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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检查范围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

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 设施(包括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 烧单位”)必须纳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范围。包括各地自行建设 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 烧设施。

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是指截止到 2007 年 8 月 31 日前 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 2007 年 8 月 31 日前正在 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单位,不纳 入本次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范围。

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是指截止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正 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设施,不 纳入本次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范围。

(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

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重 点检查获得 2005 年、2006 年以及 2007 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 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

现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指截止到 2007 年 8 月 31 日 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2007 年 8 月 31 日前正在进行 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单位,不纳入本 次检查范围。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焚烧主体设施及其污染防治设施,以及 经营管理(包括污染控制、事故防范和应急、经营记录簿和转 移联单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监督检查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18484-2001 ) 、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

范 》 ( HJ/T176-2005 ) 、 《 医 疗 废 物 焚 烧 炉 技 术 要 求 》

(GB19218-200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 范》(HJ/T177-200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 行)(环发〔2003〕206 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 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 号)。监督检查 表另行发布。

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现有危废焚烧设施基本情况表见附一 对专门焚烧特定危险废物的设施或其他特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由省级环保局(厅)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表,统一检查方法、

技术路线、数据处理方法、各项指标含义等。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

1、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配 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情 况、用地情况、收费标准文件出台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等)

2、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对国家、地 方和行业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本制度和管理要求 的遵守执行情况。(包括土地征用拆迁落实情况、项目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等与国家批复的有关报告的情况,工程招投标 情况、建设质量保证情况等)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的编写要求见附二。

(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

废氯化汞触媒属于含汞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电石法生产 聚氯乙烯工艺(主要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三,供参考)。

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落实以下制度的情况: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及申报登记制度。各产废单位的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帐制度,

如实记载产生含汞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

流向(包括最终去向)等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帐要有经 办人签字。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规定含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环保总局颁发。产废单 位不自行利用或处置废氯化汞触媒的,应当将废氯化汞触媒提 供或委托给持有环保总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 为废氯化汞触媒的单位(见附四)进行利用或处置,禁止提供 给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经营活动。

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转移废氯化汞触媒,必须填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必须经移出 地环保部门审查许可。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三、工作程序

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实施;各省环保局(厅)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专项检查工作程序。

1、总局部署工作,并组织进行培训。

2、省级环保局(厅)部署工作、组织培训。

3、省级环保局(厅)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 设施以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进行清查,列明清单。

规划内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编写项目进度情况报告 并上报省环保局(厅)。

4、省级环保局(厅)根据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清单,

制定检查计划,组织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表,并对 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必 要时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焚烧设施运行 工况及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制定计 划,责令整改。

省级环保局(厅)根据规划内项目业主单位上报材料以及 工作需要,对设施及其项目业主开展现场核查,做好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业主单位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进行整改。

省级环保局(厅)根据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清单,制定 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的单位,

要制定计划,责令整改。

5、省级环保局(厅)组织汇总和分析本地区情况,编写总 结报告,按要求上报。

四、关于监督性监测及二恶英监测

(一)监督性监测

本次专项检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据《危险废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危废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二恶 英除外),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 法:

1、最近的监督性监测超过一年的(以截止现场检查时间计 算)。

2、监督性监测不规范的。包括:

监督性监测不是在焚烧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焚烧 设施正常运行状态是指生产负荷(包括进料速率,进料的氯、

重金属含量;等等)达到 75%以上时的运行状态。

监督性监测数据不齐全的。包括:没有对焚烧炉大气污染 物各项指标进行监督性监测(二恶英除外)的;没有对水污染 物排放指标进行监督性监测的;没有监测焚烧炉出口的氧气含 量、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以及没有监测和记录焚烧设施的运 行工况(焚烧温度、风量、烟气停留时间)及生产负荷的;等。

(二)二恶英监测

各省要对辖区内所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认监测数据是否规范;并根据专项检查 情况,制定 2008 年二恶英监测计划并上报总局。总局将视情况 抽取部分设施直接进行监督性监测。

五、总结报告

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可按照进度安排分阶段上报。包括以下 内容:

1、概述

包括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过 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2、专项检查工作范围的基本情况

3、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单位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及 其焚烧设施的情况

4、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及监督检查情况 5、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6、所辖区内危废焚烧设施二恶英监测结果统计及其规范性 分析;本省对危废焚烧设施 2008 年二恶英监测计划。

7、限制整改或限期治理情况及进展

8、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规划项目监督管理执行情 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9、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及其运行单位监督管理的建议。

包括完善和修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建 议和意见。

10、附件

包括检查表格的汇总表格;主要工作人员信息(包括省级 和市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 电话等主要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汇总 表格,原始检查表格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同时通过电子邮件

传送其电子版本。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报告及其检查表格一式四份 装订成册,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其电子版本。

六、时间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2007 年 7-9 月,环保总局制定完成实施方案,部署工作,

开展技术培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学习贯彻总局专项检查工作 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工作,落实人员,明 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二)专项检查

分两期检查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7 年 9-12 月检查经营 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 年 1-6 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 烧单位。

规划内项目检查:2007 年 9-10 月。

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检查:2007 年 9-12 月。

同期,总局将进行中期调度与抽查。

(三)整改阶段

分两期对现有危废焚烧单位进行整改:2008 年 1-6 月整改 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 年 7-12 月整改非经营性现有 危废焚烧单位。

规划内项目整改阶段为:2007 年 10-12 月。

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整改阶段为:2008 年 1-6 月。

(四)总结上报

1、省级环保局(厅)于 2007 年 9 月底前将规划内项目进 展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技术

1、省级环保局(厅)于 2007 年 9 月底前将规划内项目进 展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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