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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以鳳山溪流域的竹塹社與客家佃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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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客家研究,2014 年 5 月2 期,頁 25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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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以鳳山溪流域的竹塹社與客家佃戶為例

李翹宏* 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本文首先透過重新理解相關歷史研究和文獻資料,釐析清帝國在臺 番界的設定過程如何衍生各種番租地權,以及這些番租土地對地域社群 的意義。其次藉著古文書資料分辨番租地的形成方式和歷史脈絡。以此 為基礎,統計日治初期竹塹地區的土地申告書資料,分析鳳山溪流域 (今新埔、關西,與部份竹北地區)的竹塹社平埔族人擁有的番租土地 分布情形,以及同一個區域內客家佃戶的公共產業的分布。結論指出, 番租地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是地權關係的變動歷史過程的具現,這個歷史 過程可分析為農業國家藉著番地地權的區劃,介入移墾漢人(多數為粵 藉客家先民)與原住民番社之間基於不同生產模式的社會文化互動,而 演變成帶有族群經濟特色的治理方式。從土地與社群關係的角度思考, 番租地的形成和改變,以及公共產業的出現,可作為進一步探討藉著地 權關係的歷史形構而建立的客家地域社會的基礎。 關鍵字:竹塹社、平埔族群、客家移民、地權關係 * Email: [email protected] 投稿日期:2014 年 2 月 12 日 接受刊登日期:2014 年 4 月 21 日

專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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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craft and Ethnic Land Rights on the Tribal

Territory in Late Imperial Taiwan: A Study of

Zhu-Qian Tribe and Hakka Tenants in the Area of

Fengshan River

Chiao-hung Lee

*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dastral survey data collected by the Japanese at the beginning of colonial rule to reveal the historic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plains aborigines (Zhu-qian tribe) and Han Chinese (Hakka people) in the area of Fengshan river. Drawing on the findings contributed by John Shepherd, T'ien-fu Shih, and Chin-ming Ka, I advance the issue about form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aborigine land tenure in considering the following points: 1) The Qing dynasty rulers’ policies on the tribal territory in northern Taiwan substantially made land rights as statecraft to accommodate the dynamic ethnic relation incurred by Chinese tenants’ reclamation. 2) The varieties of tribal rents recorded in the cadastral survey data shows privatiza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aborigines land rights, and meanwhile the establishment of corporate landlord of Hakka worship organizations. 3) The constitution of multi-ethnic society in this area mainly was based on the tenurial relations within the changing mode of production.

Keywords: Zhu-Qian Tribe, Plains Aborigines, Hakka, Relations of Land Rights

* Date of Submission: February 12, 2014 Accepted Date: April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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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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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清代鳳山溪流域的地域社會形成歷史有兩個交織的重要過程,其一 是粵籍客家人以漢佃身份進入國家在邊區臺灣逐步設定的三層制族群政 治架構,取得土地耕種經營的權利以安身立命;其二是從土地經營收益 中析分出宗族蒸嘗或神明會的公共產業,以建立家族或跨家族的凝聚 力,進而在番地的領域中形成具有客家特色的地域社會。第一個過程的 研究,源於施添福1989 年起陸續發表的數篇有關清代竹塹地區的文章 (結集於氏著2001),提出了以乾隆中葉和末葉劃定的兩條番界作為 竹塹地域社會的三個人文地理區之分析架構(即漢墾區、熟番保留區、 隘墾區)。乾隆中葉的番界(俗稱的土牛溝)與當時的隘番制關係密切, 乾隆末葉的番界則與林爽文事件後推行的屯番制有關。番界並不僅僅是 有形、無形的地理界限,更決定了土地拓墾的形態以及由此發展的社群 性質與人文景觀。第二個過程的研究,至今已有相當多論文與專著,大 都認為客家族群是以設立各種公共產業為主要的社群形式與認同機制。 但過去的研究者幾乎都是從個案研究出發,尚未有統整性的資料出現。 為了從地權的分化和公共產業的角度討論鳳山溪流域的地域社群關 係,本文將利用日治初期的土地權利調查檔案:土地申告書,轉換為量 化的統計資料,以了解並評估上述雙重社會過程到了清末呈現何種樣 貌。土地申告書是日治初期成立的「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於明治38 年(1905)完成的調查資料,這項調查是為了瞭解臺灣土地權利的歸屬 情形以作為地稅改革和處分大租權的依據,可說是日本殖民統治現代化 事業的一部份。現今保留下來的文件檔案只有臺灣北部桃竹苗地區的部 份,尤其以新竹地區的最完整。我們以鳳山溪流域(現今包括了竹北、 新埔、關西地區)的土地申告書為統計分析的對象,將文字資料予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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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化為資料庫,再擬定條件篩選統計相關的土地面積。本文主要篩選計 算的是帶有「番租」的土地規模,以及附記「管理人」的土地規模。帶 番租的土地申告書代表的是清代番地治理的結果,可以從中顯現該地區 的熟番社群「竹塹社」所擁有的地權狀況;附記管理人的土地申告書則 代表公共產業的土地,我們可以由此評估客家「嘗會」的分佈(由於土 地申告書並未載明地權所有者的族群屬性,我們這裡所稱的客家也包含 了該地區可能已經受客家文化影響的「平埔客」或「福佬客」)。 以下先簡短介紹竹塹社的歷史和人群特質,以便第二部分說明清代 國家如何用地權的分配作為番地治理的主要手段,進而成為地域社會的 基本結構。第三部分則利用歷史文獻進一步分析番租對於地域社群關係 的意義。第四部分用土地申告書資料庫的統計數字討論清末番租土地的 規模與分布。第五部分則是統計嘗會與神明會公共產業的規模與分布, 討論客家佃戶如何從番地地權的分化之中建立起自己的社群認同基礎。 鳳山溪流域的熟番地權所有者,係指現今被民族學界分類為道卡斯 平埔族的竹塹社人。竹塹社之名原是康熙年間歸順皇朝後所立社號,早 先該社族人生活於今新竹沿海香山地區,後居址於舊名竹塹之地域。雍 正年間因竹塹建城,由官府諭令遷於北門外(後稱為舊社),乾隆時再 遷至鳳山溪與頭前溪交匯的沖積帶,稱為竹塹新社,建有公館,作為祭 祀、公議之所,直到咸豐4 年(1854)因天災、閩粵械鬥牽連而燬,光 緒初才又重建(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 1993: 234-235)。1 據光緒時《新 竹縣采訪冊》登載,土名新社的竹塹社屯丁94 名,餘丁口 390。其附 考又說,舊時竹塹社丁口千餘,乾隆以來皆聚居新社,但自咸豐4 年閩 粵分類肆擾番社後,散居竹塹堡之番子陂、犁頭嘴及竹北堡之枋寮、新 埔、咸菜甕等,留居新社者不過三、四戶。清末方志的描述當然過於簡 1 本文依循清代文獻所慣用「番」字用語以指稱今日正名為「原住民」之臺灣非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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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化,但也顯示竹塹社人已散處各庄,混雜於鬆散的人丁戶口登記中,甚 至可能曾有數目不詳的社番遁入深山復為生番(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 1993: 99)。2 清初竹塹社歸化立社後即設有土官、通事、土目、甲頭,除了負責 向朝廷納餉(後改為番丁銀)和提供差役,也漸習農事組織開墾,甚至 學會開圳灌溉。但是乾隆中期以前社餉和差役繁重,迫使社番屢屢公議 杜賣番地給漢人去立戶報墾陞科,形成漢業戶為主的拓墾區。乾隆中期 以後,番餉和差役雖已減輕,並有此前禁墾護番的政策形成保留區給社 番自耕,然而乾隆55 年(1790)正式推行的屯番制,仍持續將番丁抽 調離社,使其難以安居力農,最終導致番社空虛解體(部份隘番首領則 在新形成的隘墾區中立業)(施添福 1990: 67-92)。在這個過程的背後, 是來自對岸的移民迅猛發展的農業拓墾大潮,從沿海平原向鳳山頭前兩 溪中上游擴展到湖口、飛鳳丘陵,甚至進逼兩溪上游近山地帶,漸次形 成地區性農業體系和商業網絡(林玉茹 2000: 33-100)。與此同時,則 是國家與地方官員在應付邊區屢生的民變中一步步調整形成的三層制空 間族群政治,先是企圖利用熟番監管新開發的地區,繼而為熟番武力籌 集隘屯糧餉而允許漢人墾佃番地,進而逐漸演變成為農業移民結合熟番 進墾內山生番地區的有效機制(柯志明 2001: 255-274)。3 18 世紀末到 19 世紀末,在強勢文明與國家設定的政治架構影響下, 竹塹社番不但被編入國家體制,社中通事、土目也難以抗拒其強勢「文 明教化」的影響,至遲於乾隆末年已漸漸改用漢姓。起初因參與平定林 2 另外,根據日人的資料,劉銘傳撫番時期和日治初期都有稍詳細些的平埔番戶口調查 ( 張炎憲、王世慶、李季樺主編 1993: 908、936-937)。 3 三層制族群政治的原初設計固為阻絕漢人移墾,但在乾隆後期以降實際上已經演變為 「因應」(accommodate)熟番結合漢佃開墾的多重地權分配模式。阻絕漢人開墾番 地的政策實際上難以長久,逐步調整的政策所顯現出來的機制是透過空間規劃來整治 多重地權的安排(授權番社通土、屯埔佃首與隘墾戶)藉此平衡熟番與墾佃者對農業 利益的追求與分工,從而穩定邊區的發展並滿足日益增長的治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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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文事件有功特封義勇,賜有錢、廖、衛、潘、三、金、黎七姓,嘉慶 時在新社公館中已設有祖先牌位奉祀七姓祖先,每年以社課所收一部份 番租為祭祀費用。咸豐年間新社公館毀於閩粵械鬥,至同治年間,金、 黎兩姓已絕嗣,其餘五姓亦分散各庄。迨光緒時重建新社公館,五姓房 長訂立合簿字規條,明定社務,包括頭目、屯目、五房長之辛勞穀,祭 祀費用額度,也有鼓勵「進泮」生員、設立義塾的費用(王世慶、李季 樺 1995: 127-172; 李季樺 2006: 13-38、2007: 21-69)。 我們由此可大略推想,在不斷捲入農業帝國的邊區擴張歷史中,竹 塹社傳統社會組織先經歷了幾乎解體的過程,部落社會原本應有的氏族 聯姻規則和權力結構,受到日益頻繁的漢番通婚和劇烈開展的移墾社會 政經結構變化的衝擊而消解。然而,國家在邊區空間採行的特殊治理 方式,遂使番地由原始經濟的形式轉變成由租佃關係分配的農業地權形 態。從中衍生出複雜多樣的番租形式,讓番社在原本共享的原始山林經 濟資源不斷流失到農業群體的情況下,到了日治初期仍有可觀的固定收 益可以重整為另一種具有法人(corporation)性質的社群。即基本上模 仿以粵籍客家移民為主體的漢人在這個區域逐漸廣泛建立的宗族社會模 式,藉著在社務中增添類似「嘗會」的祭祀活動與組織內容來整合社群 以維繫番社的存續。其間尚且經歷了劉銘傳整頓田畝租稅裁撤隘墾戶、 日治初期實行大規模土地調查進而廢止大租的變化,雖然並不全然是針 對番社而來,卻幾乎徹底剷除了番社最後的經濟基礎,竹塹社最後只能 以日本殖民政府提供的大租補償金換購土地,轉型成以現代意義的財產 為基礎的「采田福地」祭祀公業。 日本治臺政府於明治34 年(1901)完成的土地申告登記,成為經 歷兩百年演變的番租的最後紀錄。本文即以此難得的資料進行統計分 析,試圖從數據資料來呈現19 世紀末竹塹社所擁有番租土地的規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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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分布。然而數字本身的意義須以近年來出現的相關歷史文獻研究為基 礎,才能有妥適的解讀。因此本文首先要做的是,釐清番租土地的形成 過程,其中主要有兩個歷史行動者(historic agents)的模式,其一是清 代國家的臺地邊疆治理模式,該模式藉著土地拓墾權利的空間劃定,設 定了番租地的形成條件。其二是竹塹社人及其承佃者的客家漢人作為地 方群體的多種因應行動模式,包括集體的與個別世系領導者的努力,出 現了各種建構番租地權的可能性。結合這兩個面向的分析,再進行土地 申告書資料的分析和詮釋。最後結論的部份則進一步討論,番租與公共 地權的建構和調變,實為客家地域社會形成的重要面向。

