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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第九十

在文檔中 卷一百七十八 列传第八十二 (頁 94-115)

           

新元史      ·922· 

     

卷一百八十六   

列传第九十 

 

  赵天麟      郑介夫   

  赵天麟,东平人,博学能文。世祖至元末,以布衣进《太  平金镜策》,前后数万余言,议论政事多切时宜 。今撮其大要  曰: 

  国家铺张治具,整顿条纲,内焉三公九卿,外而庶疆诸尹, 

例皆举贤推德,揆务分司,盖欲有生皆乐,无物不安,帝推恻  隐之心,续迓文明之治。至于中书一令,枢密一使,尝使东宫  领这,连旬累月,望储闱铜辇之临,虚榭空帷,设银棨金墀之  坐,事专归于副相,政并决于同僚。臣以为,中书者机务之关  津,天门之锁角;枢密者,疆场之守卫,熊虎之纲维。军民二  柄,治乱所关,非其才尚恐难行,旷其官云何可治?且太子正  名之后,虽诸王莫得而同,有三题、三少之徒,立詹事属官之  院。君行则守,有官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又何必列一  品之高阶,占大臣之上位,名为重之,适所以轻之也。若谓藉  其重以镇之,则太师、太保、太傅、司徒勋旧大臣亦尝任之矣, 

观彼四职,不下于此,皆令异姓为之,何独他人不可居此职哉? 

况太子之道,春诵夏弦,秋习礼,冬读书 ,龙楼问寝 ,殷勤 

             

新元史      ·923· 

 

于内竖之前,甲观尊师,恳恻于春官之侧,以徽柔为本,以仁  孝为先。及其既冠,则有记过之只,彻膳之宰,进善之旌,敢  谏之鼓。此所以周公示法于成王,贾谊忠告于汉文。伏望慎选  耆硕,早加辅导,无令降居臣职,则乾符来握,黔黎知大本这  安,震德维新,天地有长男之美。更望陛下近择宗室,旁及岩  穴,举大贤充令、使之官,即以锡军民之福也。 

  礼,天子立七庙,在都内之东南。太祖中位乎北,三昭在  东,三穆在西,庙皆南向,主皆东向。都宫周于外以合之,墙  宇建于内以别之。门常室寝分方庭砌,唐陈异地,同节藻税, 

以示崇高,重檐刮楹,以示严肃,斫砻其桷,以示丽而不奢, 

覆盖用茅,以示俭而有节。盖庙之制度也,祖功宗德,百世不  易。亲尽之庙,因新而祧,祧旧主于太祖之夹室,袝新主于南  庙之室中。昭以取其向明而自班乎昭,穆以取其深远而常从其  穆,穆袝而昭不动,昭附而穆不迁。二世祧,则四世迁于二世, 

而六世迁于四世,以八世袝昭之南庙矣。三世祧,则五世迁于  三世,而七世迁于五世,以九世袝穆之南庙矣。孙以之袝于祖  父,孙可以为王父尸,由其昭穆之同,非有尊卑之辨。故祧主  既藏裕则出,余则否袝。庙贵新易,其檐改其涂。盖庙之祧袝  也,散斋七日,致斋三日。牲牷肥牷,旨洒嘉栗,粢盛丰洁, 

器皿具备,衣服既鲜,水火又明。祀宜羔豚膳膏,芗禴宜腒茜  膳膏,臊尝宜犊麛弭膳膏,腥蒸宜鱻羽膳膏。膻设守祧所掌之, 

遗衣陈奕,世递传之宗器。王后及宾礼成九献,辟公卿士奔执  豆笾,此庙之时祭也。太祖庙主循常东面,移昭南、穆北而合  食,就已毁未毁而制礼,四时但陈未毁而祭之,五年兼其已毁  而祭之,此庙之禘祭也。  三年大祭,祭始祖之所出,以始祖  配之,此庙之禘  祭也。 

  臣闻祭祀者,人之大端,衣食者,人之常理。圣朝立太常 

             

新元史      ·924· 

 

