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旗人的齊民化
*劉世珣
**摘要
清 朝 統 治 者 視 八 旗 為 「 國 家 根 本 」, 自 入 關 以 來 便 給 其 種 種 優 厚 待 遇 , 強 調 旗 人 的 特 殊 性 與 優 越 性 。 然 而 , 這 種 情 形 在 清 末 出 現 重 大 變 化 。 受 到 政 局 不 穩 、 財 政 困 窘 、 八 旗 人 口 繁 衍 過 於 快 速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 清 末 清 廷 被 迫 取 消 一 般 旗 人 的 既 得 利 益 , 卸 除 其 諸 多 特 權 , 降 低 八 旗 的 特 殊 性 , 導 致 旗 人 在 政 治 、 經 濟 、 法 律 身 分 、 教 育 等 方 面 逐 漸 與 民 人 一 體 , 形 成 一 種 旗 人 「 齊 民 化 」 的 現 象 。 進 一 步 探 究 影 響 旗 人 齊 民 化 發 展 的 變 項 , 實 與 滿 洲 統 治 者 的 意 志 、 清 政 府 的 能 力 以 及 在 地 化 等 關 係 密 切 。 就 統 治 者 的 意 志 而 論 , 僅 管 清 帝 身 為 滿 洲 人 , 但 同 時 亦 為 全 中 國 的 皇 帝 。 因 此 , 即 便 滿 洲 皇 帝 欲 照 顧 旗 人 , 然 仍 須 顧 及 滿 洲 政 權 在 中 國 統 治 的 穩 定 , 不 得 不 隨 時 局 而 有 所 調 整 。 就 政 府 能 力 來 說 , 雖 然 統 治 者 相 當 強 調 並 致 力 於 維 持 旗 人 的 特 殊 性 , 但 當 客 觀 條 件 不 允 許 清 廷 這 麼 做 , 或 政 府 力 有 未 逮 時 , 亦 只 好 減 少 對 旗 人 的 照 顧 , 甚 至 主 動 取 消 八 旗 的 部 分 特 權 , 使 旗 人 漸 次 與 民 人 齊 一 。 就 在 地 化 的 影 響 而 言 , 居 於 漢 地 , 旗 人 必 須 遷 就 所 在 環 境 而 有 所 調 整 , 其 言 行 、 生 活 方 式 、 文 化 傳 統 與 風 俗 習 慣 必 然 會 有 所 轉 變 , 不 再 獨 立 於 所 處 環 境 之 外 , 從 而 逐 漸 適 應 漢 人 社 會 , 甚 至 放 棄 部 分 的 滿 洲 民 族 傳 統 , 漸 次 與 民 人 相 同 。 儘 管 從 清 末 的 各 種 改 革 來 看 , 統 治 者 對 旗 人 的 種 種 照 顧 仍 然 優 於 漢 人 , 且 依 然 不 肯 放 棄 自 身 與 近 支 宗 室 的 特 殊 權 利 。 然 應 該 說 , 假 以 時 日 , 八 旗 或 能 達 到 全 面 徹 底 的 齊 民 化 , 惟 尚 未 達 成 , 清 廷 旋 即 因 統 治 核 心 更 加 特 殊 化 而 同 時 引 起 滿 人 與 漢 人 的 反 感 。 一 直 要 等 到 清 朝 政 權 瓦 解 , 旗 人 已 不 再 是 統 治 階 層 , 喪 失 了 以 往 的 特 權 、 身 分 與 地 位 , 才 有 可 能 真 正 與一 般 民人 齊一 。 關鍵詞:旗 民 一 體 、 清 末 新 政 、 旗 人 生 計 、 八 旗 教 育 、 滿 漢 畛 域 * 本文承蒙兩位匿名審查者惠賜諸多寶貴意見,特此致謝。 *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研究生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49 期 2013 年 6 月,頁 137-206 DOI: 10.6243/BHR.2013.049.137一、前言
清朝統治者認為旗人能以少數軍隊在短時間內統一中國的關 鍵即在「以弧矢威天下」,1而八旗勁旅「克奏膚功」,2所以特別強 調「八旗為國家根本」。3為了鞏固「國家根本」,進而維持清朝政 權的穩定,統治者給予旗人種種優厚的待遇,強調八旗人等的優 越性,致力於將旗人特殊化,清楚豎立旗人與民人之間的界線, 致 使 旗 人 在 權 利 義 務 、 政 治 地 位 、 經 濟 資 源 等 方 面 均 有 別 於 民 人,成為有清一代較為特殊的一群人。4至清中葉,隨著八旗人口 快速繁衍,清廷逐漸無力照顧,遂採取縮小八旗統治集團的方式 來減輕負擔,將八旗漢軍與旗下家奴逐出統治集團之外。與此同 時,滿洲統治者不再以強大的統治集團實力傲視漢人,而是透過 加強八旗的清語騎射,轉而從文化、精神上肯定滿洲文化,以強 化旗人的文化優越意識,但仍盡可能地給予留在集團內的旗人各 種優厚待遇。5晚清以降,受到政局不穩、財政困窘、西力衝擊以 及所在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旗人與民人之間的界線日益模糊,八 旗成員逐漸與民人齊一,此即本文所謂的「齊民化」。 1 《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首一,〈仁宗睿皇帝實 錄序〉,頁10a。 2 《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卷首一,〈仁宗睿皇帝實錄序〉,頁10a。 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乾隆朝上諭檔》(北京:檔案出版社,1998),第 1 冊,頁 45,乾隆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奉上諭。 4 清 代 實 施 旗 民 分 治 , 旗 人 歸 屬 於 八 旗 制 度 , 編 入 八 旗 戶 口 冊 ; 民 人 屬 州 縣 衙 門 管 轄 , 編 入 《 民 數 冊 》。 凡 納 入 旗 籍 者 , 稱 之 為 「 旗 人 」; 而 納 入 民 籍 者 , 則 稱 之 為 「 民 人 」。 詳 見 賴 惠 敏 ,〈 從 法 律 看 清 朝 的 旗 籍 政 策 〉,《 清 史 研 究 》, 1 ( 北 京 , 2011),頁 39。其中,「旗 人」在清朝大 部分時間內為 一種職業身分 上的旗人,其 成 員 包 括 : 八 旗 滿 洲 、 八 旗 蒙 古 、 八 旗 漢 軍 以 及 內 務 府 包 衣 ; 降 及 清 末 , 則 轉 為 民族上的旗人,甚至在 1914 年提出「旗 族」一詞,作為民族的稱呼;日後,更在 共 產 黨 治 理 下 被 官 方 界 定 為 「 滿 族 」。 至 於 「 民 人 」, 係 以 「 漢 人 」 為 絕 大 多 數 。 而未納入旗籍的蒙古人、回人、藏人則由理藩院管理。詳見路康樂(Edward J. M. Rhoads)著,王琴、劉潤堂譯,《滿與漢:清末民初的族群關係與政治權力(1861-1928)》(Manchus and Han: Ethnic Relations and Political Power in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China, 1861-1928)(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頁 358-363。5 吳志鏗,〈清代前期滿洲本位政策的擬訂與調整〉,《歷史學報》,22(臺北,1994), 頁85-117。
齊民化最主要的涵義為滿洲統治者逐步卸除旗人在身分上的 特殊性,漸次取消八旗在政治、經濟、法律、教育等方面的特殊 權利,導致旗人身分地位下沉,與民人之間的差距逐漸縮小,漸 漸與民人齊一的過程,且這種發展過程可以說是朝著反特殊化的 方向進行。 關於齊民化一詞的用法,杜正勝於《編戶齊民》一書中曾指 出「任何一種合理可行的政治組織,其成員結構必定屬於金字塔 型,且為頂頭尖,底層廣。理論上,凡征服者及其子孫皆為統治 階層;然而,由於征服者子孫長期繁衍之後,所謂統治階層的全 部人口便會膨脹至與金字塔型政治組織不相容的程度。意即統治 階層的人口太多,致使被統治者階級無力供養。這樣一來,其結 果是可以逆料的,一為導致整個統治階層的崩壞;二為統治階級 內部自動分化,部分成員身分地位下沉,淪落到與被統治者幾無 二致的地步。這是封建體制崩潰過程中,古封建貴族「齊民化」 的歷程之一。」6杜正勝的觀點固然係針對周代而言,然其所謂金 字塔政治組織,以及此組織崩壞導致部分統治者淪落到與被統治 者相似的情形亦可見於清代。而且,順治皇帝(1638-1661)嘗指 責「諸王以下,不係另室侍妾所生子女」不載入旗檔係「與齊民 無別」;7乾隆皇帝(1771-1799)斥責宗室覺羅在街市與人爭毆的 行 為 時 , 亦 曾 用 「 下 同 齊 民 」 一 詞 ;8至 清 末 , 光 緒 皇 帝 ( 1871-1908)也曾經指出旗人歸農後,「所有丁糧詞訟,統歸有司治理, 一切與齊民無異」9。由此可知,清代仍然在使用「齊民」一詞。 因此,清代旗人特殊性逐步消除的現象或可用齊民化的概念予以 6 杜 正 勝 所 謂 之 「 齊 民 化 」, 除 指 封 建 制 崩 潰 的 過 程 之 外 , 尚 包 括 郡 縣 制 建 立 的 歷 程 。 惟 其 所 謂 「 編 戶 」、「 齊 民 」 兩 詞 係 一 體 兩 面 , 在 討 論 古 代 齊 民 化 過 程 時 不 可 分 開 使 用 。 詳 見 杜 正 勝 ,《 編 戶 齊 民 : 傳 統 政 治 社 會 結 構 之 形 成 》(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公 司 , 1990 ), 頁 42-48 。 然 而 , 本 文 所 用 之 「 齊 民 」 一 詞 , 係 參 考 杜 氏 「 齊 民」概念,且針對清代情形略有調整,並非直接套用其「編戶齊民」的概念。 7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 116,頁 6a,順治十五 年四月丙戌條。 8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1032,頁16a,乾隆四 十二年五月上壬申條。 9 《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7),卷 578,頁 6b-7b,光緒 三十三年八月下己卯條。