二、番地與番界: 國家與地域格局的形成

番地的界定是臺灣自入清版圖後,作為邊疆社會治理的重要議題。 清初從閩粵沿海往臺地春耕秋返「無家無室」的單身青壯移民(方志 中所謂的客丁、客佃),入墾番地之後,往往成為地方官的隱憂。康 熙50 年 (1711) 臺灣縣級地方志即清楚反映了理臺文武官員及其僚屬對 於「流移日多」漸過半線、大肚溪以北而可能引發的嚴重社會動亂感到 憂心(李文良 2003: 141-168)。原因除了朝廷的地方建置趕不上被臺 灣廣大「荒地」吸引來的移民潮流,更因為清初封禁或開發實邊兩種政 策的取向爭議不定,既困擾地方官批發墾照的判斷,也可能導致大量隱 匿漏報的私墾地主,在治外之地自組成豪強集團並演變成治安問題,而 其中關鍵就在於番地與荒地的區辨,以及這樣的界分是否能有效的維持 (柯志明 2001: 79-84、127)。4 4 雍正 4 年 (1726) 閩浙總督高其倬即在奏摺中指出田園界限不清的嚴重性,攸關依附其 上的保甲難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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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施添福〈清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 的研究〉一文開創性的研究(施添福 1990: 1-68), 臺灣的番界劃定始 於康熙60 年(1721)閩浙總督覺羅滿保於朱一貴事件平定後倡議,其 後經雍正到乾隆初年,多次令地方官劃界立石,但多數以南臺灣為主, 新竹地區只有零星界碑。嗣後歷任閩浙總督、布政使迭有釐訂番界之奏 議,但直到乾隆25 至 26 年(1761-1762)間,北臺灣才築成了一條明 確的界線:土牛和土牛溝。在這段期間,清政府的政策主軸已經有了很 大的改變,從消極封禁到鼓勵開墾再逐漸轉向積極的護番禁墾,而此時 期之前竹塹地區的土牛溝以西至海濱的大片平原地帶草埔,已然由漢 墾戶從竹塹社土官手中買得並報准陞科,建立了漢墾區(施添福 1989: 33-69;柯志明 2001)(參見圖 1,如北莊、南莊、貓兒錠、萃豐庄皆 初墾於乾隆朝以前,乾隆初年禁墾番地後,仍有土名霧崙毛毛埔後稱為 東興庄的大片草地以番社名義報墾再轉賣漢人可算是漢墾區最後一批流 失的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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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圖1:清代竹塹地區番界、熟番地分區與街庄對照圖5 番界的設立,從官方的用意來說,原本是為了禁止漢人不斷越界私 墾形成流民藏匿之處,防止因此激發的生番危害。而將土牛界以東作為 熟番「以番制番」的領地,則同時具有區隔內山地帶的生番與漢墾區漢 民的作用,此即沿襲雍正皇帝的「劃清界線,令熟番、生番、百姓各安 5 本圖依據柯志明(2001: 18、327)之圖重繪,柯圖之番界乃根據施添福「清代竹塹地 區的三個人文地理區圖」改訂,此處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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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不相互為侵擾」旨意(國學文獻館主編 1993: 2879)。但實際上, 不論是界碑或區區幾尺深丈餘寬的土溝土堆,何能禁絕粵藉客屬漢人追 求開闢新的家園?乾隆中葉以後番界實際的作用其實是藉以釐訂不同區 塊的地權和租稅形式的安排,讓不同族群得以建立租佃關係以合作開墾 (陳秋坤早期關於中臺灣岸裡社的研究以「番產漢佃」稱之為基本格 局,本文則認為北臺灣鳳山溪流域的情況可進一步特稱為「番產客佃」 之例)(陳秋坤 1994: 7-10) ,6才能讓族群區隔政策有真實的社會基礎。 John Shepherd以臺北三峽地區的資料所建立的清代熟番地權演化理論, 即相當肯定官方保護熟番地權的成效(Shepherd 1993)。但柯志明以 施添福的研究為指引,詳細整理龐雜的清代官方史料和民間契約,同時 運用日治初期的土地申告書(主要是新竹地區)、大租調查書、岸裡文 書等檔案文獻進行經驗資料的驗證後,則主張直到清末仍然存在番租權 利的熟番地,應視為在實現三層式族群政治的架構下,「重新配置」地 權的結果,熟番的居住空間和生活方式在番界的一再重劃後已然劇烈改 變。 柯志明在《番頭家》中詳細爬梳官方文獻告訴我們,土牛界開築之 前的幾任乾隆朝的地方大員就一直在積極籌劃進行釐清番界的工作,背 後其實包含一套逐漸形成並落實的族群空間政治思維。它不僅是一種政 策精神,還是一套意圖強力施行的制度,企圖依照地理空間的分割設定 6 晚近有關熟番地權的研究(主要是柯志明的一系列成果,也包括陳秋坤近年來的研究 在內)已經精細區分出多種形式的番漢租佃關係,「番產漢佃」似已不再適合用來概 括這些新的發現。然而如果把多種形態的番租創設和演變都看作前資本主義形式的番 產,即不同於現代作為生產工具之獨佔性私有財產觀念,那麼也許可以說,施添福等 學者關心的番地流失現象,正是(日後演變為番產的)番租在清代臺灣歷史舞臺上得 以出現的代價。民國36 年竹塹社祭祀公業帳冊,開篇序文中即有言「前清年間邀集 族內能力者出為開墾田畑,民間抽的大租組成竹塹社作為基本財產,以為崇奉始祖之 公業」(底線筆者所加,中研院臺史所藏古文書,編號T0128D0128-0001-005),該 文句雖是竹塹社後代以今推古之說,亦即可謂番產的「近代化」,但更應看作一項民 族誌學所謂土著觀點的披露。亦即「番產」意味著歷史上番社祖先開拓土地取得的權 利,並以番租為維繫族眾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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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不同的地權分配方式以打造新的社會形式。其中佔核心地位的作為,是 藉著更明確的罰則嚴禁越界贌墾、整肅漢人豪強的侵佔與欺壓,以及重 劃番界以解決民番田園糾紛。整體而言,這些作為顯然都是在強化番界 的政治經濟意義,土牛界溝則可視為這個政治過程的階段性成就在地表 空間的具現。與釐訂番界完竣同時出現的重要作為,則是撥派已然失去 傳統生活空間而日漸貧困化的熟番丁在番界沿邊搭寮守隘(二者同時見 於總督楊廷璋的〈臺屬沿邊番界清釐已竣,酌定章程〉奏文),即學界 所謂的隘番制,可說是在番界上加上了區隔漢番的常備武裝力量,強化 番界的邊防意義。7

