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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010 坡 度 陡 峭 者

「坡度陡峭者」之定義包含坡度和土壤兩因子,所以敏感土壤地區之陡峭指標可 能低至百分之八和百分之十五之間。例如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因 Hitchock soils (and similar sensitive soils)之故,「坡度陡峭者」定義以坡度 15%為限。在美國的「坡度 陡峭者」區,有些完全不准房屋建築開發。有些「坡度陡峭者」之山坡地區,則為有條 件的房屋建築開發。[33]

1.1 定義方法

(1.1.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第二百六十一 條[1]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定義如左:

一、平均坡度:係指在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實測地形圖上依左列平均坡度計算 法得出之坡度值:

(一)在地形圖上區劃正方格坵塊,其每邊長不大於二十五公尺。圖示如左:

(二)每格坵塊各邊及地形圖等高線相交點之點數,記於各方格邊上,再將四邊之交點總 和註在方格中間。圖示如左:

(三)依交點數及坵塊邊長,求得坵塊內平均坡度(S)或傾斜角(θ),計算公式如左:

nπh

S(%) = ───×100%

8L S:平均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首曲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公尺)。

n:等高線及方格線交點數。

二、水道:涵蓋水道及兩岸外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尺為範圍。

三、道路:以中心線向兩側起算其水平距離為路寬之一倍。但不得少於二 十公尺。

第 二 節 021 地 質 結 構 不 良 有 滑 動 之 虞 者

2.1 間接定義方法

2.1.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第二百六十二條 之定義:[1]

第二百六十二條:山坡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 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一)順向坡傾角大於二十度,且有自由端,基地面在最低潛在滑動面外側地 區。圖示如左:

(二)自滑動面透空處起算之平面型地滑波及範圍,且無適當擋土設施者。其 公式及圖式如左:

H D≧────

2tanθ

D:自滑動面透空處起算之波及距離(m)。

θ:岩層坡度。

H:滑動面透空處高度(m)。

(三)在預定基礎面下,有效應力深度內,地質鑽探岩心之岩石品質指標(RQD) 小於百分之二十五,且其下坡原地形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坡長三十公 尺者,距坡緣距離等於坡長之範圍,原地形呈明顯階梯狀者,坡長自下段 階地之上坡腳起算。圖示如左:

2.1.2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章,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2003 年。[3]

並初步分析其對基地預定進行工程之影響。

(2.2.2) (土石崩塌量調查方法) 依基地地質調查規範研凝之地質法相關細則草 擬」,2000 年 12 月。[34]

第三條 調查方法 基地地質調查應辦理左列項目:

一、地表地質調查。

二、鑽探調查。

三、地下水位調查。

四、採樣及試驗。

五、安全監測。

第七條 採樣及試驗

一、一般土層:應每間隔1.5 公尺或土層變化處進行一次標準貫入試 驗,並採取劈管擾動土樣。於代表性土層並應採取薄管不擾動土 樣。

二、崩積層或含塊屑土層:應每間隔1.5 公尺或土層變化處進行一次 標準貫入試驗,並採取劈管擾動土樣。得視地層狀況採取薄管不 擾動土樣。

六、應選取足夠之適當性代表地層之樣品辦理相關試驗。

(2.2.3) 依地質敏感區認定標準與作業規範,2007 年。[2]

(A)野外查核:

(Ⅰ)查核獨特刃狀山脊、侵蝕溝谷、樹枝狀水系發育及地表沖蝕紋溝指溝 發達等特殊泥岩地形特徵。

(Ⅱ)查核特殊泥岩地形區是否符合侵蝕與崩塌作用盛行且緊密集中發 育,及地表植生稀疏至完全裸露,與周緣之地形地貌呈現不同景觀,

可自成一獨立範圍的區域。

附表 惡地判釋調查表

圖名

中心點座標 N_________ E__________ EL__________

交通可達 Y.是 N.

