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件 东省环境保护局文
粤 2007 〕 92 号 环〔
关 于 开 展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单 位 及 规 划 内 项 目
建 设 进 展 专 项 检 查 的 通 知
各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 了
妥 善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 推 进
《 全 国 危 险 废
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
〔 2007 〕 118
号 下
发 了
《 关 于 开 展
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 以 ) , 下简称《规划》
要 求 各 地 开 展 辖 区 内 的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单 位
、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及 列
入《规划》内项目的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做好检查工作,总局在
10 月 〔 2007 〕 118 底举办了检查培训班。根据环办
文 件精神和培训班提出的检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 一)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
(
指 列 入 国 家
、 省 的 环 保 规 划 项 目
, 以 及 在 国 家
、 省
的 规 划 实 施 前 已 经 建 成 并 且 目 前 实 际 合 法 投
入 运行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危 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
产 。 生单位
( 三
) 列 入 国 家 及 省 环 保 规 划 内 的 危 险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项 目 的 建 设 情 况
,
重 点检查获得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二)。
二 、检查目的
通 过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 掌 握 本 辖 区 现 有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焚 烧 单 位 现
状
, 淘 汰 不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焚
烧 设 施
, 促 进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单 位 及 全 行 业 提 高 管 理
和 技 术 水 平
; 从 源 头 遏 制 危 险 废 物 无 序 流 动 的 现 象
。 掌 握 列 入 规 划 内 项 目 的 建 设 进 度
, 督 促 有 关 地 方
政 府 落 实 项 目 建 设 各 项 配 套 条 件
, 加 强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 督 促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标 准 和 规
范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 、检查工作要求
( 一
)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 将 此 项 工 作 列 入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制 定 详 细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方 案
,
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检查工作。我局也将于 12
月 举 办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焚 烧 单 位 及
规 划内建设项目进展专项检查工作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 12 月 20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于
日 前 将 规 划 内 的 建 设
进 展情况(包括选址、建设进度、投入资金数额等)上报我局。
( 2008 年 1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于
月 底 前 将
本 辖 区 内 所 有 危 险 废 物 焚 烧 单 位
、 规 划 内 项 目
建设进展检查情况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情况按环办
〔 2007 〕 118 号 文及本通知的要求上报我局。
附 件 : 1 . 关
于 开 展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07 〕 118 号 环办〔 )
2 .
广 东 省 已
建 并实际运行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名单
3 .广 东省规划内建设项目名单
广 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 ○○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规划 检查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 年 12 月 7 日印发
急 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18 号
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
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 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重点检查现有经 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 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 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 位。
(三)列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 目”)。重点检查获得 2005 年、2006 年以及 2007 年第一批国债 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现状,
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 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 物无序流动的现象。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 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时间
(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
2007年 9-12 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2008年 1-6 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
2007年 9-12 月: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检查
2007年 9-10 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 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 培训。
(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焚烧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罚款。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经营性危废焚烧单 位,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 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 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 业或者关闭。
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时间原则不超过 6 个月;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三)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制定本辖区内 所有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计划,