三、從番地到番租:地權的形構

乾隆26 年 (1761) 完成的土牛番界不僅重新定義了番地,也重新定 義了番界內外不同的土地權利類型。與之相配套的制度設計為隘番制與 後來因林爽文事件而進一步發展的屯番制,不僅把番丁武力正式納入國 家體制,也從中創造了熟番的新的經濟來源,從而在保留區內形成了受 法令保障可以收取農業剩餘利益的「番租」,並且允許甚至鼓勵漢人以 業主的角色經營這些番地而「永遠為業」,結果就是乾隆中期以後「番 產漢佃」或「番業漢佃」模式在保留區內漸次形成並延續至清末(柯志 明 2001)。8 由於北臺灣早期移墾漢人以粵藉(今之「客家人」)居多數, 7 總督楊廷璋奏文請參見柯志明《番頭家》附錄 386-388 頁。柯志明稱隘番制為一種族 群結盟策略,然在強弱勢極為不對等且熟番無從抗拒的情況下,這樣定位似有溢美之 嫌。 8 柯志明 (2001) 主要是使用「番業」的概念,這從該書頁 2 註 1 以及索引相關條目 即可看出其主張。使用這個概念在臺灣史研究上的一個重大意義可能是他強調在雍正 8 年(1730)到乾隆 33 年(1768)「民番一例」時期向國家陞科納供的番業戶(納稅 是國家承認業戶的一個關鍵條件)的存在,不應看作番租類型的變例(詳見該書第十 章)。位於竹塹地區鳳山溪下游的貓兒錠、頭前鳳山兩溪中下游共同沖積的萃豐庄、 霧崙毛毛埔(東興庄)皆可能屬此類(詳見該書120-122、145-148 頁)。然而由於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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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代新竹鳳山溪流域的族群情況來說,則又可謂之「番地客佃」。 由於清中葉以前守隘工作主要倚靠熟番,隘丁領有性質類似軍餉的 隘丁口糧,等於相當程度把竹塹社人羈限在番界附近,而隨著歷次番 界的改訂和隘寮的建設而移動。乾隆51 年(1786)林爽文事件後,朝 廷更清楚意識到番界外難以嚴禁的大片私墾地區已經形成了難以控制的 治外空間,於是一方面加緊清丈整頓,一方面籌設屯番制以控制這個夾 心層的緩衝地帶。從隘番到屯番,熟番武力名義上已經歸入國家建制, 隘丁口糧和屯租則是從番界外清理出來非法溢墾的田園徵收,或從「斷 歸番管」的私墾地上收租抵充。乾隆55 年(1790),隨著土牛界外已 墾、未墾埔地的大規模清查完成,熟番田園與屯埔地劃定歸整成為保留 區,正式實施番屯制。保留區東側沿著番社地與屯地的新的邊界也跟著 出現,此即主事官員奏報朝廷設屯分撥埔地的稟文中所謂「歸屯為界」 的綠線(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59: 46;柯志明 2001: 266-269;戴炎輝 1979: 467-530)(參見圖 1)。 保留區內番租土地的類別乃是源於清丈界外田園埔地後發現的不同 情況屬性分別處置而來。根據柯志明的文獻整理(主要依據《臺案彙錄 業戶實際經營土地有諸多的困難,多數還是由作為「番佃墾戶」的漢人經營,甚至在 法令未嚴備的情況下過戶給漢人,於是番大租「退化」為早期漢墾區貼納社餉的類型, 即漢業主同時代為繳納國家正供和番社社課。此外,婆老粉番業戶的存在更是顯例, 該番業戶於乾隆22 年報墾陞科,直到同治 4 年仍繳納正供在案(見該書 200 頁), 然而該地報陞後因熟番無力自耕而成荒埔,在朝 廷籌措隘番口糧的情況下才再輔導 招佃墾田供課以足番食。婆老粉給佃批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頁369。根據這張 批單,婆老粉報陞初期因離社太遠「眾番無力」荒蕪多年,直到乾隆41 年繼任通事 丁老吻手上才招得墾佃。(熟番無力自墾自耕的原因,參見施添福,1990,〈清代臺 灣「番黎不諳耕作」的緣由:以竹塹地區為例〉)。 至於土牛界外保留區的竹塹社地、 屯埔地,朝廷為了穩定隘番口糧和屯租來源而給以「免正供的番大租」權利,由番社 通事(就其所管社地)或代理的佃首(就其所承攬的屯埔)發給墾批或佃批,實際開 墾者仍然多數是漢人業主,亦即番社有給墾收取大租公用或分配口糧租的番地租管理 權,而墾戶佃戶可以透過理番衙門認證的墾批或佃批取得田底經營權(即實質的業權, 可再轉佃收取小租,實例見該書302 頁)。由此而言,清中葉以後的保留區土地雖保 留了番租但漸多已成客佃擁有永佃權的實質漢業。至於墾戶之中亦有番頭家收取小租 性質的豐厚番租(尤其是隘墾制中的部份隘番口糧租),則在清末劉銘傳推行清賦乃 及日治初的大租改革過程中予以「消滅」了(柯志明 2009: 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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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甲集》),朝廷委任地方官於乾隆49 年(1784)清查勘丈,復於林爽 文事件後為籌設屯務再次費時兩年於乾隆55 年(1790)全臺清丈界外 田園定案的結果,依其性質分類如下表1。 表1: 乾隆 55 年(1790)保留區田園類別(全臺)9 大類 細類 甲數 說明 民耕田園 科田 8780 陞科納供並帶納番租的民業田園 「番大租」田 招漢佃戶抽收大租的番業田園 屯田 3735 「丈溢」歸屯後官為收租充作屯餉的民耕田 抄封田 3380 翁、楊案與林案叛產抄封田園,租額撥供臺 灣駐軍加給 番耕田園 自耕番田 1961 熟番自耕的番社田園,墾成亦可招漢現耕佃人抽收番小租 養贍田 5691 新、舊界間可墾荒埔分撥給熟番自墾自耕(後亦容許招漢佃戶開墾) 資料來源:(柯志明 2001: 263) 表1 中第一項「民耕田園」包括科田與「番大租」田合計 8780 甲, 個別數目不詳。所謂科田原係民人私向土牛界外番人佃地耕種,經查丈 飭令報陞但仍待納番租的田園,但在設屯前的清釐期間於竹塹社保留區 內似並未見此類已知案例。「番大租」田則是乾隆33 年(1768)後, 朝廷為了籌隘糧來源,又體認到番丁守隘差役繁忙難以自耕,便在保護 番地不再流失的考量下,給與招漢佃開墾的番地免除正供的待遇,並明 文強制比照臺灣一般大租的額度(田每甲八石,園每甲四石)。由於明 令不得將番地陞科過戶,也就杜絕了漢人買斷「番大租」的途徑。 「番大租」田實際上多是由漢墾首(或稱佃首)經理,籌組開墾工 9 「丈溢」指的是原報未實或丈後續墾的私墾地,歸屯後本應撥給屯番自耕,實際上卻 因過於分散並不可行,基本上仍由官方透過佃首代為招佃徵租作為屯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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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並招攬佃人,墾成後負責收取大租繳納番社。相較而言,自耕番田原 則上是社番均分社地自力開墾,又稱為社番口糧田或私口糧田,墾成後 可招現耕佃人繼續耕種抽收番小租,特稱為番口糧或簡稱口糧,租額通 常較大租為高且租期較短。不過後代社番鬮分口糧田後仍可能將祖遺口 糧田(的田底小租)杜賣給漢人(此乃清中葉以後竹塹地區商人投資土 地的主要管道)而轉變成納「番大租」的土地(但租額低於一般的大租 額)( 柯志明 2001: 280-303)。根據柯志明的分析,由於繳納「番大租」 者屬於擁有田底永佃權的業主,其地位與繳納番口糧租的佃戶完全不 同,這樣的分類乃是重要的民間習慣,所以儘管日治初期負責土地舊慣 調查的日本學者不明其中區別,仍得以在日治初的土地調查登記用語中 使用(柯志明 2001: 297)。10 圖1 竹塹地區屬竹塹社所有的兩塊社地主要是屬於這兩類性質的田 園,一塊在土牛界內(故不包含在表一的數字內)原竹塹新社公館附近 (今日竹北市東區),包括竹北一堡的溝貝、溪州、馬麟厝、新社、番 仔陂、蔴園、豆仔埔等七庄。另一塊則是土牛界外保留區廣大的鳳山溪 中上游河谷和丘陵地(今日新埔全部,以及鄰接的湖口、關西和竹北一 部份)。我們用土地申告書中大租欄內的資料進行統計,將這兩個區塊 內登記有「番租」或「番大租」的土地作為一類加以合計,登記「口糧」 或「番口糧」的另為一類合計。見表2,清末日治初,這兩塊竹塹社的 範圍內仍有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土地殘留有番租(且絕大多數的大租 戶從氏名判斷應為竹塹社番)。 10 柯志明有關岸裡社地權的進一步研究,更清楚說明了番口糧具有小租的性質,見氏 著,2008,〈番小租的形成與演變:岸裡新社地域社番口糧田的租佃安排〉,《臺灣 史研究》15(3): 57-137。竹塹社區域的番口糧情況是否相同則仍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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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73 表2:清末竹塹地區的番租土地規模11 區塊 土地申告書 甲數(份數) 帶番大租土地 甲數(份數) 比率% 帶口糧租土地 甲數(份數) 比率% 合計 比率 竹塹社地 土牛界外 8816.1 (10528) 1678.9 (1712) 19.04 3001.4 (1861) 34.04 52.92 竹塹社地 土牛界內 1115.8 (1084) 150.5 (79) 13.49 525.2 (467) 47.07 60.20 九芎林 屯埔區 843.1 (1067) 17.1 (17) 2.03 181.5 (147) 21.53 23.56 咸菜甕 隘墾區 1125.8 (1864) 94.5 (31) 8.39 136.1 (31) 12.09 20.48 合計 11900.8 (14543) 1941.0 (1839) 16.31 3844.2 (2506) 32.30 48.45 資料來源:土地申告書,統計街庄範圍請參考圖1 所示 透過國家對於番界的劃定,乾隆中葉以後竹塹社名義上擁有番地, 其通事、土目有權代表社番給出墾批佃批,對承墾漢人收取番租。根據 日人波越重之所撰《新竹廳志》,乾隆14 年(1749),因舊社遭水患, 竹塹社土目衛開業、衛福生,通事錢子白暨眾番會議後,始遷新社地區 墾耕,人口有400 餘,約略同時期已有一部份社人遷往枋寮、吧哩嘓(今 新埔田心仔)開墾。林爽文事件後,臺灣實施屯番制,竹塹設大屯,統 竹塹、日北、武朥灣3 小屯,共屯丁 400 人,竹塹社佔 95 人,由竹塹 社錢茂祖任大屯把總,社內土目通事亦皆編入屯番把守各隘寮(張炎憲 、王世慶、李季樺 1995: 864-876; 新竹縣文獻委員會 1983: 6)。