照片拍攝位置 N_________ E__________

D.公共設施 E.無 方位: (0~360度)

A.完全裸露(植被0-10%) B.植生稀疏(植被10-50%) C.植生茂密(植被50-90%) D.完全覆蓋(植被90-100%)

A.裸露地 B.草地 C.農墾地(果園、檳榔、茶園、竹林等) D.雜林 E.其他

第 三 節 022 地 層 破 碎 有 滑 動 之 虞 者

碎岩層及厚層風化土層,或工程之棄填土區。在這些地

2.具有岩屑崩滑災害歷史紀錄,且坡面有地表水匯集、棄填土或

二、崩積層或含塊屑土層:應每間隔1.5 公尺或土層變化處進行一次標 準貫入試驗,並採取劈管擾動土樣。得視地層狀況採取薄管不擾 動土樣。

(3.2.3)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章,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 [3]

第二十八條(工程地質調查項目) 工程地質調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土壤及岩石。

二、地質構造。

三、地質作用。

四、工址與地質材料、地質作用及地質構造之關係。

第二十九條(基地環境地質) 工程地質調查實施前應蒐集基地附近之地質 資料,將基地標示於區域地質圖上,描述基地附近之地層與地質構造、

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地滑、土石流及其他地質作用災害區域等分布狀 況,並初步分析其對基地預定進行工程之影響。

第三十八條(土石崩塌量調查方法) 崩塌量調查方法,應由實測或部分配合 推估實施之。新崩塌地得利用實際勘查或利用航照圖判斷,亦得利用衛 星影像分析,以進行崩塌量之調查。

3.3 圈繪範圍

(3.3.1)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環境地質資料庫」環境地質圖測繪,2007 年。

(1) 名稱:淺層崩塌敏感區(LS1)。[10]

圖3. 1 航照判釋淺層崩塌特徵之例

(A)裸露及強烈反光 (B)陡峭崖坡地形 (C)崖錐堆積區) 圈繪範圍:具有上述特徵之陡坡區及其堆積範圍。

(2) 名稱:落石敏感區(LS2)。[10]

下圖為內雙溪聖人瀑布落石區相片基本圖上所顯示之落石崩塌敏感區所具有 之陡坡特徵。

圖3. 2 內雙溪聖人瀑布區沿線之陡坡,再加上岩質屬 塊狀砂岩, 使其具有落石崩塌敏感區特徵。[10]

(3) 名稱:弧形崩塌敏感區(LS3)。[10]

下圖為弧形滑動區顯示之畚箕狀陡急崩崖、平緩滑動 體、側翼裂口及突出河道之趾部等航照特徵。

圖3. 3 相片基本圖弧形崩塌(至善路三段)

判釋特徵之例(A)畚箕狀陡急崩崖[022-1]

(B)平緩滑動體 (C) 側翼裂口(D) 突出河道之趾部

圈繪範圍:具有上述弧形崩塌敏感特徵之斜坡範圍及其堆積圍。

(4) 名稱:斷層破碎帶(SG1)。[10]

圈繪範圍:在斷層破碎帶明顯出露之地區,其敏感區範圍即包括其斷 層破碎帶範圍。但在斷層未出露地區,除其斷層帶位置需要透過間接 證據(如地形、地貌、植生及岩性構造等之變化)來提供研判外,亦 需推測破碎帶之寬度以供研判適當的敏感區範圍。由於斷層接觸面上 岩層強度不同,應力之分布不一,故斷層破碎帶之寬度變化極大,非 經實地調查與開挖無法確定其厚度,而國內目前亦缺乏相關研究或統 計資料可供參考。本計畫初步參考國外之經驗及國內建築技術規則對 斷層兩側之開發管制,以斷層兩側五十公尺範圍作為推定的斷層破碎 帶,並將其圈劃為斷層破碎帶敏感區。實際作業時,斷層破碎帶敏感

區(SG1)是由電腦自推定斷層線(經由人工研判並標繪於地形圖且 數化而得)兩側自動產生五十公尺寬之敏感區而成。

(5)名稱:土石堆積(SG2)。[10]

圖3. 4 崩積土堆積區判釋實例(A 為崩崖,B 為崩積區)

