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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公開利用

在文檔中 建築設計之著作權研究 (頁 37-40)

5. 建築著作之財產權

5.5 無形公開利用

建築著作是否有無形公開利用的機會?就建築物而言,其可能會被攝 影,然後直接進行公開播送。不過,我國著作權法第 58 條規定,向公眾開放

88 蔡欣諭,前揭註 18,頁 137-138。

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之,當然包括各種無形 利用方式,所以較無侵權疑慮89

但是,建築設計圖,可能會被掃瞄或拍攝,然後在電視上公開播送。甚 至現在在網路上,也可以查詢到許多建案的格局規劃圖。因此,建築設計圖 和建築模型,仍然可能有被公開無形利用。以較常見的網路公開傳輸為例,

倘若是著作權人自己將相關建築設計圖張貼到網路上,當然沒有問題;但倘 若是購買房屋的買方,房屋脫手時,將當初建商所提供的各種格局圖掃瞄上 傳到網路上,可能就會侵害公開傳輸權。不過,此種情形,利用人仍可主張 合理使用,例如房屋屋主雖然是為了營利使用該建築設計圖,但對建築著作 人來說,並沒有傷害其後續的獲利機會,這些都是主張合理使用時可考量的 因素。但具體的情況,還是必須依照著作權法第 65 條合理使用四項因素綜合 判斷。

6. 結論

經本文上述討論,就建築著作,本文提出下述幾點結論:

1.在保護客體上,實務上有各類建築圖書,但應只有建築草圖與建築設 計圖,具有較高之原創性,可受建築著作保護。至於在建築設計圖完成後續 的細節圖面,包括結構圖、水電圖、施工圖、室內設計圖等,屬於圖形著 作。但由於此類著作並無太大之原創性,在不符合原創性情況下,不一定可 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在著作權歸屬部分,建築師事務所所雇用之建築設計師完成之著作,

雖屬於職務著作,但本文認為,仍應捍衛其人格權部分,縱然非為共同著作 人,亦應有姓名表示權,蓋建築師既取得圖說之使用權甚或完整之財產權,

惟亦不應當抹滅設計師創意思考之心血。蓋建築法、建築師法、刑法對建築 師之規範,即其應承擔之風險,本就係針對安全考核部分予以制定,與著作 權法保護標的有異,是以過往基於承擔風險之原因,而主張建築師事務所的

89 林大為,前揭註 55,頁 149。

所有作品均由事務所負責人取得完整著作權見解尚非妥適,本文主張至少人 格權部分應予設計師相當保障,以彰示其在美學與創作上之成果。

而在業主或建商出資聘請建築師完成著作部分,當沒有以契約約定著作 財產權歸屬時,著作財產權歸設計師,而出資人能利用之。但我國法院諸多 判決中,則進一步討論,何種情況才算出資聘人、出資聘人後的利用範圍,

約定出資後卻沒有付款是否仍得利用之。其中,最有趣的一則智慧財產法院 判決中,發現在裝潢設計圖上,法官一方面質疑裝潢設計圖是否有原創性,

另方面也質疑裝潢設計可能為業主與設計師之共同創作。此點值得注意。

3.在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部分,原則上在建築著作之適用上並無太 大問題,但本文也釐清何種行為才構成公開展示,以及姓名表示權之保護方 式,值得後續研究參考。

在文檔中 建築設計之著作權研究 (頁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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