12 按照朝廷官員(以福康安為首,會同臺邑地方督撫會兵部議奏)奏 准的屯田規劃,番屯丁不給餉,而是以清丈番界外「流民」越墾埔地和 未墾荒地,撥發以資養贍。然而實際撥給竹塹大屯把總、外委、屯丁的 11 我們選擇以土地大小來計算,而不是租額,因為租額有米粟土豆銀圓等難以折算的品 種單位。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有少量申告書內同時登錄有番租和口糧租(猜測或許 曾有部份口糧租非全部遭典賣而轉成番租),故最右欄合計比率略小於二者相加。 12 另外,王世慶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第 3 輯第 69 號,一份嘉慶 13 年(1808)的水 利契,也可證明吧哩嘓一帶很早就有番業主的存在,承繼者為衛福星(衛阿貴之子)。 可能正因如此,土牛界在枋寮附近有特別折曲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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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是距離遙遠的武陵埔150 多甲荒埔(位於今桃園龍潭)。另外還有留 存屯務公用之田,其中一塊在鳳山、頭前二溪流域範圍內,位於九芎林 地區,有35 甲多,交佃首姜勝智督佃開墾、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 所有大小租俱充屯餉,佃首經理租務可得辛勞穀年60 石,九芎林原有 隘丁11 名,每名口糧穀 30 石,原係莊民業佃四六攤給,該地歸屯後則 改由屯租內官為照給(可見性質從民隘轉為官隘)(臨時臺灣土地調查 局編 1963: 1046-1050)。 根據現存的竹塹社古文書來看,包含鳳山溪與頭前溪中段支流的九 芎林地區,在乾隆55 年(1790)屯制實施之前,原本已經有由竹塹社 通事什班(錢子白)、土目斗限比抵同眾番等發出的給佃批數張,所給 荒埔稱為「員山仔溪北犁頭山隘邊草地」,招漢佃自備牛隻工本前來認 墾,給出犁份半張或一張(五甲)或「九芎林下山地基一所」,佃戶包 括劉承豪(乾隆50 年 [1790])、林拱寰(乾隆 50 年 [1785])、林體魁(乾 隆51[1786]、52 年 [1787])、彭雲化(乾隆 51 年 [1786])等,所納大 租依每甲田八石、園四石通例運至社倉交納。而且這些竹塹社發出的佃 批內聲明該處隘邊草地是「奏明委官勘丈劃入界內准番開墾」( 張炎憲 等編 1993: 87-90)。 可見得當時竹塹社番在土牛界沿邊設隘招佃開墾, 逐漸從東興庄向頭前溪中游推展,系屬東興庄六張犁林家的林拱寰、林 體魁(林先坤之子)已參與其中。 姜勝智擔任屯租經理後,則以九芎林庄佃首之名開出佃批,所納者 為屯租,運至佃首倉口交納,仍依每甲八石之例。類此佃批之佃戶有楊 帝佑(乾隆56 年 [1791])、李中英(乾隆 57 年 [1792])、姜懷齊(乾 隆58 年 [1793])、劉阿甲(乾隆 58 年 [1794])等(張炎憲等編 1993: 93-97)。可能是因為留存屯埔地範圍有限難免與竹塹社人爭墾,嘉慶 年間曾有姜勝智超出範圍「混給佃批」經官清丈後劃歸竹塹社重新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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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75 墾批的情況發生(吳學明 1998: 34-36)。值得注意的是,重新給出的 墾批並非以竹塹社通事土目眾番的名義,而是由特定的土目潘文起給立 墾批,並且其大租也由潘文起收管。其原因是「此業係(潘文起)承 祖父先年募丁堵禦生蕃墾闢,與別房社蕃等無涉」(張炎憲等編 1993: 113、118)。由此事例,可見帶領設隘的土目對於其所護衛的墾佃有收 取隘糧大租之權,但租額較一般大租為輕,而且經官方、竹塹社通事加 印「知見」確認,可以由潘文起後嗣繼承,可說是從隘租轉變而來的番 租類型,有可能出現在清末的土地申告書中。至於前述屯租,由佃首經 理後交官(北路理番分府)統籌分配,且屯丁後嗣並無繼承權,雖然是 屯番的重要收入,但已非番社所能支配,也不會在土地申告書中留下記 錄。而姜勝智任佃首後,至嘉慶15 年(1810)為止,多次給出墾批與 姜家子弟,更與林家的林國寶混給爭墾互控,侵犯了竹塹社土目潘文起 家系在石壁潭、水坑一帶的番租權。由此可印證圖1 中九芎林區並非全 屬當年姜勝智所經管的屯埔地,也包含了竹塹社人從隘墾事業中得到的 番租,這也解釋了為何該地區在土地申告書中仍有相當比率番租的存在 (見表2)。 番屯制雖然為竹塹社番增加收入,但是徵調屯番離社的情況,實際 上也會對番社的公共利益帶來負面影響。嘉慶11 年(1806),竹塹七 房合議立下總墾批將保留區東側的一大片青埔給與通事荖萊湘江和土目 衛福星招墾佃作為自己的租業,只因屯番隨軍出征時,留在社內的家眷 生活日食要依靠兩位通事土目籌借費用照顧。該總墾批給承攬的漢佃相 當優惠的條件,不僅開墾前10 年不須繳納任何番租,嗣後每年每甲六 石亦低於臺邑通例。該墾批部份文字如下: 立給總墾批字 竹塹社通事荖萊湘江、土目衛福星 番差甲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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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番等,承祖父遺有樹林青埔壹處,東至上橫坑水為界西至 下橫坑西坑水為界北至枋寮溪水為界南至九芎林分水為界, 四址面踏分明坐落土名老古石,今因洋匪滋擾各憲調撥社番隨軍 前往,各番家眷日食係通土代借費用無徵,無奈同番耆甲首等商 議願將老古石埔地給與漢人江顯為、吳圓叔、林胡官等承墾… 此租業係眾社番公同合約願與湘江、福星收租永為己業…。批明眾 番出給… 與漢人開墾拾年為期並無供納租谷丁丑年以外水田 按甲供納每甲納租陸石永為定例 嘉慶十一年八月 竹塹社七房眾番合結總墾批字(眾 番名 略)(張炎憲等編 1993:109-110;重點是加上的)13 這則總墾批出現了數10 位番差甲首番耆等人的簽名畫押,可約略 看出該片青埔原本作為公共社地的意義。一般的墾批由竹塹社通事土目 代表番社用印立給即可,但這則墾批要這樣多番眾簽押,是因為日後所 收大租將成為這兩位通事土目的私業,不再算做番社大租,所以要番眾 們簽押以免未來糾紛。這是保留區竹塹社地轉化為番業主之租權的例 子。然而目前我們無法知道類似這種情況的規模和範圍多大,只知道 到了清末,竹塹社通事所掌理的公共收入只剩下枋寮庄、員山仔庄、 蔴園庄、樟樹林庄(位置約略為新社到新埔街沿鳳山溪谷一帶)四庄 的佃戶番租,以及萃豐庄、貓兒錠等處的四個漢業戶所繳納的社課, 而且已經有嚴重的公私不分所衍生的糾紛現象(淡新檔案 17211-001 至 004)。14 13 該契的另外兩個版本也出現在劉澤民編,2003,《關西坪林范家古文書集》。南投市: 臺灣文獻館,2003。為范家承買吳圓叔土地的上手契,其中出現的番眾簽名多達七、 八十位,且八成以上使用傳統族名,顯見是合社公議大事(李季樺 2007: 25-26)。 14 竹塹社公產見淡新檔案,17211-001 至 004。該案為光緒 13 年(1888)新任通事衛紹 基控告前任通事錢玉來結黨勒收佃戶租谷,理番分府示諭業佃戶計開應收社課租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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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此外,著名的竹塹社番衛阿貴在鳳山溪上游的隘墾事業則是在保留 區外創造新的番租的例子。衛阿貴曾任屯丁首,乾隆末年先有漢墾戶墾 號連際盛立案取得保留區東側近山地帶墾權,由於地近生番,衛阿貴受 僱為隘首協助設隘。不久連際盛放棄墾權,由衛阿貴接手續招客家漢佃 開墾,至嘉慶年間已陸續拓墾鳳山溪上游大小支流河谷盆地,並建立大 小隘寮十餘座(李明賢 1999: 11-15)。土地申告書中一份衛奎秋(衛 阿貴曾孫)所提理由書,以及明治36 年(1903)謝金蘭編修的《咸菜 硼地方沿革史》有詳細的記述(張炎憲等編 1993:806、911-918)。其 中值得注意者,衛阿貴由隘首變成墾戶,取得租權,其子孫以衛壽宗為 公號繼續招佃拓墾成為大墾戶,透過各號隘首收取大租,更曾與漢人合 組墾號,經歷糾紛後取得口糧租。光緒14 年(1889),劉銘傳將隘丁 改為官設,廢止墾戶隘首的利益,擬直接由官府徵收租稅,衛魁秋雖以 先祖功業為由屢次陳情但似乎沒有結果。 綜上所述,竹塹社番租地權的形成有幾種來源:其一,早於乾隆 25 年(1760)以前開墾成業或有陞科立戶的番業主,主要是錢子白開 墾的湖口婆老粉一帶、衛阿貴開墾的新埔田新吧哩嘓一帶。其二,乾隆 中葉到嘉慶年間,帶領設隘募丁開拓近山生番地帶建立隘墾地後取得的 隘丁口糧或隘墾戶大租,目前所知主要是頭前溪中上游九芎林水坑、五 股林一帶潘文起先祖設隘之處,以及鳳山溪上游咸菜甕一帶衛阿貴嗣系 設隘成為墾戶之處(此外咸豐年間更有錢朝拔兄弟以類似模式隘墾於頭 前溪上游金興庄,故而田寮坑、濫仔等處土地申告書亦有番租存在)。 除此二類之外,主要能收取公私番租的土地還是保留區內外的竹塹社 所開列佃戶姓名清單分屬四個庄。從互控內容可知當時已有通事將社課當作私產致有 侵吞黨收之嫌。此外,諭示名單中另有四個業戶:徐熙拱、曾國興、張克榮、王春塘, 應是保留區外萃豐庄、貓兒錠等處舊墾民耕番業已陞科過戶給漢業主但仍帶納社課的 情形(淡新檔案 17211-041、042)(亦收錄於張炎憲等編 1993: 41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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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包括土牛界內乾隆14 年(1749)起竹塹社人聚居合力開墾築圳的 新社地區,以及土牛界外乾隆55 年(1790)以後歸屯為界形成的保留 區社地。在朝廷禁令保護下,本應屬於社眾共同管理的這兩塊社地,部 份鬮分給社番開墾自耕或招佃收取口糧租,部份則由通事土目以照顧 屯番家眷日食之名取得招墾收取番租永為己業的權利。到了光緒13 年 (1888)劉銘傳推行清賦政策之前夕,竹塹社通事的社課來源只剩下四 庄若干佃戶與四個漢業戶的番租了。