解釋。 不過,在這裡須先釐清齊民化與「在地化」概念的區別。針 對滿洲人入關以後的發展與演變,先前有研究者曾提出在地化概 念予以解釋,其內涵為「滿洲人入關以後,受所在環境影響,其 日常生活與風俗習慣必須遷就當地環境而有所變化與調整。」10在 地化實為旗人受所在環境影響而產生的自發性行為,與清廷政策 或統治者意志干係較小。如前段所舉之清帝指謫旗人與民人無別 的內容,實際即指旗人在生活習慣上的在地化。然而,八旗人等 的在地化,乃一長期且自發的過程,而本文的研究則聚集於清末 十 年 的 發 展 。 在 此 十 年 間 , 旗 人 的 在 地 化 固 然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演 變,但更具意義者則為清廷的態度,意即從維持八旗的特殊性, 轉為旗人的齊民化。這時期「旗人」向「民人」的轉化,與朝廷 政策的鬆綁較為相關,較具政治意義,與旗人自發性的在地化不 同。因此,本文以齊民化概念予以闡釋。 甲午戰後,列強在中國競奪路權、礦權,強占港灣,畫分勢 力範圍,侵逼日亟,清朝政權岌岌可危,優惠旗人的政策因此迭 遭 質 疑 。 此 時 , 如 何 消 弭 旗 、 民 之 間 的 差 距 , 取 消 旗 人 特 殊 權 利,遂成為當時相當重要的問題。光緒二十四年(1898),康有為 (1858-1927)等維新派人士推動戊戌變法,於此期間,時任總理 衙門章京的張元濟(1867-1959)曾上書建言五條,其中之一便是 融滿漢之見。11然而,部分保守派對其中「任旗民自謀衣食」等涉 及實際利益的項目甚為反對;12而且,他們亦認為維新派所組的保 10 詳 見 劉 世 珣 ,〈 清 中 期 以 後 的 旗 務 政 策 ( 1780-1911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12),頁41-42。 11 內容包括:將宗室以外的滿蒙各旗編入民籍,歸入地方官管轄;允許滿漢通婚;任 旗民自謀衣食,准許旗民轉居別處;京師及各省駐防旗營設立勸工學堂,用以解決 八旗生計問題。參看國家檔案局明清檔案館編,《戊戌變法檔案史料》(北京:中華 書局,1958),頁44-45。 12 「旗民」一詞的意義自清初至清末出現了很大的轉變,清初的「旗民」係指旗人和 民人兩種人,彼此涇渭分明;而清末「旗民」一詞則單指一般旗人。這種轉變背後 的意義在於到了清末,大部分的旗人已經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統治階層,而是不斷向 下推移,淪落為「民」,顯示其特殊性已降低,正可作為旗人逐漸齊民化的佐證。
國會「言保中國不保大清」。13因此,以慈禧太后(1835-1908)為 首的保守派便發動了戊戌政變,停止變法。 爾後,歷經義和團事變與八國聯軍,社會輿論對主政當局不 滿的情緒日漸升高,14清廷終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一月下詔開 始實施新政,其內容包括:裁撤雲南、廣東、湖北三省巡撫;設 立農工商部、學部、巡警部;編練新軍;振興實業;教育改制。15 雖然新政看似整體國家的改革大計,但清廷在此改革中仍然不忘 其「國家根本」,盡力為旗人籌畫生計、改革八旗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戊戌變法或是新政期間,清廷皆未真 正重視滿漢畛域問題。16一直要到光緒三十三年(1907),徐錫麟 ( 1873-1907) 刺 殺 安 徽 巡 撫 恩 銘 ( 1846-1907) 案 爆 發 , 方 真 正 引起朝廷的重視,明確下令消除滿漢畛域。17就在徐案爆發一個多 月以後,清廷於七月初二日頒布上諭,要求各衙門條陳化除滿漢 畛域的辦法: 我 朝 以 仁 厚 開 基 , 迄 今 二 百 餘 年 , 滿 漢 臣 民 , 從 無 歧 視 。 近 來 任 用 大 小 臣 工 , 即 將 軍 都 統 , 亦 不 分 滿 漢 , 均 已 量 材 器 使 。 朝 廷 一 秉 大 公 , 當 為 天 下 所 共 信 。 際 茲 時 事 多 艱 , 凡 我 臣 民 , 方 宜 各 切 憂 危 , 同 心 挽 救 , 豈 可 猶 存 成 見 , 自 相 紛 擾 , 不 思 聯 為 一 氣 , 共 保 安 全 。 現 在 滿 漢 畛 域 , 應 如 13 《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427,頁9a,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中乙未條。 14 遲 雲 飛 ,〈清 末 最 後 十 年 的 平 滿 漢 畛 域 問 題 〉,《近 代 史 研 究 》, 5 ( 北 京 , 2001 ), 頁 24。 15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0),頁362-374。 16 自清 初到清末 這段期間 ,「滿」 一詞的概 念出現了 重大 變化。清 初的 「滿」有 兩種 含義,一為原始分布在東北的女真人及其後裔,另一則係指八旗滿洲。降及清末, 「滿漢畛域」 一詞中的「滿 」,已不再單指八旗滿洲, 而是包含八旗 滿洲、八旗蒙 古、八旗漢軍以及包衣在內的所有旗人。這些旗人在政治意識上已逐漸認同自己是 滿人,且已被統治者接納而漸漸滿洲化。至於主要由漢人所組成的非旗人,則被歸 為「民」。因此,或可將消 弭滿漢畛域視 為化除旗民畛 域,而旗、民 之間的根本差 異即在於是否隸屬於旗籍,是否被納入八旗制度之中。關於「滿人」、「漢人」的討 論,詳見路康 樂著,王琴、 劉潤堂譯,《滿與漢:清末 民初的族群關 係與政治權力 (1861-1928)》,頁358-363。 17 吳志鏗,〈晚清有關消除滿漢畛域的討論—以光緒三十三年七月諭令建言為中心〉, 收錄於林麗月主編,《近代國家的應變與圖新》(臺北:唐山出版社,2006),頁234。
何 全 行 化 除 , 著 內 外 各 衙 門 各 抒 所 見 , 將 切 實 辦 法 , 妥 議 具奏,即予施行。18 這道上諭頒布之後,陸續有不少人提出建言,而清廷相應的改革 亦多是以此波的建言為本。19儘管同時有諸多旗人對朝廷此舉感到 相當恐慌,20且亦非所有的人都認為存在著滿漢畛域。21但為了鞏 固 政 權 , 統 治 者 依 然 下 令 成 立 「 變 通 旗 制 處 」,「 變 通 應 改 之 制 度」,「妥籌教養之方及一切生計」,22藉由任官不分滿漢、地方自 治中滿漢一體的推行、司法同一、准許旗民通婚等辦法化除滿漢 畛域,使八旗朝向齊民化全面邁進。 目前關於清末滿漢關係的研究,較有系統的討論包括:遲雲 飛〈清末最後十年的平滿漢畛域問題〉、23吳志鏗〈晚清有關消除 滿漢畛域的討論—以光緒三十三年七月諭令建言為中心〉、24蘇 欽〈清末預備立憲活動中「化除滿漢畛域」初探〉、25常書紅《辛 亥 革 命 前 後 的 滿 族 研 究 — 以 滿 漢 關 係 為 中 心 》26以 及 路 康 樂 18 《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576,頁1b-2a,光緒三十三年七月辛卯條。 19 關 於 這些 建言 的 討 論 , 詳 見 吳 志 鏗 ,〈晚 清 有 關 消 除滿 漢 畛 域 的 討論 — 以 光 緒 三 十三年七月諭令建言為中心〉,頁233-260。 20 舉例而言,《大公報》載:「抵制排滿一事,奉諭籌議平除滿漢之界限,京師滿蒙八 旗咸為震動,私議蠭起,不悉政府有何等舉動。近又傳言,謂滿蒙將一律賜姓,錢 糧米俸將一律 撤退之說。職 是之故,咸為 心旌搖搖,大 有朝不保夕之 勢。」(〈對 於 平 除 滿 漢 之 駭 懼 〉,《 大 公 報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 1982 ), 第 1830 號 , 頁 455,光緒三十三年七月七日,要聞。) 21 例如,當時有人建議京師警察招收民人,以消除滿漢畛域。肅王善耆卻回應說:「旗 人,滿、蒙、漢皆俱,且有回子、緬甸、高勾麗、俄羅斯人,何謂畛域也?」(清. 毓盈著,《述德筆記》(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頁 107。)滿漢畛域 的癥結點在於旗人享有諸多特權,善耆以旗人包有滿、蒙、漢等,淡化滿漢畛域, 模糊滿漢畛域的焦點。捍衛自己的權勢與地位實屬人之常情,或許肅王正因身為既 得利益者,不願見到他既有的特權被剝奪,故藉著否定滿漢畛域的存在,以維持自 身的利益。 22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 光 緒 宣 統 兩 朝 上 諭 檔 》( 桂 林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 , 1996),頁309-310,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內閣奉上諭。 23 遲雲飛,〈清末最後十年的平滿漢畛域問題〉,頁21-44。 24 吳志鏗,〈晚清有關消除滿漢畛域的討論—以光緒三十三年七月諭令建言為中心〉, 頁233-260。 25 蘇欽,〈清末預 備立憲活動中 「化除滿漢畛 域」初探〉,收錄 於曾憲義 主編,《法 律 文化研究.第二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頁74-89。 26 常書紅,《辛亥革命前後的滿族研究—以滿漢關係為中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 出版社,2011)。
