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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郫江邊見空中有油絡輿,崖在其上,身服班納黃,偏袒紫被,捉錫杖,

後有五六百僧,皆罩竹傘,乘空『西沒』。」僧崖也隨之「乘空西沒」,

進入了西方極樂淨土。「迎入西方」的奇蹟,猶且是佛教中西方淨土的 隱喻。「升天」、「星斗」、「化龍昇天」、「紫氣騰空」等奇蹟,顯然不是 佛教的特色,反而更富有濃厚民間信仰或道教的色彩。它更顯現「焚身」

中民間庶民信仰的意義。

槃的極樂世界,如慧益自焚時,「貴賤哀嗟,響振幽谷,莫不彈指稱佛,

惆悵淚下。」(《高僧傳》P.453)他們的「惆悵淚下」,是對生命的「哀 嗟」。在傷逝之餘,還有更深的敬慕,如對於荊州比丘尼的「自焚」,「合 眾欣嗟」(《續高僧傳》P.684 上);束草師的自焚,「眾皆稱歎,民多 觀禮焉。」(《宋高僧傳》P.590)「欣嗟」、「稱歎」皆表明肯定的敬慕 之情。法羽自焚時,「道俗觀者,莫不悲慕焉。」「悲慕」正傳神的點出 庶民大眾的情感,雖然有悲傷的情感,但並無反對的意味。

統治階層對於「焚身」的態度,則有異於庶民大眾,他們多持反對 的立場,或許「焚身」時,群眾的聚集,恐不利於統治階層的統治。如 後漢釋洪真的焚身,「(真)詢朝門表乞焚全軀,供養佛塔,帝命弗俞。

時政出多門,或譖云『惑眾』,或言『不利國家』下來嚴阻。」(《宋高 僧傳》,P.597)朝廷嚴阻釋洪真的焚身,不論是因「惑眾」或是「不利 國家」,都表明焚身時公開聚眾的情形,確實不利於統治階層45。又如

45 僧人弘法時,群眾的聚集,時或引起統治階層的疑慮,如釋慧暠弘法時,眾聚彌結,

或奏及之,云:「結徒日盛,道俗屯擁,非是異術,何能動世。」武德初年下敕窮討。

(《續高僧傳》卷 13,P.522 下)最後雖然「事本不實」,但弘法時的聚眾行為,實為 統治者所忌諱。

刺史劉亮禁止慧耀尼的燒身,《比丘尼傳•慧耀傳》曰:

慧耀本姓周,西平人也。少出家,常誓燒身,供養三寶。泰始末,

言於刺史劉亮,亮初許之。有趙處思妾王氏甓塔。耀請塔上燒身,

王氏許諾。正月十五日夜,將諸弟子,齎持油布,往至塔所。裝 束未訖,劉亮遣信語諸尼云:「若耀尼果燒身者,永康一寺,並 與重罪。」耀不得已,於此便停。王氏大嗔云:「尼要名利,詐 現奇特,密貨內人。不爾,夜半城內那知?」耀曰:「新婦勿橫 生煩惱,捨身關我,傍人豈知?」於是還寺,斷穀、服香油。至 昇明元年(477),於寺燒身。(P.941 中)

慧耀尼的燒身,橫生波折。「焚身」是否需要經過統治者的同意?

慧耀尼首先欲行燒身時,「言於刺史劉亮」,經過劉亮的許可,才開始準 備燒身。又因劉亮的堅決反對,而停止燒身的行動。後來在昇平元年

(477),「於寺燒身」。是否經過刺史的許諾,雖不可知。然而燒身或許 必須經由統治階層的允諾,如梁武帝時代的僧明、道度的焚身(《弘贊 法華傳》卷五),也都奏請梁武帝的同意,說明統治層對佛教僧人的統

治。雖然說「捨身由我」,「出家為方外之人」,但已不能自外於「率土 之濱,莫非王臣」的政治圈外。刺史劉亮的態度,正代表統治階層對「焚 身」的態度,而稍微嚴厲些,他嚴厲禁止慧耀尼的焚身,甚至要永康寺 連帶受重罪,迫使慧耀尼暫時停止焚身的行動。梁武帝是歷史上著名佞 佛的「皇帝菩薩46」,尚且對僧明、道度的焚身,持著委婉反對的態度。

