同權威關 係(兒童─父母、兒童─同儕)的社會權力特徵;(3)探討不同年齡兒童、不 同權威關係對命令合法性及服從性的判斷情形。Damon用二則假設性的兩難 情境故事(hypothetical dilemmas)對51位四至九歲的兒童進行訪談,在每則兩 難情境故事之,會由後權威人物(媽媽、同儕)先後給予情境主角兩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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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的命令,指給予情境主角的行為指示合乎情境的要求,目的在測 試兒童對於行為結果的考量;(2)武斷的命令,指給予情境主角的行為指 示不合乎情境的要求,目的在測試兒童對於權威因素的考量,此兩種命令在 反映行為結果及權威因素的差異,然後訪談者詢問兒童「你覺得他可以下這 樣的命令嗎?」、「為什麼?」來了解兒童認為這個命令的合法性,然後問:
「你覺得要遵守他的命令嗎?」、「為什麼?」來了解兒童對於這個命令的 服從性。Damon以兒童對命令的合法性及服從性做為兒童判斷對方權威的程 度,合法性及服從性越高,表示對方越具有權威。
第一則故事在測驗兒童對於成人權威的概念,故事內容是媽媽規定孩子 要收拾房間,然而孩子的朋友剛好跑來找他出去玩,孩子這時候面臨需要服 從媽媽命令,還是要和朋友出去玩的兩難抉擇。此時研究者先後說出兩個命 令:(1)合理的命令:孩子沒有整理房間,媽媽規定他不准出去玩;(2)
武斷的命令:孩子整理好房間了,媽媽因為沒睡飽心情不好,還是規定他不 准出去玩。在每個命令之後,研究者問兒童:「你覺得媽媽可以下這樣的命 令嗎?」、「為什麼?」,然後問:「你覺得要遵守媽媽的命令嗎?」、「為 什麼?」。
第二則故事在測驗兒童對於同儕權威的概念,故事內容描述有次一位孩 子參與團體球類比賽,然而他被隊長安排擔任自己不喜歡的職位,此時孩子 面臨需要服從隊長命令,還是要擔任自己喜歡職位的兩難抉擇此時研究者先 後說出兩個命令:(1)合理的命令:因為他並不擅長自己喜歡的職位的技 術,所以隊長規定他去擔任其他職位;(2)武斷的命令:他擅長自己喜歡 的職位的技術,可是隊長還是規定他去擔任其他職位。在每個命令之後,研 究者同樣問兒童:「你覺得隊長可以下這樣的命令嗎?」、「為什麼?」,然 後問:「你覺得要遵守隊長的命令嗎?」、「為什麼?」
研究結果有幾項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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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從兒童對於「為什麼要服從」所給的原因,Damon歸納出權威概念 發展的「三個層次,六個階段」 (見表2-1-1)。在「0-A」階段的社 會權力特徵主要為權威者與自己的情感連結,服從的理由則與自己 的慾望有關,發展年齡大約在四至五歲之間1。在「0-B」階段的社 會權力特徵主要為個人的生理特徵,包括體型、性別、穿著等,而 這樣的屬性是會變動的,因為在此階段的兒童尚未以邏輯的方式建 構權威概念,服從的理由則會考量到現實的結果,像是可以達成願 望、避免結果與願望相左等,發展年齡大約在五至六歲之間。在「1-A」
階段的社會權力特徵主要為權威者可以下命令,像是具有體力、社 會權力等,服從的理由則是基於對於權威者的生理力量或社會權力 的尊敬,這樣的力量賦予權威者有如全能者或全知者的光環,發展 年齡大約在六至七歲之間。在「1-B」階段的社會權力特徵為反映 權威者的特殊的才能,此時特殊的才能已經不限於生理力量,而是 權威者所具備的才能可以做到兒童無法做到的,服從則是基於彼此 的互惠交換,像是因為權威者曾經照顧過他、幫助過他,發展年齡 大約在歲七至八之間。在「2-A」階段的社會權力特徵主要為以前 曾接受過命令他人的訓練,這樣的人因此被視為可以領導和給予其 他人命令,服從的理由則是基於對於具有領導能力者的尊敬,並且 相信這些領導者會關心大家的福祉和權力,發展年齡大約在八至九 歲之間。在「2-B」階段的社會權力特徵為統整上述不同的特徵並 且考量到情境因素,兒童相信權威者在某些情境中可以下達命令但 是在其他情境中則不行,同時權威是透過大家的協議而形成,而且 必須照顧團體的福祉,服從的理由則是考量到權威者統合各種特徵
1 各階段的年齡是研究者從Damon於書中對於各階段各階段所舉實例中的兒童年齡歸納而來,主要 是取各階段所舉案例兒童的年齡所涵蓋的範圍,如第一階段中,兒童年齡從四至五歲,因此歸納為
「五歲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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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付出的辛勞,同時權威也只限於特殊情境當中而不會泛化到所有 情境當中,發展年齡大約在九至十歲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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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Damon的「三個層次,六個階段」權威概念發展2
層次 年齡 社會權力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