四、土地申告書所呈現的清末竹塹社番租土地分布

為了更進一步評估竹塹社的公私番租地,我們採用較新進且功能完 整的專業資料庫軟體(FileMaker Pro)設計了一個能同時處理文字資料 與數字資料的資料庫,將土地申告書資料輸入然後加以統整計算。前 節表2 是根據施添福(後經柯志明略微修正)所繪竹塹地區三個人文 地理區的劃分,對照臺灣堡圖的街庄區劃來做的基礎總數統計。這是 因為土地申告書編冊的基本單位正是後來繪成的堡圖之依據(施添福 1996)。這樣的統計方式當然可能與清代的街庄聚落範圍不盡一致,但 以整體區塊而言應相去不遠。 竹塹社土牛界外保留區,列入統計的有:大平窩庄、內立庄、打鐵 坑庄、四座屋庄、田新庄、旱坑仔庄、枋藔庄、犁頭山庄、鹿鳴坑庄、 新埔街、汶水坑庄、大坪庄、大茅埔庄、五份埔庄、打鐵坑庄、石頭坑 庄、照門庄、樟樹林庄(以上18 庄屬今新埔鎮)、下南片庄、坪林庄、 大旱坑庄、水坑庄、石岡仔庄、老焿藔庄、茅仔埔庄(以上7 庄屬今關 西鎮)、上北勢、下北勢、波羅汶、鳳山崎、長崗嶺、番仔湖、大湖口、 崩坡下、北窩、羊喜窩、糞箕湖、坪頂埔(以上12 庄屬今湖口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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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79 頭湖、三湖、上四湖、崩坡、水流東、秀才窩(以上6 庄屬今楊梅鎮)、 犁頭山下(屬今竹北)等44 個街庄。 表3 是依照竹塹社五姓分別統計其所擁有番大租權的土地規模,並 挑出所佔比例最多的大租戶,可謂該姓清末時期最重要的番租地權所有 人。其中錢、衛姓所擁有的可收番大租土地皆在五百甲左右,且相當程 度集中在大租戶錢崑輝、錢振燕與衛奎秋手中(相對的其餘大租戶所佔 同姓大租土地比例皆在 5% 以下)。至於廖、三、潘姓的大租土地雖然 較少,但也有明顯集中在特定大租戶的現象。 根據張炎憲與李季樺(1995: 173-218)對於衛、錢兩姓的研究,錢 姓在竹塹社中人丁最盛,房頭眾多,歷代以來多有任通事、屯把總者, 咸豐年間也曾有錢朝拔以隘墾模式開拓金興庄(今竹東橫山地區),然 而錢崑輝似乎並非出身這些主要派系,古文書中與其相關的資料很少。 錢崑輝似為末代通事,土地申告書登記住所在新社庄,其大租土地主要 在枋寮庄和樟樹林庄。由於這兩庄是前述衛紹基控告錢玉來一案中列示 的四個社課佃戶庄其中兩個,我們也許可以推測其所收大租應屬通事執 掌的社課性質。衛奎秋是衛阿貴後裔,土地申告書登記住所在咸菜硼老 街,其大租土地散佈在許多庄頭,而以汶水坑、大茅埔、五份埔、田新、 照門等庄為多(約佔三分之二),這幾庄皆位於鳳山溪支流霄裡溪流域, 可能與衛家早年在此的拓墾活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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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竹塹社(土牛界外保留區)各姓番大租土地15 大租戶 竹塹社姓 該姓番大租土地甲 數(份數) 首要大租戶 氏名 其名下大租土地甲 數(份數) 佔該姓大租土地比 率 錢 764.3 (617) 錢崑輝 錢振 ( 阿 ) 燕 156.6 (119) 145.3 (59) 20.49% 19.02% 衛 508.5 (635) 衛奎( 魁 ) 秋 296.1 (338) 58.23% 廖 267.3 (347) 廖禮 69.8 (90) 26.11% 三 103.2 (93) 三盛機( 枝 ) 40.5 (34) 39.24% 潘 22.1 (15) 潘廷鑾( 蘭 ) 10.1 (5) 45.70% 資料來源:土地申告書 表4 則是統計番口糧的土地,同樣以五姓分別統計,並列出佔該姓 番口糧土地比例 10% 以上的租戶為主要租戶。相較於番大租集中於特 定大租戶的現象,番口糧略為分散,但仍有明顯寡佔的現象,如錢振 燕、衛奎秋、廖禮仍為最大的番口糧所有者。但大租戶錢崑輝卻不是主 要的番口糧戶,可印證其持有大租屬通事職司之推測。由於番口糧非屬 社課租亦非墾戶大租,與錢崑輝的通事身份無關,此數字現象可間接印 證前述推論。錢、衛、廖姓的番口糧土地數目相當多,廖姓的番口糧土 地數額甚至比其番大租土地數額還高。至於三姓與潘姓由於人丁稀少, 顯現出統計上的集中現象應不令人意外。此外,土地申告書的三姓番口 糧租中,出現以三登元為管理人的「三公協記」公號,共有47 份申告 書126.7 甲土地,超過該區三姓番口糧土地一半以上,可猜測三姓已經 在清末發展出類似客家漢人的祭祀組織。 15 部份登記為魏姓的大租戶,根據氏名可判斷為竹塹衛姓之誤植者,亦列入統計。氏名 客語發音相近者,因其登記住所相同,似為同一人,因合計之。竹塹社七姓至清末只 餘五姓,其中潘姓亦已人丁凋零。或有識者懷疑潘廷鑾是否屬於竹塹社番,或為新埔 漢人望族潘庶賢派下?根據光緒十年的一份立典大租口糧契字(見張炎憲等編: 379),竹塹社番潘廷鑾、衛李源將祖遺有大租口糧坐落南重埔苟力林的番租權以 10 大銀元典給佃戶姜紹基,該契知見為潘澄清(新埔潘家),契中並有兩位社番戳記。 由此看來似乎竹塹社番潘廷鑾與新埔潘家有些淵源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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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81 表4:竹塹社(土牛界外保留區)各姓番口糧土地16 口糧租戶 竹塹社姓 該姓番口糧土地甲 數(份數) 主要番口糧 氏名 其名下口糧土地甲 數(份數) 佔該姓口糧土地比 率 錢 1652.1 (910) 錢振錢振光( 進 ) 燕 730.2 (279) 366.6 (165) 44.20% 22.19% 衛 292.0 (269) 衛奎衛寬裕( 魁 ) 秋 145.5 (133) 101.6 (69) 49.83% 34.79% 廖 426.8 (503) 廖禮 廖榮貴 92.9 (158) 66.2 (127) 21.77% 15.51% 三 210.7 (137) 三添丁( 登 ) 32.3 (26) 15.33% 潘 20.1 (23) 潘廷鑾 14.3 (14) 71.14% 資料來源:土地申告書 表5 統計的是竹塹社五姓自為業主的情況。按土地申告書以取消大 租給與補償為目地的登記方式,業主欄登記的即是自耕地主,除非立會 人處另有登記現耕佃人(屬小租之例)。我們發現竹塹五姓自為業主時, 幾乎完全沒有大租的負擔,且多數都有附記為某某亡父繼承人,這是可 理解的現象,代表申明其為實質擁有的番租土地。但是這類土地已經相 當少了,衛姓、潘姓在此區內更幾乎完全沒有自耕田園。相較於番大租 和番口糧的土地規模,落差極大。由此可知,竹塹社人在19 世紀末在 保留區內擁有自耕土地自食其力的情況已經不多了,多數人可能早已離 散他處另謀生計。因此當日本殖民政府取消大租後,竹塹社幾個首要大 租戶所受的打擊也最大。表5 中錢振燕家族(錢茂祖嗣系)也許是較特 殊的個案,他自為業主土地在旱坑仔與坪頂埔有54.7 甲,與坪頂埔庄 的羅才共同為業主則有84.5 甲,其中許多登記為原野地與茶園,其中 只有兩份帶有番口糧租,且租戶即為錢振燕本人。另外,鹿鳴坑的廖阿 枝多數是以管理人身份為業主「廖盛記」登記立會,這些土地應該是屬 16 所列主要番口糧戶以超過該姓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氏名客語發音相近者,因其登記 住所相同,似為同一人,因合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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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廖姓的祭祀組織所有。 表5:竹塹社(土牛界外保留區)各姓自為業主土地17 自為業主 竹塹社姓 該姓業主土地 甲數(份數) 主要業主 戶名 其名下土地 甲數(份數) 佔該姓業主土地比 率 錢 163.1 (75) 錢振燕 139.3 (21) 85.41% 衛 - - - -廖 34.1 (88) 廖阿枝 廖榮貴 5.70 (11) 4.14 (10) 16.72% 12.14% 三 2.62 (7) 三添登 2.62 (7) 100% 潘 - - - -資料來源:土地申告書 另外我們也以竹塹新社這個土牛界內的傳統區塊來作統計。此區統 計範圍包括溝貝庄、溪州庄、馬麟厝庄、新社庄、番仔陂庄、蔴園庄、 豆仔埔庄等七庄。結果請見表6,番大租土地仍以錢崑輝為最多,應同 前述分析是屬於末代通事所管收的社課。番口糧的部份,按照五姓分別 統計,可發現錢姓、衛姓仍為大姓,其數額甚至超過番大租地,但各姓 分配約略與人口多寡相當。各姓內部也有寡佔現象。如前所述,新社地 區是竹塹社人傳統居住之地,早期即有作為祭祀公議場所的公館,雖然 嘉慶以後竹塹社人隨拓墾潮流紛紛離散,咸豐年間更受閩粵械鬥波及受 創,到了光緒年間還是重建了「采田福地」作為精神象徵。可說是竹塹 社人進行文化復振,或者族群重整時的祖居地。我們從該地區的土地申 告書中發現,登記為業主的竹塹五姓人,土地地目大多數是建物敷地而 少有田園。這些產業的重要性應不在於經濟上的收益,更在於住屋所具 有的文化精神價值。 17 所列主要業主以超過該姓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衛姓僅有一筆墳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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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83 表6:竹塹新社(土牛界內傳統社地)番租土地 番租類型 甲數(份數) 主要氏名 甲數(份數) 佔該項土地比率 番大租 150.47 (79) 錢崑輝 104.61 (49) 69.52% 番口糧 錢姓 160.20 (135) 錢崑輝錢振光 80.06 (59) 34.69 (33) 49.98% 21.65% 番口糧 衛姓 156.60 (125) 衛文鳳衛火順 54.51 (53) 41.66 (25) 34.81% 26.60% 番口糧 廖姓 81.66 (81) 廖元福 37.01 (46) 45.32% 番口糧 三姓 61.33 (38) 三添丁 26.62 (23) 43.42% 資料來源:土地申告書

