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結語
入關之初,滿洲統治者為鞏固政權,給予八旗種種特殊優厚 的待遇,強調其特殊性與優越性。但這種情形自晚清以降,出現 重大變化。意即統治者刻意消除一般旗人的既得利益,卸除他們 自入關以來享有的諸多特權,降低八旗的特殊性,導致旗人在政 治、經濟、法律身分、教育等方面逐漸與民人齊一。綜觀而論,
旗人齊民化的發展過程可以說是朝著反特殊化的方向進行,當八 旗的特殊化發展至成熟階段時,就開始了齊民化的歷程。其中,
又以經濟層面最早開始齊民化。
從旗人在經濟上的特殊性來看,八旗子弟向來免服差徭,免 繳 糧 草 與 布 匹 , 且 仰 賴 朝 廷 的 俸 餉 養 贍 , 不 事 生 產 。 惟 晚 清 以 降,八旗人口繁衍快速,加上戰爭頻仍,餉枯庫竭,統治者無力 繼續照顧所有旗人,只好採取移旗屯田、削減八旗兵餉、廢除旗 民交產禁令等措施,以國家利益為重,不再保障八旗生計來源,
削 弱 旗 人 在 經 濟 上 的 特 殊 性 。 到 了 清 末 , 國 家 財 政 危 機 更 為 嚴
重 , 統 治 者 力 有 未 逮 , 被 迫 藉 著 裁 停 旗 餉 、 屯 田 移 墾 、 興 辦 實 業、選壯為兵、廢除旗民交產禁令等措施,要求八旗子弟自謀生 路,脫離朝廷養贍,使其與民人一樣,自食其力,從而加速旗人 在經濟上的齊民化。
就旗人在政治地位上的特殊性而言,主要表現在入仕與升轉 途 徑 、 官 職 缺 額 的 分 配 以 及 權 力 的 掌 握 等 三 個 層 面 。 但 降 至 清 末,清朝政權岌岌可危,反對獨厚旗人的聲浪四起。當清廷統治 能力不及以往時,為了延續政權的穩定,朝廷不得不推行諸多改 革。在政治上以政府力量,從任官不分滿漢與一體推行地方自治 兩方面著手,強調滿漢一體和旗人的地域屬性。透過廢除舊有的 官 缺 分 滿 漢 之 制 度 , 並 讓 漢 人 擔 任 以 往 只 有 旗 人 才 可 擔 任 的 職 務;以及重視旗人與居住地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且打破旗、民 之間的地域界線等方式,逐步取消八旗的政治特權,拉近旗、民 之間的距離。
從八旗在法律身分上的特殊性來說,自清初以來,儘管旗人 與民人皆在《大清律集解附例》的適用範圍內,但旗人在法律上 享有用鞭責枷號取代正刑、犯罪免發遣以及不歸州縣地方司法管 轄等民人所未擁有的特殊待遇。不過,至同治四年,清廷下令在 外省落葉生根的旗人,儘管仍為旗籍,但所有詞訟案件統歸該州 縣管理,如有滋生事端者,則概由該地方官照民人一律懲治,有 意給予地方官員管理旗人的司法管轄權,惟此道命令並未被認真 執行。一直到清末,沈家本進行劃一刑律與劃一審判機構的改革 以後,旗人在法律上的特殊權利方告消失。另外,與法律身分息 息相關者為旗、民通婚問題。有清一代,清廷基於保種考量,禁 止旗人與民人通婚。但儘管如此,旗人娶民女為妾的情形仍時有 所聞。直到清末,滿洲統治者才不得不下令准許旗、民通婚,進 而降低了旗人在身分上的特殊性。
就八旗在教育制度上的特殊性而論,滿洲統治者相當重視宗 室與八旗子弟嫻熟「國語騎射」的本習,故設立許多八旗學校,
藉以保存滿洲文化傳統,並培養、造就統治人才。至同治元年,
在外交與政治的雙重考量下,成立京師同文館,只招收八旗子弟 入學。惟這種八旗在教育上的特殊性,於在清末產生巨大改變。
八旗新式學堂與漢族普通中小學在學堂管理體制以及教學內容等 方面大致相同,旗人不再像以往一樣被要求一定得學習清文,轉 而與民人一體學習漢文。且該學堂的入學資格亦不分滿漢畛域,
無 論 旗 籍 或 民 籍 一 律 招 考 ; 而 且 , 無 論 旗 人 或 民 人 皆 有 機 會 留 學,大大縮小了旗、民之間在教育制度上的差距,一起西化。
進一步探究影響旗人齊民化發展的變項,實與滿洲統治者的 意志、清政府的能力以及在地化等關係密切。就統治者的意志而 論,儘管清帝身為滿洲人,但同時亦為全中國的皇帝。因此,即 便 滿 洲 皇 帝 欲 照 顧 旗 人 , 但 仍 須 顧 及 滿 洲 政 權 在 中 國 統 治 的 穩 定,不得不隨時局而有所調整。就政府能力來說,八旗為國家根 本,故滿洲皇帝相當強調並致力於維持旗人的特殊性。然而,當 客觀條件不允許清廷這麼做,或政府力有未逮時,亦只好減少對 旗人的照顧,甚至取消八旗的部分特權,使旗人的特殊性大為降 低,逐漸與民人齊一。就在地化的影響而言,居於漢地,旗人必 須遷就所在環境而有所調整,其言行、生活方式、文化傳統與風 俗習慣必然會有所轉變,不再獨立於所處環境之外,從而逐漸適 應漢人社會,甚至放棄部分的滿洲民族傳統,漸次與民人相同。
綜觀清末旗人的齊民化,儘管統治者刻意卸除八旗在政治、