并于 2008 年 3 月底前上报我局。
(四)省级环保部门对未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 技术和工艺路线、相关参数进行初步设计和技术设备招标等工 作的规划内项目,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整改,确需变更的,必 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007 年 9 月底前,请各地将 规划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我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 技术要求、无需改造或新建的项目情况予以说明。我局在复核 确认后,将规划内相应的项目予以销号。
(五)请省级环保部门于 2007 年 12 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经 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情况 及限期整改计划报我局,于 2008 年 6 月底前将限期整改的进展 情况报我局。于 2008 年 6 月底前将本辖区内非经营性现有危废 焚烧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治理计划报我局,于 2008 年 12 月底前将限期治理的进展情况报我局。
我局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各省专项检查工作。请将此项工作 的负责人、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我 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钟斌 电 话:(010)66556256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 房志 电 话:(010)66556125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
检查实施方案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危险废物 专项检查 通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2007 年 9 月 20 印发 附件:
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
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 设施(包括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 烧单位”)必须纳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范围。包括各地自行建设 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 烧设施。
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是指截止到 2007 年 8 月 31 日前 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 2007 年 8 月 31 日前正在 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单位,不纳 入本次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范围。
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是指截止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正 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设施,不 纳入本次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范围。
(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
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重 点检查获得 2005 年、2006 年以及 2007 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 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
现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指截止到 2007 年 8 月 31 日 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2007 年 8 月 31 日前正在进行 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单位,不纳入本 次检查范围。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焚烧主体设施及其污染防治设施,以及 经营管理(包括污染控制、事故防范和应急、经营记录簿和转 移联单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监督检查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18484-2001 ) 、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
范 》 ( HJ/T176-2005 ) 、 《 医 疗 废 物 焚 烧 炉 技 术 要 求 》
(GB19218-200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 范》(HJ/T177-200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 行)(环发〔2003〕206 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 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 号)。监督检查 表另行发布。
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现有危废焚烧设施基本情况表见附一 对专门焚烧特定危险废物的设施或其他特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由省级环保局(厅)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表,统一检查方法、
技术路线、数据处理方法、各项指标含义等。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
1、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配 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情 况、用地情况、收费标准文件出台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等)
2、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对国家、地 方和行业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本制度和管理要求 的遵守执行情况。(包括土地征用拆迁落实情况、项目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等与国家批复的有关报告的情况,工程招投标 情况、建设质量保证情况等)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的编写要求见附二。
(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
废氯化汞触媒属于含汞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电石法生产 聚氯乙烯工艺(主要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三,供参考)。
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落实以下制度的情况: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及申报登记制度。各产废单位的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帐制度,
如实记载产生含汞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
流向(包括最终去向)等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帐要有经 办人签字。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规定含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环保总局颁发。产废单 位不自行利用或处置废氯化汞触媒的,应当将废氯化汞触媒提 供或委托给持有环保总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 为废氯化汞触媒的单位(见附四)进行利用或处置,禁止提供 给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经营活动。
