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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會計報告書表。

(十四)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分。

五十六、記帳憑證種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如附錄三,格式 1)

(二)支出傳票(如附錄三,格式 2)

(三)轉帳傳票(如附錄三,格式 3)

前項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各機關支出採集中支付方式處理,其支出、轉帳傳票,得應事實需要,分別以付款 憑單與轉帳憑單替代,其格式依公庫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三節 製作及使用

五十七、各機關經辦事項人員應負責提供合法之原始憑證。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

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 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五十八、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十九、各機關收入、支出及財物之增減、移轉等事項,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用金之 支用、材料之使用及呆稅(帳)之沖銷,得定期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六 十、已列收入或已列支出之款項,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單所列科目如有變動,應分別編 製轉正通知書或轉帳憑單,送公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等或集中支付機關 辦理轉帳手續。

六十一、預(暫)收或預付款項於轉正列為收入或支出時,與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單所列科 目如有不同,應編製轉正通知書或轉帳憑單,送公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等或集中支付機關辦理轉帳手續。

六十二、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

六十三、原始憑證,除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點規定 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 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 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 訂成冊者,得免黏貼。

六十四、下列原始憑證,不適用前點之規定。但仍應於前點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 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