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公民與部落民的關係辯證發展

第四節 公民與部落民的關係辯證發展

「公民政治」是從公民權利出發來考慮整個國家的政治問題。「公 民政治」是「公民社會」基礎上的政治,「公民社會」的基本涵義就是 在國家與個人之間建立一種中介組織,並以此來限制國家濫施權力,

保障各種不同的原則能同時發揮功能。公民政治透過國家─公民的方 式來設計整個國家的制度,把國家的憲政設計建立在這兩極對立的關 係上。(杜文忠,2004:327)前面討論過,建立一致性的公民社會以減 少國內歧見的產生,是國家法制化建設的首要目標,但是當國家行政 權力進入原住民族部落以後,原住民被賦予公民資格,履行由國家所 設計的公民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則相對擁有行政權力。然而因原住 民族進入現代憲政體制時間較晚,在公民社會發展中被邊緣化,被迫 轉讓或放棄部份公民權利,甚且在要求人人平等式的法律關係中,讓 原住民族的處境更為堪憂。反觀國家行政權,為了追求全體人民的公 共利益,往往伴隨著強制力執行而無往不利。因此國家行政權在原住

民族地區的施行,對於源自於原住民族傳統的特殊性文化,非其關心 的議題,公民權是目的,而行政權是手段,兩者關係密切,在原住民 族社會彼此交互影響。

壹、公民資格觀模糊對部落與國家認同

早期臺灣社會是由原住民和大陸移民所組成,清朝到 17 世紀末才 將臺灣納入中國版圖,但基本上仍屬於化外之地,日據時代始有行政 規模,無論政治或經濟的目的,仍在服務日本殖民帝國,臺灣曾經存 在著一些志願組合的自然團體(由血緣、宗教、地緣等組成)外,也有一 些自發性團體,以喚醒民族意識作為反對日本帝國統治之共同訴求。(蕭 揚基,2003:82)原住民族早期公民社會的地位,依據 1911 年臺灣總督 府民政部蕃務本署台灣總督府出版之《理蕃誌稿》第一編第 180 至 181 頁提到「在日本帝國主義眼中,只見原住民土地不見原住民,土地問 題必須從經濟上的觀點解決,日本帝國只顧土地在經濟上或財政上的 利益,因此並不需要把原住民當人看待,對待原住民不以宗教家或慈 善家的人道主義處理,因為原住民為類似禽獸的劣等人種。」,(藤井志 津枝,1988:152)原住民在日本人看來是文化程度過低,還不能在公法 或私法上受「人」的待遇,因此就不被適用「人」所適用的法規。於 是,原住民是否為「所有權的主體」,也就有欠明確。(周憲文,1985:

104)

臺灣光復以來,已經出現多元的社會階層、族群意識,儘管自認 為已具備民主發展的經濟條件,卻忽略了同樣重要的文化與制度成 因。基於此,臺灣仍然只是一個「多元紛歧的社會」,不是一個有著基 本憲政共識、法治規範和自由秩序的「多元主義社會」。(周陽山,2002:

7-8)所以歷史發展因素使得原住民族地位受到輕視,待憲政發展越趨成 熟之後,原住民族的主體性開始變得模湖不清。制憲問題尤其左右臺 灣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多元族群的理想使得處理憲法議題特別 敏感,然而無論如何,原住民族始終不是討論的重點,但是又忽略不 得。從統治階層來看,原住民人口不及全國總人口的 2%,其參與公民 社會的力量不足以左右國家發展,因此在若干國家施政大法的規劃與

卻是臺灣最早的住民,假如不重視其文化的特殊性而未在憲法中加以 保護,將引發不正義的負面批評。因此,不論是主張中華民國憲法,

或者是「臺灣新憲法」,臺灣原住民族的公民資格始終無法定於一尊。

例如張茂桂(1995:107-108)早期針對民進黨所提的《臺灣憲草》如何 處理族群議題時指出,臺灣是由原住民各族群、漢民族各族群、甚至 滿、蒙、回、藏等均有的族群所組成,標榜臺灣是一個國家,應該強 調多數族群的結合,化解社會分歧、誤解跟不信任,並從一個道德立 場的制高點去看待族群關係。而原住民族問題,因為憲法裡面都是談 到普遍的權利問題,原住民族所需要的一些特殊保障,可能跟普遍平 等權相衝突。

憲政主義旨在安排人民的公民資格條件,讓公民能夠有序地參與 政治活動,憲政安排得當與否,影響人民國家認同至鉅。公民有序參 與的特徵包括:一、參政的主體是全體公民;二、參政是公民的政治 權力;三、參政按照程序進行;四、參政以法律為保障。(何士青,2004:

