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實證研究結果
5.2.3 分析結果與討論
由於「專利件數」一向是各公司最普遍用來呈現其專利組合強度的因子,不斷出現 在各公司年報、新聞稿、甚至在專利授權談判中,各公司研發主管以及智權人員亦習於 以專利申請量、專利獲准率等作為呈現其部門貢獻的一部或全部。然而就此一個案所作 的實證分析發現,專利分類數對於專利授權金比例的影響高於專利件數。此一結果符合 本文對於專利組合運用於專利授權談判時,降低專利權利金之操作原理的假設,亦即專 利件數代表攻擊深度,而專利分類數代表攻擊廣度,若能善加利用禁制令風險對於專利
權人所產生的效果,則專利分類數的增加可以增加打擊面,不僅可以擴大對於單一對象 的反制能力,亦能增加反制適用對象之數目,更能有效的降低專利權利金。
對於修正前之第二階段實證分析結果可以看出,如同每一種產業會有其發展期及成 熟期,專利組合亦然。樣本公司為一晶圓代工廠,由其專利組合之分析中可以看出在 2003~2004 年之後,專利分類數的變化量有漸趨平緩的趨勢,因此一種可能的解釋可以 認為自 2004 年起,該公司專利組合已進入成熟期,而在 2004 年之前為發展期。而由該 公司歷年支付之專利權利金狀況與其專利組合間之關聯性分析,可以支持專利組合的年 齡與支付的專利權利金之間有密切的關係的推論,即專利組合一但進入成熟期,雖然仍 可以維持專利件數的成長,但對於降低專利權利金的效果卻較不明顯,如圖 9 所示。
然而在訪談該公司法務主管時,該法務主管表示該公司自 2002 年後即由智權法務 部門主導專利組合之建構,建構專利組合之主要考量由以往過度注重專利組合「量」上 的增加,改為以專利組合的「質」為增進,並一改智權法務部門向來「尊重研發」的被 動態度,且不以壓低專利申請費用做為衡量績效之指標,使該公司專利組合近幾年在降 低權利金支付上效果顯著。至於該公司專利件數字 2002 年後仍持續穩定增加之現象,
依該法務主管之解釋,乃 2002 年之前大量提申之專利申請案陸續獲准之故,因此在分 母(p)持續增加的情況下,專利組合在技術光譜上廣度(d)之對應改變值「d(d)/d(p)」無法 呈現出專利組合在質性上的改變,使得該公司為增進其專利組合在「質」上之價值之努 力無法由公開資料直接看出。
若觀察各年度專利權利金之支付情形時,由圖 11-1 雖可發現權利金降低的幅度在 2002 年至 2004 年間之斜率明顯大於 2004 年至 2007 間之降低斜率之現象,但並不能驟 下斷語認定係因該公司專利組合對於降低其支付專利權利金之效果在 2004 年後減弱之 故,談判時雙方所具備之籌碼、支付條件等因素皆有可能在專利組合之運用時,同時也 影響權利金之支付。
本文中所進行之數值分析所用關於專利組合之資料,皆是直接、未經處理的公開資 料,如需進一步進行分析,應可考慮將個別專利權人相關的資料分開處理,例如除公司 專利組合的 IPC 光譜外,另外可以將特定專利權人的重要產品轉換成相對應的 IPC 光 譜,先分析兩份光譜間在時間上的關係式,再與歷年支付給該專利權人之權利金進行分 析。本建議與目前常用之專利鑑價方式不同者在於分析標的著重在對手之「產品」而非
「專利」。唯有「產品」才是與專利組合之反制功效有直接關聯性的標的,「對手專利」
雖可認為代表其「研發方向」,但畢竟在半導體業界中司空見慣的是:「發明」並不必然 代表「量產產品」。
再者,如圖 2-1 及圖 2-2 所示,如需看出專利組合對於降低權利金支出的效果,分 析時間線必須拉長到十五至二十年,本文所做分析之時間區間僅有五至六年,資料範圍 明顯不足,可能會影響分析結果的正確性,但因此部分的分析系作為個案分析的示範,
假設作者為該公司一可獲得內部資料的智權部門人員,則依此方法可以找出實際影響權 利金支付的因子,並依分析結果修正建構專利組合之方向:增加專利分類數。
六、結 論
藉由針對一半導體公司之專利組合以及其歷年所支付的專利授權權利金進行實證 分析發現:
(1)建構專利組合能有效降低專利權利金的支付
