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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綠建材推廣現況探討

第四章 再生綠建材推廣現況及問題剖析

第一節 再生綠建材推廣現況探討

再生綠建材定義(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利用回收之材料經由再製過程,所製成之 最終建材產品,且符合廢棄物減量(Reduce),再利用(Reuse)及再循環(Recycle)等原則之 建材。選用廢棄的建築材料直接進行二次使用者,如拆卸下來的木材、五金等,或使用 他種廢棄物再製成建材者,亦即將廢棄材料回收再用來生產之建築材料。目前綠建材標 章推動是以鼓勵回收國內廢棄物所製之再生建材為主。

過去幾年政府大力推動再生綠建材的使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除了建置設備精良的 性能實驗中心,可以提供再生綠建材產品的品質試驗,也建立再生綠建材標章的制度,

並且積極協助廠商開發再生綠建材。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外,其他各部會中包括環保 署、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等各單位皆從各管理業務範圍內努力,

制定各相關法規,以期能打開再生綠建材之市場通路,但是成效有限。目前再生綠建材 的使用不普及,相對於一般建材處於競爭之劣勢,彙整這幾年文獻探討的結果[21-23],

一般的原因不外乎:

1. 價格偏高:再生綠建材成本常偏高,其原因有三:(a)原料來源多方面,分攤太多運 輸成本以及前處理分類成本,(b)性質複雜,必須增加調配及生產成本,(c)供應不 穩定,增加製程之複雜性。

2. 民眾心理因素:一般大眾認為再生產品品質欠佳,外觀不良因此再生產品常被與次 級產品劃上等號,民眾無法接受以相同價格購置「再生」之產品。

3. 產品選擇性低:再生綠建材產品種類不多,規劃設計上綁手綁腳。

4. 綠建材市場規模不大:建材產業規模其實相當大,雖然政府已訂定法規強制規定公 共工程必須使用一定比例,不過綠建材市場規模依舊有限,難以吸引廠商投入。

二、推廣現況探討

再生綠建材定義(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利用回收之材料經由再製過程,所製成之 最終建材產品,且符合廢棄物減量(Reduce),再利用(Reuse)及再循環(Recycle)等原則之 建材。選用廢棄的建築材料直接進行二次使用者,如拆卸下來的木材、五金等,或使用 他種廢棄物資再製成建材者,亦即將廢棄材料回收再用來生產之建築材料。目前綠建材 標章推動是以鼓勵回收國內廢棄物所製之再生建材為主。[24]

本計畫從再生建材之「供給面」與「需求面」兩方面著手,評估再生建材之生命週 期及市場競爭性,並彙整過去相關研究成果,整合廢棄物產生源、再生產品製造業、再 生產品應用市場,以提出再生綠建材市場推動機制及遭遇問題點,其各重點單位如圖 4-1 所示。

 

圖 4-1 再生綠建材應用市場供需連結圖

為了解在再生綠建材市場推動時可能遭遇的問題,由供應端起始,使用不同來源的 廢棄物,有關再生綠建材可以採用的廢棄物總類,可以分為建築廢棄物以及產業廢棄 物。依過去報告資料彙整[25],再生綠建材原料產量調查分別如表 4-1 及表 4-2 所列。

此外,依其內含成份,將國內使用再生材料之產品分為木質類再生材料和石質類再生材 料,木質類再生材料包括木門國內每年消費量約 6,500 噸~8,000 噸;木製家具約 90,000 噸~106,250 噸;粒片板約 140,000 噸~226,000 噸;纖維板約 110,000 噸~170,000 噸。

石質類再生材料包括水泥製品及其他建築用粘土製品,3.1.3.2 節將分別就其種類和數量 加以分析,關於各種類數量經過分析所得結果,水泥製品內銷量約 1,100 噸~1,450 噸,

其他建築用粘土製品約 90,000 噸~150,000 噸。

單位:噸

年度 類別 廢混凝土塊 廢磚石料 廢木料 廢金屬料 其他 總計

新建工程 2,694,622 1,721,564 450,341 2,558,612 1,247,510 8,672,648 拆除工程 1,112,323 635,028 223,284 73,745 4,097 2,048,477 88

合 計 3,806,945 2,356,592 673,625 4,406,254 1,251,607 12,495,023 新建工程 2,288,207 1,461,910 382,418 2,172,711 1,059,355 7,364,601 拆除工程 840,454 479,817 168,710 55,721 3,096 1,547,798 89

合 計 3,128,661 1,941,727 551,128 3,734,782 1,062,451 10,418,749 新建工程 2,036,648 1,301,192 340,376 1,933,849 942,893 6,554,957 拆除工程 691,689 394,887 138,847 45,858 2,548 1,273,830 90

合 計 2,728,337 1,696,079 479,223 3,320,454 945,441 9,169,534 新建工程 1,593,643 1,018,161 266,339 1,513,204 737,798 5,129,144 拆除工程 638,544 364,546 128,179 42,334 2,352 1,175,956 91

合 計 2,232,187 1,382,707 394,518 2,604,650 740,150 7,354,211 新建工程 1,731,510 1,106,243 289,380 1,644,113 801,625 5,572,871 拆除工程 1,001,690 571,867 201,076 66,410 3,689 1,844,733 92