116-119)在資本主義社會,公民有序參與政治活動有利於資產階級的政 治統治,在本質上不過是資產階級政治舞臺的借用工具而已。前面探 討過,政治制度的設計是讓成員共同遵守一致性的規範,以使國家政 策獲得落實,鞏固國家統治地位,而一致性規範是否能夠被大多數人 民所接受,端視該社會的公民資格觀。按公民資格觀要求社會全體成 員在情感領域方面整合,讓全體成員經由平等參與社會運作的機會,

自發地的形成一種彼此關心對方、承認對方的關係網絡,然而社會是 否整合仍需去除外在強制的因素。缺乏原住民族主體的憲政架構,族 群邊緣化與同化情況嚴重,認同模糊不清,部落社會瓦解。因此,國 家在將人民導入其所設計的政治體系時,起初採取統合的力量,甚至 有時候以武力做後盾,強迫人民學習、接受所設計的一套制度模型。

在屬於移民社會的臺灣,當公民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原住民族部 落能否照單全收國家所設計的制度,不無疑義,特別是原住民如何承 認本身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尚非由統治者單方面地決定而強迫原住民 接受。

各個國家和地區對原住民雖有不同的界定,每一個國家也各自根

據國家實際情況來調整其民族關係,並界定其特定的原住民族概念,

進而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使原住民族的國家認同建立在部落認同基礎 之上,不致因公民角色的扮演而產生雙重認同,亦即避免因被迫接受 兩種不同制度設計規範,模糊原住民族認同的對象。

貳、公民社會發展異於部落社會參與

一個民族長期形成的心理取向,在其成員中潛移默化的影響或支 配他們的政治行為,可稱之為政治文化。依據 Gabriel A. Almond 及 G.

Bingham Powell 的觀點,政治體系依其政治文化的不同而分成三類:

部落型政治文化、臣屬型政治文化、參與型政治文化。(彭懷恩,1997:

18-19)公民社會強調公民主動參與社會政治監督國家的運作,公共領域 的「公共性」一方面指人民或公民關心所共享的事務,另一方面也指 具有法律組成性質的「社群」或「共同體」(community)。公共性意指 跟社會相對的國家權威與「公法」(the public law),也表示與私有物相 對的事物,包括社會活動。(蔡英文,2006:96)從實質參與政治活動而 言,原住民目前仍缺乏有效及有意義的參與,因為原住民目前無論在 民族事務及政治過程上的角色仍微不足道,對許多攸關其權益的決策 仍無法表達或保障其利益。(財團法人臺灣原住民文教基金會,1998:

42)原住民的政治文化乃是部落及屬民的政治文化,大部分人只意識到 政府的存在,並服從法律權威,但對政治仍缺乏了解與認識,大多只 被動接受政策,而甚少過問政策內容。(財團法人臺灣原住民文教基金 會,1998:47-48)

周平(2000:154-164)指出少數民族政治文化形成和發展的社會歷 史背景包括:一、分散封閉的社會生活;二、程度較低的經濟和社會 發展水平;三、久遠獨特的政治歷史發展過程;四、型態各異的社會 組織形式和政治制度。而少數民族政治文化的核心成分包括:政治認 同、政治信任、政權取向。由於歷史影響和經濟發展因素,原住民族 面臨著部落自主和納入國家整體發展的兩難處境,原住民族文化長久 以來處於國家主流文化之下的次級地位,部落成員既受到部落規範的 約束,同時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相對地,臺灣公民社會的發展,在

社會,公民社會發展的主軸是民間社會由下向上對抗的局面。解嚴之 後隨著臺灣社會產生巨大變遷,公民社會的議題範圍可以從國家認 同、兩岸交流、甚至福利國家制度建構等等,原住民族議題被討論在 公民社會領域裡,已算是相當晚近的事,形成臺灣公民社會發展與原 住民族政治參與之間若即若離的關係。

臺灣公民社會向來以自由主義為理論基礎,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 是:承認價值多元、肯定個人的自由、重視人的平等性和政治中立、

以及強調理性。西方學界觀察到民主政治除了需要穩定的制度設計 外,尚需理想公民的典範來支持民主制度,公民社會須有一些重要的 基本德行如:對差異的包容、理性的對話和討論、不同價值理念者間 的相互尊敬等。(張秀雄,1999:101-103)其中忽略差異性,使得部落 政治制度的討論仍然無法置於公開討論的平臺上,形成內(原住民族內 部)熱外(主流社會)冷現象。

…目前的鄉村體制都要經過選舉,雖然有一個制度在那邊,但是能夠去 影響地方發展的,都是從選舉體制開始,所以原住民族的發展在現有體 制之下受到相當程度的戕害,從鄉村體制可以看到原住民一次比一次的 分裂,所以對原住民族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受訪者 8,2006.10.09 訪談)

…選舉文化不是我們的文化,這種文化到了我們純樸的蘭嶼,就會撕裂 我的部落、我的親戚,就沒有親情了,非常嚴重的問題啊。(受訪者 16,

2006.11.06 訪談)

2006.11.06 訪談)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