( Edward J. M. Rhoads)《滿與漢:清末民初的族群關係與政治權 力(1861-1928)》27等專論。上述著作雖清楚陳述消弭滿漢畛域的 背景、原因、過程以及影響,但其中或僅為史實的整理與敘述, 較少析論消弭滿漢畛域背後的歷史意義;或只強調滿族如何融入 中華民族之中,大都未能深入探討清末旗人地位的變化,及其在 政治、經濟、法律、教育等方面漸次與民人齊一的情形。旗人的 齊民化實為清末相當重要且複雜的現象,亦是八旗發展的趨勢, 自 有 深 入 研 究 的 必 要 與 價 值 。 因 此 , 本 文 從 政 治 地 位 、 經 濟 生 計、法律身分以及教育制度四個面向切入討論,從中觀察清末旗 人在不同層面漸趨齊民化的過程,並分析旗人齊民化的原因。希 冀透過對於此項課題的探討,能擴展目前清史學界的視域,深化 學界對清末八旗問題的研究。
二、政治地位的齊民化
八旗被統治者視為「國家根本」,在政治上享有諸多特權,主 要表現在入仕與升轉途徑、官職缺額的分配以及權力的掌握等三 個層面。28就入仕與升轉途徑而言,民人入仕基本上要通過科舉考 試,旗人入仕,則無此限制。除了科舉考試以外,旗人尚可透過 擔 任 侍 衛 、 任 職 筆 帖 式 ( bithesi )、29繙 譯 科 舉 等 途 徑 入 仕 。30旗 人任官,文武互轉,31尤其武職改用文職,更是旗人升轉的特殊途 27 路 康 樂 著 , 王 琴 、 劉 潤 堂 譯 ,《 滿 與 漢 : 清 末 民 初 的 族 群 關 係 與 政 治 權 力 ( 1861-1928)》(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28 關於旗 人在政治 上的參與,詳 見陳文石,〈清代 滿人政 治 參與 〉,《中央 研究院歷史 語言研究所集刊》,48:4(臺北,1977),頁529-594。 29 筆帖式為滿文〔bithesi〕的音譯,漢譯為辦理文書之人,天聰五年(1631)改巴克 什 ( baksi ) 為 筆 帖 式 , 掌 管 翻 譯 滿 、 漢 章 奏 文 書 。 詳 見 安 雙 成 主 編 ,《 滿 漢 大 辭 典》(瀋陽:遼寧民族出版社,1993),頁422。 30 相關討論詳見陳文石,〈清代的侍衛〉,《食貨月刊》,7:6(臺北,1977),頁 249-261;陳文石,〈清代的筆帖式〉,《食貨月刊》,4:3(臺北,1974),頁65-76。 31 八旗官員,文武皆有互遷之階,漢籍官員則否,但也未嘗全無。舉例而言,清朝初 年,漢武臣改文臣者有順治朝的李國英由總兵改四川巡撫,後升至總督;康熙朝的 趙良棟由提督授川陝總督兼將軍;雍正朝的岳鍾琪由提督授川陝總督。漢文臣改武 臣 者 有 順 治 朝 的 朱 衣 客 由 莊 浪 道 參 議 改 四 川 總 兵 。( 清 . 福 格 ,《 聽 雨 叢 談 》( 北 京:中華書局,1984),卷1,〈文武互用〉,頁20-21。)徑。就官職缺額的分配而論,清代官職缺額的分配按優先順序一 共分為宗室缺、八旗滿洲缺、八旗蒙古缺、八旗漢軍缺、內務府 包衣缺以及漢缺六個等級。顯示滿洲統治者選任官吏,以親親為 先,即以宗室為首要,次及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漢 人則墊後。再從權力的掌握來說,有清一代,諸帝雖皆宣稱「滿 漢一體」,但漢官卻從未進入權力核心,尤其是議政王大臣會議、 六部官職以及軍機大臣等職缺。32惟八旗在政治上享有許多特殊權 利的情形,在清末出現重大變化,特別是在任官不分滿漢與地方 自治的一體推行兩方面。 (一)任官不分滿漢 滿洲人入關以後,為了保障自己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亦為 了遏制漢人政治力量的發展,一方面將在京各機構職缺分設滿、 漢兩缺,另一方面劃分各缺所屬種族範疇,限定補選範圍,防止 漢人勢力擴張。33職是之故,統治者在分缺上設定保障名額,使旗 人在官缺上佔盡優勢。《欽定大清會典》載: 凡 內 外 官 之 缺 , 有 宗 室 缺 , 有 滿 洲 缺 , 有 蒙 古 缺 , 有 漢 軍 缺 , 有 內 務 府 包 衣 缺 , 有 漢 缺 。 凡 宗 室 京 堂 而 上 , 得 用 滿 洲 缺 , 蒙 古 亦 如 之 , 內 務 府 包 衣 亦 如 之 。 漢 軍 司 官 而 上 , 32 從議政王大臣會議而論,入關初期,清朝最高決策機構為議政王大臣會議,直到乾 隆 五 十 六 年 ( 1791 ) 議 政 王 大 臣 會 議 撤 銷 為 止 , 除 了 范 文 程 和 寧 完 我 在 順 治 朝 曾 短期任職之外,無論八旗漢軍或漢人官員,皆未有擔任過議政大臣者。就六部官職 而 言 , 皇 太 極 於 天 聰 六 年 ( 1632 ) 正 式 設 立 六 部 , 各 部 大 臣 設 滿 、 蒙 、 漢 復 職 , 但 這 絕 不 意 味 著 滿 漢 之 間 的 地 位 平 等 。 事 實 上 , 各 部 皆 由 滿 洲 王 貝 勒 掌 管 , 其 下 滿、漢官員也並非分庭抗禮,且「各部事皆滿尚書為政,侍郎皆不能異詞」,(清. 歐 陽 兆 熊 、 金 安 清 ,《 水 窗 春 囈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1984 ), 卷 下 ,〈 奏 對 不 可 含 糊〉,頁 59。)甚至出現「京堂俱一滿一漢,印歸滿官」的現象。(清.談遷,《北 游錄》(北京:中華書局,1960),〈紀聞下〉,頁 349。)由此而論,六部的實權皆 掌握在滿官手中,漢官只不過是陪襯而已。就軍機大臣來說,有清一代,滿軍機大 臣多於漢軍機大臣者,共計八十年,佔設置軍機大臣總時期的百分之四十三;而漢 軍機大臣多於滿軍機大臣者,共計五十九年,佔設置軍機大臣總時期的百分之三十 一 。( 傅 宗 懋 ,《 清 代 軍 機 處 組 織 及 職 掌 之 研 究 》( 臺 北 : 嘉 新 水 泥 公 司 文 化 基 金 會 , 1967 ),頁 156 。 ) 儘管 不 同 時 期 滿漢 軍 機 大 臣 的比 例 多 寡 有 所差 異 , 但 大體 而言,滿軍機大臣多於漢軍機大臣的情形仍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33 陳文石,〈清代滿人政治參與〉,頁551。
得 用 漢 缺 , 京 堂 而 上 , 兼 得 用 滿 洲 缺 。 凡 外 官 , 蒙 古 得 用 滿 洲 缺 , 滿 洲 、 蒙 古 、 漢 軍 、 包 衣 , 皆 得 用 漢 缺 。 滿 洲 、 蒙古無微員,宗室無外任。34 由此可知,清代官職缺額的分配一共分為六個等級,以宗室缺列 為第一優先,依次為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再依次為 內務府包衣缺,最後才是漢缺。其中,滿洲統治者規定旗人可以 占用漢缺,但漢人官員卻不可以擔任滿缺;而且,八旗滿洲、八 旗 蒙 古 不 出 任 地 方 較 低 階 的 官 職 , 特 別 是 六 品 首 領 佐 貳 以 下 官 職;且宗室一般不外任地方官,尤其規定不任道以下的職官,旗 人任官上的優勢不言而喻。 這種在官缺劃分與任用上獨厚旗人的辦法,係滿漢畛域形成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 至 清 末 , 為 了 消 弭 反 對 聲 浪 , 以 繼 續 維 持 政 權 , 清 廷 不 得 不 更 改 舊 有 官 制 。 光 緒 二 十 七 年 至 三 十 一 年 (1905)這段期間,清廷新設了外務部、商部、巡警部以及學部 四 個 行 政 機 構 , 並 於 三 十 二 年 ( 1906) 九 月 頒 布 上 諭 , 更 定 官 制,規定每部「各設尚書一人、侍郎二人,不分滿漢」,35廢除了 舊有的官缺分滿漢之制度。此外,滿洲統治者亦取消了旗人在政 治上的若干特權。漢族官員開始擔任以前只有旗人才可以擔任的 職務,如湖北省武昌縣人柯逢時曾任戶部滿侍郎。36而且,各旗都 統、將軍、副都統等缺,亦開始兼用漢人,例如:四川省虁州府 雲陽縣人程德全(1860-1930)先後擔任齊齊哈爾副都統、黑龍江 將軍。37時人胡思敬(?-1907)即據此現象稱:「自徐世昌以商部 右丞兼副都統,程德全以知州簡黑龍江將軍,趙爾巽以巡撫遷奉 34 清 .崑 岡奉敕 撰,《欽 定大 清會 典. 光緒 朝》(臺 北: 啟文 出版 社, 1963), 卷 7 , 〈吏部.文選清吏司〉,頁 8a-9a。 35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註》(臺北:國史館,1986),第 2 冊,卷 24, 〈本紀二十四.德宗〉,頁1010。 36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註》,第 8 冊,卷 203,〈表三十六.部院大臣 年表十〉,頁6229-6230。 37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註》,第 9 冊,卷 215,〈表四十八.疆臣年表 十二〉,頁 7216-7217;《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 544,頁 12a,光緒三十一 年四月壬子條。
