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再生綠建材減碳效益評估與標章推動整合
第二節 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內容之擴充
依據「2007 年版綠建材標章評估手冊」目前受理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之產品有十 項。由於資源再生觀念已深植業界,且各類營建資源之供應日益匱乏,因此許多業者使 用各類產業廢棄以開發再生建材。但尚未納入既有之評定基準內。因此綠建材標章訂有
「自薦提案」制度,接受各界提出對綠建材標章新增或修訂提案之申請。本計畫配合綠 建材標章評定工作,研擬再生綠建材新增評定基準,並循「綠建材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 點」之程序,提請分類委員會討論,再據此修訂評定基準。
一、卜特蘭高爐水泥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研擬
98 年 4 月所召開之全國能源會議中,對於綠建材之推動有一項重要結論,就是「公 有建築物規定應採用一定比例之節能減碳綠建材」。而在綠建材標章的四大類中,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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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儘量納入再生綠建材標章中。而混凝土則是不可忽略之重點,在第五章中可發現,
RC 結構對二氧化碳排放影響最大的是混凝土,比率高達約五成,而磚牆與面磚合計約 10%,而油漆僅佔約 0.2%。因此加強混凝土材料的再利用,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將是推 動再生綠建材對二氧化碳減量的最重要貢獻。
[卜特蘭高爐水泥綠建材評估目的]
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與粒料,再生綠建材標章已公告再生級配料(含粗粒料、細粒 料)供申請,並已有業者獲再生綠建材標章。而水泥生產為耗能極高的產業,因此若能 以再生材料取代水泥,將具有更積極之意義。考量添加部份飛灰、矽灰、爐碴等作原料 之水泥,可節省水泥生產時之原素材使用,將具有良好的減碳效益。因此將增訂「卜特 蘭高爐水泥」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
使用高爐水泥的特色在保持安全性與耐久性的兩大前提下,減少高耗能、高 CO2
排放之水泥使用量,降低對環境的衝擊,以達成減廢與減碳之目標。
[卜特蘭高爐水泥綠建材說明]
依 CNS3654 卜特蘭高爐水泥係「卜特蘭水泥與水淬高爐爐碴粉所製成之均勻混合 物,由合法工廠將卜特蘭水泥熟料與水淬高爐爐碴共同研磨而成,亦可由卜特蘭水泥與 經研磨之水淬高爐爐碴粉混合而成」。可用於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磁磚黏貼,地磚 舖設,輕隔間灌漿材料等工程用途。
製程為:水泥(OPC)與高爐石粉配料→混拌→高爐水泥輸送→高爐水泥儲存。
爐碴為煉綱廠廢棄物,添加爐碴於卜特蘭水泥中,可符合再生綠建材之評定原則。
依據CNS3654,高爐爐碴所佔之重量百分率應在 25~65 範圍之內。考慮再生綠建材 標章對提高再生材料使用之鼓勵目的,茲依97 年 6 月 18 日「再生綠建材標章分類委員 會」討論結論,建議將再生材料回收比率定為40%以上,試驗項目依「CNS 3654 卜特 蘭高爐水泥」之規定。
卜特蘭高爐水泥綠建材依據CNS3654 應檢測之項目及基準如表 5-17。
表 5-17 卜特蘭高爐水泥性質
水泥種類 IS
細度
試驗篩0.045mm 18.0%≦
平均值(最小值) 2800 cm2/g 比表面積
任一試樣之最小值 2600 cm2/g 熱壓膨脹 ≦0.80%
健度 熱壓收縮 ≦0.20%
凝結時間 ≧45 分鐘,7 小時≦
空氣含量
3 天 ≧8.2(84)
7 天 ≧14.5(148)
抗壓強度MPa(kgf/cm2)
28 天 ≧25.0(255)
Portland
blast-furnace slag cement
廢 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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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5:10 再生綠建材推動問題與對策簡報
15:10~17:10 討論 議題一:如何強化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 議題二:如何提高再生綠建材之市場誘因
17:10~17:20 結論
座談會針對再生綠建材申請使用比例偏低之原因進行探討,並提出建議對策,包括 修正評定基準及強化市場誘因等(簡報資料如附錄三)。
對於再生綠建材申請使用比例偏低之原因,經分析如下:
(1) 評估基準容納性不足
公告接受評定項目有限
自薦提案機制待加強,新材料則無適當之標準或規範據以評定。
特殊用途與既有之標準、規範不符。
[對策]:研擬適用方案如下。
現行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之「一般通則」中規定:
(一) 綠建材應於原料取得,生產製造,成品運輸及使用等階段不致造成環境污 染。不得因違反環保法規而遭受當地環保機關之重大處份。
(二) 綠建材之產品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若無國家標準者,應另提出所符合之 國際標準;若無國際標準者,應述明其所符合之規格標準規範,以供查驗。
(三) 綠建材之品質及安全性應符合相關法規。
為擴大評定基準,對於尚未列在公告評定基準內之再生材料,建議採以下之程序進 行評定:
