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基於上述原因以及問題,本文嘗試由專利的終極法律效果-「永久禁制令」以及專利 授權的本質-即「免於訴訟的風險」的角度為出發點,分析利於防禦型攻擊的專利組合 條件,基於防禦方立場而建立一個專利組合的運用模型,希望能由建立模型中,提出一 個簡單直接而快速的指引,以作為建構防禦型專利組合時的參考。而在檢驗防禦型專利 組合之功效時,導入非公開資料-專利授權權利金支付額,直接比較專利組合與專利權 利金支付額之間的關聯性,利用數值分析找出專利組合中與專利權利金支付額有關聯的 因子。同時並以實證研究的方式驗證此種方式的可行性。本文首先概略討論現行之專利 分析以及專利鑑價方式,藉由對現行方式的了解以找出需求方向。接著再由「專利權-禁制令」對於不同專利權人所產生的不同的效果為基礎,找出專利組合對於居於防禦方 的專利權人而言,可能影響專利權利金支付的因子,藉由分析因子以建立一個專利防禦

攻擊模式的假設;再藉由實證資料分析,先分析國內半導體廠商的專利布局情形與產業 型態間的關聯性,以確認商業行為的不同是否會對專利組合之發展形成先天上的限制;

再進一步分析某一個案之專利組合與其專利權利金的支付間之關聯性,找出在個案中專 利組合對於降低專利權利金支付上所直接產生的效果是否符合專利防禦模式的假設,以 驗證本分析方法的可行性,以及在實務應用上的可能性。最後,再提出本方法可以進一 步加強的可能方向,以及針對本方法可能遇到的問題之討論作為結論。

二、專 利 權 與 禁 制 令

就我國廠商而言,尤其是提供電子及資訊產品的廠商,美國向來是最大的市場,但 因為在技術開發的時間點以及專利權的保護程度上始終落後於美日廠商7,因此在美國 市場上長期以來即必須面對較高程度的專利訴訟風險。自九十年代起,台灣廠商便已是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的常客,在各地方法院專利案件中的曝光率也是逐年上升,故 美國專利案件的判決趨勢一直是國內廠商在生產製造以及市場開發外同時也十分關注 的議題。

對於牽扯進美國的專利訴訟,台灣廠商最大的恐懼莫過於禁制令,一旦在美國成為 專利訴訟案件的被告,無論是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或是在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都必須面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Limited Exclusion Order)或是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Permanent Injunction)的風 險。成為專利訴訟之被告、訴訟敗訴、甚至於被判須支付賠償金,對善於控制成本以及 擴大市佔率的台灣廠商而言,皆是可以承受的痛,唯獨排除令以及禁制令不僅意味著廠 商的產品必須退出被控侵權的美國市場,甚至於將連累使用該侵權產品的下游客戶。因 此在委曲求全以顧全大局的考量下,台灣廠商在面對專利權人追索權利金時,一方面盡 量爭取對公司有利的授權條件,令一方面又必須提防專利權人在失去耐性的情況下斷然 在美國提起專利訴訟,因此在談判過程中難免會因為對於風險的考量而接受不甚合理的 條件。由此可知專利授權談判在本質上即非單純的技術討論,其中牽扯者除上述對於排 除令以及禁制令的風險評估外,可能尚包含市場策略8、客戶考量9、以及未來可能的合 作機會。

長期在這種「專利-禁制令」的遊戲規則下處於劣勢的台灣廠商,為了生存自然也 在經驗中學習了自保之道。雖然以往有以所謂「裝傻、裝窮、裝可憐」的「三裝」策略 應付專利權利金的追索,但自九十年代後期起,各半導體廠商便已了解「攻擊是最佳的 防守」,唯有武裝自己,讓專利權利金追索者在談判桌上感受到其本身亦暴露在相當的

7 劉長勇,t公司-晶圓代工的領導者,(http://cm.nsycu.edu.tw/~cyliu/case/case10.doc)

8 晶圓代工廠之專利授權來源部分即為其代工客戶

9 在 USITC 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常見將被告客戶一併列為被告的情形,如 2008-11-17 Spansion 對 Samsung 為主所提出之訴狀(Docket number:2640),便將 Samsung 十餘客戶如 Apple、Asus 等一併列為被告

訴訟風險下時,才能改變談判的相對地位,於是開始如火如荼的進行專利佈局。當桌子 兩邊的雙方都各自擁有專利組合時,關鍵問題便從單方面的「需不需要專利授權」轉移 到雙方都必須考量的「誰比較需要專利授權」。而在禁制令的幫助下,專利授權談判的 強弱也由展現「專利組合的規模」轉而成為提示「可能遭遇的風險」,營業額越大、產 品種類越齊全的專利權人反而必須面對更大的禁制令風險。威脅台灣廠商十餘年的禁制 令,在台灣廠商建構專利組合後,轉身一變成為台灣廠商抗拒不合理權利金的最大助力。

