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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4 年(1901)土地申告書的登記,基本意義是為了向殖民統 治者登記業權以轉換為私有產權,然而其中的大租項目卻被當作附加的 負擔而將要被取消,因此我們從土地申告書大租欄目中所見,乃是19 世紀末竹塹社番租土地的最後狀況。本文根據近年來臺灣史學界發掘整 理的相關知識,探討番租地在清代國家邊疆族群政治架構中的形成,以 之理解和分析土地申告書在19 世紀末所呈現的番租土地分布情形,同 時也從客家公共產業的分佈與規模來綜觀該地區的客家社會。

土地作為一種主要的產業,對於農業帝國而言,一方面是編戶齊 民、穩定保甲的基礎,一方面是定耕農業之人民向周邊游耕狩獵族群區 域擴張領域的根據。我們不只應關注身處其中的熟番生存領地的流失與 剝奪問題,更應從漢番之間不同生產模式的對抗與拉鋸來理解熟番地權 的問題。在「歸化」成為清帝國的「熟番」以前,竹塹社人曾以獵鹿(透 過贌商)售與荷蘭商人為重要生計方式,是皮毛貿易網絡的生產者。竹 塹社人的祭祖儀式中以鹿肉饗祀、以善跑為尚(其俗謂之「走田」),

可見其文化精神內涵迥異於定耕農業族群(王世慶、李季樺 1995: 127-172)。這樣的生產模式中會被關切的土地與物權問題,應是狩獵領地 與皮毛肉脯交換的價值,其部落內的權力關係應是以通事或土目在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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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方面的能力為重,而非以長期穩定支配土地產權為基礎。

以番社名號進入清代國家體制以後,多了一種番社可以共同分配的 財物,即運至社倉搧鼓交納的社課租谷,其代價是將那些已漸無鹿可獵 的領地一塊塊化為一紙墾批中的籠統四至。對農業生產模式來說,原野 荒地須投入大量初期工本開墾後,始有收益可言。新墾之地需陞科繳納 國稅,或者向番社繳納社課,才成為合法產業。這兩種生產模式的接合,

讓國家煩惱不已的番界問題有了物質基礎可以發展成治理工具。邊疆界 範不清所產生的流民擾攘隱憂也從這種制度設計中找到了解決之道。然 而這是從農業國家的官員習慣的思維方式中衍生的,實際上番界所定義 的番地性質一開始並不等同於漢業主認知的土地產業,熟番自耕力農的 可能性很難實現。其中固然有國家差役和屯番調撥的問題,同樣重要的 還有熟番之間如何分配番租的問題。我們從歷史文獻和古文書中看到,

在缺乏相應的文化機制情況下,部份才能卓著的番社頭目可以自行在保 留區內招佃開墾取得番租權,通事土目也可以藉著番眾因應付國家徵役 而導致番社老小生活短缺的機會,將新立墾批中的大租權據為己有。從 相關古文書的字裡行間,我們不難想見竹塹社的土目、通事在乾隆嘉慶 年間藉著開出墾批佃批競相謀取番租利益的情況。清代中葉以後可墾之 地漸漸消失,接著出現的杜賣典契反映的則是嚴重的土地兼併趨勢,而 其中漢人豪強和宗族勢力當然扮演了主要角色。而這也提供我們理解客 家公共產業形成的背景之一。

番租土地分配問題既然持續惡化,番眾之間很可能早已離心離德、

各自發展。尤其那些能夠憑著勇氣、經驗和智慧前進鳳山溪、頭前溪上 游承擔隘首重責保護佃戶的熟番強人,更可以在保留區外圍開創新的番 租地,並且與漢佃緊密結合,或者以其資力與其他的漢墾戶合作進墾更 險惡的內山。而竹塹社的通事土目到了光緒年間,既已無土地可再立墾

