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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評估表之說明

第二章 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2.4 初步評估表之說明

為 更 清 楚 了 解 各 項 目 評 估 之 意 義 , 並 令 評 估 者 評 估 該 項 目 時 有 較 統 一 的 標 準 , 茲 將 表 2.2 中 各 項 目 詳 加 說 明 如 下 :

﹝ 項 次 1﹞ 是 否 為 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近 域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實 施 之 建 築 物 耐 震 設 計 規 範 , 凡 位 於

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近 域 的 鄉 、 鎮 、 市 、 區 , 其 設 計 地 震 力 之 計 算 , 因 須 考 慮 斷 層 調 整 因 子 與 , 因 此 設 計 地 震 力 會 比 非 活 動 斷 層 近 域 者 為 高,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近 域 的 鄉、鎮、市、區 可 由 規 範 中 查 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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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次 2﹞ 震 區 劃 分 變 嚴 重 之 程 度

震 區 之 劃 分 係 反 映 地 震 危 害 度 的 大 小 , 其 劃 分 當 然 以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頒 布 施 行 的 規 範 最 為 準 確 。 受 評 估 建 築 物 座 落 之 工 址 , 當 其 設 計 時 之 震 區 劃 分 如 遠 小 於 上 述 規 範 所 劃 分 者 , 表 示 當 初 設 計 時 採 用 之 地 震 地 表 加 速 度 有 低 估 之 嫌 , 因 此 要 根 據 目 前 震 區 劃 分 變 嚴 重 之 程 度 給 予 適 當 的 權 重 。 惟 如 果 工 址 已 位 於 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近 域,則 已 在 項 次 1 中 得 了 10 分,本 項 目 就 沒 有 必 要 重 複 計 算 。

﹝ 項 次 3﹞ 地 盤 類 別

從 各 類 地 盤 的 正 規 化 加 速 度 反 應 譜 來 看 , 地 盤 越 軟 弱 , 引 致 之 地 震 力 越 大 。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五 月 頒 布 的 規 範 之 前 , 地 震 力 之 計 算 與

地 盤 無 關 , 因 此 軟 弱 地 盤 所 用 的 地 震 力 相 對 偏 低 。 八 十 六 年 五 月 頒 布 的 規 範 已 反 映 不 同 地 盤 之 地 震 力,因 此 86 年 5 月 以 後 設 計 之 建 築 物 , 其 權 重 可 取 為 0。

同 理,78 年 5 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曾 修 訂 台 北 盆 地 之 震 力 係 數,所 以 台 北 盆 地 78 年 5 月 以 後 設 計 之 建 築 物 , 其 權 重 同 樣 可 取 為 0。

地 震 時 若 基 地 土 壤 發 生 液 化 , 對 建 築 物 之 耐 震 能 力 確 有 影 響 。 就 詳 細 評 估 的 層 面 言 , 可 以 採 用 折 減 後 的 土 壤 參 數 進 行 分 析 , 自 然 會 影 響 分 析 所 得 之 耐 震 能 力 。 惟 目 前 進 行 之 詳 細 耐 震 評 估 , 通 常 將 地 面 視 為 基 面 , 沒 有 將 液 化 效 應 列 入 考 量 , 因 此 初 步 評 估 表 雖 有 此 項 目 , 但 適 度 壓 低 其 配 分 。

﹝ 項 次 4﹞ 平 面 規 則 性

結 構 物 抵 抗 地 震 力 之 構 材 如 左 右 、 前 後 對 稱 , 則 勁 度 中 心 與 質 量 中 心 通 常 不 致 有 太 大 的 偏 心 。 如 此 些 構 材 配 置 不 對 稱 , 勁 度 中 心 與 質 量 中 心 可 能 具 有 大 的 偏 心 量 , 地 震 時 易 產 生 大 的 扭 轉 反 應 , 增 加 構 材 的 內 力 與 損 壞 的 可 能 性 。

評 估 時 可 依 據 估 計 的 偏 心 量 為 平 面 寬 度 的 百 分 比 大 小 , 給 予 適 當 的 權 重 。

﹝ 項 次 5﹞ 立 面 規 則 性

結 構 物 抵 抗 地 震 力 的 構 材 如 果 在 立 面 上 連 續 , 勁 度 沒 有 太 大 的 變 化 , 則 其 地 震 時 的 動 態 反 應 較 易 掌 握 。 結 構 物 若 有 顯 著 的 退 縮 , 或 譬 如 剪 力 牆 到 一 半 高 度 中 止 , 均 易 造 成 結 構 立 面 上 勁 度 過 大 的 變 化 , 地 震 時 將 產 生 不 易 掌 握 的 特 異 動 力 反 應 , 影 響 結 構 物 的 耐 震 安 全 。

評 估 時 可 依 勁 度 在 立 面 上 變 異 的 程 度 , 給 予 適 當 的 權 重 。

﹝ 項 次 6﹞ 梁 之 跨 深 比 b

梁 之 跨 深 比 為 梁 之 淨 跨 度 與 有 效 梁 深 的 比 值 , 其 值 越 大 , 發 生 彎 矩 降 伏 的 機 會 越 大 , 結 構 體 韌 性 越 佳 。 比 值 b 越 小 , 發 生 剪 力 破

壞 的 可 能 性 增 加 , 結 構 物 因 此 較 不 具 韌 性 , 耐 震 能 力 較 差 。 根 據 鋼 筋 混 凝 土 耐 震 設 計 之 特 別 規 定 , 具 韌 性 梁 之 淨 跨 度 不 得 小 於 四 倍 有 效 梁 深 。