由實證分析的結果可以看到專利權利金的支出與專利件數以及專利分類數皆呈明 顯的負相關,因此可以說明在此個案中,建構專利組合確實可以有效地降低專利權利金 的支付。若進一步分析各個因素與專利權利金間之關聯性時,可以發現在個案中,專利 權利金的支付與專利分類數的關聯性又較與專利件數之關聯性為高。與大多數探討專利 組合價值分析之文獻不同之處在於本文系以被追索專利授權權利金之對象的立場為出 發點,以是否能有效降低專利權利金的支付,作為作為評估專利組合應用價值的方法。
實證結果顯示適當的建構專利組合確實可以有效的降低專利權利金的支付,至於該如何 有效的建構專利組合,依本文的模型而言,應該盡量保持專利分類數的成長,亦即應著 重在增加專利組合的涵蓋面,而非一昧的追求專利件數增加。
(2)專利組合的強弱視對方的風險評估而定
依本文之模型,專利組合之所以能有效降低專利權利金的支付,一個重要的因素在 於專利組合是否能激起對方對於禁制令的風險感。在目前禁制令核發的原則下,凡是以 美國為重要市場的專利權人都不能不考量在專利訴訟中遭受到禁制令處分的風險,而一 個涵蓋面較廣的專利組合所代表的意義是一個較高的機率,可能讓更多的專利權人產生 需要對於禁制令作風險評估的壓力,而在這種風險壓力下,專利權人在追索專利權利金 時易傾向於採取較溫和的方式以及抱持較低的期待,相對的對於被追索的對象而言,其 在妥善規劃下所建構的專利組合便有可能產生降低專利權利金支付的效果。實證結果顯 示專利權利金的支付與專利組合之專利分類數有比較大的關聯性,似也相當地呼應本文 對於模型所做的假設。
(3)法院對於核發禁制令的態度直接影響風險評估
在 eBay 案之前,在法院所採之「當然」核發禁制令的原則下,專利組合的力量不 在於其規模的大小,而在於是否有可能涵蓋權利金追索者的產品,一個涵蓋面較大的專
利組合自然會對以美國為主要市場的專利權利金追索者產生較大的壓力,使得以小搏大 反而成為一種優勢,因為營收規模較大者暴露在禁制令風險下的營收額相對的也較大,
而且當一件專利即足以讓法院核發禁制令時,專利組合的大小早已非勝負的關鍵,這使 得被追索者在面對擁有龐大專利組合的專利權人時轉守為攻,不必然因專利組合規模差 異的懸殊而居於弱勢。但在 eBay 案後,美國最高法院的見解否定了自動核發禁制令的 通則,認為法院在判決是否應依專利權人之請求而核發禁制令時,仍必須考慮傳統的「衡 平四要素測試法」。雖然實證結果發現法院在 eBay 案後核准禁制令的比例依然十分的 高,但這個趨勢有可能使得專利權人降低對於禁制令風險程度的評估,進而改變專利授 權談判桌上的氣氛。因此,對於期望藉由建構專利組合以降低專利權利金支付的公司而 言,在 eBay 案後與其沉溺於日後將不再受制於專利蟑螂威脅的歡欣中,不如多關注「後 eBay 時期」法院對於禁制令核發的態度,畢竟蟑螂之害遠小於巨獸,在權衡兩害之輕 重後,法院若對禁制令的核發採取較寬鬆的態度時,對於手中握有專利組合的被追索者 是較有利的。
(4)建構專利組合並無恆久不變的原則
本文所建立的模型系基於禁制令風險對於專利權利人所產生之壓力。因此一旦此基 礎因法院態度的改變而減弱或甚而消失時,所建議之專利組合建構方向即失去其基礎。
因此智權法務工作者必須時刻關注相關法院的判決,並由判決趨勢中尋找修正建構專利 組合的方向。
每年支付巨額專利權利金向來為國內高科技廠商心中的痛,各家公司無不想盡方法 降低專利權利金,建構專利組合被業界普遍認為是較有效的方式,但廠商在投入大量資 源於建構專利組合時,仍需考慮如何將回饋最大化,因此必須藉由分析專利組合之內容 與達成之效果,修正建構方向。本文藉由實證研究,分析專利組合中可能影響專利權利 金支出的因素,發現專利組合之專利分類廣度對於降低專利權利金支出的效果,較獲准 專利件數明顯。此一發現不僅符合研究之初的假設,對於目前仍專注於增加專利組合件 數的公司,亦可提供一個修正建構方向的參考,避免將有限資源虛耗在盲目申請專利 上。此外,「禁制令的風險」一向是專利弱勢利用小專利組合以小搏大的助力,但由於 2007 年美國最高法院在 eBay 案中關於法院是否應該自動核發禁制令上採否定的態度,
是否會使得專利巨獸們的風險感覺降低,間接鼓勵巨獸以更具侵略性的態度追索權利 金?而風險評估由「禁制令」降為「合理權利金」時,是否又會將專利組合建構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