天將軍,內召柯逢時為戶部滿侍郎,而滿漢之界破矣。」38 不過,朝廷任官不分滿漢的舉措未能化除滿漢歧見。如各部 尚書原本滿漢各一,但官制改革後,各部的大臣與尚書中,滿族 七人,漢族五人,蒙古族一人,與之前相較,滿人數量反而大大 增加。39因此,至光緒三十三年,仍有許多輿論建議更改官制。根 據《盛京時報》所載,有尚書指出清末之政治上的弊端之一在於 「官界中而分滿漢」,例如:旗人以筆帖式出身可官至大學士,漢 人則非翰林出身不能及此;各省督撫,旗人可充,而各省將軍、 都統,漢人不能充,軍機大臣亦必須親王領銜;御前大臣之缺, 永不補漢人。而且,朝廷賞賜爵位亦分滿漢。他認為清廷的這些 舉措,會「使天下人疑朝廷之不信用漢人」,「未免示天下以公爵 為滿人獨有之尊也」。40對於這種現象,御史貴秀(生卒年不詳) 建議將由旗人專任的筆帖式改為不分滿漢的小京官;民政部右侍 郎趙秉鈞(1859-1914)建議取消缺分,滿漢統同補用;署黑龍江 巡撫程德全則建議裁將軍都統各缺;吏部文選司員外郎胡潛(生 卒年不詳)建議所有官缺均不分滿漢。41 然而,就實際運作來看,有些中央核心官職依然不允許漢官 任職,仍是由宗室親貴把持。舉例而言,度支部、陸軍部以及郵 傳部為晚清三個相當重要的部門,其中,度支部與陸軍部的尚書 均由旗人擔任,只有郵傳部尚書為漢人。42再如宣統三年(1911) 設立責任內閣時,在十三名國務大臣之中,漢族僅四人,滿族則 38 胡思敬,《國聞備乘》(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7),頁 52。不過,須特別注意 的是,趙爾巽祖籍係遼寧省奉天府鐵嶺縣人,屬正藍旗漢軍旗人,而非漢人,曾先 後擔任盛京將軍、成都將軍。詳見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註》,第 2 冊,卷 25,〈本紀二十五.宣統〉,頁 1030;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 註》,第9 冊,卷215,〈表四十八.疆臣年表十二〉,頁7218-7219。 39 高旺,《晚清中國的政治轉型:以清末立憲改革為中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社,2003),頁 90。 40 〈條議消融滿漢切要辦法〉,《盛京時報》(瀋陽:盛京時報影印組,1985),第 267 號,頁160,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日,京師要聞。 41 吳志鏗,〈晚清有關消除滿漢畛域的討論—以光緒三十三年七月諭令建言為中心〉, 頁249。 42 遲雲飛,〈清末最後十年的平滿漢畛域問題〉,頁43。
多達九人,甚至在此九人中,皇族就佔有五人,43故被譏笑為「皇 族內閣」。由此而論,降及清末,當滿洲政權陷入危機時,統治者 為了鞏固政權,願意取消一般旗人的特權,但卻不輕易放棄宗室 皇族對權力的壟斷。換言之,當統治者再也無能力照顧所有旗人 的特殊權利時,只好廢除一般旗人的既得利益,僅盡力維持統治 集團中核心成員—宗室皇族的特權。 (二)地方自治的一體推行 清代滿洲統治者採取旗民分治的統治方式,旗人歸屬於八旗 制 度 , 編 入 八 旗 戶 口 冊 ; 民 人 則 屬 州 縣 衙 門 管 轄 , 編 入 《 民 數 冊》。44然而,這種制度在晚清出現了重大變革。日俄戰爭的結果 使知識份子認識到立憲的重要,認為君主立憲是救國強國的特效 藥,故不斷奏請朝廷實施憲政改革;而地方自治正是清末憲政改 革的重要項目之一,且當中有諸多關於消除滿漢的舉措,尤其表 現在八旗戶籍的變革與地域界線之劃分等兩部分。 自宣統元年(1909)開始,清廷頒布〈京師地方自治章程及 選舉章程〉與〈城鎮鄉自治章程〉,陸續在各旗、民社會中一體推 行。其中,〈京師地方自治章程及選舉章程〉中的第十二條規定: 凡 於 京 師 地 方 現 有 住 所 及 寓 所 者 , 不 論 本 籍 、 旗 籍 , 或 流 寓 , 均 為 居 民 。 居 民 按 照 本 章 程 所 定 , 有 享 受 本 地 方 公 益 之權利,並有分任本地方負擔之義務。45 〈城鎮鄉自治章程〉第十五條亦規定:「凡於城鎮鄉內見有住所或 43 此十三人分別為:內閣總理大臣奕劻(皇族)、內閣協理大臣那桐(旗人)、內閣協 理大臣徐世昌(漢人)、外務大臣梁敦彥(漢人)、民政大臣善耆(皇族)、度支大 臣載澤(皇族)、學務大臣唐景崇(漢人)、陸軍大臣蔭昌(旗人)、海軍大臣載洵 (皇族)、司法大臣紹昌(旗人)、農工商大臣溥倫(皇族)、郵傳大臣盛宣懷(漢 人)、理藩大臣壽耆(宗室)。詳見〈授奕劻為內閣總理大臣那桐徐世昌為協理大臣 諭〉,《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北京:中華書局,1979),頁 566;〈任命各部大 臣諭〉,《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頁566。 44 詳見賴惠敏,〈從法律看清朝的旗籍政策〉,頁39。 45 〈憲政 編查館奏 核訂京師地方 自治章程及選 舉章程摺〉,《政治 官報》(臺北 :文海 出版社,1965),第824號,頁9,宣統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摺奏類。
寓所者,不論本籍、京旗、駐防或流寓,均為城鄉鎮居民,按照 本章程所定,有享本地方公益之權利,並有分任本地方負擔之義 務。」46由凡在京城有住屋者「不論本籍、旗籍,或流寓,均為居 民 」, 以 及 凡 於 城 鎮 鄉 內 有 住 屋 者 「 不 論 本 籍 、 京 旗 、 駐 防 或 流 寓,均為城鄉鎮居民」兩條規定可看出,只要有住所者,無論隸 屬於旗籍或民籍,皆為居民,統治者甚至還強調「京旗及各省駐 防均以所住地方為本籍」。47這些規定改變了清初明確要求各省駐 防旗人以京師為根本的作法,強調旗人與居住地之間的權利義務 關係,使旗人更容易融入當地社會,對於消弭旗、民之間的隔閡 相當有助益。 另外,在各地劃分警區和自治區的過程中,旗、民之間的地 域界線亦被打破,旗人被納入漢民的社會體系當中。其中,本屬 不同旗分、佐領的旗人有可能和民人一起被編入同一警區和自治 區,由同一自治機構管理;而本屬同一旗分、相同佐領的旗人亦 有可能與民人一起被劃入不同的警區和自治區。48儘管在劃分自治 區的過程中,有杭州駐防將軍致電憲政編查館,希望駐防地區能 以「固有之居界」並比照京城之作法來編排自治區,49但遭到憲政 編查館的否定,憲政編查館也因此特別聲明:「地方自治定章本係 不 分 旗 漢 , … … 現 民 政 部 奏 定 京 師 地 方 自 治 章 程 , 亦 屬 不 分 旗 漢,分區辦理。」50辦理地方自治不分滿漢,而採用分區辦理的方 式 , 降 低 了 八 旗 的 特 殊 性 , 強 化 了 旗 人 的 地 域 屬 性 , 更 加 拉 近 旗、民之間的距離。 綜上所述,在清朝政權岌岌可危之情形下,為了維持統治, 清廷被迫推行諸多改革。在政治上以政府力量,從任官不分滿漢 46 清.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臺北:新興書局,1963),卷395,〈憲政考三〉,頁 11451。 47 清.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94,〈憲政考二.諮議局章程〉,頁11436。 48 常書紅,《辛亥革命前後的滿族研究—以滿漢關係為中心》,頁97。 49 〈杭州將軍致憲政編查館變通旗制處電〉,《政治官報》,第 799 號,頁 5,宣統元年 十二月五日,電報類。 50 〈憲政編查館覆杭州將軍電〉,《政治官報》,第 799 號,頁 5-6,宣統元年十二月初 五日,電報類。
與一體推行地方自治兩方面著手,強調滿漢一體和旗人的地域屬 性,逐步取消其政治特權,拉近旗、民之間的距離。然就實際運 作而論,有些中央核心官職依然不允許漢官任職,仍是由宗室親 貴把持,甚至出現「皇族內閣」的現象。顯示當滿洲政權陷入危 機,統治者無能力照顧所有旗人的特殊權利時,為鞏固政權,只 好被迫取消一般旗人的既得利益,但卻不輕易放棄宗室皇族對權 力的壟斷。
三、經濟生計的齊民化
