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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 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 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 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之意涵 之意涵 之意涵 之意涵

第三節 第三節 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 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 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 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之意涵 之意涵 之意涵 之意涵

本節以前述對於教師專業知能之討論結果作為基礎,進一步將公民教師專業知能劃分為 三大部分,本研究中所指之公民科教師專業知能包括:公民科專門知識(civic content knowledge)、公民科教育理念(Civic education ideas)、公民科教學知能(civic pedagogical content knowledge)。以下簡稱為: 公民教學知能、公民教育理念與公民專門知識,並加以探 討之,且依此結果作為本研究問卷調查的基礎。

壹 壹 壹

壹、、、、公民教公民教公民教公民教育理念育理念育理念 育理念

德國教育家凱欣斯泰納(G.M.kershensteiner,1854-1932)倡導公民教育,認為教育的目 的即在「造就適合國家及時代需求的有用公民」,主張「國家一切的教育制度只有一個目標:

便是造就公民」(張秀雄,2001:3)。公民教育是各國教育中不可獨缺的一環,但是何謂公 民教育?國家需要什麼樣的公民?國家期許教師如何培育未來的公民?教師需要什麼公民教 育理念來教育學生?研究者整理有關公民教育的相關理念:公民教育的意義與目的、公民教 育的實施方法與途徑、公民教育的內涵、公民資質的涵義、公民教育的重要思潮,茲分述如 下:

一 一 一

一、、、、公民教育的意義公民教育的意義公民教育的意義公民教育的意義與目的與目的與目的與目的

公民教育的意義,在中、外學者的論著中,有許多不同的闡釋。「公民教育」一詞,在 英文中有若干相近的詞彙,如:civic education、citizenshipeducation、training for citizenship 等,

林清江(1980:19-20)認為:「公民教育」有廣義、狹義及折衷涵義三種。最廣義的公民教 育,指個人社會化(socialization)的過程;次廣義的公民教育,指一切教育過程,認為一切 課程直接間接都與公民教育有關,亦即一切課程均屬公民教育之內涵。狹義的公民教育,指 正式的公民道德科課程。折衷的公民教育之涵義,在原則上及精神方面,認為一切課程或多 或少均與公民教育有關;但是在實施上,確認小學之「生活與倫理」、中學之「公民與道德」

為中小學之本科內涵,並以較嚴謹的選擇,確認其相關課程。

陳光輝(1986:5-6)曾加以整理詮釋,並指出:公民教育的意義,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 種。廣義的公民教育,係指一個國家採取多元的途徑,培養國民具有效忠國家的意識,獲得 有效參與公民生活必備的知識、態度和技能,進而發揮其責任感和榮譽心,成為良好的公民。

狹義的公民教育,係指各級學校中強化與公民教育相關課程,以及訓育活動等,藉以培養兒 童和青少年的愛國意識、民主觀念和法治精神,以求養成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具有做個未 來的良好公民的準備。

另一方面,張秀雄(1998:8)也指出:公民教育是指國家透過正式及非正式的教育途徑,

有目的、有計畫的持續性對青少年及成人所實施的政治性教育,以培養能在民主社會中做一 個見識廣博、能承擔責任、具有公民意識及社會參與能力的全方位公民。以教育內容看來,

可以分成廣義、狹義及折衷的公民教育;以教育對象來看,可以區分為青少年公民教育(準 備教育)及成人公民教育(在職教育);以教育方式來看,可以分成學校公民教育(正式教 育)和社會公民教育(非正式教育及非正規教育)。

綜上言之,依據教育家凱欣斯泰納(G.M.kershensteiner,1854-1932)主張的「國家一 切的教育制度只有一個目標:便是造就公民」(張秀雄,2001:3)與其他學者於上述所提出 的意見,我們可以大膽地說,公民教育的意義即發生於一切教育的過程,甚至是一切社會化 的歷程,其目的在於培養具有理想公民資質的國家公民,使其具備豐富的公民知識、良好的 公民德行、及成熟的公民參與能力,並肩負起對國家、社會及世界的責任,因此,公民教育 的實施的確需要受到重視與強化。

二 二 二

二、、、、公民教育的實施方法與途徑公民教育的實施方法與途徑公民教育的實施方法與途徑公民教育的實施方法與途徑

公民教育的實施方法相當多元,研究指出(吳明清,1989:236 ; 蔡秋東,1994:6 ; 曾 濟群,1998:67),公民教育可透過家庭、社區、宗教組織…等途徑實施,這些社會單位甚 至可影響一切社會化的過程,包括兒童社會化、青少年社會化、職業社會化、婚姻社會化、

政治社會化,這些過程同時亦是實施公民教育的方法之一。

此外,亦有研究顯示(林清江等,1980:19、233 ; 單文經,1992:196 ;蔡秋東,1994:

15 ; 沈六,1996:7 ; 曾濟群,1998:64),公民教育的實施以學校教育為最有系統的規劃,

以國中而言,最直接與公民教育相關的當然是各種顯著課程,包括公民科、國文、歷史地理、

童軍、班會、週會等各種訓育活動。除顯著課程外,各種潛在課程的影響也不容忽視,如:

