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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

在文檔中 建築設計之著作權研究 (頁 25-28)

4. 建築著作之人格權

4.1 公開發表權

建築著作在我國建築環境與商業行為中,雖歷經各個階段,而可分為草 圖、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本體,然最後目的多為建築物本體。此間歷 經建設公司、營造廠等之參與,而公開發表權於何種情況有干犯之可能,雖 國內因建築業的習慣,建築師或建築設計師未有深入探究與主張,惟本文認 應嘗試予以闡明。

建築物從設計、完成服務建議書、施工、完工、驗收,其中建築設計圖 到模型到建築物的確立,往往需經過複雜的作業程序:1.著作人須給予業主 設計圖傳達初步設計;2.為施工或投標之必要亦須交付承包商、下包商相當 數量之細部設計圖;3.向建管單位為諸建築執照之申請,甚至向著作權主管

機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亦須以設計圖為附件54;4.業主即建設公司通常會散布各 種載有設計圖在內的廣告宣傳品55

所謂公開發表,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一項之定義:「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而 所謂的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指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客觀上可感知著作之內 容56,並排除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以建築業之社交圈而言,除建築 師群外,應包含承包商及次承包商等一同協力作業之團隊,故而認為在建築 設計圖的前兩程序中,在作業團隊中傳達設計理念而展示流通的建築設計圖 並不構成公開發表。

在第 3. 程序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是否屬於公開發表?著作權法下 的著作與是否依據相關法規標準製作難謂毫無關係,儘管有認為其是否依據 相關建築法規之標準加以繪製無涉57,惟為取得建築許可,向建管單位申請

54 申請建照部分屬工程項目並無問題,惟 1998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 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 1998 年 1 月 23 日起,已不再受 理著作權登記業務。然而,為避免受侵權時無法舉證,可以下列方式作為保護自身 權益之準備:1.至法院辦理認證:亦可向民間之公證人申請辦理認證。2.向得受理國 人著作權登記之外國申請著作登記。3.請律師出具證明書證明著作之內容及完成之時 間,亦可僅在著作上蓋上日期戳記並以備份留存律師事務所。4.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 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法,如係雇用或聘任他人創作而以雇用人或出資人 為著作人,亦須保留契約文件及受雇人創作過程之相關資料。5.可對自己或第三人發 存證信函以證明創作行為者,亦堪供參考。台灣著作權概要,聯宇專利商標事務所 網站:http://www.lianyeu.com.tw/product/index/copyright(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1 月 1 日)。

55 林大為,建築著作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1(1996)。

56 羅明通,前揭註 13,頁 438。

5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智著字第 09700007070 號函:「……『設計裝修圖說』

究歸屬於本法何類著作,應視其表達之方式,依個案具體內容加以認定,……與所 詢設計裝修圖說是否係依據相關建築法規標準加以繪製無涉。」參見智著字第 09700007070 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解釋資料檢索系統:http://www.tipo.gov.

tw/ct.asp?ctNode=7448&mp=1&xItem=217294。

建築執照卻是歷經必要的行政程序58。著作人於此程序中提供之著作內容,

如果並非在公開場合中向不特定多數人提示其著作內容,故應不構成公開發 表。

在第 4. 程序中,建商為宣傳建案而在廣告中放置建築師之建築設計圖或 在接待中心內擺設建築模型,由於廣告有促進銷售並使不特定多數人得知訊 息之功能,在接待中心內所擺設建築模型除內部行政人員外,更有賞屋之多 數人所共見,故構成公開發表。此亦可參考日本規定。建築設計圖、建築模 型等建築相關著作在日本著作權法下屬於美術著作,其公開發表則須適用日 本著作權法第 4 條第四項之規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人舉辦 該項所規定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展示者,視為該著作之公開發表59。」

亦即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之原件向公眾展示時,構成公開發表須經著作人 同意。

最後,建造行為,是否已經屬於公開發表?日本著作權法與我國著作權 法同,有發行之概念外,公開發表權亦屬著作人格權一環。日本認為建築物 之建造構成公開發表,參酌日本著作權法第 4 條第一項:「發行著作或者由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所規定之權利享有者或者其授權之人以上演、

演奏、上映、公開傳輸、口述、展示之方式向公眾傳播著作者(關於建築著 作,包括本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權利享有者或其授權之人建造了建築物之 情況),視為著作之公開發表60。」我國 1992 年著作權法大幅度修正,參酌

58 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如下: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依同法第 32 條第三款包括 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59 日本著作權法第 4 條第四項規定如下:「美術の著作物又は写真の著作物は、第四 十五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者によつて同項の展示が行われた場合には、公表された ものとみなす。」亦可見著作権法,著作権情報センター網站:http://www.cric.or.jp/

db/domestic/a1_index.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10 月 27 日)。

60 日本著作權法第 4 條第一項規定如下:「著作物は、発行され、又は第二十二条か ら第二十五条までに規定する権利を有する者若しくはその許諾を得た者によつて 上演、演奏、上映、公衆送信、口述、若しくは展示の方法で公衆に提示された場

美國伯恩公約履行法案調整著作類型例示之同時,亦自日本著作權法引進公 開發表權等著作人格權之概念,卻未見同日本著作權法,將建築物之建造行 為亦屬公開發表。然本文認為,亦應作相同解釋,亦即建造行為亦構成公開 發表。

在文檔中 建築設計之著作權研究 (頁 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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