滿洲統治者將八旗視作維護與穩定政權的基石,為了保障其 生計,進而維持滿洲政權,故在經濟方面給予旗人諸多特殊優厚 的待遇,諸如:旗人免服差徭、免繳糧草與布匹、圈佔土地以及 漢人投充等,使旗人仰賴朝廷俸餉養贍,不事生產。然而,隨著 八旗人等在關內居住的時間愈長,人口繁衍快速,八旗生計問題 日益嚴重。加以晚清以降,戰爭頻仍,餉枯庫竭,統治者無力繼 續照顧所有旗人,只好採取移旗屯田、削減八旗兵餉、廢除旗民 交產禁令等措施,以國家利益為重,不再保障八旗生計的來源, 削弱了旗人在經濟上的特殊性。51 降至清末,國家財政支出惡性膨脹,收支難以平衡,從中央 到地方皆出現龐大的財政赤字。對滿洲統治者來說,要求旗人自 謀生計,實不失為緩和財政危機的辦法之一。光緒三十三年八月 二十五日,清廷正式頒布上諭,下令籌畫八旗生計: 我 朝 以 武 功 定 天 下 , 從 前 各 省 分 設 駐 防 , 原 為 綏 靖 疆 域 起 見 , 迨 承 平 既 久 , 習 為 游 惰 , 坐 耗 口 糧 , 而 生 齒 滋 繁 , 衣 食 艱 窘 , 徒 恃 累 代 豢 養 之 恩 , 不 習 四 民 謀 生 之 業 。 亟 應 另 籌生計,俾各自食其力。著各省督撫、會同各將軍都統等, 查 明 駐 防 旗 丁 數 目 , 先 儘 該 駐 防 原 有 馬 廠 莊 田 各 產 業 , 妥 51 詳見劉世珣,〈清中期以後的旗務政策(1780-1911)〉,頁 7-10、98-106、226-244、 147-172。擬 章 程 , 分 劃 區 域 , 計 口 授 地 , 責 令 耕 種 。 其 本 無 馬 廠 莊 田 , 暨 有 廠 田 而 不 敷 安 插 者 , 飭 令 各 地 方 官 於 駐 防 附 近 州 縣 , 俟 農 隙 時 , 各 以 時 價 分 購 地 畝 。 每 年 約 按 旗 丁 十 分 之 一 , 或 十 數 分 之 一 , 授 給 領 種 。 逐 漸 推 擴 , 世 世 執 業 , 嚴 禁 典 售 。 即 以 所 授 田 畝 之 數 , 為 裁 撤 口 糧 之 準 , 裁 停 之 饟 , 另 款 存 儲 , 聽 候 撥 用 。 該 旗 丁 歸 農 以 後 , 所 有 丁 糧 詞 訟 , 統 歸 有 司 治 理 , 一 切 與 齊 民 無 異 。 至 田 畝 之 腴 瘠 , 價 值 之 低 昂 , 各 省 互 有 不 同 , 但 以 足 敷 贍 養 為 度 。 一 面 仍 將 各 項 實 業 教 育 事 宜 , 勒 限 認 真 分 別 籌 辦 , 以 廣 旗 丁 謀 生 之 計 。 其 授 田 之 始 , 應 需 廬 舍 隄 堰 , 暨 農 具 牛 種 等 項 , 並 開 辦實業各經費,准由裁停存饟內,覈實奏請,酌量協濟。52 由上述可知,清廷下令八旗計口授田,屯田移墾,逐步歸農,其 用意在於「俾各自食其力」,進而裁停旗餉;並將所有丁糧詞訟, 「統歸有司治理」,使之「一切與齊民無異」。同時,統治者亦配 合興辦實業、選壯為兵、廢除旗民交產禁令等措施,要求旗人自 力更生。 (一)裁停旗餉 朝廷下令裁停旗餉之舉,係在政治上、政策上明令不再照顧 旗人,致使其在經濟上不再享有特殊權利,無法繼續仰賴國家豢 養,必須像民人一樣自謀生計。然而,裁停旗餉的諭旨一出,即 引起旗人社會不少恐慌。廣州副都統李國杰(1881-1939)旋於同 年八月二十三日電奏朝廷:「各省駐防旗丁驟聞裁撤口糧,易致驚 慌,請飭妥慎辦理。」為此,清廷強調此次按照授地旗丁分數, 「徐為裁撤口糧之計」,「並非操切從事」。53而且,各地旗人的抗 議事件也時有所聞。例如:該年十月十七日的《盛京時報》有以 下報導: 5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頁 196,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 日,內閣奉上諭。 5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頁 198,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 三日,奉上諭。
聞 各 處 駐 防 旗 丁 , 自 奉 上 月 二 十 日 裁 糧 授 田 明 諭 , 皆 大 形 恐 慌 , 紛 紛 集 議 。 近 接 西 安 及 廣 州 兩 處 來 函 , 該 處 各 旗 丁 以 生 計 驟 失 , 或 議 遣 代 表 赴 京 叩 閽 , 或 環 請 將 軍 代 奏 , 懇 請收回成命。54 當時,人心惶惑,對朝廷政策頗多誤會,清廷懼怕生亂,只好再 次重申:「裁停口糧係在授田以後陸續施行,並非一經奉旨,即將 所有官缺兵額同時盡行裁撤,驟絕生機。」55 不過,也有部分旗人支持裁撤旗餉,如時任內閣中書的正白 旗滿洲瓜爾佳氏金梁(1878-1962)就認為想要辦妥八旗生計,則 裁停旗餉勢在必行。光緒三十四年(1908)九月,都御史張英麟 ( 1838-1925) 等 人 代 呈 金 梁 籌 畫 八 旗 生 計 的 奏 摺 , 摺 中 提 到 : 「統籌生計,舊有俸餉應即陸續裁撤。擬每年遞減二十分之一, 限二十年一律撤盡。既以逐年所餘之款,作為籌辦生計之用,有 不敷者,預算請領。」56儘管支持裁撤旗餉,但金梁亦主張應以漸 撤的方式執行,以避免引起過度的恐慌。 至三十四年十二月,有感於旗人的恐慌日漸加劇,朝廷遂再 度頒布上諭,強調變通的宗旨在於「變通應改之制度,盡力妥籌 教養之方」,「一切生計,總期自強自立之意」,並下令:「所有錢 糧兵餉,仍均照常,毋使八旗人等妄生疑慮。」57至此,清政府一 改先前裁停旗餉的命令,轉而下令八旗兵餉正常發放,希冀藉此 消 除 旗 人 的 憂 慮 。 至 宣 統 年 間 ( 1909-1912), 仍 然 可 見 諸 多 關 於 八旗兵餉的上奏,舉例而言,東三省總督兼管三省將軍事務錫良 (1853-1917)等人,即因奉天省八旗兵丁生活困苦,亟需糧餉的 54 〈各處駐防之恐慌〉,《盛京時報》,第 298 號,頁 2,光緒三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時 事要聞。 55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 光 緒 宣 統 兩 朝 上 諭 檔 》, 頁 259 , 光 緒 三 十 三 年 十 月 七 日,奉上諭。 56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 166385,〈奏為代遞中書金梁擬八 旗生計切實辦法條陳一件〉,光緒三十四年九月九日。 5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頁 309-310,光緒三十四年十二 月四日,內閣奉上諭。
緣 故 , 奏 請 朝 廷 催 促 各 省 欠 解 餉 銀 。58江 蘇 巡 撫 瑞 澂 ( 生 卒 年 不 詳)也曾因江蘇撥解旗兵加餉銀兩的事情上奏朝廷;59湖南巡撫楊 文鼎(生卒年不詳)亦因湖南籌解加復俸餉、旗兵加餉等事宜奏 請清廷。60顯見直至清政權結束,旗餉並未完全裁停。 (二)屯田移墾 欲使旗人自力更生,謀生有道,傳統的屯田移墾實不失為一 項 良 策 。 端 方 ( 1861-1911) 即 建 議 移 駐 京 旗 屯 墾 東 三 省 曠 地 , 「 或 自 耕 , 或 名 佃 取 租 , 以 資 養 贍 」。 如 此 一 來 , 還 可 以 開 墾 東 北,發展經濟,以杜絕外人覬覦之心。就開墾方法來說,端方主 張先行清查土地,陸續分配,「官為備舟車,給資糧以供運送,設 軍備、興警察以保安,設男女學堂以宏教育」,其他農學水利、拓 墾銀行等亦可次第舉辦。文耀等人則建議開墾熱河南北口、內蒙 古綏遠歸化等邊荒之地,舉凡授田、耕具、種籽、牛馬、交通、 治安等事,均由朝廷代為備辦,墾成熟田後再行升科;此數年之 中,朝廷尚須廣籌補助經費,以贍其生活,以為鼓勵。61光緒三十 三年八月下旬,滿洲統治者遂頒布上諭要求清查旗地,將旗地分 給旗人耕種,並規定如果數量不敷,則購地授田。62 然早在光緒三十三年八月的命令頒布之前,無論京師或駐防 地區,皆已先行針對屯田移墾自訂辦法。在北京,屯田移墾的辦 法 有 二 , 一 為 移 旗 回 東 三 省 屯 田 , 正 黃 旗 滿 洲 都 統 奕 劻 ( 1840-1918)等人曾於光緒二十四年奏請朝廷讓京旗徙戶開墾,統治者 認為京旗移屯的辦法切實可行,遂命依克唐阿(1834-1899)等人 58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 179372,〈奏報奉天省旗兵困苦待 餉請飭催各省欠解餉銀事〉,宣統元年六月十三日。 59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 181058,〈奏報江蘇撥解旗兵加餉 銀兩事〉,宣統二年九月六日。 60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 188875,〈奏為湖南籌解宣統二年 六月限期應解 加復俸餉旗兵 加餉加增東北 邊防經費之款 銀兩由〉,宣統二年六月二 十一日。 61 〈 條 陳 融 化 滿 漢 策 〉,《大 公 報 》, 第 1855 號 , 頁 3a , 光 緒 三 十 三 年 八 月 二 日 , 代 諭。 6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頁 196,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 日,內閣奉上諭。