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转移废氯化汞触媒,必须填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必须经移出 地环保部门审查许可。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三、工作程序
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实施;各省环保局(厅)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专项检查工作程序。
1、总局部署工作,并组织进行培训。
2、省级环保局(厅)部署工作、组织培训。
3、省级环保局(厅)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 设施以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进行清查,列明清单。
规划内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编写项目进度情况报告 并上报省环保局(厅)。
4、省级环保局(厅)根据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清单,
制定检查计划,组织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表,并对 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必 要时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焚烧设施运行 工况及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制定计 划,责令整改。
省级环保局(厅)根据规划内项目业主单位上报材料以及 工作需要,对设施及其项目业主开展现场核查,做好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业主单位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进行整改。
省级环保局(厅)根据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清单,制定 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的单位,
要制定计划,责令整改。
5、省级环保局(厅)组织汇总和分析本地区情况,编写总 结报告,按要求上报。
四、关于监督性监测及二恶英监测
(一)监督性监测
本次专项检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据《危险废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危废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二恶 英除外),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 法:
1、最近的监督性监测超过一年的(以截止现场检查时间计 算)。
2、监督性监测不规范的。包括:
监督性监测不是在焚烧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焚烧 设施正常运行状态是指生产负荷(包括进料速率,进料的氯、
重金属含量;等等)达到 75%以上时的运行状态。
监督性监测数据不齐全的。包括:没有对焚烧炉大气污染 物各项指标进行监督性监测(二恶英除外)的;没有对水污染 物排放指标进行监督性监测的;没有监测焚烧炉出口的氧气含 量、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以及没有监测和记录焚烧设施的运 行工况(焚烧温度、风量、烟气停留时间)及生产负荷的;等。
(二)二恶英监测
各省要对辖区内所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认监测数据是否规范;并根据专项检查 情况,制定 2008 年二恶英监测计划并上报总局。总局将视情况 抽取部分设施直接进行监督性监测。
五、总结报告
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可按照进度安排分阶段上报。包括以下 内容:
1、概述
包括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过 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2、专项检查工作范围的基本情况
3、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单位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及 其焚烧设施的情况
4、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及监督检查情况 5、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6、所辖区内危废焚烧设施二恶英监测结果统计及其规范性 分析;本省对危废焚烧设施 2008 年二恶英监测计划。
7、限制整改或限期治理情况及进展
8、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规划项目监督管理执行情 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9、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及其运行单位监督管理的建议。
包括完善和修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建 议和意见。
10、附件
包括检查表格的汇总表格;主要工作人员信息(包括省级 和市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 电话等主要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汇总 表格,原始检查表格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同时通过电子邮件
传送其电子版本。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报告及其检查表格一式四份 装订成册,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其电子版本。
六、时间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2007 年 7-9 月,环保总局制定完成实施方案,部署工作,
开展技术培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学习贯彻总局专项检查工作 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工作,落实人员,明 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二)专项检查
分两期检查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7 年 9-12 月检查经营 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 年 1-6 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 烧单位。
规划内项目检查:2007 年 9-10 月。
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检查:2007 年 9-12 月。
同期,总局将进行中期调度与抽查。
(三)整改阶段
分两期对现有危废焚烧单位进行整改:2008 年 1-6 月整改 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 年 7-12 月整改非经营性现有 危废焚烧单位。
规划内项目整改阶段为:2007 年 10-12 月。
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整改阶段为:2008 年 1-6 月。
(四)总结上报
1、省级环保局(厅)于 2007 年 9 月底前将规划内项目进 展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技术 要求、无需改造或新建的项目情况予以说明。
2、省级环保局(厅)于 2007 年 12 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经营 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的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整改计划报国家环 保总局;于 2008 年 6 月底前将限期整改的进展情况报国家环保 总局。
3、省级环保局(厅)于 2007 年 12 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废氯 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的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整改计划报国家环保 总局;于 2008 年 6 月底前将限期整改的进展情况报国家环保总 局。