五、土地申告書中的公共產業規模與分布

為了以量化資料評估客家社會的公共產業規模,我們以鳳山溪流域 的竹北、新埔、關西地區的土地申告書為統計分析的對象,將文字資料 予以數位化為資料庫,然後根據業主欄位的註記來搜尋選取宗族嘗會或 神明會的土地申告資料。 土地申告書的業主欄登記的即是殖民法制化以後所認定的地主氏 名,業主欄上面有附記文字,通常是註明業主為某亡故父祖之繼承人, 很多時候這樣註明其為繼承人的業主有兩或三人以上,可知該土地屬於 兄弟或叔姪之共業。註記繼承人可能是為了將來分家時分配方式之依 據。然而也有註明業主為管理人的情形,可知該筆土地屬於公業的性 質,這種情況下的業主則登記為某公號、某嘗會。以多人登記為一筆土 地共同業主的資料裡,其所附連名書中通常顯示了共同業主彼此也為同 一家族的子孫,具有血緣關係,可能表示尚未分家的情況。少數土地共 同登記業主為不同姓氏的個人,他們之間的關係尚有待探討。有時會有 同一筆土地申告書的登記人同時為多個宗族嘗會,這種情形可分為兩 種,一種為同姓嘗會,另一種為異姓嘗會,通常後者極有可能是以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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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會的名義集資而成神明會的形式。 竹北地區共19 個庄 3759 筆土地申告書,面積 3196.51 甲(以土牛 界內為範圍,舊屬貓兒錠、萃豐莊、東興莊等三個墾區庄以及竹塹新 社),閩客籍較混雜,本區宗族蒸嘗有280.01 甲地,佔總申告土地面 積8.76%,神明會土地 62.85 甲,比例僅 1.97%,二者合計僅佔全區土 地的10.73%。其中只有十興、安溪藔等庄無神明會,其他各庄以六張 犁庄的神明會擁有土地比例最多,佔全庄總土地的10.94%。至於宗族 嘗會,有三個庄沒有宗族嘗會,分別為白地粉、馬麟厝、隘口庄。我們 將各庄的宗族嘗會與神明會資料整理成表7、表 8,可以發現其中較大 的嘗會是貓兒錠地區的曾家五個嘗會,以及六張犁地區林家的五個嘗 會。神明會則以義民嘗與聖母祀的土地規模較大,主要分布在芒頭埔、 隘口一帶。 表7:竹北地區的神明會與宗族嘗會 神明會 宗族嘗會 貓兒錠庄 玄天上帝、福德爺 曾廷、曾許、曾萬成、張永豐、曾雲祐、曾義美、郭 朝遜、陳西、陳南朝、陳南裕、陳智、陳棟、陳萬菊、 陳蒙正、曾人郁、曾瑞岱、曾赤石、顏番、吳振萬、 郭奕華、張宅邊、曾昆和、馮文珍、蔡江、曾月、 曾世才、曾呈象、曾返、曾肇珠、曾賜來、曾繼成 大眉庄 証真堂、福德祠、聖王 公、福德爺 陳由、陳笑、陳南裕、曾月、曾呈象、曾義美、曾 賜來 舊港庄 戴王爺 戴宙、戴茶、戴送、戴簡 白地粉庄 福德祠、福德爺 新庄仔庄 天上聖母、竹蓮寺、保 生大帝 林冬公、林同興、陳殿公 蔴園庄 福德祀 鄭穎記 溪州庄 聖王公 林同興 溝貝庄 (郭)廣澤尊王 鄭穎記 馬麟厝庄 三官大地 新社庄 郭廣澤尊王、義民爺 周東興、郭堆、陳居公、國聖公、呂登水、郭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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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85 番仔陂庄 天上聖母、水仙尊王、 義民爺 王槐山嘗、鄭成功、鄭貽記 豆仔埔庄 上帝公、大道公、六將 爺、法主公、義民爺 王槐山嘗、真人公、鄭貽記 斗崙庄 國興社、福德爺、良心 堂祀 謝水龍、李其嫂、張旺、蔡三福、蔡柳、梁文吉、 陳柳 安溪藔庄 鄭恆利 十興庄 劉世章 隘口庄 福德爺、義民嘗、聖母 祀、衡府大人 芒頭埔庄 福德嘗、義民嘗、聖母 祀、聖母嘗 林次聖公、朴厚公 鹿場庄 福德爺、義民爺、聖母 祀、褒忠嘗、餘慶嘗、 佛母娘 林九牧公、林次聖、萬福嘗、祖媽會 六張犁庄 廣慶盛、土地公祀、義 民嘗、廣和嘗 林五十九公、林次聖公嘗、林聘吾公、仁安公、百一 祖、林大二公、林藔生、林先坤 資料來源:日治初竹北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8:竹北地區神明會、宗族嘗會土地申告甲數及比例 業主名 申告數 甲數 甲數比例 區域分佈 曾義美(宗族嘗會) 19 37.1375 10.83% 大眉庄、貓兒錠庄 鄭恆利(宗族嘗會) 15 35.737 10.42% 安溪藔庄 林同興(宗族嘗會) 10 22.7875 6.65% 新庄仔庄、溪州庄 林五十九公(宗族嘗會) 6 15.6475 4.56% 六張犁庄 陳南裕(宗族嘗會) 5 12.621 3.68% 大眉庄、貓兒錠庄 吳振萬(宗族嘗會) 7 12.3675 3.61% 貓兒錠庄 曾呈象(宗族嘗會) 11 11.858 3.46% 大眉庄、貓兒錠庄 義民爺(神明會) 16 10.247 2.99% 新社庄、番仔陂庄、豆仔埔庄、鹿場庄 鄭穎記(宗族嘗會) 7 8.645 2.52% 溝貝庄、蔴園庄 曾廷、 曾瑞岱 (宗族嘗會) 1 7.606 2.22% 貓兒錠庄 義民嘗(神明會) 4 7.1465 2.08% 六張犁庄、芒頭埔庄、隘口 聖母祀(神明會) 7 6.4455 1.88% 芒頭埔庄、隘口庄、鹿場庄 曾許(宗族嘗會) 4 6.197 1.81% 貓兒錠庄 林聘吾公(宗族嘗會) 5 5.221 1.52% 六張犁庄 林先坤(宗族嘗會) 6 5.1975 1.52% 六張犁庄 林次聖公嘗(宗族嘗會) 5 5.099 1.49% 六張犁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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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由、陳笑(宗族嘗會) 2 4.9265 1.44% 大眉庄 曾赤石(宗族嘗會) 4 4.6375 1.35% 貓兒錠庄 林次聖公(宗族嘗會) 3 4.5055 1.31% 芒頭埔庄 林冬公(宗族嘗會) 2 4.2475 1.24% 新庄仔庄 蔡三福(宗族嘗會) 5 4.128 1.20% 斗崙庄 林端廉(宗族嘗會) 3 4.0675 1.19% 六張犁庄 証真堂(神明會) 3 3.8225 1.11% 大眉庄 其他少於1% 的 神明會與宗族嘗會 205 102.5659 29.91% 竹北各庄 總計 355 342.8614 100% 資料來源:日治初竹北地區土地申告書 新埔地區人口以粵籍客家人為主,共17個街庄5513筆土地申告書, 土地面積有2339.72 甲。新埔地區的宗族嘗會土地 447.38 甲,佔總申告 土地面積達19.12%,神明會土地有 93.87 甲,比例為 4.01%,兩者合計 約為23.13%,明顯較竹北地區為高。我們將新埔各庄的宗族嘗會與神 明會資料整理成表9、表 10。 從新埔17 個街庄的土地申告書和《新埔鎮誌》(1997)相關族譜 資料來看,陳、蔡、潘、劉、張、朱、范、林等均為當地較有勢力的大 家族,其中陳、劉、張、朱、范、林等姓在新埔地區還設有家廟祭祀祖 先。這幾個當地客家家族裡,有多個宗族嘗會具有跨庄擁有土地的特 色,如潘家的梅源嘗在石頭坑庄、旱坑仔庄及樟樹林庄均有土地登記。 范家的范阿旺(嘗)亦在內立庄和石頭坑庄擁有土地。陳家的陳宗祠土 地則分佈於田新庄、五份埔庄、犁頭山庄、照門庄等地(見表9)。這 些大家族嘗會的土地亦往往比其他姓氏的嘗會來得多。以新埔地區嘗會 土地的總申告數1087筆而言,共有842筆嘗會所申告的土地低於1%(見 表10),剩下高於 1% 的 245 筆土地中除了義民嘗、沈賢文公朱珍公(兩 者應是已合為神明會)、褒忠亭等神明會外,陳(陳慶昌嘗)、潘(梅 源嘗)、張(張六昌)、范(范天佐、范阿旺)、林(林觀吾)、劉(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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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87 萬長)等氏嘗會均位列當中,其中陳氏宗族的陳慶昌嘗(共39 筆)擁 有土地30.9745 甲,佔所有嘗會土地 5.72%,是所有嘗會土地最多者。 由此可看出其家族固有的勢力與當地的空間分佈關係。 表9:新埔地區的神明會與宗族嘗會 街庄名 神明會 宗族嘗會 大平窩庄 管理人為傅萬福的義民嘗、管 理人為林李富的義民嘗、龍天 宮 張大和嘗、張裕盛、彭烈端嘗、鄭址記、興 福嘗、謝章記、范天佐 內立庄 三元宮祀 建昌嘗、隆興嘗、范阿旺、高有增 四座屋庄 集義亭、媽祖慶興嘗、福德嘗 五福記、和勝嘗、林慶興嘗、致和嘗、景興 嘗、曾宗公嘗、劉敦厚公、慶豐嘗、賴鳳義 嘗、錫福嘗 田新庄 國王嘗、有誠福德爺、文昌 宮、義民嘗、長興義民嘗、褒 忠亭、福德嘗、注生娘、廣和 國王嘗、福德祠、廣和嘗 慶豐嘗、明盛嘗、永興嘗、陳宗祠、毓秀嘗、 培風嘗、履鰲嘗、誠應嘗、寧祖繼志嘗、劉 榮公嘗、新興嘗、集福嘗、悠盛嘗、老文嘗、 延齊嘗、鵝城嘗、五福嘗、延年嘗、長和嘗、 繼和嘗、廣和嘗、粵昌嘗、劉丁子嘗、景公 嘗、洪公嘗、總和嘗 旱坑仔庄 錫福嘗、慶德嘗、陳家祠、梅源嘗、修德嘗、 枱隆嘗 坊藔庄 媽祖嘗、管理人為林礽英、劉 文彬的義民嘗、管理人為傅萬 福的義民嘗、褒忠亭、集福 嘗、注生嘗、福德祠、廣和宮 百福嘗、和福嘗、林五九嘗、林次聖嘗、新 興嘗、粵勝嘗、褒盛嘗、林拱寰嘗、敦慶嘗、 廣盛嘗、林觀吾、劉萬長 鹿鳴坑 元聖嘗、忠義嘗、沈賢文公和 朱珍公、朱福興和蔡林勝、集 福嘗、聖母嘗 廖盛記 新埔街 裔盛嘗、蔡景熙潘清漢曾如海 公業、三界爺嘗、福德祠、廣 和宮、義民嘗、集義亭、蓮燈 嘗、萬善祠 張家祠、陳家祠、陳氏宗祠、慶興嘗、鵝城 嘗、張繼志嘗、劉傳彩公、劉家祠、張雲龍、 裔慶嘗 汶水坑庄 註生娘嘗、福慶嘗、義民嘗、 三界爺、元聖宮、福德嘗 延盛嘗、廣福嘗、廣慶嘗、魏敦穆嘗 五份埔庄 三界嘗、文昌嘗、石爺嘗、祈 保安、福德爺、廣和國王嘗、 萬善祠、管理人為羅志鼎的義 民嘗、福德嘗、管理人為彭進 妹的義民嘗、聖母嘗 大興嘗、卯金嘗、垂裕嘗、明盛嘗、陳慶昌 嘗、景雲嘗、賜福嘗、陳家祠、鼎能嘗、張 六昌、詹佛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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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茅埔庄 三元宮、三界爺、集成嘗、文 昌嘗、管理人為上飜史湖庄傅 萬福的義民嘗、管理人為五份 埔庄張錦珠的義民嘗 群有嘗、文興嘗、新興嘗、義慶嘗、曾端樂 照門庄 國王嘗、廣和嘗 陳宗祠、睦和嘗、粵昌嘗、應福嘗 大坪庄 林瑞昆 犁頭山庄 萬善祠、義民嘗、蓮華寺 