查明開單各處可移京旗屯墾的荒地數目,以及情願到屯墾種的人 數,具奏請旨辦理。63另一辦法為就近在北京屯墾,光緒二十八年 ( 1902 ) 九 月 底 , 清 廷 開 始 在 南 苑 開 墾 荒 地 , 並 規 定 凡 有 認 墾 者,旗人應有本旗圖結,民人須有切實甘結,且所認地畝以十頃 為限,不可逾數。64 江蘇省的駐防包括江寧與京口兩處,其中,在江寧城外原有 牧地兩區,光緒二十九年(1903),為了解決日益嚴重的八旗生計 問題,江寧將軍信恪(1862-?)等人建議清廷將牧場改為屯田, 專設屯員妥為經理,辦法包括:第一,流民佔耕已熟之田,准其 補 給 墾 照 , 免 追 歷 年 私 墾 花 息 , 作 為 永 租 之 產 , 名 約 佃 民 。 第 二 、 未 墾 荒 地 民 間 承 認 領 耕 者 , 亦 一 體 准 給 永 租 墾 照 , 亦 曰 佃 民 ; 惟 就 開 荒 需 費 來 看 , 准 領 耕 後 第 一 年 免 租 , 第 二 年 繳 租 之 半,第三年再繳全租。第三、留備旗民屯耕之田,應先召佃,官 給牛隻、籽種,令其墾荒,名曰官佃。第四、於當地設立農務學 堂一區,規定凡八旗餘丁年十二歲以上者,發屯學習農務,俟其 精能,遂由官田之內每丁撥給田二十畝,令其自行耕種。65 奉天省為八旗根本之地,惟數百年來人口與日俱增,加上地 畝有限,致使旗人生計日益艱困。光緒二十二年(1896)九月, 清廷於奉天省分設長白府,為了替長白府固根本,亦為了替八旗 謀衣食,統治者遂下令招集無業的八旗子弟前往該區開墾。至宣 統二年(1910)五月,東三省總督錫良建議朝廷招集旗丁百戶, 暫 就 安 圖 縣 內 試 辦 八 旗 屯 墾 , 酌 撥 地 畝 , 官 府 並 提 供 牛 具 、 房 糧,分起遷移;合計先遷百戶,約需銀三萬兩,所需費用從清理 旗地收存照費中動支,如有不敷,再另行籌撥。對此,統治者命 其先行試辦,如有成效,再行奏陳。66不過,並非所有被遷移到安 6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頁 509,光緒二十四年九月三十 日,奉上諭。 64 〈南苑開墾章程〉,《大公報》,第205號,頁2b,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最要公 文。 65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編 ,《 宮 中 檔 光 緒 朝 奏 摺 》( 臺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 1973 ), 頁 682-684,〈江寧將軍信恪等奏擬開屯牧場以裕旗民〉,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日。 66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軍機處檔摺件》,文獻編號 188274,〈奏為奉省籌招遷旗戶撥 地試墾以廣生計由〉,宣統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圖縣的旗人都從事農業耕作,他們其中有人成為商民與醫生,亦 有人以經營花店、鐵匠鋪、皮鋪、衣局、雜貨店、果子鋪、大車 店、客棧、藥房、糧米店、染坊等維生。67顯示清末已有愈來愈多 的八旗子弟開始自食其力,且懂得如何另闢謀生之道,辦法更為 多元。 新疆距北京萬里而遙,土曠人稀,部分地區地多饒沃,適合 農耕發展。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密雲副都統馬亮(1845-1909)調 任伊犁將軍,令伊犁滿營自耕自牧,以圖生業。二十九年正月, 馬亮奏請將伊犁滿營規復新滿營,並把原來裁撤的馬甲二百名、 匠役以及養育兵四十名分作兩旗,每旗挑選隊長十二名、隊兵一 百零八名,前赴特古斯塔柳官屯地方辦理屯墾。並設立總理屯務 委員一員,每旗設立營總一員、帶隊章京二員、隊官二員、委筆 帖 式 和 教 習 各 一 員 , 按 月 給 予 鹽 菜 。 並 且 飭 令 督 率 各 兵 攜 帶 眷 口,刻期駐屯,分定地畝,預備在春天冰融修理渠道時播種;至 於農閒之時,仍然勤於操練,免其調換,俾得熟習屯務。此建議 亦立即獲得統治者允許。68 清末的屯田移墾,係延續清初以來之圈地、京旗回屯、移墾 雙 城 堡 與 伯 都 訥 以 及 呼 蘭 屯 田 等 一 系 列 照 顧 旗 人 生 計 的 措 施 而 來。惟清末屯田之目的已不再是照顧八旗生計,而是透過要求旗 人自食其力來節省財政開銷,進而為興辦實業開闢財源。再者, 與先前嘉道年間(1796-1850)八旗移墾伯都訥以及光緒初年移墾 呼蘭的辦法相較之下,儘管清末的八旗屯田移墾仍然由朝廷供給 旗人牛具、房糧;然似已不再有代墾制度,意即不再派遣當地旗 丁或另外招募民丁先行墾荒,69轉而要求八旗子弟自行在屯田地開 67 趙麗豔,〈清末奉天省安圖縣遷旗始末〉,《滿族研究》,1(北京,2006),頁86。 68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光緒朝奏摺》,頁600-602,〈奏為裁節舊滿營暨練軍銀 糧酌復新滿營 四愛曼兵額改 定練餉整頓屯 田擬就支款章 程繕單恭陳事 〉,光緒二十 九年正月二十日。 69 嘉道年間(1796-1850)八旗移墾伯都訥,以及光緒初年移墾呼蘭時,皆採取招民 墾荒的辦法。所謂「招民墾荒」係指在八旗尚未移駐屯田地之前,朝廷便先有計畫 地招募民人代替移駐旗人墾種土地,待旗人移駐該屯田地時,再將已墾熟之地交與 旗人耕作,以減輕八旗子弟的負擔。令人好奇的是:在東北地區仍有長久以來即定
墾與耕種。而且,此時係以未開墾的荒地而非掠奪民人土地作為 屯田之地,要求旗人與民人一樣,自力更生,漸次在經濟上齊民 化。然而,事與願違,清廷詔令甫下,旗人便群起抵抗。舉例而 言,光緒三十三年臘月,四川鑲藍旗滿洲頭甲佐領忠孝(生卒年 不詳)在清廷宣布裁停旗餉,要求八旗歸農的命令後,竟當面痛 斥佐領坐視旗民生計將絕,不伸以援手。隨後,他便不聽協領廣 善(生卒年不詳)等人的勸解,大嘩而去,並四處揚言,稱旗民 如欲圖存,就必須各自設法。在忠孝的鼓譟之下,許多旗人氣沖 沖地聚集在總督衙門,甚至打傷出面阻止衝突的各協佐領,釀成 了轟動一時的旗人「哄署」事件。70鑒於此種壓力,很多駐防地區 並 未 遵 照 諭 令 授 田 給 旗 丁 , 僅 設 立 一 些 農 事 講 習 所 , 借 預 備 之 名,敷衍了事。 (三)興辦實業 興辦實業係解決八旗生計問題的另一重要舉措,胡潛曾建議 清廷普遍旗人教育,令年幼者入蒙學堂,年長者分習工商實業, 藉以謀生。71文耀(生卒年不詳)等人也建議多設工廠及各種實業 學堂,令年長失學者入工廠習藝,年稚聰穎者入實業學堂研究, 以厚植實力。72清末的興辦實業可分別從開辦實業學堂與設立工廠 居於該地的旗丁,為什麼不派遣他們來為移駐旗人耕作,反而要冒著耕地被民人佔 領的危險,聘雇民人進入東北地區墾種?事實上,與派遣當地旗丁相較之下,招募 民 人 墾 荒 的 優 點 有 二 : 其 一 , 可 節 省 大 量 帑 項 。 派 遣 當 地 旗 丁 需 發 給 他 們 遷 費 銀 兩,並為其搭蓋窩棚,購買牛條農具,置辦鍋碗瓢盆等一切生活用品。總計,平均 一戶旗丁需要花費四十七兩銀子,如欲添雇幫工,則又需酌加津貼,所費甚多。相 較 之 下 , 招 募 民 人 , 民 人 需 自 備 農 具 , 且 無 遷 費 銀 兩 , 每 丁 僅 給 蓋 棚 銀 四 兩 。 而 且,在起租之年,每丁需納制錢九吊,這筆租稅作為一年歸款尚有剩餘,甚至還可 以作為日後移駐八旗的專款。其二,較容易提高生產率。居住在當地的旗丁,許多 並不擅長亦不習慣於耕作,且就算擅於耕作,其技術亦不比民人嫻熟。而且,這些 旗丁當中,很多是相當不情願墾田種地的,如果朝廷勉強撥派,他們往往潛逃以逃 避耕作。如此一來,如欲擴大墾荒規模與數量,雇用民丁比當地旗丁更為合適。詳 見魏影,《清代京旗回屯問題研究》(哈爾濱:黑龍江大學出版社,2009),頁77-78。 70 〈護理四川總督趙豐巽等奏參辦煽惑滋事佐領兵丁摺〉,《政治官報》,第 132 號,頁 7-9,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初十日,摺奏類。 71 清.胡 潛,〈吏部文 選司員外 郎胡潛化除滿 漢畛域辦法八 條呈 〉,《清末 籌備立憲檔 案史料》,頁951。 72 〈條陳融化滿漢策〉,《大公報》,第 1856 號,頁 3a,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三日,代諭。
兩方面來看。先就實業學堂而言,其種類包括:農業學校、測繪 學校、法政學校、財政學堂、武備學堂、蠶業學校以及工藝學校 等,這類學堂吸引許多八旗子弟前往就學,以謀求一技之長,賴 以維生。73 再就設立工廠來說,新政期間,各地駐防省份紛紛設立旗民 工 藝 廠 或 習 藝 所 , 招 收 旗 人 入 廠 , 廣 學 手 藝 技 術 , 掌 握 謀 生 本 領,以達「務使八旗子弟人人能各執一業,以為謀生自立之基」 的目的。74舉例而言,光緒三十四年十月,清廷在北京設立首善工 藝廠,該廠分設於九處。其中,西郊外火器營、健銳營、三旗精 捷營等處曠地較多,故利用該營校場內的空閒地基分設工藝廠七 處,並另於內城東西兩城分設工藝廠兩處。首善工藝廠的經費來 源相當多元,包含:大清銀行存儲的十二萬餘兩、北洋撥助的五 萬五千兩、民政部所籌之銀一萬兩、各項常年經費的支助以及各 種募款。75首善工藝廠開辦多年,培養出一批具備一技之長的八旗 子弟,使其能自謀生路。另外,統治者還在京師專門為八旗女子 設立工藝廠,鼓勵旗人女子入廠學習,為貧困的八旗婦女提供了 一條自救的管道。76 從興辦實業的成效而論,由於經費有限,加上工藝技術尚未 成熟,各地八旗工藝廠或習藝所的成效不大;且在運作過程中亦 步履維艱,更遑論擴充工廠規模。然而,儘管如此,這些工藝廠 與習藝所的設立仍發揮了作用,尤其是辛亥革命以後,有部分旗 人即因在工廠學得一技之長而較為順利地就業謀生。77 73 李德新,〈清末新政與八旗社會〉(長春:東北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6),頁21。 74 〈東三省總督徐世昌盛京副都統宗室多文奏創辦奉天八旗工藝廠摺〉,《政治官報》, 第537號,頁6,宣統元年三月九日,摺奏類。 75 〈慶親王等奏開辦首善工藝廠情形摺〉,《政治官報》,第 337 號,頁 6-7,光緒三十 四年九月九日,摺奏類。 76 劉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頁761。 77 常書紅,《辛亥革命前後的滿族研究—以滿漢關係為中心》,頁109。
