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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第七章 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六十八、一次取得數種資產,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無細數可稽者,應依各 該資產之公允價值比例分攤。

前項資產之全部或一部無公允價值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六十九、固定資產係指凡供施政、營運使用,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且有一定使用或保存年 限之有形資產。其入帳價值如下:

(一)固定資產之取得,應按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合理而必要之支 出作為取得成本。

(二)固定資產因受贈或接收而取得時,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允價值入帳。

(三)固定資產以交換方式取得時,凡具商業實質者,換入資產應按交換日換出 資產之公允價值入帳,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帳面金額之差額,應列為收入 或支出;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得以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 入帳;若兩者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則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入帳。

凡交換交易不具商業實質者,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作為換入資產入帳 金額。固定資產交換涉有部分現金收付時,換入之資產成本應隨同付出或 收到之現金而增減。

(四)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所發生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增加服務潛能之增添、改 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則應予資本化。

七 十、增減固定資產之登載入帳時點如下:

(一)購置或建造取得固定資產:

1.一次驗收者,應於驗收合格取得資產時登載。

2.分次付款者,在最終完工驗收合格取得資產前,應於每次估驗付款或於 支付須資本化之相關支出(包括工程管理費、顧問費等)時,將該等付 款金額先登載於「購建中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適當科目。最後完工驗 收合格付款時,按資產總額登載於相關資產科目,並同時將前已登載於

「購建中固定資產」科目之前期累計付款數轉銷。

(二)受贈、接收、無償撥入或自他機關移入而取得資產,應於取得時登載。

(三)在資產使用期間有須資本化之相關支出(包括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 應於發生時登載。

(四)資產移轉,應於移轉時登載。

(五)出售資產,應於交易發生時登載。

(六)因報廢、毀損、遺失、贈與、盤絀而減少資產,或盤餘而增加資產,應於 發生並經核定後登載。

(七)固定資產重估或重評價,應於依法令規定重估或重評價發生增、減值時登 載其增、減值。

七十一、固定資產有償移轉或出售時,應將該資產之帳面金額沖減之,其帳面金額與處 分價款之差額,應列為財產交易利益或財產交易損失。

七十二、資產報廢相關支出(如拆除費)或收入(如處理廢料所得、保險理賠金等),應 依收入及支出之處理程序辦理,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七十三、無形資產之衡量原則如下:

(一)無形資產之取得應以成本入帳。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 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

(二)受贈取得者,原始認列以取得時公允價值衡量入帳。

七十四、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價值之存續為有限期者,於期限內將其價值依合理而有系 統之方法分期折舊或攤銷,轉作支出;倘其限期尚未屆滿,已失其產生收入之 能力,則尚未折舊或攤銷餘額,扣除可預計之殘值,依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程序 報奉核准報損後,悉數轉列損失。

前項資產折舊或攤銷之計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財產折舊及攤銷計算原 則、電腦軟體攤銷計算原則,及參照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採直線 法計算。

第二款 負債

七十五、負債係指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 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屬之。

七十六、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

七十七、各項負債原則上依清償時之現值入帳。

第三款 淨資產

七十八、淨資產係指資產減除負債後之餘額屬之,依其內容及性質,劃分為本期賸餘(短 絀)、累積餘額。

第四款 收入

七十九、收入係指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

造成淨資產之增加屬之。

八 十、收入應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入、支出相抵後淨額入帳。

八十一、當年度發現以前年度未及列帳之收入或收回以前年度之支出者,列為「雜項收 入」科目。

八十二、會計單位應就掌理收入權責單位(以下簡稱收入單位)所送已收繳、應收繳之 款項等相關原始憑證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其中傳票需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收繳者,於其執行送回後再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八十三、會計年度終了,收入單位應依據相關證明文件,預估應收繳之數額,以及預計 無法收取之呆帳數額,依據行政程序簽核後通知會計單位依前點規定辦理。

第五款 支出

八十四、支出係指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

造成淨資產之減少者屬之。

八十五、支出應於支出義務已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

八十六、本年度如發現退還以前年度之收入者,列為「其他支出」之其他(按:其他係 屬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名稱)。

八十七、支出之權責單位於動支經費或須預先專案簽准辦理計畫經費時,應先查明有足 額之預算數餘額可支應後,始得辦理控留預算或動支經費。於簽案或請購單載 明動支之經費來源及金額,註記控存案號,陳其單位主管簽核後簽會相關單位;

會計單位於會簽該案時,複核應載明事項確已登載。核定後計畫,如有修正其 金額時,應由支出之權責單位負責修改原登載會簽數,並通知會計單位複核確 認。

八十八、會計單位應就支出權責單位所送報支(或借支或轉正)、應支付之款項等相關原 始憑證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支付或遞送 集中支付機關辦理支付或轉帳作業後,連同所附之原始憑證送回會計單位,辦 理帳務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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