僧明欲焚身,經過「頻繁再三」的努力,始蒙梁武帝的同意(《弘贊法 華傳》,P.24 下);道度在徵求梁武帝的同意焚身時,遭到梁武帝的反 對47而中止,他說:「道度此心不可奪。既蒙令敕,且當奉持。」(《弘 贊法華傳》,P.24 下)其他如晉王姚緒反對法羽的焚身,他說:「入道 多方,何必燒身。不敢固違,幸願三思。」(《高僧傳》,P.449)「不敢 固違」的委婉反對,可說是統治階層對待僧徒焚身的主要態度。「入道 多方」是消極反對的最佳理由。

46 梁武帝與佛教的關係,如何創造「皇帝菩薩」的理念,並因此建立「佛教國家」,

詳參顏尚文《梁武帝》,東大圖書,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47《弘贊法華傳》載:道度啟梁武曰:「身為毒樹,實宜焚滅。厭此形骸,為日已久。

願同嘉見,供養諸佛。」敕旬答云:「必欲利益蒼生,自可隨緣修道。若身命無常,

棄尸陀林,施以鳥獸,於檀度成滿,亦為善業。八萬戶蟲,不容燒燼,非所勸也。」

(P.24 下)

知識階層對於「焚身」,則秉持「理性」批判的態度。一般士人與 知識僧的態度又稍有不同。一般士人持著儒家的「身體觀」批判僧徒的

「焚身」。在佛教初傳入中國時,面對以父子軸為中心,重視「孝」倫 理的儒家文化環境,佛教的「剃髮出家」,立即受到衛道人士的強烈質 疑。在「剃髮」方面,張融的《三破論》即以為「入身破身」48,牟子

《理惑論》中,即引用時人以儒家的身體觀質疑佛教的「剃髮」,違反 儒家的「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49的「孝道」

觀。《理惑論》云:「問曰:《孝經》言:『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 傷。』曾子臨沒,『啟予手,啟予足』。今沙門剃頭,何其違聖人之語,

不合孝子之道也。」(P.2 下)「剃髮」尚且如此,何況「燒身」對「身 體」的毀傷,何止千百倍於「剃髮」,因此「燒身」受到違反儒家孝道

的批評,乃是必然的。

48 劉勰《滅惑論》引《三破論》云:「第三曰『入身而破身』:人生之體,一有毀傷之 疾,二有髡頭之苦,三有不孝之逆,四有絕種之罪……。」(P.50 中)

49《孝經•開宗明義章》云:「身 體 髮 膚 ,受 之 父 母 ,不 敢 毀 傷, 孝 之 始 也。」

《禮記•祭義篇》云:「樂 正 子 春 下 堂 而 傷 其 足 , 數 月 不 出 , 猶 有 憂 色 , 門 弟 子 曰 :『夫 子 之 足瘳 矣,數 月 不 出 , 猶 有 憂 色 , 何 也?』 樂 正 子 春 曰 :『 善 如 爾 之 問 也 !善如 爾 之 問 也!吾 聞 諸 曾 子 ,曾 子 聞 諸 夫 子 曰:『 天 之 所 生,地 之 所 養,唯 人 為 大 。 父 母 全 而 生 之 , 子 全 而 歸 之 , 可 謂 孝 矣 。 不 虧 其 體 , 不 辱其 身 , 可 謂 全 矣 。」

知識僧對「焚身」的批評,主要針對「焚身」為一種「自殺」的行 為,而「自殺」是違背佛教的戒律,因此「焚身」是否也違反了佛教的 戒規?《梵網經》曰︰「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讚歎殺、見作隨喜 乃至咺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 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

是菩薩波羅夷罪。」(大正 24,P.1004 中)

《梵網經》以大乘菩薩的「利他精神」,強調菩薩行應以救渡眾生 為本,不能以一己的解脫是尚,故云「不住涅槃」,涅槃尚且不住,必 也倒駕慈航,濟渡眾生,如地藏菩薩的本願「地獄不空,誓不成佛。」

如何能夠以「自殺」的方式,求一己的解脫。

「自焚」或許是虔敬「供養佛陀」的嚴肅宗教行為。不可否認的「自 焚」也是一種「自殺」的行為,它是否違反佛教「反對自殺」的戒律呢?