(四)選壯為兵 1.編入新軍 將八旗編入新軍固然是為了加強統治、抵禦外侮,但亦包含 解決旗人生計問題之目的。當時,即有大臣指出: 當 此 時 事 艱 難 , 列 強 環 伺 , 非 練 兵 不 足 以 立 國 , 非 練 兵 不 足 以 濟 事 。 況 八 旗 世 僕 尤 為 根 本 所 關 , 近 年 生 齒 日 繁 , 生 計 日 蹙 , 朝 廷 不 惜 重 帑 , 飭 令 選 練 此 項 兵 丁 , 原 於 整 頓 之 中兼寓惠愛之意。78 由此可看出清廷借由安置旗人以解決八旗生計問題之用意相當明 顯。滿洲統治者於光緒二十八年挑選京旗兵丁三千人,以備日後 守衛京城,並指派袁世凱(1859-1916)為督練大臣,內閣大學士 鐵良(1863-1938)為全營翼長,所有營規軍律悉照北洋常備軍法 令辦理。而且,這次練兵共編步隊四營,馬隊一營,炮隊一營, 工程兩隊,並將其定名為「京旗常備軍」。79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清廷為革新陸軍,遂展開全國新式陸軍 編練的工作,成立練兵處,慶親王和袁世凱分任總理大臣和會辦 練兵大臣,鐵良為幫辦大臣,擬定〈陸軍營制餉章〉,提出全國編 練三十六鎮常備陸軍的設想。三十二年(1906)九月,兵部改為 陸軍部,練兵處亦歸併其中。80三十三年七月,陸軍部提出〈全國 三十六鎮按省分配限年編成方案〉,計畫以五年時間編成。81自此 以後,在京八旗陸續改練新操,改編成新式軍隊,京旗常備軍即 78 〈京旗練兵大臣咨文〉,轉引自李德新,〈清末新政與八旗社會〉,頁 22。 79 清.朱壽朋編,《光緒朝東華錄》,收錄於楊家駱主編,《清光緒朝文獻彙編》(臺北: 鼎文書局,1979),頁146,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 80 劉鳳翰,〈晚清的陸軍革新〉,收錄於氏著,《中國近代軍事史叢書.第一輯》(臺北: 黃慶中,2008),68-71。 81 三 十六鎮 包括 :近 畿 4 鎮; 四 川 3 鎮;直 隸、 江蘇、湖 北、 廣東、雲 南、 甘肅各 2 鎮;山東、江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浙江、福建、廣西、貴州、山西、陝 西、新疆、熱河、奉天、吉林、黑龍江各 1 鎮。其中,當時即已編成者包括:近畿 4 鎮分別為第一、三、五、六鎮;直隸 2 鎮為第二、四鎮;江蘇 2 鎮中的一鎮為第九 鎮;湖北2鎮中的一鎮為第八鎮。詳見劉鳳翰,〈晚清的陸軍革新〉,71-72。
在新成立的陸軍中被編列為第一鎮,採行募兵制,三年服役期滿 退役。82 除了將京旗編列為新立陸軍的第一鎮之外,清廷亦編練禁衛 軍,提供京旗另一條謀生途徑。為了建立一支保護皇室的勁旅, 在載灃(1883-1951)的奏議下,於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編練禁衛 軍,由載灃統率調遣,載濤(1887-1970)、毓朗(1864-1922)以 及鐵良為專司訓練禁衛軍大臣,分兩期訓練禁衛軍。第一期以第 一鎮正副目兵為基礎,挑選京營八旗、圓明園、健銳營以及火器 營各旗兵入伍,其長官自管帶以下由第一鎮軍官考取錄用;第二 期挑選時,則是由各旗營與昌平駐防內選調。就選拔標準而論, 被選兵丁的年齡必須在十七到二十五歲之間,且須身強力壯,全 部選自旗營。究其原因,一是八旗官兵之中,不乏精壯且生計困 厄者;二是基於皇族安全的考量。再就薪餉來看,禁衛軍士兵接 受嚴格訓練,裝備一流,月餉八兩,比普通新軍士兵的月餉高出 許多。值得注意的是,清朝宗室向不充兵,但此時為宗室生計考 量,亦出現挑取閒散宗室入伍的現象。83 無論京旗常備軍,或是將京旗編列為新立陸軍的第一鎮,抑 或 是 編 練 禁 衛 軍 , 就 某 種 程 度 而 言 , 皆 為 八 旗 開 闢 一 條 謀 生 之 路。然而,從另一方面來看,將京旗編列成新立陸軍的第一鎮, 意謂京旗成為陸軍的一環,其原有的特殊性因此大為將低,八旗 制度捍衛政權的作用亦隨之漸漸消逝。 至於駐防八旗,亦自光緒二十四年起,開始部分編入各省新 軍。舉例而言,直隸駐防各旗,從各營中挑選旗兵,分撥北洋常 備軍各營補額編伍,其中,保定旗兵 148 名,滄州旗兵 100 名,密 雲旗兵 160 名,山海關旗兵 200 名,熱河旗兵 100 名。又如趙爾巽 (1844-1927)將荊州駐防旗兵中,年壯識字者,一律編入湖北常 備軍。再如光緒三十二年,吉林省開始編練新軍步隊第一協,其 兵丁即從該省十旗五城中的前鋒各軍挑選,官則選自各旗協領、 82 劉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會》,頁773。 83 劉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會》,頁775。
佐領、防禦、驍騎校以及世職各官。84 2.編練警察 庚子事變之後,旗人糧餉斷絕數月,漸失衣食之資,瀕於貧 困。幸好此時京師自編設警察,且以旗人為主要的招募對象。朝 廷此舉安置了部分八旗,時人即稱:「內城巡警皆旗人,生計賴以 少蘇。」85巡警的來源有二:其一,挑選閒散與不適合挑練新軍的 精壯,如山海關即將不適合編練新軍的精壯「咨送各就近之永平 府所屬七州縣巡警營補額訓練」。86其二,將應裁軍隊改練巡警, 如成都駐防就將振威營改辦警察,負責巡察街道以及保衛地方的 工作。87 為了培養警官,清廷於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創設警務學堂,後 改為高等巡警學堂。為了兼顧八旗生計問題,該學堂同樣是以招 收旗人為重點。88警務學堂以日人川島浪速擔任學堂監督,招收學 生近五百人,截至三十三年為止,畢業生近三千人,內城的警官 基本上就出自於該學堂。89 招收旗人為警察,不但改善了他們生計,也提高了他們的素 質 。 毓 盈 ( 1881-1922) 即 認 為 「 庚 子 以 還 , 八 旗 生 計 幾 絕 」, 且 自 從 設 置 巡 警 , 招 收 訓 練 八 旗 子 弟 以 來 , 旗 人 「 漸 化 無 用 為 有 用」,並改變了舊有不良的習慣,「不復平日『愛聽梨園歌管聲, 不識刀槍與弓箭』之陋矣」。90儘管毓盈所說有誇大之嫌,但朝廷 將旗人編入巡警的舉措,或多或少改正了八旗舊有的陋習,使其 成 為 對 社 會 有 所 助 益 的 人 才 。 而 且 , 亦 讓 旗 人 找 到 自 謀 生 計 之 84 賈艷麗,〈清末旗人軍事改革與八旗生計〉,《滿族研究》,3(瀋陽,2009),頁42。 85 清.毓盈著,《述德筆記》(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頁107。 86 〈山海關副都統儒林奏請駐防旗兵分送常備巡警各營訓練摺〉,《政治官報》,第 137 號,頁 8,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摺奏類。 87 〈成都將軍綽等奏查閱振威營操法陣式教練新操片〉,《政治官報》,第42號,頁10-11,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摺奏類。 88 中見立夫,〈川島浪速と北京警務學堂.高等巡警學堂〉,《近きに在りて》,39(東 京,2001),頁316-325。 89 肖 朗 、 施 崢 ,〈 日 本 教 習 與 京 師 警 務 學 堂 〉,《近 代 史 研 究 》, 5 ( 北 京 , 2004 ), 頁 35-41;劉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會》,頁780。 90 清.毓盈著,《述德筆記》,頁125。