之正卿,设司农之大寺,职尸三礼,望重三农,钦乃攸司,可  谓备矣。但今藉田之礼尚未施行,公桑之义似犹亏阙。至如郊  天祀祖,奚为具丰洁之粢盛,有事致斋,何以得鲜明之衣布, 

则将发仓廪而取粟,向坊局而求衣,是皆农夫之所树艺,红女  之所操织。虽有藉田,而实非陛下之所耕也。虽备服物,而实  非后宫之所出也。以之对越神祗,享于祖祢,道或未尽,礼不  徒成,陛下之心能无少歉乎?谨按《礼经》之义,远稽前古之  文,适三阳交泰之春,当是月上辛之日,祈谷于太微之帝,再  择乎吉亥之辰,封入壝宫,掌舍设枑,太仆秉辔,保介从行, 

缀黛耜于绀辕,冠朱纮之华冕,平秩东作,爱至南郊,天颜咫  尺,恭就三推,黎庶三百,遂终千亩。公卿以下,隋爵秩而亦  耕,燕饮之宜,布龙光于既返,内宰献穜于厥后,神仓敛获于  西成,一旦用之,中心足矣。此天子藉田之礼也。载按古经之  文,周达王后之制,衣服不备,不敢以祭。天子有公桑之地, 

地逼于川,筑蚕室于其旁,建后宫于其上,宫高一丈,棘绕垣  墉,外户扇而掩之。禁伐桑柘,因具植筐,后妃斋戒而临焉, 

戕斧由斯而动矣。浴蚕乎水,戾叶乎风,蚕卒眠矣,岁既单矣, 

吉妇之勤就矣,奉茧献于后矣。后于是而言曰:此以为君服与? 

遂副祎而受之,少牢以礼之。复诠良日,后乃亲操手既三盆。 

事终,群下染以玄黄朱绿为之黼黻文章,君王致祭从而服之。 

此后妃公桑之制也。望陛下勿怒虢公之直谏,式同汉帝之亲耕, 

于彼大田,成兹盛事。更望中宫协圣仿古亲蚕,大增助日之月  光,深尽配天之坤厚,如此则下使田家服勤,上获宗庙垂佑矣。 

  井田之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 

屋三为井。井方一里,凡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 

同养公田。井百为成,成方十里,成百为同,同方百里,同百  为畿,畿方千里。臣尝计方千里之地,提封百万井,山川城市 

             

新元史      ·925· 

 

等除百分提封之三十六外,定六十四万井,中为私田五万一千  二十万亩。其井中区,除宅居二十亩之余,为公田五千二十万  亩。又乘除粟稻等子粒之多寡,每亩岁率一石五斗计之,则私  田子粒可得七万六千八百万石,公田子粒可得七千六百八十万  石。其鳏寡孤独无告者,尤先赈惠焉。上下相睦,贫富相均。 

此隆周所以旁作穆穆迓衡,而孟子所以不惮区区告人也。自赢  秦变法之后,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置锥之地。越至于今,迫  于豪富,官贵而不能复圣朝。东西南北,地境无穷,国家用费  之资,仅足下民愁叹之声未除。且古者方千里之地,得公田子  粒七千六百八十万石,今能得之乎?臣知其断不能也。方今之  务,莫如兴复井田。尚恐骤然骚动,宜限田以渐复之,望陛下  一新田制,凡宗室王公之家,限田几百顷。无族官民之家,限  田几十顷。凡限外退田者,赐其家长以空名告身,每田几顷官  阶一级,不使居实职。凡限外蔽欺田亩者,坐以重罪。至限外  之田有承佃者,即令佃户为主。其未经开垦者,令无田之民占  而辟之,本年免其租税,次年减半,三年始依例科征。所占田  亦不得过限。其无田之民,不欲占田者听。以后有卖田者,买  田亦不得过限。是私田既定,乃定公田。公田之法,凡九等: 

