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兩岸通資領域專利之展望與布局
3.1 大陸整體通訊政策及行動通訊法規分析
3.1.1 兩岸通資訊產業發展政策檢討
一、台灣通訊政策檢討
台灣在電信管理法規較大陸先進,已有電信法、廣播法規來管理網路 的經營,且台灣在電信服務的開放較大陸早,外資投資比例可在 60%,此 門檻較大陸低,而對通訊設備的生產對外資亦無任何限制,可以說是一完 全開放的市場,在缺乏技術、資金相關的扶持或保護政策下,台灣的通訊 設備廠商幾無發展高階通訊系統的機會,大部分廠商以發展用戶終端產品 為主力。
台灣對於通訊產業的管理組織較為鬆散,不似大陸有一個事權統一的
“信息產業部”,交通部負責頻譜規劃及電信經營管理,但對通訊設備產 業的輔導或獎勵則由經濟部的工業局負責。歸納政府目前再輔導通訊產業 的獎勵措施與輔導計畫可分為四個主要部份:租稅優惠、金融補助、技術 輔導、輔導計畫,但這些都是針對一般產業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 發新技術或新產品之補助辦法”等,至於技術輔導則是工研院、資策會、
中科院等三個單位的科技專案研發成果之技轉或人才擴散。在輔導計畫方 面,較有實質幫助的是“無線通訊產業發展五年計畫”,由其計畫內容,
可看到政府繼發發展半導體產業、資訊工業之後,推動下一個明星產業—
無線通訊產業之發展方向,各分項計畫詳述如下:
1.無線多媒體服務整合應用開發輔導 (1)推動無線科技島
(2)電信及網路服務業者與製造業之合作 2.無線通訊產業發展環境改善
(1)部會協調
(2)推動試驗/認證實驗室設立
(3)IC/無線通訊整合(4)協助聯盟 SIG (5)推動國際大廠技術合作跨國研發中心 (6)海外專家回國創業或服務
3.無線通訊市場協助開拓 (1)推動旗艦公司發展
(2)電信及網路服務業者與製造業之合作 (3)協助開拓商用內需及國外市場
(4)推動國際大廠 IPO 來台採購 4.扶植高頻通訊元件產業發展
(1)於無線通訊聯盟下擴大成立 SIG (2)協助廠商專利分析
二、大陸通訊政策檢討 (一)對外資的態度 1.先開放後緊縮:
大陸向以“市場換技術”為帶動通訊產業發展的主要策略,其發展步 驟如下:
(1)引進技術:先直接從國外引進技術或設備,或直接與國外公司簽 約組建網路。
(2)設立合資企業:要求這些進入大陸組建網路的廠商、或提供設備 的廠商,需在大陸設立系統設備或終端設備的合資廠,利用合資廠的設 立,建立生產線,在大陸生產設備。
(3)自行開發:一方面藉外資引進技術或設備,一方面要求科研單位 加強技術開發,以提升設備的本土化。一旦科研單位開發的產品經入網測 試通過驗證,所培植的本土廠商有能力推出自有品牌產品,即要求電信營 運廠商購買本土設備,減少國外設備的進口,甚至不再批准設立新的合資 廠。
2.外資投資設限:
如上所述,對於已有自製能力的通訊產品,大抵採限制外資投資的態 度,本身尚無技術能力的高技術、新產品,則列為鼓勵外資投資。但牽涉 到國防、航空相關的衛星產品,基於安全的理由雖無自製能力,亦列入限
制。對電信的經營與管理,這部份將在加入 WTO 後逐漸鬆綁,但大陸對 於固網及行動通訊服務的開放時程較晚,對於加值電信服務則可望在加入 前就解禁。
(二)國家扶持政策 1.技術研發支援:
中國大陸對要開發的技術項目,每年提列為重點發展項目,提供給科 研單位作為研發之方向,所以大陸通訊產業的發展在產、學、研的結合較 緊密,對於欲開發的技術項目,可在短期內形成產業規模。
2.資金支援:
中國大陸為加速電信基礎建設,提供本土廠商“買方信貸”,將使外 資廠商難以進入市場競爭。另為促進重要發展項目的產業化的形成,給予 資金補助,亦是快速建立本土產業的方式。
(三)法規的規範與限制
需注意大陸重點發展的產品政策,如產品質量法、電信設備進網審批 辦法等相關法規,對生產、進出口、市場銷售的影響。[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