路,不再是受朝廷豢養的特殊分子。 (五)旗民交產禁令的廢除 咸豐二年(1852),滿洲統治者為了杜絕欺隱與增加稅收,廢 除了旗民交產的禁令,91但咸豐九年(1859),朝廷旋即以升科無 多 的 原 因 , 下 令 恢 復 禁 止 民 人 購 買 旗 地 的 舊 禁 。92同 治 二 年 (1863),統治者因旗人生計維艱,再度廢止旗民交產的禁令。93自 91 咸豐二年(1852)五月,大學士兼署管理戶部事務祁寯藻等人,有鑒於例禁雖嚴, 但仍有旗人「指地借錢」、「支使長租」,避典賣之名,行典賣之實的情況,為了杜 欺隱而裕賦額 ,故上奏朝廷 ,希冀變通旗 民交產舊例。 該奏摺指出:「賣到民間之 旗地,即係並不完糧之黑地,既不向旗人交租,復不向國家納課。……典賣之後, 仍禁交產,非禁交產也,直禁黑地升科而已。以各直省地畝視之,同係食毛踐土之 民,獨聽直隸一省欺隱官田,久逋正賦,實不足以示公允。且以種地愚民買此違例 私產,必授胥役以訛詐之柄,而富豪惡棍潛與胥役勾通,挾制霸占,魚肉鄉愚,莫 能舉發。職此之故,……舊例禁止旗民交產,既屬有名無實,莫如量為變通,以順 人情而收地利。……擬請嗣後坐落順天、直隸等處旗地,無論老圈自置,亦無論京 旗屯居,及何項民人,俱准互相買賣,照例稅契升科,其從前已賣之田業主、售主 均免 治罪。 」(國 立故宮博物院 編,《軍機處 檔摺件 》,文 獻編 號 084789,〈奏請 變 通旗民交產舊例〉,咸豐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這次上奏很快便得到朝廷的回應, 咸豐皇帝於當 日即頒布諭令 :「著照該部所請。除奉天 一省旗地盜典 盜賣仍照舊例 嚴行查禁外,嗣後坐落順天、直隸等處旗地,無論老圈自置,亦無論京旗屯居,及 何項民人,俱准互相買賣,照例稅契升科,其從前已賣之田業主、售主均免治罪。 一切應辦事宜,仍著該部妥議章程具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咸豐同治兩 朝 上 諭 檔 》( 桂 林 :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 , 1998 ), 頁 230 , 咸 豐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內閣奉上諭。)須特別注意的是,儘管咸豐二年廢除了旗民交產的禁令,但由 所引史料可知,「根本重地」奉天省的旗地當時仍然是禁止旗、民之間的買賣。 92 朝廷的稅收並未因咸豐二年廢除旗民交產禁令而增加,此原因在於自咸豐二年開禁 以來,典買或置買旗地者往往透過「捏作押借字據,並不執契投稅」、「詭寄業主原 戶,仍不呈報升科」以及「盜賣隱占」等方式逃避升科,(佚名,《戶部井田科奏咨 輯要》,收錄於《國家圖書館藏清代稅收檔案史料匯編》(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微 縮複製中心,2008),上卷,頁 1-13。)導致出現許多「既不向旗人交租,复不向 國納課」的土地。(清.黃彭年等修,《畿輔通志》(臺北:華文出版社,1968),卷 95 ,〈 政 經 略 . 旗 租 〉, 頁 17b 。 ) 咸 豐 九 年 , 咸 豐 皇 帝 即 因 「 旗 民 交 產 , 升 科 無 多」,下令:「仍禁民人典買旗地,至從前民人契買旗地,業經報稅升科者,仍准其 執業,以免紛擾。」(清.崑岡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臺北: 啟文出版社,1963),卷 160,〈戶部.田賦〉,頁 33b。) 至此,朝廷又恢復了禁 止民人購買旗地的舊禁。 93 同 治 二 年 ( 1863 ), 同 治 皇 帝 有 感 於 「 自 禁 民 人 典 買 旗 地 後 , 旗 人 生 計 維 艱 」, 遂 頒布命令:「復行旗民交產之例,仍照咸豐二年奏定章程辦理。」(清‧崑岡等奉敕 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 160,〈戶部.田賦〉,頁 33b。) 旗民交產 的禁令再次被廢止,惟開禁範圍仍未包括東北地區。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允許旗民交 產的原因與咸豐二年不同,前次是滿洲統治者基於賦稅考量,為增加國家稅收而開 禁;此次則是著眼於旗人生計困難,故廢止禁令。
此以後一直到光緒十四年(1888)為止的這段時間,旗人與民人之 間的土地交易,是被朝廷所允許的。然而,到了光緒十五年(1889), 清廷卻基於旗人生計的考量,再度恢復旗民交產的禁令。94 前述旗民交產禁令的廢除或恢復,實為朝廷照顧八旗生計的 意 圖 、 清 廷 統 治 能 力 與 財 政 負 擔 能 力 三 者 之 間 , 彼 此 拉 鋸 的 結 果 。 道 光 二 十 年 ( 1840) 到 同 治 四 年 ( 1864), 正 逢 戰 亂 頻 仍 之 時,軍費浩繁,國家財政出現危機。為了減緩此危機進而維持政 權的穩定,滿洲皇帝遂透過廢除旗民交產禁令的方式,不再保障 旗人的房屋與土地,希冀藉此達到增加國家稅收之目的。然當這 項政策無法有效增加國庫收入時,或是自同治四年起,局勢較為 穩定之後,統治者便立即重新以照顧八旗生計為優先考量。 降至光緒三十二年,關於旗民交產的法律又有了重大調整。 是 年 , 修 訂 法 律 大 臣 沈 家 本 ( 1840-1913) 等 人 , 因 大 清 律 例 的 「戶律」與戶部則例的「旗民交產門」中,關於旗民交產之規定 不相符合的原因,奏請變通旗民交產舊制,悉照咸豐年間(1851-1861)成案辦理,奏摺內稱: 大 清 律 例 戶 律 典 買 田 宅 門 內 , 有 旗 地 、 旗 房 不 准 民 人 典 賣 , 及 八 旗 人 員 置 買 各 省 產 業 勒 限 變 價 歸 旗 等 二 條 , 與 戶 部 則 例 旗 民 交 產 門 內 , 准 旗 戶 民 人 互 相 買 賣 之 例 不 符 。 從 前 刑 部 例 文 大 致 照 戶 部 則 例 添 纂 , 咸 豐 年 閒 旗 民 准 其 交 產 , 故 同 治 年 閒 , 戶 部 修 改 則 例 遂 添 纂 旗 民 交 產 各 條 , 刑 部 條 例 未 及 修 改 , 彼 此 參 差 。 嗣 光 緒 十 五 年 , 戶 部 奏 規 復 旗 民 不 准 交 產 舊 制 , 而 則 例 未 經 修 改 , 故 又 不 相 符 實 , 於 八 旗 生 計 無 益 。 請 嗣 後 旗 人 房 地 准 與 民 人 互 相 買 賣 , 所 有 戶 部 則 例 旗 民 交 產 門 內 各 條 仍 一 律 遵 用 。 至 旗 人 之 出 外 居 住 營 生 者 , 准 其 在 各 省 隨 便 置 買 產 業 , 毋 庸 禁 止 。 舊 時 刑 94 光緒十五年(1889),滿洲統治者有鑒於「自開禁以來,民人置買甚多,將來旗產 勢必日見其少」,因而下令:「嗣後宗室八旗京屯田產,無論老圈、自置,永遠不准 賣與民人。如有違例私自買賣,即行照例懲辦。」(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 宣 統 兩 朝 上 諭 檔 》, 頁 469 , 光 緒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內 閣 奉 上 諭 。 ) 至 此 , 朝廷基於旗人生計的考量,再度規復旗民交產的禁令。
部例文二條應即刪除,請飭部核議施行。95 對此,統治者下令交由度支部議奏。96度支部商議之後,認為沈家 本等人所請「係屬因時制宜」,故「擬照所奏辦理」,97統治者亦從 之,使旗民交產合法化。98而且,為營生而外出居住的旗人,亦被 允許在各省置買產業。至於戶部則例中「旗民交產」一條,仍一 律遵用,並刪除舊時刑部「旗地、旗房不准民人典賣」與「八旗 人員置買各省產業勒限變價歸旗」兩條例文。從此,這項規定未 再改動,一直持續至清朝覆滅。 值得注意是這次廢除旗民交產禁令,除了基於法律的現實考 量 之 外 , 尚 與 當 時 化 除 滿 漢 差 異 的 思 潮 有 關 。 在 此 思 潮 的 影 響 下,沈家本提出了「便民生而化畛域」的改革對策,將財產自由 與國家穩定連在一起討論。沈氏認為「不准置買產業」,則沒有財 產自由,若無財產自由,則「生計全無,烏能自養?」而且,沈 氏 亦 以 為 旗 、 民 不 准 交 產 , 即 「 顯 分 畛 域 之 一 端 」, 故 應 及 時 變 通,「未可拘牽舊制」。因此,他主張藉由市場經濟交易的方式鼓 勵旗民交產,希望達到「旗、民之贏絀有無,可以相濟相通」,使 「 各 有 自 養 之 路 」, 進 而 「 便 民 生 而 化 畛 域 , 洵 共 保 安 全 之 一 策」。99旗民交產的禁令,旨在維護旗人的經濟地位,設法保護旗 人的產業,使其不被民人占有。然而,降及清末,在化除滿漢差 異浪潮的影響下,為鞏固政權,清廷不得不放棄優先照顧八旗生 計的原則,准許旗民交產,使其各自養活自身;並允許在外省居 住的旗人在各省置買產業,讓旗人得以真正逐漸融入當地民人的 經濟活動之中,且不再以北京為故鄉,漸次與民人接近。 自咸豐二年廢除旗民交產禁令以來,這項禁令開了又禁,禁 95 清.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9,〈田賦考九.八旗田制四〉,頁7580。 9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宣統兩朝上諭檔》,頁 312,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七 日,奉旨。 97 清.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 9,〈田賦考九.八旗田制四〉,頁7580。 98 《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584,頁10a,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上甲子條。 99 清.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北京:中華書局,2006),卷 1,〈變通 旗民交產舊制摺〉,頁2033-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