4、省级环保局(厅)于 2008 年 3 月底前将本辖区内所有 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计划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5、2008 年 6 月底前将本辖区内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的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治理计划报国家环保总局;于 2008 年 12 月底前将限期治理的进展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
七、联系方式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 查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钟斌 电 话:(010)66556256
传 真:(010)66556252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 房志 电 话:(010)66556125
传 真:(010)66556127 e-mail: [email protected] 八、附件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设施专项检查附件 1、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基本情况表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附件 2、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的编写要求
(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附件 3、主要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名单
4、持有国家环保总局经营废氯化汞触媒等含汞危险废物许 可证单位名单
5、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监督检查表
表 1: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一:
1 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2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3 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4 行政区划代码 5 邮政编码
6.1 领导人员:人 6.2 技术人员:人 6.3 工程师:人 6.4 操作工:人
7 注册资金:百万 8 固定资产投资:百万 9.1是否执行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制度 9.2是否每批危废均执行
10.1是否制定意外事故 转移联单
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0.2 是否每年均开展应 急演练预案
11.1是否建立危险废物
经营情况记录簿 11.2是否记录每批危险废 物情况
12 焚烧设施数:个 13 单位性质(经营性/非 经营性)
表 2:现有危废焚烧设施基本情况表
14 危 废 焚
烧设施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15 设施类型(综合性危险废物焚烧/医疗废物焚烧/同
时焚烧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专一危险废物焚烧/其他) 说明:
16.1.1 设计参数:固态
废物进料速率:吨/小时 16.1.2 设计参数:液态废 物进料速率:吨/小时 16.1.3 设计参数:其他
废物进料速率:吨/小时 16.2 总设计能力:吨/年 16.3 设计参数:进料控制
组分(如氯、重金属) 最高含量 16.4 设计参数:烟气停留时间 16.5 设计参数:焚烧炉温度 16.6 设计参数:活性炭喷入量
16.7 设计参数:其他 17.1 2006年 实
际焚烧总量:
吨
17.2 2007年上半年 实际焚烧总量:吨
17.3 2007年 实 际焚烧总量:
吨 18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 话: 传 真: 手机:
19 声明:表 1、表 2 及其附件所填报信息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单位在此盖章)
表 1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法人名称:按照登记注册或批准(如工商登 记)情况填写。
2、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照登记注册或批准(如工 商登记)情况填写。
3、单位地址:填写单位办公地址。
4、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 码》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截止 2005 年 6 月 30 日)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
http://www.stats.gov.cn/tjbz/xzqhdm/t20041022_402267778.htm 5、邮政编码:填写危废焚烧设施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6、领导人员:指高层领导人员。
9、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执行的,填写数字
“0”;执行的,填写数字“1”。
是否每批危险废物均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执行的,
填写数字“0”;执行的,填写数字“1”。
10、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制定的,
填写数字“0”;制定的,填写数字“1”。
是否每年均开展应急演练预案:未每年均开展演练的,填 写数字“0”;开展的,填写数字“1”。
11、是否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未建立的,填写 数字“0”;建立的,填写数字“1”。
是否记录每批危险废物情况:未每批记录的,填写数字
“0”;每批记录的,填写数字“1”。
13、单位性质:经营性的填“0”;非经营性的填“1”。
表 2 填表说明:按设施填写。有多个危废焚烧设施的,要 分别填写。
14、危废焚烧设施地址:填写单位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设施 所在地地址。
15、设施类型:综合性危险废物焚烧填“0”;医疗废物焚烧 填“1”;同时焚烧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填“2”;专一危险废物焚 烧填“3”;其他填“4”并说明情况。
16、填写焚烧设施的设计参数进料速率(吨/小时),设计能 力和主要控制的进料组分及最高含量,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 温度,活性炭喷入量;等。
17、2006 年实际焚烧总量(吨)和 2007 年上半年实际焚烧 总量(吨)由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填写;2007 年实际焚烧总量
由非经营性焚烧单位填写。
18、填写联系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电话、
传真和手机等。
19、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填写日期并盖章。
附二: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的编写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 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要求,编制项目
基本情况表以及截止至 2007 年 6 月底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基 本情况表置于文字报告前面,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进展情况 报告主要汇报项目实施总体工作计划、工程招投标情况、设施 建设进展和主要形象进度、工程概算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 以及工程管理措施(包括建设质量保证措施)等。危险废物综 合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要分别填写相应的基本情况表,
报告内容应详尽,应以工作过程为主,不应简单罗列条目。对 需要的资料附复印件。
一、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2.1、附表 2.2。
二、文字报告主要内容
(1)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业主单位基本情况、股东组成、股东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 相关业绩。
(2)项目建设总体工作计划
该工作计划可辅以进度表表示。已完成设施建设的项目,