合 計 2,733,200 1,678,110 490,456 2,850,394 805,314 8,557,475 新建工程 1,821,026 1,163,433 304,340 1,729,111 843,068 5,860,977 拆除工程 1,346,526 768,735 270,297 89,272 4,960 2,479,791 93

合 計 3,167,552 1,932,168 574,637 3,017,183 848,028 9,539,569 新建工程 2,027,609 1,295,417 338,866 1,925,267 938,708 6,525,866 拆除工程 938,538 535,814 188,399 62,224 3,457 1,728,431 年平均

合 計 2,966,147 1,831,231 527,265 1,987,491 942,165 8,254,297

表 4-2 「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歷年申報量

水淬高爐石(碴) R-1202 1,388,456 2,934,110 2,917,274 362,197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R-1203 134,586 833,747 963,419 2,128,787 槳紙污泥 R-0904 19,763 102,164 181,521 293,694

熱軋礦泥

3,723 8,002 21,512 69,471

廢白土 R-0404 1,966 4,859

總計(公告應回收或再

利用事業廢棄物) 3,264,235 6,228,830 7,608,377 3,482,389 資料來源: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系統[25]

許有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作為鼓勵。「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政府 採購法第九十六條內容為:「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 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 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

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26]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另「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之子法「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也於八 十八年五月廿六日由環保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會銜公告

環保署自九十一年起奉行政院核定實施「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希望藉由政府 龐大的採購力量,優先購買對環境衝擊較少的綠色產品綠色採購目標。本方案目的為利 用政府機關的龐大採購力量,優先購買對環境衝擊較少之產品,以鼓勵綠色產品的生產 及使用,帶動綠色消費風氣,達到環境保護的效益。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條文規定為推動再生綠建材最有利之工具。依第十二條之規 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營建工程應使用一定比例或數量之再生資源。因此內 政部得依權責指定營建工程應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綠建材。第十五條中明訂得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政策考量公告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記 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 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十六條規定:「再生資源、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

無國家標準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因此,藉 由再生綠建材標章制度之推動,獲得再生綠建材標章之產品係以符合國家標準為前提,

故可確認其品質,且可會知環保機關列為適用輔導獎勵措施之產品。第二十二條中要求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 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 品。

內政部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其中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應採用綠建材,綠建材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總面積百分之 五以上。有關綠建材之認定及其面積計算,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技術規範辦 理。」其目的在鼓勵建築材料從生產至消滅的生命週期中,使用消耗最少的能源、資源,

以及排放最少廢棄物的建材,除了能滿足開發的基本性能要求外,也能減少對建材的加 工,使用來自大自然源源不絕、用之不竭的材料是較佳的選擇。本研究團隊彙整相關再 生綠建材法規如表 4-3 所示。

表 4-3 再生綠建材推廣相關法規

源、再生產品、環境保護產品相關之教育推廣及銷售促進活 (TPT)與三丁基錫(TBT)。

四、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

上等號。為破除此迷思,努力之道有二:其一是應積極進行研究發展,開發

「優質再生綠建材」,善加利用各種再生資源的特性,使再生產品不論在外 觀、品質與安全性上皆不遜於原生材料之產品,甚至還可創造更佳之產品;

其二是建立「綠建材標章」的嚴謹客觀性,藉由標章審查的把關,確保再生 綠建材之性能完全符合國家標準,而環境性也完全無疑慮。

2. 價格:再生綠建材成本偏高的原因有三:(1).原料來源多方面,分攤太多運輸成本 以及前處理分類成本,(2).性質複雜,必須增加調配及生產成本,(3)供應不 穩定,增加製程之複雜性。克服之道是必須從「量產化」著手,唯有大量生 產才得以抵消運輸、分類等成本。而廢棄物處理成本若能部份轉嫁,將可使 再生建材業者增加處理廢棄物之收入,進而降低整體成本。

3. 民眾心理:民眾無法接受以相同價格購置「再生」之產品。因此再生建材以工程業 者為主要訴求對象,將可降低民眾疑慮。

報 告 出 處 問 題 點 建 議 方 案

2. 市場通路欠缺保障

2. 使用再生建材增加整體建造成本 3. 再生建材來源不穩定 (無可靠供應商) 4. 再生建材品質不穩定 (缺乏品質保證) 四、政府(營建與環保)機關

1. 營建廢棄物任意棄置造成環境嚴重污染 2. 耗費巨大稽查之人力物力

3. 砂石原材料不足,盜採砂石,掩埋有害廢棄物之 案例層出不窮,造成全國約兩百處不明廢棄物污 染場址,且該等污染場址皆上覆營建廢棄物以為 遮掩,危害生態環境甚巨。

4. 營建資源未回收利用,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及永續循環社會之精神

2. 加速建立綠建材標章制度,建立驗認證制度,健全國內營建再生 材料市場

3. 加速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之實施

4. 研訂再生建材使用之施工規範,並辦理建築師與土木、營建業者 之相關講習訓練。

5. 辦理教育宣導,推廣並教育一般大眾對再生建材之認識,提高接 受度,並建立公共工程使用再生建材之示範計畫

6. 營建工程廢棄物棄置量之時必須使用適當比例之再生材料,若無 法使用再生材料則應減少廢棄量

7. 研訂綠建築設計績效制度,規定綠建築績效可優惠計點或優先取

7. 研訂綠建築設計績效制度,規定綠建築績效可優惠計點或優先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