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赴陸管制作為,實務上均由移民署依法負責執行,如按照依時序而言,可區分為 事前管制、赴陸審查、國境管制、事後反映及行政裁罰之管制手段,本節將針對各種管制手段之 執行現況,依法令規定及筆者之實務工作經驗,分別論述如下:
壹、事前管制
依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應將所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 之各款人員,即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開 3 類退離職人員未滿 3 年 者)及縣(市)長,列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實務上,移民署接獲前揭各機關函送之名冊後,均立即 於資訊系統內建檔,利用大數據資料庫掌握管制人員名冊。
對於未經許可赴陸之公務員,依許可制之罰則,係事後裁罰之原則,惟對於較具機敏性之對 象,如僅採事後採罰方式,管制效果似較為不足,因此,移民署於 2014 年 12 月起即著手規劃 改採國境線上事前管制,以避免未經完成許可程序即赴陸之情形發生,而遭事後裁罰,造成政府 管理上之壓力;於歷經相關資訊系統之建置、測試等作業及對各機關人員之宣導後,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先行針對涉密人員(含退離職)試辦推行,如於事前未完成許可程序而欲赴陸時,不 予查驗出境;並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將管制對象全面擴及至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密人員
(含前 3 項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
對於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 3 階以上之警察 人員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因其實際 上並未具機敏性又人數眾多,且依現行法令並未規定各機關須列冊函送移民署;因此,在國境線 上並未對其採事前管制作為,惟如有發現未經許可赴陸之情形,依法仍予事後追懲,處以行政罰 鍰。
又對於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依法免經內政部許可,各機關(構)亦無須列冊函送移民署作事前管制;惟內政部仍訂定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規定當事人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可赴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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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赴陸審查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赴陸之管制作為,依其審查機制,可分為「向所屬機關(構)申 請許可」、「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等 4 類;依 申請人身分則可分為「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人員」、「未涉 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 3 階以上警察人員」、「國家安全 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 密人員(含前 3 類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及「金馬澎縣長、政務人員」等 5 類,詳如「公務員 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赴陸審查機制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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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所定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含前 3 類 退離職仍在赴陸管制期間之人員)、縣(市)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 7 個工作日前,於移民署公務員赴陸線上系統登 錄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審查 會每週召開,如申請案未依上開時間提出申請或赴陸行程係於審查會召開時間之前,於公務員 赴陸線上系統會同上開相關機關審查 。另基於特殊地緣因素,金門、連江及澎湖縣縣長及服務 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另於「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有特別規範,前開縣縣長及服務於前開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 區從事交流活動,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同條第 3 項規定,移民署為前項許可前,必要時,得會 商相關機關。前述申請赴陸審查作業流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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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四-1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密人員(含前開 3 類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申請赴陸審查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筆者依據實務工作經驗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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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事後反映機制
為確實掌握赴陸人員在大陸地區之活動狀況,俾利健全管理機制,對於依規定申請許可出 境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表」,送交所 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 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備查40。倘有 具體情事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肆、行政裁罰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 如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簡任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 員,則可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對於 10 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違規赴陸,服務機關可以依照
「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自 2007 年移民署成立以來迄 2016 年止,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之違規遭裁 罰情形計有 18 人 31 案次(如下表),裁罰金額計新臺幣 139 萬 7,000 元,其中政務人員、直轄 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者計有 7 人 12 案次,簡任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計 有 11 人 19 案次。
40 參閱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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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四-2 自 2007 年起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裁罰案件及金額統計表
年度 裁罰人數 裁罰案次 裁罰金額(新臺幣)
96 0 0 0
97 0 0 0
98 1 1 20,000
99 2 2 40,000
100 2 2 134,000
101 0 0 0
102 2 2 267,000
103 4 9 274,000
104 5 9 274,000
105 2 6 388,000
合計 18 31 1,3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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