按实际进度说明和表示,正在建设中的项目,按目前的实际进 展以及将来预计的计划表示。
(3)土地征用和拆迁情况
土地征用、拆迁主要工作过程、有关费用和补偿上缴落实 情况、主要批复。
(4)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对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根据前述检查内容重点阐述本
章内容,对进入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5)工程招投标情况
已完成和计划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范围。
针对已完成的招标内容,逐一阐述以下内容:
●招标代理单位和相关资质
●招标书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提出的主要技术性能 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
●投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主要负 责内容)
●中标单位商务报价、中标理由
●合同金额
(6)主体工程建设过程和形象进度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分别阐述焚烧系统、非焚烧处置系统、
安全填埋系统、综合利用系统以及其他建设内容的建设过程和 形象进度。以上形象进度要求附照片(从不同角度拍摄)。
(7)主要环保措施设计和落实情况
(8)主体设备和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选址、勘察、
征地、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相关材料和记录的管理情况)
对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项目,还应阐述其技术和设备的 引进过程。
(9)进度和资金控制措施
(10)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
资金(包括国债资金)管理方式、到位情况;
初步设计计划投资、实际完成的投资和相应的建设内容。
(11)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计划,已实施的培训工作(时间、地点、培训内 容、培训效果)。
(12)试运营情况和效果
(13)竣工验收工作过程和整改落实情况
(14)主要体会和建议
可以分阶段、建设内容、管理对象(如工程质量、资金 等)或者其他方式分别阐述工程建设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的经 验以及不足之处,对工作过程和效果进行自我评价。提出工程 建设管理方面的建议。
附表 2.1:
规划内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基本情况表
业主基本
信 息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法人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邮编)
国有出资人代表 主管单位
项目基本 信 息
建设地点 土地获得方式 划拨 转让
建设进度 前期 建设中 试运行 竣工验收
建设方式 总承包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 复核确认投资
计划下发国债 国债下发批文
文 号
初步设计单位 初步设计批复时间
初步设计批复投资 实际到位国债
实际使用国债 实际使用配套资金
公开招标范围
焚烧系统
建设规模
工艺流程
脱酸方法: 干法 半干法 湿法
焚烧系统 中标单位 中标价格
回转窑主要尺寸 回转窑供货单位
布袋除尘供货单位 在线仪器供货单位
在线监测参数 在线仪器投资
(计划)试运行时间 (计划)环保竣工 验收时间 医疗废物日收集
最大量(吨/日) 医疗废物日收集
最小量(吨/日)
安全填埋 系 统
固化工艺 固化物进入填埋场方式
设计库容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防渗面积 是否建设地下水导排系
统 是否使用膨润土
综合利用 系 统
综合利用对象和建设规 模
工艺流程 主要设备供货单位
污水处理 系 统
设计规模 设计排放标准
工艺流程
附表 2.2:
规划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基本情况表
业主基本 信 息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法人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邮编)
国有出资人代表
项目基本 信 息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土地获得方式 划拨 转让
建设进度 前期 建设中 试运行 竣工验收
建设方式 总承包 其他方式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 复核确认投资
计划下发国债 国债下发批文
文 号
初步设计单位 初步设计批复时间
初步设计批复投资 实际到位国债
实际使用国债 实际使用配套资金
公开招标范围
医疗废物 处置系统
工艺流程
设计运行时间 供货单位
中标价格 包含在价格内的
系统组成
(计划)试运行时
间 (计划)竣工
验收时间 医疗废物日收集
最大量(吨/日) 医疗废物日收集
最小量(吨/日)
污水处理 系统
设计规模 设计排放标准
工艺流程
附三:
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名单(供参考)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山东(8 家) 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州石油化工总厂 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博汇社会福利化工厂 寿光新龙电化集团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新汶矿业泰山盐化工
江苏(11 家)
江苏北方氯碱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东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索普有限公司 江阴华士玻璃钢化工厂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沂市嘉泰化工有限公司
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
安徽(3 家) 安徽氯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嘉泰化工有限公司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3 家)
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萧山联发电化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
福建(2 家) 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榕昌化工有限公司
广西(2 家) 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2 家) 郴州华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2 家) 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6 家)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 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新丰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氯碱有限公司
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6 家) 大同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
大同市山橡集团氯碱厂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山西长冶市郊区霍家工业总公司树脂厂 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太化股份公司氯碱分公司
内蒙古(6 家)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6 家)
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林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湖北(3 家)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山水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6 家)
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恒通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济源市方生化学有限公司