從表面數據上看,在過去十年間,國內廠商的專利獲准件數確實激增10,然而十年 生聚是否真的產生預期的效果?即有效地保護產品的生產銷售不受到競爭者專利訴訟 的威脅,或是確保利潤免於落入專利權利金追索者的口袋。由於與專利權利金支付相關 的資訊向來是各公司的機密,因此使得專利組合的實際效果成為各公司不能說的秘密。

若是進一步探究,即使專利組合對於專利權利金的支付已經產生相當的效果,但是效果 是否如預期般的卓著?又公司本身的產業屬性會不會對於專利組合的建構產生根本性 的影響或是先天性的限制,連帶影響專利組合在應用上的效果,又該如何修正?這些問 題不僅是任何公司在建構專利組合前必須考慮,對於一些已經擁有相當規模的專利組合 的公司而言,因涉及已投入的大量公司資源,因此更顯重要。

另外,在eBay案之前,美國法院幾乎是自動的給予專利權人對於被控侵權人所主張 的禁制令請求,即一旦專利權人獲得勝訴判決時,法院將「自動」給予專利權人對於被 控侵權產品的禁制令11。即便是在eBay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的見解否定了自動取得禁制 令,認為法院在判決是否應依專利權人之請求而核發禁制令時,仍必須考慮傳統的「衡 平四要素測試法」12,即「(1)專利權人受有無可回復之損害;(2)法律上之救濟無法彌補 該損害;(3)在衡量雙方損益後,認為應核發永久禁制令;(4)核發禁制令不會損害公共 利益」13,然而此測試法對於法院是否會核發給專利權人永久禁制令仍是充滿不確定性。

即使在部分所謂的post-eBay案件中,地方法院拒絕核發永久禁制令14,但是否就意味著 被控侵權者受到永久禁制令的風險從此將大幅降低,其實倒也未必,因為實證結果確實 發現法院在eBay案後核准禁制令的比例依然十分的高15。因此,eBay案後關於法院核發

10 同註 5,Table 9

11 Elizabeth E. Millard, Injunctive Relief i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Should Courts Apply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of Irreparable Harm after 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 52 St. Louis U. L.J. 985, Spring 2008

12 See 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 126 S.Ct. 1837 (2006).

13 See Weinberger v. Romero-Barcelo, 456 U.S. 305, 320, 102 S.Ct. 1798, 72 L.Ed.2d 91.

14 See Millard

15 論文:專利排他權之研究-以美國專利案件永久禁制令之核發為中心(2007),盧佳德,國立交通大學

禁制令的後續發展,對於建構專利組合的規劃而言仍是需要密切關注的一件事,因為目 前以攻擊做為防禦的策略,在有美國禁制令為後盾的情況下,事實上是較有利於專利組 合規模顯不相當於國外專利權利金追索者的台灣廠商,因為只要擁有少數幾件有用的專 利,便已足夠讓對手感受到禁制令的風險。但如果禁制令的核發標準趨嚴,使得雙方對 於禁制令的風險皆降低,一方面對於一向不採取積極主動攻擊的台灣公司而言,固然禁 制令的威脅降低,將使得主動啟動專利授權談判的專利權人較傾向於以費用較低的非訟 方式進行,但另一方面,專利授權談判的本質可能轉回成依「量」計價,而對於較晚投 入專利組合建構的台灣廠商而言,「量」確實是一個無法短期超越的障礙16

因此可知台灣廠商之專利組合的運用與美國法院核發禁制令的標準緊密相關。若是 美國法院未來在禁制令的核發原則上出現更明顯的變動,例如傾向更嚴格,則如上所推 論,談判雙方對於訴訟後果的風險評估皆會降低,如此一來,對於台灣廠商而言究竟是 福是禍的確尚是未定之數。但不論福禍,因為專利申請策略不僅關係到日後的專利防禦 效果,建構專利組合本身即是一項耗費甚鉅的工作,因此自專利的提案方向、專利申請 策略,乃至於專利攻防策略都是必須不時接受檢驗與適時修正,在 eBay 案之後,法院 對於核發禁制令的態度更是公司在規畫建構專利組合時必須要考慮的。

科技法律研究所

16 收購專利為一種直接快速建立專利組合的方式,但通常須立即付出之成本一般較自行申請專利為高。

以工研院標售奈米碳管(CNT)背光模組專利組合為例,這次的標案有兩個技術,一個是奈米碳管背光 模組專利組合 28 件,分別是中華民國 13 件,美國六件,日本一件、大陸八件;另一個是奈米碳管場發 射顯示器專利組合 74 件,含交大的兩件專利,總計 102 件專利,參考價格 9,000 萬元。(奈米國家型科 技計畫,http://nano-taiwan.sinica.edu.tw/index.php?lid=73&page=29)

三、專 利 分 析 與 專 利 鑑 價

3.1 專利分析/專利鑑價的目的

過去企業的生產要素是建立在大量勞力與資金等有形資產之上,傳統上會利用財務 會計原則來評估一家公司體質與獲利能力是否良好。隨著知識經濟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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