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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綠建材標章評估基準之修定

第五章 再生綠建材標章推廣與應用

第一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評估基準之修定

綠建材標章四大類別中,再生綠建材是最具環境指標意義的項目。但是再生綠建 材在市場推動上卻有先天的瓶頸,其主要原因是,民眾或建商往往誤以為所謂「再生」

材料,品質或許較差,性能較缺乏保障。因此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基準中要求以滿 足國家標準為前提以確保品質性能及建材使用之安全性。此乃鑑於綠建材之使用雖然 是以健康環保為重點,但建材基本性能仍為公共工程品質把關的基本要項,因此綠建 材符合國家標準為基本要求。我國現有的國家標準都是以成熟產品為主,而許多新穎 且性能優良的再生綠建材,卻因無適當的國家標準所依循而無法納入綠建材標章的評 定對象,故必須在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中進行強化。基於鼓勵目的,對於各種使用再生 材料之優良建材,亦可廣為納入再生綠建材之評定對象。本計畫中,蒐集包括澳洲、

加拿大、日本、德國、韓國、北歐、泰國等國家中,以回收再利用為評定項目之各種 建材類環保標章產品,評估其適用之相關品質標準。參考各國制定之原則,作為修定 國內再生綠建材標章相關評估基準之參考。

本研究係探討再生綠建材評估基準中,對於國家標準(CNS)、國際標準及相關規 範之適用原則。而所完成的評定基準,更可據以提送國家標準之增修訂審議,以擴大 再生綠建材標章之應用範圍。

二、各國再生綠建材規格標準比較分析

各國第一類環保標章計畫規格標準之內容,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八個部分。各國標 準多會包含其中數個部分,但未必每個部分都包含。這八個部分之內容大致如下:

1. 環境背景說明:制定此項規格標準之背景、主要訴求等;

2. 專有名詞定義:定義標準中使用的特殊專有名詞;

3. 適用範圍:此規格標準適用之產品種類、例外項目、至少需具備回收材料比率 等;

4. 環境準則:

a. 一般規定:製程應該符合適用相關空水廢環保法規與工安衛法規;

b. 特殊規定:例如木類產品 VOC 排放允許量與表面塗料含重金屬/毒性物質含 量規定。

5. 品質準則:指出產品所應符合之產品標準與性能標準規定,例如對於石膏板、粒 片板、纖維板之品質標準;

6. 測試方法:產品應通過之測試方法敘述,或是應引用之測試方法,例如 VOC 測 試方法、重金屬溶出試驗等;

7. 驗證程序:取得驗證所需步驟、測試以及繳交文件等規定;

8. 其他事項:例如包裝標示規定等。

但各國再生建材規格標準之規定內容詳細程度,除因規格標準涵蓋產品與原料複 雜度不同外,各計畫之間亦具有極大差異。例如北歐天鵝標章計畫的規格標準通常最 為詳盡,包括所有計算方式、測試標準以及驗證程序;韓國環保標章計畫的規格標準 內容也極為詳細,包括所有驗證需要資訊;日本計畫則是早期制定的規格標準較為簡 要,這幾年公布的標準內容規定則越來越詳細。

比照國內之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有關4.環境準則已那入為「通則」部份。而 5.

品質準則係各別建材所必須符合之品質與性能基準。而6.測試方法及時 7.驗證程序,

則在「綠建材標章使用作業要點」中已明確規定。因此,我國現行綠建材標章評定方 式及評定基準與世界各國差異不大。但我國分為生態、健康、再生與高性能四大類,

各別評定則為較獨特者。

在再生綠建材方面,大致來說若由單一產品規格標準內容較為單純;涵蓋由一項 廢棄物原料製成之多項產品的標準內容較複雜;但涵蓋多項原料與多項產品的總括性 標準內容最為複雜。

我國現行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中,對於建材類有三項規格標準,分別為資源回收 再利用建材、木製傢俱與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很明顯的是如上述第二種,以特定回 收廢棄物原料為分類基礎。如表5-1,5-2 與 5-3 所示。

表5-1 我國環保標章「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規格標準

1.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大於百分之七十所製成之 產品。

2. 本規格標準之適用範圍,包括混凝土類、石膏類、矽酸鈣類及石材類產品。

3. 回收料之來源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

4. 產品應通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毒性溶出試驗(TCLP)管制值。

5. 申請產品項目以本規格分類為主,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顏色及包裝量之差異 時,視為同一產品。