經濟、法律或教育方面的特殊權利,但並未取消八旗制度,且近 支宗室並不包括在齊民化的範圍之內。大體而言,清廷的對應之 道似是故技重施,亦即仿照清中葉將八旗漢軍與旗奴逐出滿洲統 治集團外的方式,再度以縮小統治集團來因應,排除身處集團外 圍之 一 般 旗人 的 既 得利 益 , 而僅 維 持 核心 成 員 —宗室皇族 的 特 殊權利。而且,即便同樣是宗室,其中亦有等差之分,當時京師 所流行的諺語「近支排宗室,宗室排滿,滿排漢」即為很好的例 證。201朝廷這種欠缺誠意的改革與作為,遂引發了朝中大臣與社 會大眾的不滿,加劇社會危機,終導致清朝政權的覆亡。
201 劉體智,《異辭錄》(北京:中華書局,1988),頁197。
儘管從清末的各種改革來看,統治者對旗人的種種照顧仍然 優於漢人,且依然不肯放棄自身與近支宗室的特殊權利;然應該 說,假以時日,八旗或能達到全面徹底的齊民化,惟尚未達成,
清朝的統治旋即引起反感,故僅可將此階段視作旗人齊民化的展 開。迨清朝政權瓦解之後,旗人已不再是統治階層,以往所享有 的特權大多業已消逝。為了求職與擺脫社會歧視,民初許多旗人 甚至冠姓改籍,放棄旗籍,想盡辦法消除其特殊性,以求生存。
如此一來,儘管還有一些旗人遺民在心態上不願變成一般民人,
亦有少數旗人仰仗民國政府訂定的〈清室優待條件〉繼續維持著 原 來 的 特 權 生 活 ; 然 而 , 在 大 時 空 環 境 的 迫 使 下 ,〈 清 室 優 待 條 件〉並未徹底執行,絕大多數的旗人喪失了以往的特權、身分與 地位,與一般民人齊一。
1967 年,何炳棣在全面論述清朝在中國史上的重要性時,聚 焦於漢文化對非漢民族的作用力,進一步論證滿洲政權實施制度 性的漢化政策,實有利於清朝從八旗部落政權轉向中央集權帝國 的發展,並且贏得漢族精英的支持。因此,何氏認為採行有系統 的漢化政策,是清朝統治成功的關鍵。202事隔三十年後,羅友枝
(Evelyn Rawski)於 1996 年歸納過去十多年的清史研究成果,對 以 往 的 漢 化 觀 點 提 出 質 疑 , 認 為 中 國 歷 史 上 的 非 漢 民 族 征 服 政 權,始終存在著抵制漢化的意識;而滿洲統治者則融合了內陸亞 洲與漢人思想意識,形成新的統治權,從而建構多民族的帝國,
成為清朝統治中國成功的關鍵。203對於羅友枝的挑戰,何炳棣對 自 己 在 三 十 年 前 所 提 的 觀 點 仍 然 深 具 自 信 。 他 駁 斥 羅 友 枝 的 觀 點,認為漢化是一個漫長、複雜且持續不斷的進程,如果拒絕接 受「漢化」觀點,則無法解釋滿族統治中國的成功。204
202 Ping-ti Ho,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Ch’ing Period in Chinese History,”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26: 2(February, 1967), pp.189-195.
203 Evelyn Rawski, “Presidential Address: Reenvisioning the Q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Qing Period in Chinese History,”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5: 4 (November, 1996), pp. 829-838.
204 Ping-ti Ho, “In Defense of Sinicization: A Rebuttal of Evelyn Rawski’s‘Reenvisioning the Qing,”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7: 1 (February, 1998), pp. 128-152.
何炳棣聚焦於旗人被漢人同化的結果,強調漢文化對非漢民 族的作用力;羅友枝則是站在滿洲統治者的立場,主張「滿洲中 心觀」,認為中國歷史上的非漢民族征服政權,始終存在著抵制漢 化的意識。其實,無論是羅氏或何氏的觀點,皆言之有據,但是 因為兩人切入角度的不同,所以形成了一場王成勉所謂之「沒有 交集的對話」。205然而,「漢化」一詞本身即富有漢民族優越意識 的內涵,且缺少明確的定義與衡量的標準,其解釋範圍亦不夠寬 廣。而且,透過本文的討論可知,僅從漢化的角度切入,實無法 充分解釋清末旗人地位的變化,及其在政治、經濟、法律、教育 等 方 面 漸 次 與 民 人 齊 一 的 過 程 ; 亦 不 能 描 述 八 旗 受 所 在 環 境 影 響,與民人在外觀上漸趨一致的現象;甚至無法闡釋旗人受西力 作 用 , 與 民 人 一 體 西 化 的 情 形 。 因 此 , 跳 脫 滿 人 漢 化 的 思 考 框 架,改從齊民化的視角觀之,或許可以對滿漢關係的討論,提出 一些不一樣的見解。
205 關於滿 人漢化 的討論 ,詳見 王成勉 ,〈沒 有交集 的對話 —近年 來學 界對「 滿族漢 化」之爭議〉,收錄於汪榮祖、林冠群主編,《胡人漢化與漢人胡化》(嘉義:國立 中正大學臺灣人文研究中心,2006),頁5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