一品者二十顷,二品者十八顷,三品者十五顷,四品者十二顷, 

其下俱以二顷为差,至九品但二顷而止。庶乎民获恒产,官足  养廉,行之五十年后,井田可复兴矣。 

  方今御史台官,内有监察院以隶之,外有廉访司以承之, 

所以整齐百僚,激扬百姓。御史之职,非天子视听之官,而何  哉?是以霜兰露车,柏林石室,昭其清也。授以立秋,象以荧  惑,昭其严也。鹰击之喻,豸冠之服,昭其威也。千步清道, 

王公逊避,昭其重也。中书门下,并为三司,昭其贵也。五者  备矣,然后能触邪指佞,使雄奸巨猾胆破声消,封豕长蛇骨寒 

             

新元史      ·926· 

 

心颤,将狐狸眇、害蜂虿微,毒不工而自息矣。顾阿合马擅政  于前,桑哥弄权于后,台官以下闭口吞声,寡居高坐。幸而太  原侠客揖聂政之高风,大理名卿致皋陶之淑问,一旦凶渠顿翦, 

赤子更生,美则美矣,未尽善也。且我国家建兹台班,岂徒稽  朝祭之末仪,纠案牍之细事已哉!然而不言,盖由省府之职秩  悬殊,而不敢抗稀故也。况权臣之计百纲千机,崔赋、杨居宽  等同为执政,犹陷之于死地。进而守正,则徒遭刑戮,而令圣  朝有杀直之名;退而引病,则诬以不忠,而谓不肯效皇家之力。 

伏望厉宪台之丰采,俾行省以齐阶,则委任既专,而体统自肃  矣。 

  臣闻设纪张纲,莫如清简,建官置吏,切戒繁多。夫爵者, 

官之尊也;阶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职者,官之掌  也;位者,官之居也;禄者,官之给也;吏者,官之佐也。虽  曰事非官不办,亦有事因官多而益紊。此圣王所以贵寡不贵众, 

欲静不欲躁也。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乂,周卿  分职,各率其属。厥后官愈多,而治愈不古。是以汉废四百县, 

而下民业定;隋废五百郡,而天下政行;皆以官不用多,而在  乎得贤;政不徒烦,而贵乎省事也。今国家立制,自宗王及国  王、郡王、国公以下,为爵自特进、崇进至将军、大夫、校尉、 

郎,为阶自正一至从九,为品掌典当行,为职各职所居,为位  各位养廉之资,为禄各司赞佐行文之史,为吏其制亦详矣。然  文武二等,分部中外,本欲图宁,而似乎难宁也。估见京师不  急之司、院,无用之署、局,及随朝台、省、院、部以下诸有  司官吏,可兼而不兼,可并而不并者有之矣。畿外行省,随省  诸有司,宣慰、廉访等司,路、府、州、县、仓、库、局监诸  衙门,官吏亦有冗者矣。武臣万户所统不满万人,千户所管不  及千人之类,亦已有之矣。臣窃以冗官之大弊有三:一曰选法 

             

新元史      ·927· 

 

之弊,二曰政事之弊,三曰军民之弊。夫文武官吏员数既多, 

当考满之时,近春秋之选,资格之簿扰攘纷纭,保荐之文交错  旁午,有司行文且未暇,奚暇顾孰果有才,孰果有德而考校之  哉。既不遑考校,则取准于官牍荐书之所陈布已耳。于是杂流  之途进,货贿之窦开,遂致员多阙少,无知这何。经营者是得  迁除,养高者坐淹岁月,此选法之弊也。夫文武官吏人数既多, 

有当决之事而不决,有当行之事而不行,问其职,则曰 :“我  职也。”问其施,则曰 :“僚属非一,岂我所能独主? ?及乎  朝廷闻之,遂立稽违期限之罚,不亦甚与?此政事之弊也。夫 

有当决之事而不决,有当行之事而不行,问其职,则曰 :“我  职也。”问其施,则曰 :“僚属非一,岂我所能独主? ?及乎  朝廷闻之,遂立稽违期限之罚,不亦甚与?此政事之弊也。夫 

在文檔中 卷一百七十八 列传第八十二 (頁 9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