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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一三二、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 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 核。

一三三、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 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 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 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

(三)會計審核: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業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業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 僱傭等採購業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一三四、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 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本基金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二)本基金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

,由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本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會計單位負責。

一三五、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名或 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 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一三六、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 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基金主持人核定後辦理。

一三七、內部審核之處理,凡本制度未規定者,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二節 預算審核

一三八、會計人員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達規定之比率者,計 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施。

(三)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目分別比較:

1.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2.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相符。

3.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符。如有不合,計畫主 管單位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4.預算之調整容納、補辦預算及保留,是否照規定辦理。

(四)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補助款有無確 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辦理。

第三節 收支審核

一三九、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製現 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會計單位。

(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現金 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無經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 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一四○、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基金主持人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 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 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業務人員簽名或蓋章,

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一四一、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 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三)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

沖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四)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五)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 因。

(六)傳票及其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 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七)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八)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

是否查究原因。

(九)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但採公庫集中支 付作業辦理者,支出傳票得免加註。

(十)原始憑證是否標註傳票編號,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有無註明其保管處所 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十一)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二)會計憑證之裝訂、保管、調案、拆訂、保存年限及銷毀,是否按照規定 辦理。

一四二、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 證相符。

(四)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 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 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基金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

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

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 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四三、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 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業務者,有無由該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 名或蓋章。

(八)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 變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一四四、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收、預付款項,是否按期結轉及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 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

第五節 現金審核

一四五、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業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期繳庫,並即 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

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三)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用收據,收據 有無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

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及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

未使用空白收據之保管期限及銷毀程序,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已開立收據 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四)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查簿,並按月 編製報表送會計單位。

(五)實際庫存現金有無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妥善,

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六)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七)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 相符。公庫代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 相符,出納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否已根據向公庫 代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含網路下載)之對帳單加以複核。

(八)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支票簿、證券、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

保管是否良好,有無按規定每年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會計單位有無每 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九)各種收入款項,以公庫代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其彙解基金 專戶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十)各種支付款項,是否於付款期限內支付。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 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本基金會計單位對於前項第七款規定之對帳單,應逐月收轉(含網路下載)送出 納管理單位;對於前項第八款規定之保管情形,應視實際需要抽查,並作成紀 錄,陳報基金主持人。

第六節 採購及財物審核

一四六、會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 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 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成之採購案件,

應由權責單位提出預算之保留,送會計單位彙辦。

一四七、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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