教師的教學方法、行為、領導方式、學生對教師的知覺、專業精神、熱忱、師生間和同學間 的交互作用、教室的規範、學生的參與、學校氣氛等,亦影響公民教育的實施。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現階段的公民教育實施的途徑與方法,主要透過家庭、學校、社 會,包括了顯這與潛在的方式,尤其學校更是公民教育奠基的重要處所,身為教師,應更加 注意言教與身教,讓我們的公民教育落實於每一個環節。

三三

三三、、、、公民教育的內涵公民教育的內涵公民教育的內涵公民教育的內涵

公民教育的內涵隨著不同的國家國情、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難有一致的見解。我國 學者廖添富與王錦雀(2000:327)認為公民教育是教導公民學習民主統治及公民資格的原則 與實務,其重要的內涵在提供養成民主公民所需的公民知識、公民技能與公民德行,本研究 採此觀點,就公民知識、公民德行,與公民參與能力三方面與其他學者相關之意見,討論公 民教育的內涵如下:

(一)公民知識(Civic Knowledge)

就公民知識而言,公民應該對國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狀況,具有相當程度的瞭解。

這些見識乃是形塑現代民主化社會公民資格的一些核心概念(core organizing concepts)所組 成的。單文經(1996:323)提出:「一個民主公民應該對自由和正義、公平程式、異議表示、

法治平等、分殊歧異等有清楚的認識」,更強化了這部分的概念。

而在J.V. Torney, A.H. Oppenheim& R.F. Farner著有《十國的公民教育》(1975),其主 要內容包括:西德、芬蘭、伊朗、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荷蘭、紐西蘭、瑞典和美國等 十個國家公民教育的比較研究分析,並且提出實證性的研究結論。在這十個國家中公民教育 的科目名稱,並不一致。有些國家列為單獨學科,有些國家併入其他科目,如歷史或地理。

幾乎所有國家均講授政府組織、法律性質、國際事務、經濟制度、教育功能、投票程式、選 舉過程及政黨,以及個人自由、社會責任等。不過,各國之間仍有很大差異(轉引自陳光輝,

1986:13-14)。以上十個國家的公民教育內涵的共同內涵,分述如下:

1、憲政體制

2、和公民資質有關的理念,如:愛國、責任、權利的意義 3、本國在歷史上的發展

4、各級政府的結構、機構和制度 5、政治過程:包括選舉、政黨和投票 6、各級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

7、科層體制和公務人員服務 8、外交事宜和國際組織 9、政府和經濟,包括稅收 10、政府和社會服務,包括服務 11、溝通和大眾傳播

12、社會科學及解決問題的方法 13、人是社會的和相互依存的動物

另據張秀雄與李琪明(2000:23)研究顯示,公民知識是指「公民應對國家的政治、經 濟、社會等有相當程度的瞭解」,我們在應該透過公民教育提供公民生活所需具備的各個面 向的知識,如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文化、倫理與道德等初步的認識後,會使得公民具 備基本的公民知識,這也是我們需要公民教育的原因。。

(二)公民德行(Civic Virtues):

就公民德行而言,單文經(1996:324)認為:「公民應包括諸如:開放的心態、尊重、

容忍、同情、慷慨、忠誠和願意協商的心態等;另外,還包括了在民主政體下,應該具備的 心態或品格特質」。他所提供的論述,提供我們一個面向的思考,此外外國學者 J.V. Torney,

A.H. Oppenheim & R.F. Farner在《十國的公民教育》(1975),歸納各國公民教育感情層面 的共同內涵有(轉引自陳光輝,1986:13-14):

1、瞭解權利和義務:尊重他人,容忍、忠誠、平等的信念,遵守法律,自願保鄉衛國。

2、實行民主的生活方式:個人自由的信念、表達反對意見的公民權利、被代表的權利、

自願參加投票。

3、贊同世界相互依存和國際友好關係。

4、尊敬政府和尊敬國家傳統,不要有民族優越感。

5、尊敬不同的道德和宗教上的價值,同時要尊重政治上的不同黨派。

6、有興趣於國際上時事和社會問題。

此外,廖添富(1995)在〈台灣北部地區大學生現代公民性及相關因素之研究〉中,就 現代公民性(modern civic character)進行研究,分析出我國公民應具備的公民性,包括:

1、參與公共事務 2、守法

3、具世界觀

4、尊重別人、容忍異己 5、社會正義

6、權利義務 7、愛國心

而多位學者(陳文俊,2000:10 ; 張秀雄、李琪明,2000:122)在研究後也指出,所謂 的公民德行是指理想的公民道德、態度、情操及人格的綜合表現,它代表一種公共精神,為 平衡私利與公共善的必備要素,也包含了公平待人,善意與機制,以及對社會提供適當服務 的一種義務與責任,綜合以上論述也提供我們對於公民德行的另一項認識。

(三)公民參與能力(Civic Participation)

就公民參與能力而言,是指公民在民主社會中,表達自己權利時,應具備的能力。單文

經(1996:324)認為:「公民的參與,不只是指應該擁有此項權利,以及參與民主過程的意 願,還必須具有實際參與的知識和能力」。在張秀雄與李琪明(2000,28-29)的研究中也指

經(1996:324)認為:「公民的參與,不只是指應該擁有此項權利,以及參與民主過程的意 願,還必須具有實際參與的知識和能力」。在張秀雄與李琪明(2000,28-29)的研究中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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