李興嘗、陳宗祠、崇本嘗、黎恆吉 犁頭山下 庄 蓮華寺、觀音宮 葉陽記 樟樹林庄 福德嘗 范家祠、張家嘗、謝敦慶嘗、張裕盛、梅源 嘗、錫福嘗、慶德嘗 石頭坑庄 大陽嘗、福德祠 永和嘗、里仁嘗、長安嘗、梅源嘗、范阿旺 打鐵坑庄 聖母祀、三界嘗、香訫堂 張陳嘗 資料來源:日治初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10:新埔地區神明會、宗族嘗會土地申告甲數及比例 業主名 申告數 甲數 甲數比例 區域分佈 陳慶昌嘗(宗族嘗會) 34 30.9745 5.51% 五份埔庄 義民嘗(神明會) 35 24.952 4.44% 大平窩庄、大茅埔庄、五份埔庄、田新庄、汶水坑庄、枋藔 庄、犁頭山庄、新埔街 葉陽記(宗族嘗會) 3 20.5935 3.66% 犁頭山下庄 梅源嘗(宗族嘗會) 23 14.805 2.64% 石頭坑庄、旱坑仔庄、樟樹林 張六昌(宗族嘗會) 13 13.5525 2.41% 五份埔庄 高有增(宗族嘗會) 8 12.0465 2.14% 內立庄 沈賢文公、朱珍公 (神明會) 47 9.98 1.78% 鹿鳴坑庄 范天佐(宗族嘗會) 15 9.882 1.76% 大平窩庄 曾端樂(宗族嘗會) 10 8.4165 1.50% 大茅埔庄 范阿旺(宗族嘗會) 9 8.3675 1.49% 內立庄、石頭坑庄 林觀吾(宗族嘗會) 4 6.357 1.13% 枋藔庄 黎恆吉(宗族嘗會) 4 6.2915 1.12% 犁頭山庄 詹佛助(宗族嘗會) 8 6.0045 1.07% 五份埔庄 劉萬長(宗族嘗會) 4 5.908 1.05% 枋藔庄 謝章記(宗族嘗會) 19 5.681 1.01% 大平窩庄 褒忠亭(神明會) 4 5.648 1.01% 田新、枋藔庄 廖盛記(宗族嘗會) 8 5.453 0.97% 鹿鳴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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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其他少於1% 的 神明會與宗族嘗會 842 366.9295 65.31% 新埔各街庄 總計 1,087 561.8425 100%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另一方面,家族勢力的延展,亦由家族子孫擔任各組織職務多寡及 其能否跨越庄界發展來決定。新埔土地申告書的另一特色為一位管理人 有時會同時擔任不同街庄的不同神明會及不同宗族嘗會的管理人的現 象。常見的管理人有潘成鑑、潘成元、陳朝綱、蔡緝光、劉世梯等人, 如表11 所見。在同時擔任多個組織的管理人職務之時,他們在當地政 治、經濟、教育和宗教上亦積極參與,如清末時陳朝綱買官顯耀家族、 日治時期潘成元、潘成鑑任新埔地區總理、蔡緝光任街庄長、商會管理 者、或者是出錢出力捐地建廟或助人就學等,他們不止展現家族財力, 也是讓家族勢力向庄外拓展的關鍵人物,證明了地方社會的發展與當地 主要家族有著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表11: 新埔地區兼任多個嘗會的管理人 潘成鑑 潘成元 大陽嘗、文昌祠、永興嘗、有誠福德爺、福德祠、建昌嘗、注生娘、長安嘗、 長興義民嘗、凌雲社、梅源嘗、集福嘗、新興嘗、粵昌嘗、誠應嘗、廣和宮、 廣和嘗、慶豐嘗、賜福嘗 陳朝綱 文昌祠、文興嘗、明盛嘗、祈保安、修德嘗、枱隆嘗、陳氏宗祠、陳慶昌嘗、 萬善祠、鼎能嘗、廣和國王嘗、賜福嘗 蔡緝光 三界爺、五福記、文昌祠、長勝號、致和嘗、景興嘗、集義亭、福德嘗、蓮燈嘗、 蔡景熙 潘清漢 曾如海公業 劉世梯 文明社、卯金嘗、垂裕嘗、凌雲社、隆興嘗、景雲嘗、義民嘗、劉丁子嘗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關西地區有24 個街庄,共有 4776 筆土地申告書總面積 2857.83 甲。 神明會土地僅38.743 甲,佔全區 1.36%,宗族嘗會也只有 82.929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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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全區2.9%,二者合計 4.26%。本區多數是位於山區屬於隘墾區的新 興庄(咸菜甕)與合興庄,較接近新埔的部份則屬於熟番保留區,包括 大旱坑庄、 老焿藔庄、 石崗仔庄、 下南片庄、 水坑庄、 茅仔埔庄、 坪林庄。參見表12、表 13,這些原屬保留區的庄顯然有較多的嘗會土 地,而隘墾區各庄只有咸菜硼街和毗鄰的店仔崗庄有較多嘗會,其餘皆 較稀少。 表12: 關西地區神明會與宗族嘗會名稱 街庄名 神明會 宗族嘗會 大旱坑庄 福德嘗 陳家祠、劉廷章、世昌嘗 正遵嘗、永德嘗、公號朱昆泰、公號許朝 順、呂鼎嘗、 成庚公、公號彭四和 老焿藔庄 三官嘗、永福嘗、公業主詹阿 良、公號福德壇 公號謝義和、陳偉和嘗、公號謝合源、家獻 嘗、許國珍 石崗仔庄 三山國王、孔聖嘗、文昌嘗、 石爺嘗、有應祠、萬善嘗、福 德正神、義民嘗 公號呂秀達、公號張益和、公號黃廣恆昌、 公號劉恭和、公號嚴永興、呂阿教公、呂章 才公、隆慶嘗、 黃發伯、新義公、新應嘗、劉元振、德和嘗、 德興嘗、慶讚嘗、興盛嘗、應福嘗、雙福嘗、 嚴江海、嚴添福。 下南片庄 伯公祀、伯公祠、媽祖嘗、聖 母嘗 公號阮成國、公號曾發源、永成嘗、秀章 公、周二貴、周娘德、宗聖公、黎有記 水坑庄 無 公號王五美、公號周源發郎、公號陳順發、 公號彭三和、徐種福嘗 茅仔埔庄 福德嘗、義昌嘗、褒忠亭、義 民嘗 復興嘗 坪林庄 公號范盛記、范嘉鴻 上橫坑庄 萬善嘗、義民嘗 公號曾發源 下橫坑庄 天上聖母祀、萬善嘗、義民嘗 公號方協記、吳宣祖嘗 十藔庄 金同盛 十六張庄 福德嘗 咸菜硼街 三官大帝、大和宮、文昌祠、 華陀仙師 十三郎、公號陳裕亭、卯金嘗、永盛嘗、江 李氏、宋道安、徐炳拔、張阿呌、黃謝嘗、 蒼盛嘗、德山嘗、麟劉氏保 店仔崗庄 萬善廟、福德祀、福德爺、福 德嘗、聖母嘗、萬善爺 金鑑嘗、陳千一、新興嘗 羅豫三公、公號彭廣福、 李泰宏、楊五福、羅奕盛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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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91 上南片庄 杜子玉、杜良祿、杜李氏桂、范善承、孫天 賜 新城庄 土地公、福德爺 張五和 三墩庄 義民嘗 無 牛欄河庄 香訫堂 陳阿石 湳湖庄 拱仔溝庄 公業主劉名登 燥坑庄 萬善嘗 公業名羅俊千 苧仔園庄 熙任公嘗 老社藔庄 湖肚庄 福德爺 石門庄 和昌嘗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關西地區土地申告書 表13:關西地區神明會、宗族嘗會土地申告甲數及比例 業主名 申告數 甲數 甲數比例 區域分佈 劉廷章( 宗族嘗會 ) 5 4.0510 9.75% 大旱坑庄 義民嘗( 神明會 ) 3 2.7170 6.54% 三墩庄 正遵嘗( 宗族嘗會 ) 3 2.6690 6.43% 大旱坑 范善承( 宗族嘗會 ) 2 2.4625 5.93% 上南片庄 福德嘗( 神明會 ) 5 2.0455 4.93% 十六張庄、店仔崗庄、大旱坑 公號金同盛( 神明會 ) 14 2.0335 4.90% 十藔庄 三官大帝( 神明會 ) 4 1.6315 3.93% 咸菜硼街 羅亦盛嘗( 宗族嘗會 ) 2 1.5555 3.75% 店仔崗庄 公業主劉名登( 宗族嘗會 ) 7 1.4180 3.41% 拱仔溝庄 復興嘗( 宗族嘗會 ) 2 1.2680 3.05% 茅仔埔庄 公號朱昆泰( 宗族嘗會 ) 4 1.1965 2.88% 大旱坑 和昌嘗( 宗族嘗會 ) 1 1.1565 2.78% 石門庄 杜子玉嘗( 宗族嘗會 ) 3 1.0800 2.60% 上南片庄 萬善嘗( 神明會 ) 3 1.0265 2.47% 燥坑庄 蒼盛嘗( 宗族嘗會 ) 1 0.9960 2.40% 咸菜硼街 李泰宏嘗( 宗族嘗會 ) 2 0.9715 2.34% 店仔崗庄 德山嘗( 宗族嘗會 ) 2 0.9540 2.30% 咸菜硼街 十三郎( 宗族嘗會 ) 2 0.9060 2.18% 咸菜硼街 萬善爺( 神明會 ) 1 0.8890 2.14% 店仔崗庄 華陀仙師( 神明會 ) 2 0.8465 2.04% 咸菜硼街 香訫堂( 神明會 ) 2 0.7810 1.88% 牛欄河庄 公業主成庚公( 宗族嘗會 ) 1 0.7640 1.84% 大旱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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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母嘗( 神明會 ) 1 0.6505 1.57% 店仔崗庄 公業主詹阿良( 神明會 ) 1 0.6215 1.50% 老焿藔庄 新興嘗( 宗族嘗會 ) 2 0.6095 1.47% 店仔崗庄 張五和( 宗族嘗會 ) 2 0.5900 1.42% 新城庄 福德祀( 神明會 ) 1 0.5445 1.31% 店仔崗庄 公號陳裕亭( 宗族嘗會 ) 4 0.5415 1.30% 咸菜硼街 應福嘗( 宗族嘗會 ) 1 0.4585 1.10% 石崗仔庄 陳家祠( 宗族嘗會 ) 1 0.4420 1.06% 大旱坑 福德爺( 神明會 ) 3 0.4410 1.06% 店仔崗庄、新城庄、湖肚庄 公業名羅俊千( 宗族嘗會 ) 1 0.4235 1.02% 燥坑庄 其他少於1% 的神明會與 宗族嘗會 30 2.787 6.71% 關西各庄 總計 118 41.5285 100%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關西地區土地申告書 綜合上述三個地區來比較,在宗族嘗會所擁有的土地中,只有隘墾 區各庄以及較偏山區的鹿鳴坑庄、汶水坑庄、大坪庄、照門庄、樟樹林 庄的宗族嘗會所擁有的土地低於10%。而大平窩、旱坑仔庄、五份埔 庄的宗族嘗會土地則高於30%,其中犁頭山下和五份埔庄宗族嘗會的 土地更高達48.57% 與 44.39%,為全區宗族嘗會擁有最多比例土地的兩 個聚落。由此我們發現嘗會土地比例在各庄有相當大的差異,把其中高 於15% 的庄列於表 14。對照地圖來看,這些嘗會土地比例較高的庄大 致是沿著鳳山溪中游至下游河谷,尤其犁頭山下庄是位在鳳山溪與頭前 溪交匯地帶,五份埔庄則是位於霄裡溪匯入鳳山溪的地帶,都有較多的 肥沃可耕地,也成了嘗會較集中的地區。

