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設置原則
三十四、會計簿籍應斟酌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情形設置,並力求簡化。
三十五、會計簿籍應配合預算控管之需要,按歲入來源別、歲出計畫或業務別、用途別等加 以分類記載,俾得隨時顯示預算執行情況。
三十六、為節省人力物力,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套為原則。
三十七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三十八、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帳簿:指簿籍之紀錄,為供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指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 之查考,或會計業務之處理者。
三十九、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二)分類帳簿:指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四 十、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 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 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四十一、各機關應設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至備查簿,則由各機關按事實需要,酌量設置之。
四十二、各機關應設置資本資產帳記載資本資產之取得、改良、擴充、處分等事項。
另有舉借(或發生)長期負債之機關,應另設置長期負債帳記載長期負債之增加、
減少等事項。
四十三、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1.序時帳簿:日記簿(如附錄二,格式 1)
2.分類帳簿
(1)總分類帳(如附錄二,格式 2)
(2)資產(負債、淨資產)明細分類帳(如附錄二,格式 3)
(3)收入(支出)明細分類帳(如附錄二,格式 3)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分類帳(如附錄二,格式 4、5)
(5)以前年度歲入(歲出)轉入數明細分類帳(如附錄二,格式 6、7)
3.備查簿:視需要設置之
(二)資本資產帳簿籍
1.序時帳簿:資本資產日記簿(如附錄二,格式 1)
2.分類帳簿
(1)資本資產總分類帳(如附錄二,格式 2)
(2)資本資產明細分類帳(如附錄二,格式 3)
(三)長期負債帳簿籍
1.序時帳簿:長期負債日記簿(如附錄二,同格式 1)
2.分類帳簿
(1)長期負債總分類帳(如附錄二,同格式 2)
(2)長期負債明細分類帳(如附錄二,同格式 3)
各類帳簿應按年設置,在同一會計年度應連續記載。
四十四、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 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蓋職名章。
四十五、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 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四十六、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並應在 帳簿前加一目次。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七、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登載入會計簿籍。
四十八、帳簿之記載務求詳實迅速,並應日清月結,不得積壓。
四十九、會計人員應根據收入、支出、轉帳傳票及付款、轉帳憑單,記入序時帳簿,再據以過 入總分類帳,其設有明細分類帳者,應同時記入有關之明細分類帳。
五 十、總分類帳之記帳,按第四級會計科目設置帳戶,並設置有關明細帳戶。
五十一、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除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或遇事實上有需要者 應結總外,均應於每月終了或年終結帳時結總一次,據以編造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