依既有評定基準之內容,必要時得依「自薦提案」增列。
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增加再生建材國家標準
綠建材之產品性能得依其使用用途(使用於建築物之部位)所必須具有之性能 要求(國家標準、國際標準),進行評估其符合性。
若確為新開發之產品,無適當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可以參照者,則應「述 明其所符合之規格標準或規範」,以供查驗。
無法全部符合既有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但其不符合之項目與該材料使用 用途之功能無關,亦視同符合。但必須於核發標章時將除外項目特別註明,
如:性能符合CNS××××規定(但第××條除外)。
不僅以建材成品為對象,亦可以使用特定回收材料所製造之建材為評定對象 (2) 評定查核程序影響
目前僅再生綠建材要求現場查核,其餘分類皆無,業者認為申請再生綠建材 較麻煩。查核程序不一致,亦為再生綠建材標章申請較少之原因。
限制使用國外再生料:推動再生綠建材目的之一為減廢,減少國內廢棄物造 成之環境污染,若使用國外再生材料將與本目的背道而馳。因此本規定不宜 修改。
[對策]:依據本研究針對綠建材業者之問卷訪問顯示,認為無必要進行現場查核者 僅 6%,而 24%認為有絕對之必要性,70%則認為視需要應作現場查核。因此現場評定 機制應予維持,並建議其他分類亦比照。
現場查核具以下之功能:
確認工廠是否生產該產品,避免魚目混珠。
確認品質穩定,長期量產或僅為特定批次生產。
確認申請時送測試之產品是否具代表性。
瞭解工廠工安環保措施是否是否無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形,落實綠 建材的通則評估之要求。
瞭解製程添加物,無環境污染之虞。
但是,現場查核將增加人力、物力與時間。建議其他各類綠建材皆比照辦理,以消 除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時相對之不利因素。
(3) 他類標章之吸磁效應
名稱因素:民眾心理因素往往認為「再生」為次級品,建議適當修改如「低 碳」綠建材、「新資源」綠建材等。
申請再生綠建材標章後又再申請他類健康綠建材。
[對策]:納入綠建材標章整合檢討,包括:
將四類綠建材名稱各作修改
將「低逸散」納入為通則必要項目
考量綠建材之精神,建議綠建材標章之整合方向應該為:
(一) 兼具「機能性」指標與「環境性」。機能性指標是「人本」思維的指標,
提供優質的居住環境,使居住者在合理的經濟負擔下享有更健康、更舒適 的生活空間環境。如低逸散、防音、隔熱、節能省電、抗菌防霉等特性。
而環境性指標是兼顧生態環境永續發展的考量,包括減廢、資源再生、減 碳等。
(二) 減少負面因子,提高正面因子。減少負面因子包括降低對人健康之危害(低 逸散),與減少對環境之污染,及不產生匱乏等考量。提高正面因子則為 對人提供舒適與健康等有益性因素,而對環境提供資源保育再生循環等功 能。
目前綠建材評估基準係採第(一)項之原則。綠建材標章四大分類中,健康綠建材與 高性能綠建材為考量機能性指標,而再生綠建材與生態綠建材則為針對環境性之評估。
但是如果機能性與環境性各別考量,則可能會產生有良好的機能,但卻破壞環境;或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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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綠建材」目前經常遭遇到的困境。
因此若能將第(二)項之考量納入,則應可避免上述之問題發生。也就是說將「減少 負面因子」納為綠建材通則之項目,而將「提高正面因子」作為四分類各別評定之基準。
現行綠建材標章通則中的「限制物質」即為減少負面因子。目前針對重金屬成份、
石綿、放射線、有害化學物質、無機鹵化物、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物(破壞臭氧層)等作 管制。至於各分類評估基準中,再生綠建材之「再生材料使用比例」,生態綠建材之「資 源永續使用」以及高性能綠建材對於「防音性」、「透水性」、「隔熱性」等機能之要求則 為提高正面因子之考量。而健康綠建材之低甲醛、低揮發性有機成份等則為減少負面因 子之考量。未來若將抗菌、防霉、自潔等功能納入健康綠建材標章內,則可視為增加正 面因子之考量。至於耐燃防火、輕質、防震…等,為建材之各別功能,依國家標準各有 其特定之性能與規格要求,不宜納入綠建材標章內。
故依照此邏輯,不難發現「低有機逸散性」應屬於減少負面因子之課題,列為「通 則」所要求之項目應十分合理。但是由於對有機逸散性之考量僅限於室內裝修材,對戶 外使用之材料,應無此考慮之必要,故戶外材料當可排除此要求。而健康綠建材目前之 評估基準是針對甲醛與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等之逸散率進行評定,若將該二項 管制移至「通則」部份,而申請綠建材除應低逸散性外,更應具有其他「健康效益」或
「環境效益」才得以核發。整體說明如圖5-15 所示。
(註:建研所本年度另有「擴大健康綠建材性能與效益評估計畫」,由江哲銘教授與 邵文政教授共同執行,相關研究成果應可整合。)
(4) 再生綠建材之誘因不足
建築技術規則限制: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第321 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 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 30%以
目前「建築技術規則」第321 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 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 3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