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
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 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重点检查现有经 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 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 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 位。
(三)列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 目”)。重点检查获得 2005 年、2006 年以及 2007 年第一批国债 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现状,
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 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 物无序流动的现象。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 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时间
(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
2007年 9-12 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2008年 1-6 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
2007年 9-12 月: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检查
2007年 9-10 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 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 培训。
(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焚烧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罚款。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经营性危废焚烧单 位,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 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 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 业或者关闭。
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时间原则不超过 6 个月;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三)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制定本辖区内 所有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计划,
并于 2008 年 3 月底前上报我局。
(四)省级环保部门对未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 技术和工艺路线、相关参数进行初步设计和技术设备招标等工 作的规划内项目,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整改,确需变更的,必 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007 年 9 月底前,请各地将 规划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我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 技术要求、无需改造或新建的项目情况予以说明。我局在复核 确认后,将规划内相应的项目予以销号。
(五)请省级环保部门于 2007 年 12 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经 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情况 及限期整改计划报我局,于 2008 年 6 月底前将限期整改的进展 情况报我局。于 2008 年 6 月底前将本辖区内非经营性现有危废 焚烧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治理计划报我局,于 2008 年 12 月底前将限期治理的进展情况报我局。
我局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各省专项检查工作。请将此项工作 的负责人、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我 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钟斌 电 话:(010)66556256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 房志 电 话:(010)66556125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
检查实施方案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危险废物 专项检查 通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2007 年 9 月 20 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