依 評 估 內 容 所 提 供 的 權 重 公 式 來 計 算,當 b 值 大 於 等 於 8.0 時,

其 權 重 為 0,當 b 值 小 於 或 等 於 3.0 時 , 其 權 重 為 1.0, 其 間 則 以 內 差 連 接 。

﹝ 項 次 7﹞ 柱 之 跨 深 比 c

柱 之 高 深 比 為 柱 之 淨 高 與 沿 地 震 剪 力 方 向 之 柱 深 的 比 值 , 此 值 越 大 , 發 生 彎 矩 降 伏 的 機 會 越 大 , 結 構 體 越 具 韌 性 。 比 值 c 越 小 , 發 生 剪 力 破 壞 的 可 能 性 增 加 , 結 構 因 此 較 不 具 韌 性 , 耐 震 能 力 也 較 差 。

依 評 估 內 容 提 供 的 計 算 權 重 公 式 來 計 算 , 當 c 值 大 於 等 於 6.0 時 , 其 權 重 為 0, 當 c 值 小 於 或 等 於 2.0 時 , 權 重 為 1.0。

﹝ 項 次 8﹞ 弱 層 顯 著 性

建 築 物 的 一 樓 常 因 開 放 空 間 或 做 為 商 業 用 途 使 用 , 二 樓 以 上 的 非 結 構 RC 牆 或 磚 牆 沒 有 下 到 一 樓 , 致 使 一 樓 之 極 限 層 剪 力 強 度 較 低 。 地 震 來 襲 時 , 一 樓 會 先 產 生 塑 鉸 , 俟 其 韌 性 用 盡 後 , 建 築 物 就 會 發 生 弱 層 破 壞 , 其 對 應 的 耐 震 能 力 通 常 很 低 。

弱 層 也 不 一 定 發 生 在 一 樓 , 因 此 若 有 某 層 之 極 限 剪 力 強 度 明 顯 低 於 其 相 鄰 層 之 極 限 剪 力 強 度 , 就 要 估 計 其 低 多 少 的 嚴 重 性 來 進 行 評 估 。

﹝ 項 次 9﹞ 塑 鉸 區 箍 筋 細 部

結 構 物 是 靠 強 度 與 韌 性 來 抵 抗 地 震 , 韌 性 對 耐 震 能 力 尤 為 重 要 。 因 此 鋼 筋 混 凝 土 耐 震 設 計 之 特 別 規 定 特 別 注 意 塑 鉸 區 之 圍 束 箍 筋 之 配 置 , 希 望 增 加 塑 鉸 區 之 曲 率 韌 性 、 極 限 塑 鉸 轉 角 來 達 到 增 加 結 構 物 韌 性 容 量 的 目 的 。

梁 端 、 柱 端 、 剪 力 牆 的 邊 界 構 材 以 及 梁 柱 接 頭 等 處 , 都 是 規 範

注 意 的 重 點 , 要 根 據 箍 筋 用 量 、 鋼 筋 細 部 等 方 面 來 評 估 其 達 到 規 範 要 求 的 程 度 。

﹝ 項 次 10﹞ 窗 台 、 氣 窗 造 成 短 柱 嚴 重 性

窗 台 若 緊 貼 柱 邊 , 會 造 成 短 柱 。 除 會 吸 收 較 大 的 地 震 力 外 , 其 破 壞 模 式 也 可 能 由 彎 矩 破 壞 轉 變 為 韌 性 較 差 的 剪 力 破 壞 , 使 得 耐 震 能 力 降 低 。

牆 體 兩 側 有 柱 , 若 上 邊 開 氣 窗 , 會 產 生 短 柱 , 容 易 產 生 剪 力 破 壞 , 也 會 降 低 耐 震 安 全 。

評 估 時 要 看 此 種 短 柱 現 象 是 否 很 普 遍 , 或 僅 有 少 數 幾 個 地 方 , 來 決 定 其 嚴 重 性 。

﹝ 項 次 11﹞ 非 結 構 牆 體 造 成 短 梁 嚴 重 性

有 時 為 了 留 走 道 , 致 使 隔 間 非 結 構 牆 並 未 填 滿 構 架 的 兩 柱 之 間 , 而 留 有 短 梁 的 現 象 。 短 梁 在 地 震 時 會 引 致 高 的 剪 力 , 但 彎 矩 不 大,因 此 會 發 生 較 不 具 韌 性 的 剪 力 破 壞,降 低 了 建 築 物 的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時 要 看 此 種 短 梁 現 象 是 否 很 普 遍 , 或 僅 有 少 數 幾 個 地 方 , 來 決 定 其 嚴 重 性 。

﹝ 項 次 12﹞ 構 材 劣 化 與 變 形 程 度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材 如 因 劣 化 或 強 度 不 足 , 就 會 產 生 許 多 裂 縫 。 裂 縫 產 生 後 , 裡 面 的 鋼 筋 較 易 產 生 銹 蝕 , 連 帶 也 會 降 低 構 材 的 強 度 , 並 產 生 較 大 的 變 形 。 評 估 時 係 以 此 些 現 象 的 嚴 重 性 來 決 定 權 重 。

﹝ 項 次 13﹞ 屋 頂 加 建 程 度

此 處 所 指 之 屋 頂 加 建 物 , 係 指 原 設 計 不 包 括 的 一 些 加 建 物 。 由 於 加 建 物 具 有 重 量 , 且 又 位 於 最 高 的 屋 頂 , 地 震 時 產 生 的 地 震 力 比 設 於 其 他 樓 層 更 大 , 對 結 構 物 的 耐 震 安 全 具 有 相 當 之 影 響 。 評 估 時 係 以 加 建 物 的 多 少 程 度 來 決 定 權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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