批取得更多番租,便開始相互爭奪既有的番租權益,演變成前後通事糾 結豪佃強占社課進而互控的局面,甚至連官府都難以處置。

從古文書中看見番租地的形成、番租分配的歷史問題,我們應思考 竹塹社人在生產模式的轉變過程中,如何在社群內逐步形成新的財產關 係,並成為番社會轉型的基礎。登記在土地申告書中的大租欄位的,其 實包含了多種性質歧異的番租,一種是通事執掌的番租,除了支應社務 辦公祭祀,也可能變成附屬於職務上的私人權利,成為社務紛爭之源。

另一種番大租則是早年以先占方式開墾而取得的祖遺番地收益,借用漢 人嗣系排外性的財產繼承觀念,限屬於該嗣系所有。這兩種番租雖然很 難從土地申告書中區辨,卻可發現明顯呈現寡佔現象。至於登記為番口 糧者,也許是源於社眾鬮分社地,寡佔現象較輕微(但也受到土地兼併 趨勢帶來的影響)。這些番租所蘊含的財產關係和觀念,深刻影響了清 末竹塹社人的社群性質向漢人的父系繼嗣形式轉變。

另一方面,漢佃所建立的客家嘗會在鳳山溪流域則相當普遍的出 現。這些公共產業的比例究竟算不算多?從表15 的統計數字來說恐怕 令人失望,但是我們似乎不該有數字迷思。首先,鳳山溪流域的上中下 游地理環境呈現相當大的差異,可耕的土地並非在各庄都平均分布,因 此自然地理因素可能還是影響最大的。其次,鳳山溪流域包含了三個人 文地理區,大多數都在番地範圍內,亦即客家社群的地權主要並不是從 漢大租戶那裡取得的,而是更多的從竹塹社地保留區中形成。由此可 見,清代北臺灣的番地政策和地權演變深刻影響了客家地主與公共產業 的形成途徑,深入的分析必須要能夠結合這些複雜的地權形式的發生過 程才可能有說服力。不要忘了,土地申告書是這個社會過程的「結果」,

而不是這個過程的紀錄,逆向的研究總是較困難的。

然而從土地申告書的資料,至少我們可以發現如表14 中所列的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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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庄,有些甚至有著超過四成比例的嘗會土地,儘管仍不及屏東客家庄 的六成以上(陳秋坤 2004; Cohen 1999)。嘗會土地的比例多寡,就 地域社會的觀點來看,其重要性也許不如嘗會的數量以及其對更大的社 會網絡的嵌入的情形,這是本文用土地申告書中所見的嘗會名稱與管理 人資料要觀察的一個側面。尤其表11 這些身兼許多嘗會管理人的地方 商紳或仕紳,足可想像其社會網絡的綿密。

以鳳山溪流域土地申告書所顯現的情況而言,更進一步需要思考的 問題是,像嘗會這樣的公共產業,如何在神明與祖先的祭祀活動中,與 相關管理人們的商業活動以及拓墾活動轉換,以建立「文化權力網絡」

(是否類似Duara [1988] 所描述的華北農村)?各種嘗會管理人在區域 社會的地權關係中如何協商、競爭?以及,如表14 中的統計對比發現,

有著較高嘗會比例的各庄,往往也有著高比例的番租土地。這個統計現 象涉及的問題是,性質各異的公共產業之間的地權關係,很可能連結著 不同族群與社群之間的社會關係,特別是客家漢人以之建立社群關係的 蒸嘗與神明會公業,可能包含了典賣或入股的番租。這種複雜交錯的地 權關係應是討論平埔人(當代已多數轉變成平埔客)與客家人共同形構 地域社會之歷史過程的重要線索。

謝誌: 本文列入統計的土地申告書資料共有 14714 份,輸入工作由莊英 章先生主持的「臺灣客家族群的聚落、歷史與社會變遷:以鳳山、頭前、

中港及後龍四溪流域為範圍之跨學科研究」(2008-2011)整合型計畫 提供經費。兩位計畫助理以及多位研究生協助輸入工作,在此一併致上 誠摯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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