(35)

清代番地治理與族群地權關係

293 表14:鳳山溪流域嘗會土地比例較高的庄 庄名 神明會土地 甲數/ 比例 宗族嘗會土地甲數/ 比例 甲數二項合計/ 比例 甲數番租土地/ 比例 各街庄總甲數 大眉 5.518 (3.88%) (32.33%)46.035 (36.21%)51.553 (27.82%)39.6065 142.385 六張犁 11.437 (10.94%) (40.18%)42.009 (51.12%)53.446 (0%)0 104.548 枋寮 23.473 (7.22%) (23.37%)76.007 (30.59%)99.48 (73.88%)240.307 325.249 大平窩 3.0575 (1.53%) (30.21%)60.385 (31.74%)63.4425 (61.53%)123.003 199.908 旱坑仔 0 (0%) (30.18%)25.899 (30.18%)25.899 65.6385(76.5%) 85.8065 犁頭山 4.259 (5.75%) (23.44%)17.365 (28.19%)24.624 (82.35%)61.0095 74.087 犁頭山下 0.269 (0.63%) (48.57%)20.5935 20.8625(49.2%) (58.96%)25.0015 42.4035 田新 6.7425 (7.18%) (24.74%)23.2455 (31.92%)29.988 (91.54%)86.0075 93.956 石頭坑 0.469 (0.73%) (22.64%)14.6255 (23.37%)15.0945 (58.48%)37.7785 64.5995 四座屋 2.6655 (2.01%) (16.13%)21.415 (18.14%)24.0805 (68.6%)91.073 132.7535 五分埔 7.1485 (3.55%) (44.39%)89.3225 (47.94%)96.471 138.5835(68.87%) 201.2235 內立 1.113 (0.82%) (22.92%)31.2025 (23.74%)32.3155 (53.35%)72.6187 136.1301 打鐵坑 7.1735 (5.86%) (10.13%)12.3935 (15.99%)19.567 (49.91%)61.071 122.352 石崗仔 5.444 (3.62%) (12.64%)18.9985 (16.26%)24.4425 (74.09%)111.3963 150.3603 資料來源:日治時期竹北、新埔地區土地申告書 最後我們試著用兩條番界所區隔的三個人文地理區來進行比較,即 依番界的劃分來合計該區街庄的嘗會土地面積,請參考圖1,分成以新 埔為中心的鳳山溪中游竹塹社地(包含湖口、楊梅地區的相鄰街庄)、 位於頭前溪中游的九芎林屯埔區、關西咸菜甕隘墾區,以及竹北原屬竹 塹社平埔族社地的新社地區。結果發現仍以新埔為中心的保留區的嘗會 土地比例最高,而以隘墾區為最低。

數據

表 3:竹塹社(土牛界外保留區)各姓番大租土地 15 大租戶 竹塹社姓 該姓番大租土地甲數(份數) 首要大租戶氏名 其名下大租土地甲數(份數) 佔該姓大租土地比率 錢 764.3 (617) 錢崑輝    錢振 ( 阿 ) 燕 156.6 (119) 145.3 (59) 20.49% 19.02% 衛 508.5 (635) 衛奎 ( 魁 ) 秋 296.1 (338) 58.23% 廖 267.3 (347) 廖禮   69.8  (90) 26.11% 三   103.2  (93) 三盛機 ( 枝
表 15:鳳山溪流域人文地理區嘗會土地比例之比較 人文地理區 總土地甲數 嘗會土地甲數 比例 鳳山溪竹塹社地( 44 街庄) 9126.3 857.1 9.39% 九芎林屯埔區( 12 街庄) 1059.2 84.5 7.98% 竹塹社竹北新社(7 街庄) 1115.8 59.1 5.30% 關西咸菜甕隘墾區( 10 街庄) 1125.8 25.4 2.26% 六、結  論 明治 34 年(1901)土地申告書的登記,基本意義是為了向殖民統 治者登記業權以轉換為私有產權,然而其中的大租項目卻被當作附加的 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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