圈繪範圍:本計畫之土石堆積敏感區包括崩積土區及土石流堆積區。

其範圍 主要是圈劃崩塌地下方呈現平緩地形及植生稀疏之崩積區,

以及河流谷口之緩斜之扇狀土石流堆積區。

(3.3.2) 依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地質敏感區認定標準與作業規範」。

(1)岩屑崩滑敏感區[2]

(A) 圈繪範圍:圈繪符合上述室內判釋或野外調查具岩屑崩滑地貌特 徵地區,岩屑崩滑圈繪範圍包含崩崖、移動區及崩積層(堆積區)。

(1)位於 10mx10m 網格之地形坡度屬於 25-55 度間,且屬於層狀 岩 層100 公尺以內之區域。

(2)具有岩屑崩滑歷史紀錄、緩坡處具有崩塌堆積、或坡面呈現凹槽 狀等,且植生明顯與周圍區域不協調之特徵二項以上100 公尺以 內之區域。

(3) 解說:岩屑崩滑主要是以坡面風化層或崩積層之鬆散岩屑

(debris)、土壤(earth)的岩屑滑移(debris slide)較為常見。岩屑崩滑 通常發生於坡度較陡的山坡,因豪雨或地震作用而誘發,崩滑後 坡面常呈細長條狀之裸露狀態,而崩滑下來之土、石乃堆積於崩 崖趾或坡趾處。此類崩滑常因崩塌作用未完全停止或因土石缺乏 植生保護而易受沖蝕而持續發生擴大現象。

圖3. 5-1 岩屑崩滑(Ⅰ)剖面示意圖

圖3. 6-2 岩屑崩滑(Ⅱ)剖面示意圖

圖3. 7-3 岩屑崩滑地形地貌特徵示意圖 (2).岩體滑動敏感區[2]

(A) 圈繪範圍:圈繪符合上述室內判釋或野外調查具岩體滑動地貌 特徵的地區。岩體滑動之圈繪範圍包含崩崖、滑動面、崩積層(滑 動體)。

(1)位於 10mx10m 網格之地形坡度介於 10-55 度間,且屬於軟弱岩 層或破碎狀岩層50 公尺以內之區域。

(2)具有大規模山崩災害歷史紀錄或旋滑地貌特徵,且其崖下可能有 窪地或濕地,下方異常之緩坡、隆起或下陷地形之地區等 特徵一項以上100 公尺以內之區域。

(3) 解說:岩體滑動敏感區依調查時所呈現之現有地形地貌為範 圍,滑動體可能已呈穩定亦可能持續擴大,災害影響範圍 的評估與滑動面力學性質參數、地層材料組成、地下水位、

地形坡度、滑動體大小等因子有關,本準則調查精度無法 獲取足夠資料,影響區依個案需求經由詳細調查資料的研 究來研判。

圖3. 8-1 岩體滑動(Ⅱ)剖面示意圖

隆起區

下陷區

隆起區

下陷區

圖3. 9-2 旋滑地形地貌特徵示意圖

第 四 節 023 順 向 坡 有 滑 動 之 虞 者

1.地基調查應視設計或施工之需要、地層情形與當地環境等因素,選用適當之方

線或地層走向垂直。

二、鑽孔數量:每一剖面至少三孔,孔位配置應配合地表調查,以能研判該剖面 地質結構為原則。但在地質變化地點、露頭稀少處及鑽探所得資料與預期不 符者,應酌增鑽孔數。

三、鑽孔深度:鑽孔深度應配合鑽探孔數與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 資料為原則。地質軟弱地區,鑽孔深度至少為載重區寬度之一‧五倍。若遇 岩盤,則應至少深入岩盤五公尺或預定開挖面以下五公尺。

四、基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鑽孔數量至少三孔。基地面積每增加一‧五 公頃,應增加一孔;未滿一‧五公頃者,以一‧五公頃計。

五、基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五公頃,應至少增加鑽孔一孔;不滿五公 頃者以五公頃計。

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有 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變計之套 管,實施觀測。未設監測管之鑽孔應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

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有 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變計之套 管,實施觀測。未設監測管之鑽孔應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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