義淨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即再三反對「然鍊」,卷四「燒身不合」

條云︰

初學之流,情存猛利,未閑聖典,取信先人,將燒指作精勤,用

燃肌為大福。隨情即作,斷在自心。然經中所明,事存通俗。己 身尚勸供養,何況諸餘外財?是故經中但言若人發心,不道出家 之眾。意者出家之人,局乎律藏,戒中無犯,方得通經,於戒有 違,未見其可。縱使香臺草茂,豈損一莖;曠野獨飢,寧餐半粒。

然眾生喜見,斯乃俗流,燒臂供養,誠其宜矣。可以菩薩捨男捨 女,遂遣苾芻求男女以捨之;大士捐目捐身,即令乞士將身目而 行施。仙預斷命,豈律者所為。慈力捨身,非僧徒應作。比聞少 年之輩,勇猛發心,意謂燒身便登正覺,遂相踵習,輕棄其軀。……

始忽忽自斷軀命,實亦未聞其理。自殺之罪,事亞初篇矣。檢尋 律藏,不見遣為;滅愛親說要方,斷惑豈由燒己。50……

義淨首先指出初學年少之輩,勇猛發心,燃指燒身,以追求速登正 覺的大福,尤其在淨土信仰盛行的時代,「捨身」成為追求急速「往生」

的捷徑。如北周靜藹的遺偈:「出離四淵,捨此穢形,願生淨土,一念 華開,隬陀佛所。速見十方,諸佛賢聖。」(《續高僧傳•護法》P.627

50 王邦維校注《南海寄歸內法傳校注》,P.222∼223。北京中華書局,2000 年 4 月。

下)釋定蘭常謂人曰:「吾聞《善戒經》中名為無上施,吾願勤行,速 要上果矣!」(《宋高僧傳》,P.587)釋志通「因覽《西方淨土靈瑞傳》

變行迴心,願生彼土,……通登此投身,願速生淨土。」(《宋高僧傳》,

P.595∼596)初學少年,「未閒聖典」,唯求速登正覺,往生淨土,無 非是一種功利行為。「正覺」豈能以「功利」求?又如是廉價?其次義 淨分別世俗人與出家眾的不同,「經中所明,事存通俗」,「焚身」乃是 一種「勸俗」的信仰。出家之人,必需遵守戒律,「捨身」乃違反戒律 的行為。何況缺乏經典的正信,徒然倣效菩薩捨男女、大士捐身目,豈 無「畫虎不成反類犬」之譏?最後義淨明確的出「自殺之罪,事亞初篇

51」,其罪固重矣!

在「傍人獲罪」條中,義淨詳述燒身違戒之罪曰:

凡燒身之類,各表中誠。或三人兩人,同心結契,誘諸初學,詳 為勸死。在前亡者,自獲偷蘭;末後命終,定召夷罪。不肯持禁,

51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隨意成規」條云:「初篇若犯,事不可治。」王邦維校 注云:「初篇指戒律中波羅夷,僧人違犯此類戒條,即逐出教門,無可救治。」(同上,

P.116)

而存欲得,破戒求死,固守專心,曾不窺教。儻有傍人勸作,即 犯針穴之言,若道何不投火﹖便招折石之過。嗚呼!此事誠可慎 哉!……然恒河之內,日殺幾人;伽耶山邊,自殞非一。或餓而 不食,或上樹投身,斯等迷途,世尊判為外道。……(P.225)

義淨在此文中,明確的指出,不論是燒身或是勸人燒身,皆為犯戒 的大罪過。即使在印度所見,投恒河自溺,或墜崖自殞52,以求升天者 不少,義淨也認為此皆誤入迷途,「世尊判為外道」,並非正信佛教。本 文之末,義淨總結燃指燒身等自殘身命的行為,「佛因理,制而不許;

上人通識,自不肯為。」(P.225)在「古德不為」(P.227∼238)條中,

又正面的敘述自己的師承二法師善遇法師、慧習禪師,不願「獨善」,

而廣行「盛興福業」的菩薩行。僧朗親教二師:「燒指焚肌,曾無此教。

門徒訓匠,判不許為。」(P.235)再歷數前賢往哲,如康僧會、法顯、

道安、慧遠等,「未聞遣行燒指,亦不見令焚身。」(P.235)

52 中國僧人也有投崖、赴水的捨身行者,投崖者如普濟(《續高僧傳》,P.680 下)、汾 州大乘寺無名僧(《續高僧傳》,P.683 下)、志通(《宋高僧傳》,P.596)、法充(《弘贊 法華傳》P.25 中);赴水者如玄覽(《續高僧傳》,P.683 中)、紹巖(《宋高僧傳》,P.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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