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 新乡树脂厂
江西(2 家) 江西九江恒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
辽宁(3 家)
本溪氯碱总厂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1 家) 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黑龙江(3 家)
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
牡丹江东北高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齐化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2 家) 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2 家)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2 家) 青海谦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盐湖文通化工有限公司
陕西(3 家)
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神府经济开发区北元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西化热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1 家) 甘肃亚盛集团甘肃省盐锅峡化工总厂 四川(5 家) 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乐山永祥树脂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路数脂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1 家)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2 家) 贵州安龙金宏特种树脂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遵义碱厂
附四:
持有国家环保总局经营废氯化汞触媒等 含汞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名单
湖南(1 家) 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4 家)
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 万山特区红菱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万山特区红晶汞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丹寨汞矿厂
河南(1 家) 长葛市九州化工有限公司
附五:
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监督检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参加检查人员: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员:姓名: 执法证件号:
被 调 查 人:名称/姓名:
1.废氯化汞触媒产 生设施地址
2. 2006年废氯化汞触媒产生量(吨):
截止 2007 年 6 月底废氯化汞触媒产生量(吨)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七十五条规 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其中:废氯化汞触媒处置单位名单
备注:《固体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 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备注:《固体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证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与监督检 查。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记录要简练、准确、清晰。要注意调查取证。
广 东 省 已 建 并 实 际 运 行 的 医 疗 废 物
和 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名单
序
号 单 地 址 经 位名称 营范围、
类 别 备 注
1 广
东 活 生
环 境
无 化处理 州 白 区 害 中心 广 市 云 收
集
、 州 处 置 医疗废物 广 市
2 深
圳
市 盛 限 司 益 环保技术 公 有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坪
地 坪 石场 镇 西村 原新 生
收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深 市 圳
3
汕 头 市 特 种
废 物处理 限 司 弃 中心 有 公
汕 头 市 大 学 路
莲 石 场路中段 塘 雷 打 进
收 集
、 头 处 市 置 医疗废物 汕
4 韶
关
韶 关
收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韶
关 市
附件二
市
波 医疗 丽 废 物 处理有
限 司 公
市 曲
江 大 镇 村 区 塘 左 樟仕岭
5 河
源 中心 源 区 王 市 市 医 源 疗废物处理 河 城 龙 角 收
集
、 源 处 市 置 医疗废物 河
6
梅 州 市 金
川 限 司 医疗 集中 处置有 公
兴 宁
市 南镇太 路 阳 村 径 过 塘
收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梅 市 州
7 汕 市 尾
城 局 区环 卫
汕 尾 市 区
大 埋 附 伯坑 填 场 近 垃 圾
收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汕 市 尾
8 中
山 垃圾 焚烧 厂 山 南 镇 市医 中 市 朗 蒂峰 山 收 疗
集
、 山 处 置 医疗废物 中 市
9 江
门 市 绿 色 动
力 限 司 医疗 公 废 物 处理有
江 门 市 蓬 门 区 杜
收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江
门 市
阮
镇 朗 木
村 殡 馆 市 仪 西北角
10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垃 圾
处 中心 医疗 垃圾 处理 车 理
间
佛
山 顺 区 市 德 杏坛 镇 收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11 阳
江
市 北 路 医 疗 废物焚烧处理 中心 阳 市 环 29号 收 江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阳 市 江
12
广 东 省 环
境 程装 工 备
总
公 司 江 司 湛 公
湛 江
市 头区 官渡 镇 龟岭 坡 石
收 集
、 江 处 置 医疗废物 湛 市
13 茂
名 西 名 山 镇 塘岭 粤 市 危险废物 中心 茂 阁 金 收 处 理
集
、 名 处 市 置 医疗废物 茂
14 肇 高 收 肇 市 庆
庆 市 肇 卫
医 垃圾 处理 站 限 司 疗 有 公
要 市 小
湘 联 镇
星
村 委 庙坑 管辖的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15
清 远 市 华 浩
医 中心 有 疗废物处理
限 司 公
清
远 清新县 云镇 市 禾 收
集
、 远 处 置 医疗废物 清 市
16
潮 州 市 绿
保 限 司 危 险 废物处理有 公
潮 州
市 银 北 北片 工业区 槐 路
收 集
、 州 处 置 医疗废物 潮 市
17 云
浮
市 医疗
垃
圾 处理 站 限 司 有 公
云 浮 市 云 城 区 闻
收 集
、 处 置 医疗废物
云
浮 市
莺
三 市 生局 大 路 卫 楼首 层
18
广 州 绿 由 工 业 弃
置 收 限 司 废 物 回 处理有 公
广 州
市 横沥 镇 沙 番禺 区 长 村
收 集
、 处 置 危险废物
广 州 市
, 规 划 内 焚
烧 设施
19 珠
海
市 限 司 环 保 产业开发有 公
珠 海 市 临 港
工 浪湾 工业 小 业 区 大 区
收 集
、 处 置 危险废物
珠 海 市
, 非 规 划 内 焚
烧 设施
20 深 深 收 深
圳 市 龙 善 环 保 科 技 实 业 有 限
公 宝 环保 油 处理 厂 司 安 污
圳 市 宝
安 西乡镇 新 区 三围 村 涌
6 号
闸 右 侧
集
、 处 置 危险废物
圳 市
, 非 规 划 内 焚
烧 设施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纲 要 、 危 险 废 物
规 划内建设项目名单
编
号 单 地 址 位名称
1 广
州 物 全处置 州 市废 弃 安 中心 广
2 深 市危 圳 险 废 物
综 中心 合处理 深
圳
市 田 石 福 区 夹坑
3 广 东省危险废物
综 示 中心 (一 期 州 惠 县 合处理 范 ) 惠 市 东
附件三
4 广 东省危险废物
综 示 中心 (二 期 州 惠 县 合处理 范 ) 惠 市 东
5 粤
西 ) 名 市 危险 中心 (一 期 茂 废 物 处理
6 韶
关 中心 市 危 险废物处理处置 韶
关 翁 市
源 铁 县 龙镇
7 21 个
地 级 以 上市各建设 1
个
医 集中 处理设施 疗 废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