6.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或服務專線)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 者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7.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資源再利用」。

1. 木製傢俱產品係指重量百分比 90%(含)以上由木材製成,且各木製部分原料須是 出自人工培育林(意指非原始林)之木材或混合率達100%之回收木材再生品的 各類傢俱產品。

2. 產品所使用的原料種類、來源及比例須詳細填寫在申請文件上,其中應包含使用 木材之樹種、來源產地(包括國別及區域名稱)。並應提出不含鹵性防腐劑證明。

3. 產品所使用的塗料不得含有銻、砷、鋇、鎘、汞、硒、鉛、六價鉻及其化合物。

並不得含有鹵性溶劑。

4. 產品之甲醛釋出量不得超過 0.5 mg/L。

5. 產品中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6. 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同一產品。

7.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 者,製造者的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8. 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省資源、低污染」。

註:本項產品出貨時包裝之瓦楞紙箱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例占80%(含)以上所製成之 瓦楞紙箱。

表5-3 我國環保標章「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規格標準

1. 回收玻璃係回收廢玻璃品,不含工廠製程本身產生的玻璃碎屑、不良品等。

2. 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之回收玻璃添加量應在 35%以上。

3. 回收玻璃容器再生品之原料應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4. 回收玻璃的來源、比例以及產品之用途、種類需詳細填寫在申請文件中。

5. 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同一類型產品。

6. 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非製造者,

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7. 產品品質須符合該項玻璃製品的國家標準。使用於食品之容器須符合國家食品衛 生法規標準。

8. 產品或包裝上需標示「△△%玻璃再生品」。

表5-4 列舉各國環保標章再生綠建材規格標準。比較表 5-4 與表 5-5 之相關規定,

可發現我國之再生綠建材評估基準與各國之規定大抵相同。除關於「環境準則」另訂 於「通則」部份外,對於「品質基準」、「測試方法」則完全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之規定。其目的在確認再生綠建材雖然是使用一定比例之回收材料,但品質、性能與 使用原生材料者完全無差異。因此工程施工單位或採購單位皆可放心使用,而達到拓

展市場應用目的。

廣應用補助計畫」之成果,曾蒐集各國第一類環保標章再生建材規格標準內容,並參 考國內再生綠建材開發狀況提出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建議。近年來,各國有關 再生綠建材標章之評定基準已作許多修正,因此特將最新之內容收錄並整理分析,列 於本章第五節以供參考。

三、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實施之檢討

各國第一類環保標章計畫對於再生建材之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三種。第一種分類 是以特定再生建材產品為基礎,例如澳大利亞計畫的「石膏板」;加拿大計畫的「石膏 板」、「隔熱/材料」、「竹木地板」;日本計畫的「回收材料瓷磚塊」、「植草磚」、「舖地 磚」;德國計畫的「石膏板」;韓國計畫的「回收木材」、「木製模板」;荷蘭的「混凝土 地磚」等皆是。

第二種是以特定回收廢棄物原料為分類基礎,例如日本計畫的「飛灰建材」、「回 收木產品」、「回收塑膠產品」;德國計畫的「回收塑膠製品」、「廢玻璃建材」等皆是。

第三種則是包括各種廢棄物原料與各類產品之總括性標準,例如日本計畫的「回 收材料製成建材」;韓國計畫的「建築材料」等皆是。這類規格標準的內容通常是前述 兩類標準內容之綜合,並可以和前述單項原料/產品標準並存,例如日本的回收材料建 材標準即指出,涵蓋的單項產品/原料若有對應之單項產品/原料環保標章標準存在 時,依然需要符合此單項規格標準之規範。

而我國現行之再生綠建材標章評估基準則採第一種,以「產品」為主要對象。目 前已公告包括粒片板、水泥纖維板、高壓混凝土地磚…等十類再生綠建材產品供業者 申請(如表5-5)。而對於未在公告項目內之產品,可依據「綠建材標章使用作業要點」

所訂的自薦提案辦法,提出建議。經綠建材標章評估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將制定新增 再生綠建材項目,並可供業者據以申請。

自薦提案新增項目有幾項要求:

z 建材產品類別。

z 產品性能所參照之國家標準。

z 再生材料種類及所使用比例。

其中關於「性能標準」之規定,是依據綠建材標章評估基準「通則」之要求:

z 綠建材之產品功能應符合既定之國家標準者;若尚無國家標準者,應另提出

z 綠建材之產品功能應符合既定之國家標準者;若尚無國家標準者,應另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