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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一一三、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 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成果之查核。

一一四、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 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之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各項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

(三)會計審核: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業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業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等採購業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一一五、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 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 各機關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會 計單位負責。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情形,應加強監督,並得視事實需要派員抽查之。

一一六、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記,並簽名或 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 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一一七、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

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一一八、內部審核之處理,凡本制度未規定者,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二節 預算審核

一一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1.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2.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3.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符。如有不合,計畫主管單 位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4.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及流用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三)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補助款有無確依 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繳回公庫。

第三節 收支審核

一二0、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製現金及 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會計單位。

(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現金日報 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無經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合有 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一二一、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品質 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業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 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一二二、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 證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限內編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 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無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 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機關長官及事項主管已於 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案及拆訂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 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 者,是否查究原因。

一二三、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是否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 相符。

(四)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五)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

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名章。

(六)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 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八)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 辦理。

(九)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二四、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名章;其有關各類主 管或主辦人員之業務者,有無由該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 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一二五、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收、預付性質款項,是否已到期應結轉。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 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

第五節 現金審核

一二六、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業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注意下列事 項: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期繳庫,並即時通 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記簿登記科目金額 是否正確。

(三)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用收據,收據有無 連續編號,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註銷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作廢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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